第一章 中国所承担的义务 1
确定中国国际承担的困难 2
许多协定未经中国国会批准 3
中国的国际承担和国际联盟 5
中国的义务和华盛顿会议 6
决议草案 9
讨论 9
决议案的通过 12
条约表 13
华盛顿条约和决议案的目前情况 14
列强间关于中国的协定 16
决议案的通过 19
中国条约的解释 20
第二章 中国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 23
中外条约中的规定 25
1878年中国的通报 25
最惠国问题与华盛顿会议 26
最惠国条款和铁路协定 28
最惠国条款和治外法权 28
第三章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与行政的完整 30
主权领土完整 32
中国的行政完整 33
六国银行团和中国的行政完整 34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保证 35
中国的主权和行政完整受日本二十一条要求的威胁 35
中国的主权和华盛顿会议 36
中国的中立权利 38
第四章 中国的门户开放 41
国务卿海氏的通牒 43
各国对海氏通牒的答复 44
各国答复内容的研究 46
这一主义的一再重申 47
外国之间的条约对门户开放原则的确认 48
对“门户开放”的违反 52
在条约中对“门户开放”的违反 52
二十一条要求和“门户开放” 57
“门户开放”主义的范围 59
不包含开放全中国供外人贸易和居留 59
租借地和利益范围 60
特殊利益 60
“门户开放”和中国领土完整 60
国务卿海氏对“门户开放”主义的定义 62
海氏定义的扩大 62
不得有一般的优先或独享权利 63
国务卿许士的定义 64
关于“门户开放”主义范围的结论 64
“门户开放”的定义 67
第五章 华盛顿会议上的“门户开放”问题 67
审议局 72
中国的声明 74
审议局迄未成立 76
“门户开放”和优惠关税与报复关税 76
华盛顿协定关于“门户开放”可能的溯及效力 76
“门户开放”和中国的铁路 77
势力范围和利益范围的定义和区别 81
第六章 利益范围 81
利益范围的含义 83
利益范围的主张的一般根据 84
法国的利益范围 85
英国的利益范围 89
俄国的利益范围——满洲 92
喀西尼条约 93
1896年李鸿章—罗拔诺夫的中俄同盟条约 94
中国对于北京以北和北京东北的铁路的许诺 95
护路兵和政治管辖权问题 95
旅顺口—哈尔滨铁路 95
中东铁路 95
俄国在满洲侵略政策的发展 96
1902年的英日同盟 97
日本对俄国宣战 98
朴茨茅斯和约 99
1905年后俄国在北满的政治管辖 100
日本在沈阳提出了同样的问题 102
第七章 1922年前在满洲的日本人 106
1905年12月22日的中日条约 107
安奉铁路 107
1905年条约的秘密议定书 107
新法铁路 107
1907年的日俄协定 108
1907年的法日谅解 108
国务卿诺克斯的满洲铁路“中立化”计划 109
1908年罗脱高平谅解 109
英国的答复 111
俄国的答复 111
1899年中俄秘密协定 113
日本对诺克斯建议的答复 113
俄国和日本对中国的压力 114
法国和英国不支持国务卿诺克斯的方案 115
1911年英日同盟的续订 116
1910年7月4日的日俄条约 116
1915年日本对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 117
第二号——原提案 118
第二号——修正案 118
1915年的条约和换文 120
评论上述的要求、条约和换文 122
郑家屯事件和日本因此而提出的要求 127
1916年7月3日的日俄条约 128
1916年的日俄秘密军事同盟 129
1909年取得的采矿权和铁路权 131
新奉路和吉长路 131
日本在满洲所取得的增添的铁路权、采矿权和其他权利 131
日本在满洲增添的五条铁路 132
四郑铁路借款合同 134
1918年9月28日的铁路借款合同 135
吉会路借款合同 135
金矿及森林借款 135
南满铁道株式会社 135
抚顺和烟台煤矿 137
南满铁道株式会社的其他活动 138
关东都督对南满铁路的权力 138
洮南府—昂昂溪铁路 139
第八章 二十一条要求:华盛顿会议上“民四条约及换文”的问题 143
日本的声明 143
中国的答复 145
美国的声明 147
民四条约及换文中日本未放弃的权利 150
中国于1923年要求日本承认民四条约作废 151
第九章 1922年前日本在山东的利益 152
铁路权 152
德国在山东的矿权 154
德国在山东的商工业优先权 155
日本在山东的地位 156
大隈伯爵告美国人民书 157
日本在山东的行动 158
日本否认有将胶州归还中国的义务 159
1915年二十一条要求的第一号 160
中国的答复 161
修正案 161
最后的条约及换文 162
中国对德宣战的影响 162
1918年9月24日的协定 163
日本在山东取得更多的铁路让与权 164
参战借款 164
巴黎和会上的中国 164
1917年协约国和日本的秘密约定 165
威尔逊总统的立场 166
和约:山东条款 167
和约:在山东之外德国在华的权利和利益 167
中国拒绝在对德和约上签字 169
日本将山东交还中国的诺言 170
威尔逊总统纠正内田子爵对协定的说明 170
1920—1921年中日来往文件 172
1921年9月7日的日本照会 173
中国的答复 173
第十章 华盛顿会议与山东问题 178
举行会谈的原因 179
谈判的范围 181
参加谈判的人物 182
程序 182
归还胶州问题 183
海关问题 183
公有财产问题 184
既得权利问题 185
盐的问题 185
矿山问题 186
撤退日本军队的问题 186
无线电台问题 186
海底电线问题 186
日本放弃在山东的优先权 186
山东铁路 187
铁路及其附属财产的估价 187
铁路上的增修 187
联合铁路委员会 188
付偿的方式和附带的条件 189
日本提议由日本资本家贷款并任用日本人为总工程司、会计长和车务长 190
症结所在 192
非正式的谈判和会谈 193
协议的达成 193
会议记录中所记载的谅解事项 194
联合委员会 195
谈判结果通知了许士和巴尔福 196
对山东悬案条约优点的评价 196
第十一章 山东的交还中国 201
第十二章 1922年以前日本在中国的其他利益 206
日本在福建的势力范围 206
1915年的二十一条要求 206
长江流域铁路和汉冶萍铁厂 207
1915年的要求 208
二十一条要求的第五号 209
1918年的中日军事协定 212
第十三章 华盛顿会议上的利益范围问题 216
中国的声明 216
问题的情况 217
会议上的发言 217
评论 219
决议的通过 219
第十四章 日本对华的“特殊利益”要求 222
蓝辛—石井协定 222
关于蓝辛—石井协定的公布情况和协定的中文本 223
对协定的评论 226
国务卿蓝辛在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上的证词 228
关于日本在中国特殊利益的范围的结论 231
俄国驻东京大使的信件 234
1917年6月美国致中国的照会和日本对这照会的态度 235
日本的特殊利益和1920年的国际银行团 236
华盛顿会议上日本的特殊利益问题 243
蓝辛—石井协定的作废 246
日本有无正当权利要求对中国实行“门罗主义”? 247
美国的“门罗主义”和这问题的关系 253
亚洲门罗主义 257
第十五章 中东铁路 261
俄亚银行 261
1896年中国和华俄道胜银行的合同 262
中国与华俄道胜银行合同、喀西尼密约和1896年中俄密约 264
1920年10月2日中国和俄亚银行的合同 267
华盛顿会议与中东铁路问题 268
技术分股委员会的报告 269
通过的决议 271
1922年10月31日的照会 273
1924年的照会 274
1924年5月31日的中苏协定 274
1924年9月20日的“奉俄协定” 276
第十六章 蒙古、西藏和新疆 280
蒙古 280
1912年的俄蒙条约 281
1913年的中俄谅解 281
1915年的中俄蒙协定 282
外蒙取消自治 282
日本与东部内蒙古 283
西藏 285
新疆 287
第十七章 租借地 289
胶州 289
1898年的中德条约 291
胶州的转让给日本和归还给中国 293
辽东半岛 293
辽东半岛的转让日本 294
广州湾 294
九龙、大鹏湾和深州湾 295
威海卫 295
意大利 296
租借地内的治外法权 296
第十八章 华盛顿会议上的租借地问题 299
广州湾 300
胶州和“关东州” 301
九龙 302
威海卫 303
广州湾 305
中国的声明 305
威海卫至今尚未交还 305
第十九章 租界 307
外人居住区、居留地和租界的定义 307
租界和居留地内土地的转让和占有 308
中国的主权并未放弃 309
租界的治理权 310
行政法令的法律根据 310
租界和居留地的种类 312
北京的使馆区 313
使馆区的管理 313
附录天津 315
第二十章 上海的外国租界 317
1869年的土地章程 320
中国人参加治理上海“公共租界”的问题 322
上海法租界 323
公共租界和法租界范围的扩大 324
巴黎和会上取消租界的提案 324
第二十一章 上海的会审公廨 327
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 327
会审公廨的程序 328
1911年以来会审公廨的地位 329
上海法租界的会审公廨 334
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的程序 334
厦门和汉口的会审公廨 335
第二十二章 在华治外法权 337
1842年以前的贸易情况 337
1842年以前关于法权的争执 341
在华治外法权的根据 343
在华治外法权的起源 344
1844年的中美条约 345
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 346
1844年和法国所订的条约及1847年和挪威—瑞典所订的条约 346
1858年的中美天津条约 346
1858年的中法天津条约 347
1876年和英国订立的烟台条约 347
1880年的中美条约 348
中国认识到它所让与的治外法权的重要性 348
各有约国治外法权的不同 349
治外法权的总结:诉讼的种类 349
被保护人 351
中国官员的逮捕权 353
受外国人雇用的中国人 353
外国银行和治外法权 354
享有治外法权权利的国家 354
不享有治外法权权利的国家:德、奥、匈 354
俄国 355
1924年5月31日的中苏协定:中国承认苏联 358
朝鲜人民在“间岛”的特殊地位 359
波斯 359
比利时 359
日本在华的“警察署” 360
华盛顿会议上的“警署”问题 364
在租借地内的治外法权 364
对治外法权范围的讨论 364
外人和中国的税捐 365
第二十三章 外国在华的法庭 372
美国在华法庭 372
美国领事法庭:法律上的规定 373
美国在华法院 373
美国驻华特派员 376
英国在华法院 377
英王陛下在华最高法院 377
英国在上海的警事法庭上诉 378
其他享有治外法权国家的法庭 378
各地的英国法庭 378
第二十四章 各国在华法庭所适用的法律 380
外国在华法庭的不动产法 383
美国在华法院所适用的法律的来源 384
管理美国在华法人的法律 387
在华法庭的程序 388
享有治外法权的居所 389
关于遗嘱和遗产的管理的法律 390
对领事管理遗产的监督 391
治外法权和国籍问题 392
管理在华美人结婚和离婚的法律 393
关于治外法权的立法引渡 395
其他管辖权的问题 395
第二十五章 中国法院和中外涉讼案件 397
第二十六章 废除在华治外法权运动 400
1919年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团的论点 406
华盛顿会议上的治外法权问题 408
1926年的北京法权调查委员会 411
调查法权委员会的建议 412
关于逐步放弃治外法权的一些建议 415
暹罗的移案办法 417
第二十七章 外人在华占有土地的权利 421
取得土地权的方式 422
日本在南满的土地占有权 423
土地权问题所适用的法律 424
传教士的土地占有权 424
第二十八章 在华传教权 425
条约权利 426
内地的教士 428
1903年的条约 431
入教华人的地位 432
教士的世俗工作 434
基督教以外的传教士 435
教士对废除外人在华治外法权和其他特权运动的态度 435
管理外人出资办理的教育机关的章程补遗 439
1842年的南京条约 442
第二十九章 外国在华商业和在华商人的权利 442
1858年的天津条约 445
1902年和1903年的条约 445
在华外国商人的具体权利 446
条约口岸 447
停泊口岸 448
条约口岸的范围 449
免税进口的货物 450
北京非条约口岸 450
关税税率 450
军械、军火和食盐的禁止入口 451
禁止出口项 451
俄国边境贸易 451
与缅甸和越南的边境贸易 452
中国希望废除特殊的边境贸易章程 452
进出口货物的厘金捐和其他子口税 453
关于朝鲜和东三省间贸易的特殊协定 453
销场税和消费税 458
中国对提货单等的印花税 459
1902年和英国订立的“马凯条约” 459
结论 460
最近的情势 463
第三十章 中国的海关 468
海关 468
海关现时的管理 469
大连海关的管理 471
安东和牛庄 472
海关章程的执行 473
常关 474
中国的邮局 475
维持海关的现状 475
存放海关入款的银行 476
中国的声明 480
第三十一章 关税自主运动 480
讨论 482
分股委员会的讨论 483
日本的声明 485
讨论 486
协定草案 487
陆地边界的关税 488
全体委员会上的讨论:参议员恩特华特的报告 489
中国的声明 490
起草委员会:报告 494
关于俄国的讨论 494
卢森堡大公国 495
芬兰与波兰 495
无约国 495
条约草案 497
参议员恩特华特关于中国废止关税条约的权力的意见 500
中国的各项声明 504
1922年上海的修正税则委员会 506
1926年的北京关税会议 506
第三十二章 内河航行 515
1898年华洋轮船驶赴中国内港章程 517
1898年长江通商章程 518
1902年对章程的修改 518
在内河的外国军舰 519
外国对中国港口的测量 520
第三十三章 外国在华的驻军 522
日本的声明 523
中国的答复 526
日本的答复 529
派遣调查委员会的建议 530
中国的反对 530
决议案的通过 531
中国的声明 531
根据辛丑条约在华的外国驻军 533
第三十四章 外国在华的邮局 536
日本的声明 542
第三十五章 外国在华的矿业利益 545
第三十六章 外国在华的专利权、商标和版权 551
条约的规定 551
版权 552
中国的版权法 553
列强之间的协定 553
专利权 554
商标 555
凡士林案 556
1923年的中国商标法 559
外人在中国对外国商标的侵犯 560
中国尚未参加保护工业上所有权的联盟 561
中国公司的外国股东 563
中国的公司 563
第三十七章 外国在华的公司 563
中国公司的税 564
在中国的外国公司 565
香港的公司 565
1919年有关英国公司法的修订条例 565
在中国的美国公司 566
1922年9月19日的美国的中国贸易法 568
美国对在华美国公司的征税 570
中国贸易法的修改 571
第三十八章 无线电、海底电线和有线电报 577
电报线 577
海底电线 578
齐价摊分合同 579
无线电 582
三井合同 582
马可尼合同 584
关于外国控制和外国垄断的简短总结 587
联邦无线电公司的纠纷 587
华盛顿会议上的无线电报问题 590
中国无线电台的国际化问题 591
未经中国同意在中国设立的无线电台 593
第三十九章 中国的外债和财务承担 599
中国举债的一些特点 599
中国公债的分类 601
战费和赔款债务 601
1895年的法俄借款 601
1896年的英德借款 602
1898年的英德借款 603
庚子赔款 603
一般政府借款和行政改组借款 603
1911年的币制借款 604
1912年的克利士卜借款 605
六国银行团 606
美国各银行的退出银行团 607
1913年的善后大借款 608
日本对善后借款的垫款 610
1912年的比利时借款 610
1912年的奥国借款 610
1916年美国利益坚顺公司借款 610
芝加哥银行借款 611
1917年至1920年的日本借款 611
其他借款 612
1914年的中英公司借款 612
1913年的实业借款 613
1914年的中法实业银行借款 613
吉林金矿森林借款 613
其他借款 614
电报、电话和无线电借款 614
1926年8月美国的照会 614
参战借款 614
防疫借款 614
德国所发行的中国债券:中国的否认 616
第四十章 庚子赔款的减免 619
美国 619
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 621
其他国家对庚子赔款的措置 622
德国与奥国 622
日本 622
法国 622
意大利和比利时 622
俄国 622
英国 623
第四十一章 四国银行团 627
美国政府对银行团的支持 630
银行团的活动范围 630
银行团协定 630
现有的优先取舍权 631
银行团的宗旨 633
中国对银行团的顾虑 636
美国对外国控制中国的态度 637
中国的银行团 640
引言 641
淞沪铁路 641
第四十二章 铁路借款和外国的控制 641
京奉铁路 642
1898年的英俄谅解 644
京张(京绥)铁路 644
沪宁铁路 645
京汉铁路 646
正太铁路 647
汴洛铁路 647
1898年的中国矿务铁路章程 648
广九铁路 648
津浦铁路 649
沪杭甬铁路 652
粤汉铁路 653
湖广路借款 654
湖广路借款与辛亥革命 657
道清铁路或福公司铁路 658
陇海铁路 659
沙市—兴义(沙兴)铁路 659
裕中公司的让与权 660
改良山东运河借款 661
外国政府或外国资本家所有的铁路 662
第四十三章 鸦片问题 667
中国 667
鸦片战争 667
鸦片的输入是强加于中国的 668
中国禁止鸦片的生产和消费 671
菲律宾鸦片委员会 672
上海禁烟公会 673
第一次海牙禁烟会议 674
海牙禁烟公约的规定 674
各种保留 678
议定书 679
第二次海牙禁烟会议议定书 679
第三次海牙禁烟会议 680
凡尔赛条约:第二九五条 680
日内瓦禁烟会议 681
顾问委员会 681
国际联盟和鸦片问题 681
日内瓦第一禁烟会议 682
第一会议的协定、议定书和?事文件 684
日内瓦第二禁烟会议 686
第二会议拟定的公约 687
印度的新出口政策 688
海牙禁烟公约第四章 688
附录:译名对照表 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