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卷)第四编 人法和亲属法第二十章 自然人 307
第二五四节 胎儿 307
第二五五节 不能维持生命的婴儿 307
第二五六节 死亡的推定 308
第二五七节 死亡宣告 309
身份和能力 310
第二五八节 身份的意义 310
第二五九节 “能力”的意义 310
第二六○节 对于外国身份的承认 312
第二六一节 决定身份的法律决定能力 312
第二六二节 商业契约 313
第二六三节 属人法和行为地法——历史和外国的制度 314
第二六四节 英格兰法的态度 316
第二六五节 契约的准据法无关紧要 317
第二六六节 两种应予适用的法律体系的不同见解 318
第二六七节 住所变更的影响 318
第二六八节 亲权的解除和成年的宣告 319
第二六九节 禁治产 319
第二七○节 在英格兰宣告为精神病人 320
第二七一节 在外国宣告为精神病人 321
第二七二节 精神病的法律上的效果 321
从人格产生的权利 322
第二七三节 绪论 322
第二七四节 英格兰法 323
第二七五节 商业名称、商标等 324
第二七六节 等级、头衔、职业 325
第二十一章 法人 327
第二七七节 各种类型 327
第二七八节 法人的住所、居所和所在地 328
第二七九节 属人法:主事务所的理论 330
第二八○节 “开发中心”的理论 331
第二八一节 成立地的理论 332
第二八二节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 334
第二八三节 属人法的范围:(一)法人的组成 334
第二八四节 (二)法人的行为 336
第二八五节 (三)法人的组织和(四)迁移 337
第二八六节 (五)证券 337
第二八七节 (六)法人的解散 338
第二八八节 法人的国籍 340
第二八九节 作为敌性外国人的法人 341
第二九○节 超国家的法人 342
第二九一节 国际的私法人 342
第二十二章 婚姻 345
第二九二节 绪论 345
婚姻的概念 345
第二九三节 正规婚姻的类型 345
第二九四节 其他的结合 347
第二九五节 次于正式的婚姻和姘居 348
第二九六节 所谓基督教的婚姻 348
第二九七节 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婚姻 349
第二九八节 它们同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区别 350
第二九九节 有效的和无效的一夫多妻制婚姻 353
婚姻的要件(对于婚姻的障碍) 356
第三○○节 各种障碍 356
第三○一节 婚姻举行地法制度 357
第三○二节 属人法制度 358
第三○三节 混合的制度 358
第三○四节 英格兰法。原则:婚姻举行地法 358
第三○五节 实质上是否有效? 359
第三○六节 第三人的同意 360
第三○七节 苏萨克斯贵族案 362
第三○八节 指示的规则 363
第三○九节 决定能力的标准是住所 364
第三一○节 第一步:住所在英格兰 365
第三一一节 苏都麦郁诉第·伯罗士案 365
第三一二节 什么是住所地法? 367
第三一三节 按照每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决定 369
第三一四节 决定能力的时间 370
第三一五节 故意拒绝圆房的障碍 370
第三一六节 反致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等)的情形 371
第三一七节 宗教的障碍和种族的障碍 371
第三一八节 刑罚性的障碍 372
第三一九节 行政法的限制 373
第三二○节 根据行为地法的无能力 373
婚姻的方式 374
第三二一节 “场所支配行为”规则不明确 374
第三二二节 英格兰的观点:总是强行性的 375
第三二三节 婚姻举行地 377
第三二四节 方式和实质 379
第三二五节 例外情形 379
第三二六节 依照普通法 379
第三二七节 依照《国外婚姻法》 381
有缺陷的婚姻的后果 383
第三二八节 原则和例子 383
第三二九节 “跛行的”婚姻 384
第三三○节 无效婚姻的效果 385
第二十三章 婚姻的效果 387
婚姻对夫妻之间个人关系的效果 387
第三三一节 或者适用法院地法决定 387
第三三二节 或者适用住所地法决定 387
第三三三节 妻子对于家庭事务的权力 389
婚姻对于财产的效果:夫妻财产制度 389
第三三四节 各种夫妻财产制度概观 389
除夫妻财产契约外,婚姻财产制度应该适用的法律 392
第三三五节 是法定的法律冲突规则,或者仅是约定的冲突规则 392
第三三六节 是统一的制度,还是分割的制度 393
第三三七节 丈夫住所地的法律 393
第三三八节 住所变更时适用的法律是不变的,还是可变的? 394
第三三九节 可变的理论 396
第三四○节 对于第三人的保护 397
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399
第三四一节 当事人的自治 399
第三四二节 契约是否许可成立 400
第三四三节 能力 400
第三四四节 方式 402
第三四五节 实质上有效和效果 402
第三四六节 住所的变更 402
第二十四章 离婚和法院判决的分居 404
第三四七节 法院判决的和非法院判决的离婚 404
第三四八节 哈墨斯密士案 406
第三四九节 有缺陷的婚姻的离异 406
第三五○节 管辖权 407
第三五一节 适用的法律。比较观察 408
第三五二节 英格兰法 409
第三五三节 法院地法不是住所地法的情形 409
第三五四节 住所地法的重要性 410
第三五五节 (一)在法院地确定以前 411
第三五六节 (二)法院地在外国和反致的情形 412
第三五七节 离婚的效果 413
第三五八节 离婚后再婚 414
第二十五章 父母和子女 417
婚生地位 417
第三五九节 各种制度,特别是英格兰的制度 417
第三六○节 细节 418
第三六一节 程序性规则 419
第三六二节 有效的婚姻 420
第三六三节 跛行的婚姻 421
第三六四节 肖诉古尔德案 422
第三六五节 比索夫夏姆案 424
父母和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426
第三六六节 原则 426
第三六七节 细节 426
第三六八节 亲权的消灭 427
第三六九节 住所的变更 428
第三七○节 扶养的义务 428
取得准婚生地位 430
第三七一节 取得准婚生地位的各种方法 430
第三七二节 因父母结婚而取得准婚生地位。普通法 430
第三七三节 成文法的规则 431
第三七四节 取得准婚生地位的效果 432
第三七五节 因君主的敕令或父亲的承认而取得准婚生地位 433
收养 435
第三七六节 各国国内法中的巨大差异 435
第三七七节 适用的法律 436
第三七八节 英格兰法 437
第三七九节 英格兰承认外国的收养吗? 437
第三八○节 住所的变更 438
非婚生子女 439
第三八一节 非婚生地位的概念 439
第三八二节 “跛行的”婚生地位 440
第三八三节 子女和母亲 441
第三八四节 子女和父亲。各种制度 441
第三八五节 法院地法的理论 443
第三八六节 英格兰的制度 443
第二十六章 监护 446
第三八七节 监护的各种概念 446
第三八八节 适用的法律:受监护人的住所地法 446
第三八九节 对于住所地法的限制 447
第三九○节 外国监护人的权力 448
第三九一节 英国的受监护人 449
第三九二节 不动产所在地法 449
第五编 债第二十七章 契约 453
当事人选择法律 453
第三九三节 “契约”一词的意义 453
第三九四节 关于适用法律的两种意见 454
第三九五节 自治的理论。反对的意见 454
第三九六节 由审判员决定法律 455
第三九七节 适用选定的法律的全部 456
第三九八节 自治的限度 456
第三九九节 欧洲大陆的理论 457
第四○○节 英格兰法 458
第四○一节 维他食品公司诉乌努斯航运公司案中的规则 459
第四○二节 两种理论的差别 460
第四○三节 选择法院地法 461
第四○四节 选择两种以上的法律 462
第四○五节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变更 464
第四○六节 革命性的变更 464
第四○七节 主权的变更 465
第四○八节 一种法律体系代替另外一种法律体系 466
第四○九节 明示的选择 467
第四一○节 默示的选择 467
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 469
第四一一节 两种见解 469
第四一二节 探求准据法的方法 470
第四一三节 行为地法 471
第四一四节 债务履行地法 472
第四一五节 不动产所在地法 474
第四一六节 船旗的法律 475
第四一七节 居所、住所、营业地 476
第四一八节 国籍 477
第四一九节 接受管辖 478
第四二○节 最有效的法律 478
契约的效力 479
第四二一节 适用于要约和承诺的法律 479
第四二二节 关于同意的缺陷 481
第四二三节 关于实质的缺陷 481
第四二四节 契约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 483
第四二五节 非法性 484
第四二六节 场所支配行为。概说 486
第四二七节 英格兰的见解 488
第四二八节 戴赛的理论 489
第四二九节 方式和反致 490
第四三○节 什么是行为地? 491
第四三一节 方式和程序 491
契约的效果 492
第四三二节 解释 492
第四三三节 效果和后果 493
第四三四节 债的变更 493
第四三五节 契约对于所有权的效果 494
第四三六节 契约的分裂 494
第四三七节 履行的方法 496
债的消灭 496
第四三八节 消灭债的各种方法 496
第四三九节 抵消 498
第四四○节 破产人的免责 499
一个债务人代替另外一个债务人。多数债务人 500
第四四一节 新债务人的代替 500
第四四二节 多数债务人 500
第四四三节 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501
第二十八章 货币债务 502
第四四四节 原则 502
第四四五节 “地点的选择”和“货币的选择” 502
第四四六节 所欠的是哪种货币 503
第四四七节 外国货币债务的换算 503
第四四八节 货币制度的变更 505
第四四九节 货币法是有决定意义的 506
第四五○节 购买力的变更(通货膨胀等) 508
第四五一节 恢复币值的法律 508
第四五二节 金约款 509
第四五三节 废除金约款的法律在国际间的适用范围 511
第四五四节 金约款和公共政策 513
第四五五节 延期偿付 513
第四五六节 限制货币的法律规则 514
第四五七节 限制货币的法律规则在外国的适用 514
第四五八节 (一)限制货币的法律是契约准据法的情形 515
第四五九节 (二)限制货币的法律是债务履行地法的情形 517
第四六○节 (三)限制货币的法律不是契约准据法和债务履行地法的情形 517
第二十九章 汇票、本票和支票 520
第四六一节 日内瓦公约和英联邦 520
第四六二节 能力 521
第四六三节 契约的方式 521
第四六四节 签名地和交付地 522
第四六五节 行为地法的例外 523
第四六六节 契约的效果 524
第四六七节 提示、拒绝证书和通知 525
第四六八节 当事人的自治 526
第三十章 侵权行为 528
第四六九节 各种体系 528
第四七○节 英格兰体系 529
第四七一节 (一)在英格兰可以起诉的侵权行为 529
第四七二节 (二)依照侵权行为地法是不正当的行为 530
第四七三节 对于危险行为和第三人行为的责任 531
第四七四节 可以宥恕的和被认为合法的行为 532
第四七五节 不要求根据行为地法可以起诉 533
第四七六节 侵权行为的效果适用法院地法决定 535
第四七七节 什么地方是侵权行为地?各种理论 536
第四七八节 英格兰的观点尚未确定 538
第四七九节 公海上的侵权行为 540
第三十一章 准契约的债 542
第四八○节 准契约的概念 542
第四八一节 尚无定论的准据法。建议 542
第六编 财产法第三十二章 动产和不动产 549
第四八二节 这种区别的重要性 549
第四八三节 决定的法律;各种解答 550
第四八四节 英格兰的规则 551
第四八五节 哪里是物的所在地? 552
第四八六节 对物财产和对人财产 553
第三十三章 适用于物权的法律 555
第四八七节 对于不动产的权利 555
第四八八节 关于动产的古老规则:动产从人 555
第四八九节 古老的规则在英格兰不适用了吗? 556
第四九○节 对于住所原则的异议 558
第四九一节 动产所在地法是有决定意义的吗? 559
第四九二节 英格兰的判例有疑问 560
第四九三节 行为地法吗? 565
第三十四章 运送中的动产和运送工具 568
第四九四节 运送中的动产。各种理论 568
第四九五节 妥当的解决办法 569
第四九六节 运送工具 570
第三十五章 财产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571
第四九七节 什么物权是许可的? 571
第四九八节 特定的权利是否已经成立? 571
第四九九节 能力和方式 572
第五○○节 没收 574
第五○一节 征用 578
第五○二节 动产所在地的变更 580
第五○三节 取得时效 581
第五○四节 占有 583
第五○五节 财产所在地法不能解决契约问题 584
第五○六节 衡平法上的利益 585
第五○七节 地役权:适用供役地的所在地法决定 585
第五○八节 物权的内容 586
第五○九节 两种制度是否相当? 587
第五一○节 对物权的保护 587
第三十六章 无体物的让与 589
一、单纯的金钱债权 589
第五一一节 绪论 589
第五一二节 适用被让与的金钱债权的准据法来决定吗? 590
第五一三节 适用住所地法来决定吗? 591
第五一四节 适用行为地法来决定吗? 592
第五一五节 适用债权的(准)所在地法来决定吗? 594
第五一六节 结论 597
第五一七节 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金钱债权让与和“契约” 597
第五一八节 法定的金钱债权让与 598
二、其他权利 599
第五一九节 单纯金钱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的让与 599
第五二○节 股份的让与 599
第五二一节 专利权、版权等的让与 600
第五二二节 物权的让与 601
第五二三节 (一)只作证据用的文件 602
第五二四节 (二)产生债权的文件 602
第五二五节 (三)为流通而发行的证券 603
三、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移转 606
第五二六节 问题。日内瓦的解决办法 606
第五二七节 英格兰的解决办法。1882年以前的判例 607
第五二八节 1882年《汇票法》 609
第五二九节 背书的方式 610
第五三○节 解释、效力和效果 611
第三十七章 破产 613
第五三一节 绪论 613
第五三二节 统一的和多数的破产 613
第五三三节 普及原则还是属地原则? 614
第五三四节 英格兰法 614
第五三五节 债权人在外国收受给付 615
第五三六节 外国的破产宣告。在英格兰的效果 618
第五三七节 两个国家的法院的破产宣告 619
第五三八节 破产的管理 620
第七编 继承第三十八章 主导原则 625
第五三九节 分割制度和统一制度 625
第五四○节 两种制度的优缺点 626
第五四一节 分割制度的不方便 628
第五四二节 各部分遗产的责任 628
第五四三节 算还赠与财产的规定 630
第五四四节 遗嘱的有效性 631
第五四五节 选择的理论 631
第五四六节 法定继承份 632
第五四七节 对于财产所在地法的让步 633
第五四八节 反致和继承 633
第五四九节 公共政策和继承 634
第三十九章 关于继承的冲突规则的适用范围 636
第五五○节 严格意义的能力 636
第五五一节 不适格 636
第五五二节 身份 637
第五五三节 胎儿的能力。法人的能力 637
第五五四节 抛弃继承的合同 638
无遗嘱继承 639
第五五五节 亲属和配偶 639
第五五六节 国家或国王作为继承人 639
第四十章 遗嘱和继承合同 641
第五五七节 订立遗嘱的能力 641
第五五八节 因错误或因受诈欺、胁迫等情形而作成的遗嘱 643
第五五九节 普通法规定的方式 644
第五六○节 1861年的《遗嘱法》 644
第五六一节 《遗嘱法》第1条 645
第五六二节 《遗嘱法》第2条 646
第五六三节 《遗嘱法》第3条 647
第五六四节 具有外国国籍的遗嘱人 649
第五六五节 解释遗嘱的各种准则 650
第五六六节 适用的法律 651
第五六七节 外国法中的相应概念 652
第五六八节 遗嘱的效果 653
第五六九节 遗嘱的撤销。一般规则 655
第五七○节 “婚姻撤销遗嘱”的规则 655
第五七一节 共同遗嘱 656
第五七二节 指定的权力 657
第五七三节 行使指定权的能力 658
第五七四节 受赠人的遗嘱的方式 658
第五七五节 受赠人的遗嘱的解释 660
第五七六节 受赠人的遗嘱的效果 661
继承合同 661
第五七七节 继承合同 661
第四十一章 因继承而取得财产 663
第五七八节 各种取得的制度 663
第五七九节 适用的法律 664
第四十二章 管理和继承 665
第五八○节 管理的概念 665
第五八一节 管理的准据法(不同于继承的准据法) 665
第五八二节 关于管理和继承的管辖权 667
第五八三节 “主要的”管理和“辅助的”管理 667
第五八四节 遗嘱检认证明书和遗产管理证书的授予 668
第五八五节 英格兰遗产管理人和外国遗产管理人同时并存 669
后注 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