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
第一部分 用语和范围 3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3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5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5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5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6
第五条 正常基线 6
第六条 礁石 6
第七条 直线基线 7
第十条 海湾 8
第九条 河口 8
第八条 内水 8
第十一条 港口 9
第十二条 泊船处 10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10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10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11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座标表 11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12
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12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12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12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3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14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14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5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 16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16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 17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17
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18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18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19
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20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 20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20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21
第三十二条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21
第四节 毗连区 22
第三十三条 毗连区 22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的范围 23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2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3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3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24
第二节 过境通行 24
第三十七条 本节的范围 24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 25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 25
第四十一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27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 27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28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 29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 29
第三节 无害通过 30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 30
第四部分 群岛国 31
第四十六条 用语 31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 31
第四十九条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33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 33
第五十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 34
第五十一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 34
第五十二条 无害通过权 35
第五十三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 35
第五十四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37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38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38
第五十六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38
第五十七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39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39
第五十九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科和管辖权利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 40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41
第六十一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 42
第六十二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 43
第六十三条 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 45
第六十四条 高度回游鱼种 46
第六十五条 海洋哺乳动物 47
第六十六条 溯河产卵种群 47
第六十七条 降河产卵鱼种 49
第六十八条 定居种 49
第六十九条 内陆国的权利 50
第七十条 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51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 53
第七十二条 权利转让的限制 53
第七十三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54
第七十四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54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座标表 55
第六部分 大陆架 56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 56
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58
第七十八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58
第七十九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 59
第八十一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 60
第八十二条 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 60
第八十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60
第八十三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61
第八十四条 海图和地理座标表 62
第八十五条 开凿隧道 62
第七部分 公海 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3
第八十六条 本部分规定的适用 63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 63
第八十八条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64
第八十九条 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 64
第九十条 航行权 65
第九十一条 船舶的国籍 65
第九十二条 船舶的地位 65
第九十四条 船旗国的义务 66
第九十三条 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 66
第九十五条 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 68
第九十六条 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 68
第九十七条 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豁权 69
第九十八条 救助的义务 69
第九十九条 贩运奴隶的禁止 70
第一○○条 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70
第一○一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 71
第一○二条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 71
第一○三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 72
第一○四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 72
第一○五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 72
第一○六条 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 73
第一○七条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 73
第一○八条 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 73
第一○九条 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74
第一一○条 登临权 75
第一一一条 紧追权 76
第一一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77
第一一三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78
第一一四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78
第一一五条 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 79
第二节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79
第一一六条 公海上捕鱼的权利 79
第一一七条 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 80
第一一八条 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 80
第一一九条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 80
第一二○条 海洋哺乳动物 81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 82
第一二一条 岛屿制度 82
第一二二条 定义 83
第一二三条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 83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83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85
第一二四条 用语 85
第一二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86
第一二六条 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 86
第一二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87
第一二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 87
第一二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 87
第一三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 88
第一三○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 88
第一三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 88
第十一部分 “区域” 8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9
第一三三条 用语 89
第一三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 89
第一三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 90
第一三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90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 90
第一三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90
第一三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 91
第一三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 91
第一四○条 全人类的利益 92
第一四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 93
第一四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93
第一四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 94
第一四四条 技术的转让 95
第一四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 96
第一四六条 人命的保护 96
第一四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 97
第一四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 98
第一四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 98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99
第一五○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 99
第一五一条 生产政策 100
第一五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 105
第一五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 105
第一五四条 定期审查 106
第一五五条 审查会议 107
第四节 管理局 109
A分节一般规定 109
第一五六条 设立管理局 109
第一五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109
第一五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 110
B分节大会 111
第一五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111
第一六○条 权力和职务 112
C分节理事会 115
第一六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115
第一六二条 权力和职务 118
第一六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 123
第一六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 124
第一六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125
(1)分节秘书处 128
第一六六条 秘书处 128
第一六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 128
第一六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 129
第一六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 130
E分节企业部 131
第一七○条 企业部 131
F分节管理局的财政安排 131
第一七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 131
第一七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 132
第一七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 132
第一七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 133
第一七五条 年度审计 133
第一七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 134
第一七七条 特权和豁免 134
G分节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134
第一七六条 法律地位 134
第一七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 135
第一八○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 135
第一八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 135
第一八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36
第一八三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 136
H分节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137
第一八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 137
第一八五条 成员特权和权利的暂停行使 138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138
第一八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 138
第一八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 138
第一八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 140
第一八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 141
第一九一条 咨询意见 142
第一九○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 142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14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3
第一九二条 一般义务 143
第一九三条 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143
第一九四条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 143
第一九五条 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 145
第一九六条 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 145
第二节 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146
第一九七条 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 146
第一九八条 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 146
第一九九条 对污染的应急计划 147
第二○○条 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 147
第二○一条 规章的科学标准 147
第二○二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 148
第三节 技术援助 148
第二○三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149
第四节 监测和环境评价 149
第二○四条 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 149
第二○五条 报告的发表 150
第二○六条 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 150
第五节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 151
第二○七条 陆地来源的污染 151
第二○八条 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 152
第二○九条 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 153
第二一○条 倾倒造成的污染 153
第二一一条 来自船只的污染 154
第二一二条 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 157
第六节 执行 157
第二一三条 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 157
第二一六条 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 158
第二一五条 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158
第二一四条 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158
第二一七条 船旗国的执行 159
第二一八条 港口国的执行 161
第二一九条 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 162
第二二○条 沿海国的执行 162
第二二一条 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 164
第二二二条 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 165
第七节 保障办法 165
第二二三条 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 165
第二二四条 执行权力的行使 166
第二二五条 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 166
第二二六条 调查外国船只 166
第二二七条 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 168
第二二八条 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 168
第二三○条 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 169
第二二九条 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 169
第二三一条 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 170
第二三二条 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70
第二三三条 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 170
第八节 冰封区域 171
第二三四条 冰封区域 171
第二三六条 主权豁免 172
第十节 主权豁免 172
第二三五条 责任 172
第九节 责任 172
第十一节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173
第二三七条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173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17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74
第二三八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 174
第二三九条 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 174
第二四一条 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 175
第二四○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 175
第二节 国际合作 176
第二四二条 国际合作的促进 176
第二四三条 有利条件的创造 176
第二四四条 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 177
第三节 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177
第二四五条 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177
第二四六条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 178
第二四七条 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 180
第二四八条 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 180
第二四九条 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 181
第二五○条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 182
第二五一条 一般准则和方针 183
第二五二条 默示同意 183
第二五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 184
第二五四条 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185
第二五五条 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 186
第二五六条 “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186
第二五七条 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187
第四节 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和装备 187
第二五八条 部署和使用 187
第二五九条 法律地位 188
第二六○条 安全地带 188
第二六一条 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 188
第二六二条 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 189
第五节 责任 189
第二六三条 责任 189
第六节 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190
第二六四条 争端的解决 190
第二六五条 临时措施 19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1
第二六六条 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 191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191
第二六七条 合法利益的保护 192
第二六八条 基本目标 192
第二六九条 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 193
第二节 国际合作 194
第二七○条 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 194
第二七一条 方针、准则和标准 194
第二七二条 国际方案的协调 194
第二七三条 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 195
第二七四条 管理局的目标 195
第三节 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196
第二七五条 国家中心的设立 196
第二七六条 区域性中心的设立 197
第二七七条 区域性中心的职务 197
第二七八条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198
第四节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198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19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9
第二七九条 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 199
第二八○条 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199
第二八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 200
第二八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 201
第二八三条 交换意见的义务 201
第二八四条 调解 201
第二八五条 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 提交的争端的适用 202
第二节 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202
第二八六条 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 202
第二八七条 程序的选择 203
第二八八条 管辖权 204
第二八九条 专家 205
第二九○条 临时措施 205
第二九二条 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 206
第二九一条 使用程序的机会 206
第二九三条 适用的法律 207
第二九四条 初步程序 208
第二九五条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208
第二九六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209
第三节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 209
第二九七条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 209
第二九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 212
第二九九条 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 214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 215
第三○○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 215
第三○一条 海洋的和平使用 215
第三○二条 泄露资料 216
第三○三条 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 216
第三○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 217
第三○五条 签字 218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 218
第三○六条 批准和正式确认 219
第三○七条 加入 219
第三○八条 生效 219
第三○九条 保留和例外 220
第三一○条 声明和说明 220
第三一一条 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 221
第三一三条 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 222
第三一二条 修正 222
第三一四条 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 223
第三一五条 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 224
第三一六条 修正案的生效 224
第三一七条 退出 225
第三一八条 附件的地位 226
第三一九条 保管者*226++第三二○条 有效文本 227
附件一、高度回游鱼类 227
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230
第二条 探矿 234
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234
第一条 矿物的所有权 234
第三条 勘探和开发 235
第四条 申请者的资格 236
第五条 技术转让 237
第六条 工作计划的核准 241
第七条 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 243
第八条 区域的保留 245
第九条 保留区域内的活动 245
第十条 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 246
第十一条 联合安排 247
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 247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 248
第十四条 资料的转让 260
第十五条 训练方案 260
第十七条 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261
第十六条 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 261
第十八条 罚则 266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 267
第二十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267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 268
第二十二条 责任 268
附件四、企业部章程 270
第一条 宗旨 270
第二条 同管理局的关系 270
第三条 责任的限制 271
第四条 组成 271
第五条 董事会 271
第六条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 273
第七条 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 274
第八条 所在地 275
第十条 争收入的分配 276
第九条 报告和财务报表 276
第十一条 财政 277
第十二条 业务 280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282
附件五、调解 285
第一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 285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285
第二条 调解员名单 285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286
第四条 程序 287
第五条 和睦解决 288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务 288
第七条 报告 288
第八条 程序的终止 289
第九条 费用和开支 289
第十条 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 289
第十三条 权限 290
第十二条 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 290
第二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 290
第十一条 程序的提起 290
第十四条 第一节的适用 291
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292
第一条 一般规定 292
第一节 法庭的组织 292
第二条 组成 292
第三条 法官 293
第四条 提名和选举 293
第五条 任期 294
第六条 出缺 295
第七条 不适合的活动 295
第八条 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 296
第九条 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 296
第十二条 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 297
第十一条 法官的郑重宣告 297
第十条 特权和豁免 297
第十三条 法定人数 298
第十四条 海底争端分庭 298
第十五条 特别分庭 298
第十六条 法庭的规则 299
第十七条 法官的国籍 299
第十八条 法官的报酬 300
第十九条 法庭的开支 301
第二节 权限 302
第二十条 向法庭申诉的机会 302
第二十一条 管辖权 302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协定范围内争端的提交 302
第二十四条 程序的提起 303
第二十五条 临时措施 303
第三节 程序 303
第二十三条 可适用的法律 303
第二十六条 审讯 304
第二十七条 案件的审理 304
第二十八条 不到案 304
第二十九条 过半数决定 305
第三十条 判决书 305
第三十二条 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 306
第三十一条 参加的请求 306
第三十三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307
第三十四条 费用 307
第四节 海底争端分庭 307
第三十五条 组成 307
第三十六条 专案分庭 308
第三十七条 申诉机会 309
第三十八条 可适用的法律 309
第三十九条 分庭裁判的执行 309
第四十一条 修正案 310
第四十条 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 310
第五节 修正案 310
附件七、仲裁 311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311
第二条 仲裁员名单 311
第三条 仲裁法庭的组成 312
第四条 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 314
第五条 程序 314
第六条 争端各方的职责 314
第七条 开支 315
第八条 作出裁决所需的多数 315
第九条 不到案 315
第十条 裁决书 316
第十一条 裁决的确定性 316
第十二条 裁决的解释或执行 316
第十三条 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 317
第二条 专家名单 318
附件八、特别仲裁 318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318
第三条 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 319
第四条 一般规定 321
第五条 事实认定 321
附件九、国际组织的参加 323
第一条 用语 323
第二条 签字 323
第三条 正式确认和加入 324
第四条 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 324
第五条 声明、通知和通报 325
第六条 责任 326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 326
第八条 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 327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 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