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国家的律师制度》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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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法)拉格特(Laguette,S.-P.),(英)拉 登(Latham,P.)著;陈庚生等译
  • 出 版 社: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1
  • ISBN:7206010091
  • 页数:385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编 欧洲共同体十个成员国的律师制度 9

第一章 律师资格 9

第一节 现行法律的历史发展 9

比利时 10

丹麦 10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1

法国 12

希腊 12

爱尔兰 13

意大利 15

卢森堡 15

荷兰 16

联合王国 17

—英格兰和威尔士 17

—苏格兰 29

—北爱尔兰 30

第二节 国籍 31

比利时 32

丹麦 33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33

法国 34

希腊 35

爱尔兰 35

意大利 35

荷兰 36

联合王国 36

国际条件的放宽 36

第三节 年龄 37

第四节 专业条件 37

比利时 39

丹麦 41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42

法国 45

希腊 51

爱尔兰 53

意大利 56

卢森堡 57

荷兰 61

联合王国 63

—英格兰和威尔士 63

—苏格兰 71

—北爱尔兰 72

第五节 律师资格的审批 72

一、审批的目的 73

二、审批的机构和时间 75

三、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 77

四、律师协会对律师资格的审批权限 82

第六节 宣誓 87

比利时 88

丹麦 89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89

法国 89

希腊 90

爱尔兰 90

意大利 90

卢森堡 90

荷兰 91

联合王国 91

第七节 利益冲突:与律师身分不相符的活动 91

比利时 92

丹麦 93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93

法国 95

希腊 96

爱尔兰 97

意大利 97

卢森堡 97

荷兰 98

联合王国 98

—英格兰和威尔士 98

—苏格兰 106

—北爱尔兰 106

第二章 律师业务 107

第一节 法律咨询 107

第二节 法庭辩护 113

一、狭义的法庭辩护 113

二、诉讼代理 115

第三节 各成员国有关律师业务的具体规定 119

比利时 119

丹麦 121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22

法国 128

希腊 130

爱尔兰 133

意大利 134

卢森堡 137

荷兰 141

联合王国 142

—英格兰和威尔士 142

—苏格兰 151

—北爱尔兰 153

第三章 律师职业行为规则 154

第一节 基本原则 154

第二节 律师对于当事人的义务 158

第三节 律师对他的同行的义务 161

一、一般原则 161

二、共同开业 162

三、关于接受外国律师开业的问题 171

第四节 律师对于法院的义务 173

第五节 职业秘密 178

一、各成员国有关法律制度的区别 178

二、什么是职业秘密 181

三、职业秘密所包括的内容 192

四、律师之间的通信 196

五、与职业秘密有关的文件不受搜查和扣押 198

六、对与职业秘密有关的信件和电报的扣押 202

第六节 开支与酬金 205

一、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酬金和开支 205

二、与民事诉讼有关的酬金和开支 206

三、各成员国关于律师收费和开支的基本规定 213

第四章 律师协会 222

第一节 比利时、法国和卢森堡的律师协会 223

一、律师协会全体会议 223

二、律师协会主席的选举 224

三、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的选举 225

四、职权 227

第二节 丹麦律师协会 235

第三节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律师协会 236

一、地区律师协会 236

二、纪律惩戒法庭 239

三、联邦律师协会 240

第四节 希腊的律师协会 242

一、律师协会全体会议 242

二、律师协会理事会 243

三、律师协会主席 245

四、纪律惩戒机构 246

第五节 爱尔兰的律师协会 248

一、出庭律师 248

二、初级律师 248

第六节 意大利的律师协会 250

一、地区律师协会 250

二、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 253

第七节 荷兰的律师协会 255

一、地区律师协会 255

二、全国律师协会 256

三、名誉法庭 257

第八节 联合王国的律师协会 258

一、英格兰和威尔士 258

二、苏格兰 262

三、北爱尔兰 266

第二编 律师界适用罗马条约的进展 271

第五章 1974年6月21日判决勒雷斯案件之前条约的适用情况 271

第一节 条约的规定 271

一、有关规定 271

二、性质和特点 272

第二节 基本纲领 274

一、纲领的有关规定 274

二、条约生效时的有关情况 277

三、基本纲领通过之后的有关情况 280

第六章 1974年6月21日判决勒雷斯案件之后条约的适用情况 283

第一节 条约第55条:“公共权力”条款 283

一、问题的由来 283

二、对条约第55条的不同理解 284

第二节 条约对律师的主要活动的适用 289

一、提供法律咨询 289

二、出庭辩护 289

三、担任法官 292

四、加入律师协会 294

第三节 共同体法院对勒雷斯案件和万班斯贝让案件的判决 299

一、对勒雷斯案件的判决:营业自由 299

二、对万班斯贝让案件的判决:提供服务的自由 306

第七章 提供服务的自由和营业自由 311

第一节 提供服务的自由与营业自由之间的区别 311

一、营业权 311

二、提供服务权 312

三、“营业”和“提供服务”之间的区别 312

第二节 提供服务的自由 314

一、1977年3月22日指令发布之前的有关情况 314

二、1977年3月22日的指令 317

三、实施1977年3月22日指令的有关文件 326

四、佩鲁贾宣言 336

第三节 营业自由 341

一、拉扎纳齐穆巴案件 341

二、蒂埃弗雷案件 345

三、克洛普案件 351

第八章 结论 354

一、律师职业在欧洲共同体的发展中的作用 354

二、评共同体委员会关于就承认高等教育文凭的一般制度发布指令的建议 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