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1
第一节 纳税人确认的依据 1
第二节 征税对象 12
第三节 税率 13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计算公式 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25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25
第二节 收入划分的方法及包含的内容 35
第三节 特殊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42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非扣除项目的确定 89
第一节 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 89
第二节 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 92
第三节 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101
第四节 应纳所得税前不准扣除的项目 205
第五节 应纳所得税前的亏损弥补 223
第四章 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 236
第五章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有关规定 245
第六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254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254
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276
第三节 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279
第四节 流动资产的税务处理 280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82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 282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 286
第三节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税收优惠 287
第八章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376
第一节 征收管理的基本规定 376
第二节 部分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地点 395
第九章 关联企业的管理规定 421
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444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444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450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455
第四节 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申报与管理 457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违章处理 465
索引 1
纳税人确认的依据 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的基本含义 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的企业和组织 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 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 2
司法公证机构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 3
经营的企业或组织未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未设置账簿、不编制会计报表,不独立计算盈亏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依据 3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 4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 4
企业合并、兼并后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 4
企业分立后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 5
大型企业集团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 5
电力企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 6
交通部直属企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 7
承租经营的企业、单位确认为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 9
外贸企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 9
电信企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 10
承包上交的行业和企业、军工企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 10
军队事业单位武警部队所属事业单位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 11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 11
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 12
征税对象 12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2
生产、经营所得的的范围 12
其他所得的范围有 1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的范围 12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得的范围 13
税率 13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 13
企业所得税的照顾税率 13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适用税率 14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适用税率 14
农村信用社所得的适用税率 15
企业用当年应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 15
企业多报亏损的当年经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或亏损、或盈余或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的适用税率 16
纳税人被税收检查年度为赢利的,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 18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计算公式 20
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本规定 20
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规定 20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的步骤 20
从被投资方、联营方分回税后利润的补税计算 20
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调整应税所得额的计算 22
纳税人弥补亏损的时间计算 23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25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25
应纳税所得额的含义 25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25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 26
纳税人境外所得计税的基本规定 26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含义 26
境外所得依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含义 26
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或超过国内扣除限额的规定 27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详细规定和方法 27
企业境内、外所得的税务处理和计算方法实务 30
银行取得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35
保险企业取得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35
收入划分的方法及包含的内容 35
按《条例》规定分类的应税收入总额所包括的内容 35
生产、经营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36
财产转让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36
利息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36
租赁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36
特许权使用费费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36
股息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37
其他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37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对收入总额划分的项目 37
销售(营业)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37
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所包括的内容 37
投资收益所包括的内容 38
投资转让净收益所包括的内容 38
租赁净收益所包括的内容 38
汇兑净收益所包括的内容 38
资产盘盈净收益所包括的内容 38
补贴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38
其他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39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收入总额的划分 39
新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对收入的划分 39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40
特殊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42
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42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42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44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45
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46
企业中途转让对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47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47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48
企业合并、兼并的含义 49
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49
企业分立的含义 50
企业分立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50
股权重组的含义 50
企业股权重组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51
企业资产转让、受让的含义 51
企业资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51
企业合并业务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52
企业分立业务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53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资产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55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货物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55
纳税人对外来料加工节省材料,留归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56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56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收入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56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57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57
销售方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58
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属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58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的所得或损失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58
非营利性基金会的存款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59
企业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59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0
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0
邮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0
电信集团公司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1
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销售折扣和预收款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1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2
企业购买国家债券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2
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3
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3
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3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4
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5
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6
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67
企业对外投资,应分回而未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8
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8
纳税人从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8
投资方企业中途转让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9
银行、信用社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9
银行、信用社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9
金融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9
金融保险企业经销、代销国债所取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0
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尚未核销的贷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部分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0
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评估后的折价金额,高于或低于债权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1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抵债资产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1
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4
银行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4
银行收回不良资产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4
企业用产品偿还境外企业价款的本息或租赁费代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4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取得变价收入、出纳长短款、外汇买卖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5
城市商业银行买卖国库券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5
农村信用社利息、手续费、罚款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6
证券回购差价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6
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7
银行、信用社取得的投资性、经营性证券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8
期货交易所收取的席位占用费和年会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8
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取得的彩票发行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9
企业因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格而产生的虚盈或虚亏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79
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80
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80
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取得的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81
电力企业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81
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81
企业汇兑净收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82
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83
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扣除后又收回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83
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有结余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83
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84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84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87
纳税人取得保险公司的无赔款优待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88
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 89
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遵循的原则 89
“准予扣除项目”和“真实、合法”的含义 89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的依据 90
特殊行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的依据 90
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 9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 92
生产、经营成本的含义及扣除的范围 92
生产、经营中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含义 93
纳税人各种存货成本购进计价和发出的计价方法 93
成本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 94
生产、经营费用的含义及扣除的范围 94
销售费用的含义及扣除的范围 95
管理费用的含义及扣除的范围 95
总部经费的含义及扣除的范围 96
财务费用的含义及扣除的范围 96
税金的扣除范围 96
“损失”的含义及准予扣除的损失范围 96
纳税人当年应计未计的费用、应提未提的折旧,不得扣除的规定 97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支出难以划分的确定扣除标准及计算方法 97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免税与非免税收入未分别核算的确定方法 98
房地产企业成本和费用扣除的规定 99
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101
借款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101
金融机构的范畴 101
利息支出和借款利息支出的含义 102
借款费用的含义及包括范围 102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102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经营性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103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103
纳税人对外投资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10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 104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而产生的罚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104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04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 105
企业集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10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 106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106
工资、计税工资的含义 106
纳税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款项 107
企业领取工资的人员范围 107
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限额 108
国家及江苏省计税工资的标准 109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 109
实行提成工资的饮食服务企业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 110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 110
电力企业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 111
软件开发企业发放的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 112
邮政行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 113
企业技术开发中研究机构人员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 113
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和非工效挂钩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 113
工效挂钩的企业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税前扣除的规定 114
工效挂钩的企业改组改制后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 114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 114
农村信用社职工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 115
城市商业银行奖金税前列支的条件和标准 115
银行工资支出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简称三项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117
保险企业的工资支出和三项经费税前扣除的标准 117
期货经纪机构临时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 117
纳税人被查出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提取效益工资的规定 118
“三项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118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三项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118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三项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118
国家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医疗基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119
提取工会经费开具专用收据税前扣除的规定 119
电力企业的“三项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119
邮政企业的“三项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120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20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121
纳税人向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机构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121
纳税人向非营利社会团体和组织捐赠税前扣除15%、3%的规定 121
纳税人向非营利社会团体和组织捐赠税前全额扣除的规定 126
纳税人向非营利社会团体和组织捐赠税前扣除10%的规定 128
纳税人向红十字会捐赠一系列问题的具体规定 130
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作为纳税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基数的规定 13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132
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132
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132
代理进出口业务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133
邮政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134
电信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134
金融保险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134
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业务招待费和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135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 135
农村信用社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135
保险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136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 136
电力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137
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137
纳税人一次性支付租赁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37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138
金融保险企业的固定资产装修费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装修工程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138
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辅助设备,其租赁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39
汇总纳税企业的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的资产租赁费和折旧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40
农村信用社经营性租赁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141
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 141
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142
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标准 142
纳税人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所具备的条件 143
纳税人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税前扣除的规定 143
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和销售退回税前扣除的规定 143
金融企业的债权或股权作为呆账税前扣除的规定 144
金融企业的债权或股权人不得作为呆账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146
金融企业提取呆账准备金的资产税前扣除的规定 146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计提的标准及计算公式 146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147
金融保险企业发生呆账坏账损失的扣除顺序的规定 148
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148
金融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损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批的规定 149
税务机关审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规定 150
金融企业被检查呆账损失扣除不实补税的规定 151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规定 151
农村信用社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标准 152
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 152
中国光大银行2000、2001年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154
保险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的规定 154
保险企业防预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155
保险企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标准 155
电力企业及电力汇缴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标准 155
邮政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标准 156
电信企业的用户所欠月租费、通话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157
纳税人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标准和特殊广告费批准权限的规定 157
纳税人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条件 157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标准 158
特殊行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158
金融保险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标准 159
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宣传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5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告宣传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159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160
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所形成的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160
金融保险企业财产损失包括的范围及审核机关 163
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债权损失及存货损失进项税税前扣除的规定 163
农村信用社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163
电力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164
邮政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164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164
移动通信集团模拟网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165
纳税人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的规定 166
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机关 167
纳税人财产损失申报不实的处理规定 167
汇总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财产损失申报审批的规定 16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按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税前扣除的规定 168
纳税人汇兑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168
外贸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进行调整的规定 168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汇兑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169
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170
保险企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70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71
期货交易所交纳监管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71
电信企业按规定上交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的财政资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171
资产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172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税前扣除的规定 172
纳税人自行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规定 172
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税前扣除的规定 17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土地使用权摊销税前扣除的规定 173
纳税人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174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74
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74
邮政企业生产经营的仪器仪表、监控器、设备等修理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74
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75
电信企业设备折旧、线路修理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175
商业银行常用的物品税前扣除的规定 175
农村信用社购置安全防卫资产税前扣除的规定 176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折旧和变卖资产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177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资产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规定 177
期货交易所和经纪机构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17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折旧税前扣除的规定 178
“国债利息收入”的含义 178
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所得额的规定 178
国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指定范围 179
纳税人保险费用支出扣除的基本规定 179
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180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缴纳保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80
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税前扣除的规定 181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险基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181
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82
企业向协会、学会等交纳的会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82
私营企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82
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不足的部分税前扣除的规定 182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的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183
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183
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184
企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补助税前扣除的规定 185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186
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已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其维修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87
技术开发费的含义 187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87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税前扣除的规定 188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幅度未达到10%的税前扣除的规定 189
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在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规定 190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税前扣除的规定 190
企业技术开发中使用的中间试验设备折旧的规定 190
企业技术开发中使用的机器设备更新的规定 191
纳税人的技术开发费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税前扣除的规定 191
企业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92
企业类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92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申报不实的处理规定 193
电力企业及集团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94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技术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94
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196
佣金的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196
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197
银行支付给代理人的代办手续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97
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手续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198
劳动保护的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198
国家邮政局取得的邮政补贴资金、“收支差额”税前扣除的规定 199
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200
烟草公司(专卖局)的办案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200
省际间卷烟购入计划支付款项税前扣除的规定 200
企业发给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201
企业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201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202
期货经纪机构和投资企业的会员资格费、席位占用费和年会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202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203
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203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赠送和捐款税前扣除的规定 204
应纳所得税前不准扣除的项目 205
纳税人资本性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205
纳税人对外投资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05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费用已扣除,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的规定 206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依据 206
金融保险企业的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06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07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购置设备的购置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07
纳税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207
纳税人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依据 208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的受让、财产损失、赞助等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 208
纳税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 209
纳税人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209
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09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 210
纳税人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210
企业将自有的资产用于捐赠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10
纳税人各种赞助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 211
纳税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 211
纳税人担保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 212
折扣另开发票、回扣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12
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到期国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12
金融保险企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或回扣给客户的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13
企业贿赂等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13
纳税人提取的有关准备金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 213
纳税人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提取坏账准备金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 214
金融企业的投资风险准备金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14
保险企业超标提取的保障基金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14
纳税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用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 214
期货交易所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 215
企业提取的准备金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 215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部分的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 218
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依据 218
企业已出售房屋的折旧费用和修理费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 219
企业在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出售住房未计收入其损失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19
企业向职工出售住房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20
企业超过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补贴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20
纳税人支付的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20
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不列入计税基数的规定 221
企业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短期用工的工资性支出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22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能提供有效凭证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22
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吸收的社员股金,实行“保息分红”不准税前扣除的依据 222
电信企业按行业财务制度上交的“收支差额”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 223
中国航空公司飞机、发动机预提费用不准税前扣除的规定 223
应纳所得税前的亏损弥补 223
弥补亏损的基本规定和法定年限 223
企业亏损的含义 224
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的确认 224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建立弥补亏损台帐所包括的内容 224
纳税人在弥补亏损期内申报补亏的规定 225
纳税人经营所得和免税所得弥补亏损的规定 225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补亏、补税的规定 225
投资方从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补税的规定 226
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收益弥补亏损的规定 226
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分利补税和弥补亏损的规定 227
企业虚报亏损被查后调增计税所得额补税的规定 227
企业当年盈利被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税补亏的规定 228
企业在减免税期间被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补亏损的规定 228
企业多报亏损被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税和处罚的规定 228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弥补亏损的规定 229
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分立后弥补亏损的规定 230
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兼并后弥补亏损的规定 230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重组后弥补亏损的规定 231
企业资产转让、受让前后发生的亏损结转弥补的规定 232
大型企业集团生产、经营发生的年度亏损弥补的规定 23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亏损弥补的规定 23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免税所得弥补亏损的规定 233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经营亏损弥补的规定 234
商业银行、信用社亏损弥补的规定 234
国家邮政局取得的邮政补贴资金弥补亏损的规定 234
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后亏损弥补的规定 235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其前期亏损弥补的规定 235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从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投资的规定 236
《技改办法》中所称的“投资”和“技术改造”及“设备”的范畴 236
投资中既有拨款又有自筹资金进行所得税抵扣的规定 237
当年新增的税款不足抵扣投资享受的优惠延续抵免的规定 237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投资计算抵扣税款的规定 238
投资抵扣税款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238
企业抵免所得税款申请时间的规定 239
企业购买设备接受的普通发票申请抵扣的规定 240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请办理投资抵免税款的规定 240
企业申请投资抵免税款的批准和统计规定 241
投资抵免税款的设备按原价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规定 242
投资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补税的规定 242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投资抵免税款报告后的审查核准规定 242
企业未按规定递交申请和提供资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 243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被查补税处理的规定 243
企业申请抵免税款的起始时间规定 244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有关规定 245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具备的资格和职能的规定 245
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标准 246
总机构管理费审核管理的规定 246
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在使用上的规定 247
总机构的下属单位超标准上交管理费的税前扣除 248
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申报时间和报送资料的规定 248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报审批的时间规定 249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批准权限的规定 249
大型企业集团提取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250
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未经批准税前不予扣除的规定 251
江苏省对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规定 251
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机构管理费不够使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253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254
固定资产的定义 254
固定资产计价的依据 254
企业资产受让的计价 255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后除特殊情况不得调整的规定 255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256
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56
不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56
企业合并、兼并后的资产计价计提折旧的规定 257
企业分立的各项资产计价计提折旧的规定 257
企业股权重组后评估的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 258
企业股权转让计价计提折旧的规定 258
企业资产转让、受让计价计提折旧的规定 259
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结转成本和折旧的规定 260
各种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260
国家对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260
固定资产投入、停止使用折旧的规定 261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估计残值的比例 261
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方法 262
缩短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的规定 262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税务处理 262
确定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具备的条件 262
纳税人对外投资成本的税务处理 263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263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的标准规定 263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的计价依据 264
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调整的规定 265
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266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 266
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允许和不允许计提折旧的规定 266
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年限的规定 267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和计算方法的规定 267
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及改良应具备的条件 269
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租入或租出的规定 269
农村信用社融资租赁、递延资产、资产改良的税务处理规定 269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和计算公式 270
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271
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中的资产重估增值、库存商品(产品)损失、信用社呆账核销等的处理规定 272
企业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 272
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 273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规定 273
企业整体资产转换的税务处理规定 274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 275
企业改组暂不确认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275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276
无形资产的定义 276
纳税人无形资产计价的依据 276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单独计价的管理规定 277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规定 277
城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无形资产的定义 278
城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无形资产计价的依据和摊销的规定 278
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279
递延资产的定义 279
递延资产摊销的规定 279
商业银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规定 279
商业银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的税务处理 280
流动资产的税务处理 280
流动资产的定义 280
纳税人流动资产计价的规定 281
纳税人存货计价的规定 28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 282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内容 282
纳税人有两项以上所得符合优惠条件不得同时减免税的规定 285
企业在减免税和清算期间被查增的所得额不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285
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间被查出的问题不作为捐赠的基数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 285
纳税人清算期间不享受法定减免税的规定 285
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 286
《条例》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的规定 286
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28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税收优惠《条例》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287
新办企业的定义 287
新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计算 287
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88
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不享受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的规定 289
国务院批准的2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税收政策 289
国家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税率优惠和免税的规定 293
国家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及适用的范围 293
国家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294
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295
国家对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295
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所得享受所得税减免的规定 296
国家对企业技术转让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296
“四技”的定义 297
国家对校办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技术转让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297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四技”减免税的规定 298
国家对救助企业遭受灾害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298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享受免抵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98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减免税的规定 299
国家对安置待业人员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299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300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在实施中的规定 303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 314
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的认定规定 314
校办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条件 318
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减免税的规定 319
党校办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319
经营高校学生公寓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320
高校后勤实体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320
科研单位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认定 321
“财政拨款”享受免税时的确认 321
国家对转制科研机构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324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326
国家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减免税的规定 329
国家对发展乡镇企业减免税的规定 330
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330
国家对收取政府性基金减免税的规定 331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331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免税的规定 332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种植业、养殖业的范围 332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范围 334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边境贫困国有农场名单 338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边境贫困国有林场苗圃 340
国家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减免税的规定 345
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减免税的规定 346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规定 346
国家对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免税的规定 347
宣传文化单位减免税的规定 348
社保基金存款利息、证券投资收入免税的规定 349
基金会的基金存款收入免税的规定 349
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350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350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351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351
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的规定 355
中国福利彩票的发行收入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355
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356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部分收入不征税和免税的规定 356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减免税的规定 357
住房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减免税的规定 359
获得赠款减免税的规定 360
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适用的地区 360
西部大开发减免税的规定 361
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363
企业分立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364
企业股权重组后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364
企业资产转让、受让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364
国债净价交易后取得国债利息享受免税的规定 365
医疗卫生机构减免税的规定 365
青少年活动场所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366
军队、军转干、随军家属等办企业减免税的规定 367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规定 369
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的免税规定 369
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371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免税的规定 372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373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373
青藏铁路建设期间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37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分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374
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的基本规定 376
汇总纳税企业的定义 376
汇总纳税企业的税务事项和纳税地点的规定 376
汇总纳税企业的批准权限规定 377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的征收管理办法 377
汇总纳税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的行业 379
汇总纳税企业的母公司和各级子公司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方法和比例 379
汇总纳税企业为多层次的就地预交所得税的规定 380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成员企业纳税申报的要求 380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总机构和成员企业年度终了申报纳税时间的规定 383
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及税款清交的规定 383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纳税申报审查的规定 384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信息反馈的规定 384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集中清算”后原规定的执行 385
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范围和监管级次的规定 385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不实时的补税规定 387
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及成员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违章处理的规定 387
汇算清缴后税务机关对汇缴成员企业查出问题的补税和处罚 388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虚报亏损的补税和处罚 390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弥补的规定 390
汇总纳税的企业被取消汇总纳税后未弥补的亏损额分解弥补的规定 390
税率不一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规定 391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发生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的纳税申报规定 391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规定 391
汇总纳税企业人员的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 392
汇总纳税企业支出的租赁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392
大型企业集团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393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享受免抵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393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工作联系的规定 393
本章引用文件适用的范围和执行时间的规定 394
部分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地点 395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点 395
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所得税的地点 395
中国电信、通讯各公司所属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点 396
铁道部所属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点 400
金融系统各银行缴纳所得税的地点 402
部分保险公司的汇总纳税地点 406
部分证券公司的汇总纳税地点 408
连锁经营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点 410
大型企业集团的纳税地点 411
中国汽车集团所属企业的纳税地点 413
中国化工企业集团的纳税地点 414
民航、运输企业集团的纳税地点 417
电气集团的纳税地点 419
关联企业的管理规定 421
关联企业的基本规定 421
关联企业认定的条件 421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含义 423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认定 423
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 424
对关联企业调查审计的一般原则 425
对关联企业调查审计的比例和实施 426
税务机关在调查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的权力和义务 428
对关联企业境内、外的调查方法及要求 428
企业举证和税务机关对举证的核实 430
税务机关要求关联企业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时限规定和报送内容 431
对关联企业价款、费用调整选用的方法及处理方案 432
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的报批 435
对企业税款追缴的规定 436
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追溯期的年限规定 436
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其账务调整的规定 437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有业务往来的,在纳税申报时附送资料的规定 438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的违章处理 438
企业对转让定价税收调整有异议的申请复议和诉讼规定 439
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涉及税收协定条款时的规定 439
对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查后的资料整理和税收管理 440
联营企业的所得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441
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及计算的规定 442
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443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444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基本规定 444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的规定 444
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方法 444
纳税人按纳税期限实际预缴有困难时的规定 445
纳税人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规定 445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亏损或免税的申报规定 445
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本位币及外汇折合 445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的所得额计算 446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申报的规定 446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税与免税收入划分不清时确定应税收入的规定 446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447
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448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448
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449
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所指的确定机关 449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经营期和获利年度的确定 450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450
纳税年度的定义 45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依据 45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始时间的规定 45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时间的规定 451
纳税人境外投资所得汇算清缴的规定 451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破产、合并、分立、终止时进行汇算清缴的规定 451
纳税人汇算清缴时少缴或多预缴所得税的处理规定 452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注意的问题 452
所得税清算的含义 453
清算的基本规定 453
纳税人需要注销工商登记时清算的规定 453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453
纳税人汇算清缴时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有关税务事项的时间规定 454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的工作规定 454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的审核规定 455
经营寿险的保险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的规定 455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455
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基本规定 455
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456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纳税地点(见本书第九章第二节) 457
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申报与管理 457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基本规定 457
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定义和方法 458
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方式、批准权限的规定 459
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基本要求 460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程序规定 460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五项内容 461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计算公式和行业应税所得率 461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的时间及要求 46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中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 462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率核定后的调整规定 463
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63
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检查的规定 464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事宜中发生争议时的规定 464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后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46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执行时间 46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违章处理 465
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检查选案的基本规定 46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对企业检查的规定 465
纳税人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规定 466
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不实的处罚规定 466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计算错误督促其更正或重报被拒绝时的规定 467
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税款的性质认定 467
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