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3
刑事诉讼法部分 3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3
一、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 3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8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1
(一)刑事案件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
(二)坚持依靠群众,及时侦破案件 16
(三)司法人员办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20
以法律为准绳 20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6
(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 29
(六)公开审判 32
(七)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35
第二章 管辖 37
一、职能管辖 37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0
二、审判管辖 40
(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2
(三)地域管辖的刑事案件 43
(四)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47
第三章 回避 49
第四章 辩护 52
一、辩护人的范围 52
二、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 54
三、辩护人的责任 57
四、律师有权阅卷和会见被告人 62
五、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65
第五章 证据 71
一、证据的概念 71
二、运用证据的原则 75
(一)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75
(二)严禁刑讯逼供 80
(三)忠实于事实真相 81
三、证据的收集 83
四、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87
五、证据的运用 95
一、拘传 103
第六章 强制措施 103
二、取保侯审 105
三、监视居住 107
四、拘留 109
五、逮捕 113
六、群众扭送 117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119
第八章 期间、送达 124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126
第九章 立案 126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126
二、立案的条件 128
第十章 侦查 135
一、讯问被告人 135
二、询问证人 139
三、勘验、检查 141
四、搜查 144
五、扣押物证、书证 146
六、鉴定 147
七、侦查终结 149
第十一章 提起公诉 152
一、审查起诉 152
二、提起公诉 158
三、免予起诉 160
四、不起诉 164
第三编 审判 167
第十二章 审判组织 167
一、独任制 167
二、合议制 169
三、审判委员会 173
第十三章 第一审程序 177
一、公诉案件 177
(一)公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 177
(二)庭前的准备工作 179
(三)法庭审理 183
二、自诉案件 190
(一)自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 190
(二)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192
(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反诉 195
一、上诉或抗诉 197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197
二、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201
三、二审的审判程序 207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210
一、死刑的复核 210
二、死缓的核准 214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216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 216
可以提出申诉 216
二、提起再审的机关和人员 218
三、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程序 220
第四编 执行 223
一、判决和裁定发生效力后执行 223
二、一审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 225
告人应当立即释放 225
三、死刑的执行,应当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26
四、特殊情况,死刑停止执行 229
五、执行死刑现场程序 231
执行程序 232
六、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 232
七、监外执行程序 234
八、缓刑考察程序 236
九、管制执行程序 237
十、罚金的执行程序 239
十一、没收财产的执行程序 240
十二、漏罪、新罪、减刑、假释的执行程序 242
十三、申诉的处理 245
十四、刑罚执行监督 246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251
一、民事诉讼法制定的根据 251
民事诉讼法部分 251
第一编 总则 251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252
三、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253
四、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55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55
(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坚持 256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56
(三)着重调解原则 259
(四)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原则 260
(五)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和回避制度 262
(六)运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265
(七)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进行辩论 267
(八)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 268
诉讼权利 268
(九)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70
(十)支持起诉原则 271
(十一)人民调解原则 272
定的原则 273
(十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 273
第二章 管辖 275
一、级别管辖 275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75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75
二、一般地域管辖 277
(一)原告就被告原则 277
(二)特殊情况的管辖 279
三、特殊地域管辖 280
(一)侵权案件的管辖 280
(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281
(三)铁路、公路、水上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 282
案件的管辖 282
四、专属管辖 284
五、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86
第三章 审判组织 288
一、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 288
二、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 289
三、合议庭评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91
讨论决定 292
四、重大疑难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委员会 292
第四章 回避 294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297
一、当事人 297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297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98
(三)共同诉讼人 300
(四)诉讼中的第三人 301
二、诉讼代理人 302
(一)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302
(二)委托代理人 304
(三)委托代理关系 306
(四)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规定 307
(五)对离婚案件诉讼代理人的特殊规定 308
第六章 证据 311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311
二、当事人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有权收 312
集、调取证据 312
三、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和审查证据 314
四、人民法院对证据应当保密 315
五、公证证明文书的证明效力 316
六、提交书证和物证的要求 317
七、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318
八、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319
九、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320
十、勘验的程序 322
十一、证据保全 323
第七章 期间、送达 325
一、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325
二、诉讼期限的耽误和顺延 326
三、送达 328
(一)直接送达 328
(二)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 329
(三)由单位转交 330
(四)公告送达 331
第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333
一、适用拘传的情况 333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334
三、罚款金额、拘留期限及审批手续 336
第九章 诉讼费用 338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344
第十章 普通程序 344
一、起诉和受理 344
(一)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 344
(二)书面诉状和口头起诉 345
(三)起诉状的基本内容 346
(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348
(五)人民法院应在七日内决定案件是否受理 350
的期限 351
(一)发送起诉状副本和被告提出答辩状 351
二、审理前的准备 351
(二)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353
(三)诉讼中可以更换不合条件的当事人 354
(四)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必须参加的共同诉讼 355
人参加诉讼 355
三、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356
(一)诉讼保全裁定 356
(二)诉讼保全的方法 357
(三)诉讼保全的担保 358
(四)先行给付的案件范围 359
(五)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裁定可以 361
申请复议 361
四、调解 362
(一)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62
(二)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调解 364
(三)调解应当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 365
(四)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 366
(五)调解无效应当及时进行判决 367
(一)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 369
五、开庭审理 369
(二)巡回法庭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 370
(三)法庭审理前要发出通知和公告 371
(四)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 372
(五)法庭调查的顺序 373
(六)当事人在法庭调查中享有的权利 374
(七)与原诉合并审理的诉讼 375
(八)法庭辩论的顺序 377
(九)法庭辩论结束后仍可调解 378
律后果 379
(十)原告不听传唤或者擅自退庭的法 379
(十一)被告不听传唤或者中途退庭的 380
法律后果 380
(十二)原告申请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 381
是否准许 381
(十三)宣判的程序 382
(十四)延期审理 383
(十五)法庭审理中书记员的工作 384
六、诉讼中止和终结 385
(二)诉讼终结 387
七、判决和裁定 388
(一)判决书的内容 388
(二)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390
(三)民事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 391
第十一章 简易程序 393
一、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393
二、简便的起诉方式 394
三、人民法院以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 395
(一)诉讼中止 395
四、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96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398
一、一般规定 398
二、选民名单案件 400
三、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 401
四、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 403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05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407
一、当事人上诉权和上诉案件的管辖 407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407
二、上诉期限的法律规定 408
三、上诉状的基本内容 410
四、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 412
五、上诉案件的审判 413
六、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 414
裁定的处理 414
七、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的处理 416
一律使用裁定 416
八、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 417
九、上诉人申请撤诉由二审法院裁定 418
十、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 420
十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 421
裁定 421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423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423
二、当事人申诉和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处理 425
三、决定再审的案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426
四、对再审和提审案件的审判 428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430
一、执行根据 430
第四编 执行程序 430
二、执行人员和执行程序 431
三、协助执行 433
四、委托执行 434
第十六章 执行的移送和申请 436
一、移送执行和申请执行 436
二、仲裁机关裁决的强制执行 437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438
四、执行时效 439
一、扣留、提取存款或者劳动收入 441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441
二、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442
三、对执行特定物或者票证的强制措施 444
四、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445
五、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447
六、划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存款 448
七、执行中当事人自行和解 449
第十八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451
一、执行中止 451
二、执行终结 452
一、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 455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455
第十九章 一般原则 455
二、同等原则 459
三、对等原则 460
四、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461
五、适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462
六、委托律师代理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 463
律师的原则 463
一、涉外民事纠纷,协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 465
院请求解决 465
第二十章 仲裁 465
二、涉外仲裁保全和裁决执行 467
第二十一章 送达、期间 468
一、涉外诉讼文书送达方式 468
二、涉外诉讼期限 469
第二十二章 诉讼保全 472
第二十三章 司法协助 474
一、司法协助的前提和条件 474
二、我国人民法院或者外国法院对已生效 475
的判决、裁定互相委托协助执行 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