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刑事法规 1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 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 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训令 12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 13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 14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 15
湘赣省苏区惩治反革命犯暂行条例 16
湘赣省苏政府自首自新条例 18
鄂豫皖区六安县第六区肃反条例 20
川陕省没收条例 22
川陕省没收条例说明书 26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执行条例 28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反革命自首的条例 29
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 31
抗日战争时期 54
中共中央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 54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 55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 57
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 59
陕甘宁边区政府禁止仇货取缔伪币条例 61
陕甘宁边区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 63
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 65
陕甘宁边区贩卖纸烟惩治办法 67
陕甘宁边区自卫武器登记给照暂行条例 68
陕甘宁边区禁止粮食出境修正暂行条例 72
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条例(草案) 75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修正处理汉奸财产办法 78
晋察冀边区汉奸自首单行条例 80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 82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堕胎溺婴案件均须依法科刑的命令 83
晋察冀边区破坏坚壁财物惩治办法 84
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 86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厉禁止粮食资敌规定六项紧急措施的命令 89
晋察冀边区关于逮捕搜索侦查处理刑事、特种刑事犯之决定 91
晋察冀边区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办法 97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法令中凡规定罚金之条文准依原定数额增加十倍的通知 100
晋冀鲁豫边区禁止敌伪钞票暂行办法 101
晋冀鲁豫边区保护法币暂行办法 103
晋冀鲁豫边区惩治盗毁空室清野财物办法 105
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 107
晋冀鲁豫边区司法罚金及没收赃款保管解缴处理暂行办法 109
晋冀鲁豫边区汉奸财产没收处理暂行办法 111
晋冀鲁豫边区惩治盗毁空室清野财物补充办法 114
晋冀鲁豫边区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 114
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暂行治罪条例 116
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 117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联合通令 119
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 122
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关于村政权人员贪污之处理的指示 125
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查禁假鲁钞暂行办法 128
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关于处理因灾荒买卖人口纠纷的规定 129
太行区战时紧急处理敌探汉奸暂行办法 131
晋绥边区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补充办法 134
晋西北没收汉奸财产单行条例 135
晋西北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137
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 140
晋西北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 142
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146
山东省处理汉奸财产条例 148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罚款募捐及没收代管的决定 150
山东省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151
山东省战工会关于制止抢劫寡妇的训令 153
山东省战工会关于赌博罪的训令 154
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 155
山东省战时除奸条例 157
山东省战时除奸纪律 158
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 159
修正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161
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 山东军区关于特务汉奸之处理办法的联合决定 162
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 164
山东省汉奸自首自新暂行条例 166
山东省处理汉奸财产暂行办法 167
山东军区处理伪军伪警条例 169
山东省政府 山东军区 关于敌伪资财处理办法 169
渤海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 171
渤海区处理敌人扫荡期间窃盗案件暂行办法 173
胶东区惩治窃取空舍清野财物暂行办法 174
苏中行政公署 苏中军区司令部联合公布处理汉奸军事间谍办法 177
苏中行政公署 新四军苏中军区政治部调查叛国汉奸罪行暂行条例 178
苏中区伪政权伪组织人员悔过自新暂行办法 181
解放战争时期 183
华北人民政府解散所有会门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 183
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 184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重大案件量刑标准的通报 186
晋察冀边区鸦片缉私暂行办法 189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特种案犯运用刑法的指示 191
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 195
晋冀鲁豫边区破坏土地改革治罪暂行条例 198
太行行署对战犯处理的指示 200
太行行署关于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的原则及执行中应注意事项的指示 202
太岳区惩治滥用浪费民力暂行条例 204
山东省政府关于争取逃亡地主和失节附敌分子的决定 207
山东省胶东区行政公署司法处关于“褫夺公权”的几个问题 208
淮海区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210
修正淮海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212
苏皖边区惩治叛国罪犯(汉奸)暂行条例 214
苏皖边区危害解放区紧急治罪暂行条例 220
苏皖边区第一行政区惩治汉奸施行条例 222
苏皖边区第一行政区破坏解放区革命秩序治罪办法 228
苏北区奖励节约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230
苏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 233
苏中区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 235
苏中区汉奸自首自新暂行条例 238
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239
东北解放区交通肇事犯罪处罚暂行条例 241
辽西区行署关于没收财产问题之决定 242
辽吉区禁烟禁毒条例 244
辽吉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 247
辽北省惩治关于婚姻与奸害罪暂行条例(草案) 249
辽北省惩治窃盗犯暂行办法(草案) 251
辽北省惩治土匪罪犯暂行办法(草案) 253
内蒙古自治政府为清剿流窜叛匪与昭告蒋匪溃兵特务自新的布告 256
内蒙古自治政府关于登记内蒙古自治区域内反动党派人员的布告 258
绥远省戒吸毒品暂行办法 259
附录 261
陕甘宁边区违警罚暂行条例 261
晋冀鲁豫边区违警处罚暂行办法 270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戒严条例(草案) 274
晋察冀边区戒严检查办法 276
淮海分区戒严条例 279
第五编 诉讼法规 284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284
废止肉刑问题 28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 286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 289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 29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 29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节录) 300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 30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 306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训令 31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 31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命令 316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命令 317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 319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 320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 320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肃反委员会决议 322
国家政治保卫局特派员工作条例 324
肃反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326
国家政治保卫局 工农红军总政治部 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训令 328
革命法庭条例(草案) 329
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 332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 336
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 338
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 340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 343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命令 344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 345
西北政治保卫局暂行组织纲要 346
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 348
抗日战争时期 353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 353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节录) 359
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组织条例 362
陕甘宁边区调整军政民关系维护革命秩序暂行办法 364
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 365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 367
陕甘宁边区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草案 369
晋察冀边区陪审制暂行办法 371
晋察冀边区公安局暂行条例 374
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 376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改变公安机构及其工作范围之决定 382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边区司法机关改制之决定 384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处理监押犯之决定 386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执行改进司法制度的决定应注意事项的命令 387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改进司法制度的决定 389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特种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之决定 392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 394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执行决定之审级制度的命令 400
晋冀鲁豫边区公安总局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公安司法部门工作关系的联合指示 402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执行死刑合议制度变通办法的决定 403
晋冀鲁豫边区民事诉讼上诉须知 404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对根据地人民、敌占区民夫等抢劫盗毁食粮田禾处理办法的通令 407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执行核案新决定的命令 408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司法工作在扶植群众运动中及适应战争环境的几点指示 410
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暂行司法制度 413
晋绥边区第四专员公署通令 439
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 439
晋西北陪审暂行办法 442
山东省各级司法办理诉讼补充条例 445
山东省改进司法工作纲要 447
山东省陪审暂行办法(草案) 449
山东省公安局暂行条例 451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盗匪案件划归公安局审理的通令 454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厉行判决批答严格审级的通令 454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厉行保释、减少羁押人犯与改善犯人待遇的训令 455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厉行保释、减少羁押人犯与改善犯人待遇的决定 456
山东省各级公安局拘押差犯暂行条例 457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成立司法机关的训令 459
山东县司法处刑事复判暂行办法 460
山东省胶东区行署各级军法会审委员会组织及审理暂行条例 464
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 467
淮海区人民代表陪审条例(草案) 474
淮海区巡回审判实施办法 476
淮海区徒刑案犯执行暂行办法 478
淮海区司法公安案犯统一管教暂行办法 480
淮海区拘票使用办法 482
淮海区公务人员非法拘押惩处暂行条例(草案) 485
淮海区审理敌伪区人民诉讼案件暂行办法 488
苏中区惩治伪化诉讼暂行条例 490
苏中区处理诉讼案件暂行办法 492
苏中区第二行政区诉讼暂行条例 506
苏中区第二行政区征收诉讼费用暂行办法 513
解放战争时期 516
华北人民政府指令 516
华北人民政府为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规定的通令 517
华北人民政府通令 518
华北人民政府指令 519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估定囚粮额数、取消讼费及区村介绍起诉制度的通令 520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 521
华北人民政府为清理已决及未决案犯的训令 522
华北人民政府训令 528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各级司法委员会改为裁判研究委员会的通令 529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刑事复核制度的通令 530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清理积案,并研究减少积案办法的训令 531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复核复判程序的命令 534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颁发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的命令 535
晋察冀边区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 536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诉讼费用征收问题的通知 541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通知 542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 544
晋冀鲁豫边区关于审级及死刑核定的暂行规定 548
晋冀鲁豫边区关于公安司法关系及城市管理分工的指示 548
太行行署关于公安司法关系及城市管理分工的指示 550
太行行署关于执行新审级制度应注意事项的指示 552
太行行署关于重新规定审级审核制度的通令 555
冀南区诉讼简易程序试行法 557
山东省各级军事法庭组织条例 567
山东省政府关于目前司法工作的指示 568
山东省审理汉奸战犯暂行办法 569
山东省胶东区行政公署现行民刑审级制度及诉讼程序简化办法 571
太原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特别法庭暂行办法(草案) 574
苏北行政公署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职的规定 577
苏北行政公署指令 578
苏北行政公署训令 579
苏皖边区第二行政区人民法庭组织办法 582
苏皖边区第六行政区人民法庭组织条例 584
苏皖边区第六行政区人民法庭办事细则 588
江西省府法院关于司法工作几个问题的指示 590
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司法行政及组织问题指示 594
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 595
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 600
东北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 607
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成立高等法院并健全司法机关的指示 610
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建设司法工作的儿项具体指示 610
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各级司法机构改为人民法院的通令 612
辽北省各市县旗人民法院的组织职权、义务及办事细则(草案) 613
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草) 620
哈尔滨特别市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625
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对公安局与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民刑案件的分工与联系决定 626
内蒙古自治政府关于确定死刑审核及上诉制度的命令 629
附录 630
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 630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指示信(节录) 634
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 636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加强村调解工作与建立区调处工作的指示 640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区公所调处案件的决定(草案) 643
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区区调解委员会组织大纲 645
冀南区民刑事调解条例 649
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 653
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655
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调解工作的指示 657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民事案件厉行调解的通令 659
渤海区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660
苏中区人民纠纷调解暂行办法 664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 667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解程序暂行规程 669
关东地区行政村(坊)调解暂行条例草案 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