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早期的法律管制与法规概况 1
第一节 《瓦格纳法》颁布前对工会活动的司法管制 1
第二节 《瓦格纳法》 3
第三节 《塔夫特—哈特利法》 4
第四节 《兰德拉姆—格里芬法》 5
第二章 劳工委的结构和程序 6
第一节 劳工委的结构 6
第二节 不正当劳工行为诉讼案的程序 7
第三节 代表案的程序 9
第三章 选择谈判代表 12
第一节 排他性的含义 12
第二节 选举的障碍以及决定适宜的谈判团体 16
第三节 委员会代表程序的司法复审 22
第四节 财产保护 24
第五节 口头宣传和散发宣传品 28
第六节 竞选宣传 34
第七节 雇主不当行为的救济——证明 39
第四章 组织性纠察活动 44
第一节 纠察活动的宪法保护 44
第二节 第8条b款7项概述 46
第三节 第8条b款7项C段下的公开性纠察活动 51
第四节 谋求地区标准的纠察活动 52
第五节 建筑业的承认性纠察活动 53
第五章 雇主对雇员协同行动之经济对策 55
第一节 “协同行动”的含义 55
第二节 受保护资格的丧失 58
第三节 解雇与拒绝雇用 61
第四节 经济利诱 67
第五节 支配与协助 68
第六节 经营调整 70
第七节 封闭工厂和对雇主意图的最后说明 72
第六章 间接抵制、不法货物协议、工会管辖权争议及额外雇工 78
第一节 概述 78
第二节 同盟原则 80
第三节 对二级雇员的动员 86
第四节 对消费者的动员 93
第五节 “不法货物”协议 97
第六节 工作保留 101
第七节 工会间的管辖权争议 108
第八节 违反第8条b款4项的损害赔偿 115
第九节 额外雇工 116
第七章 谈判责任 117
第一节 善意谈判 117
第二节 谈判议题 124
第三节 多个雇主与多个工会的谈判 129
第四节 现有协议有效期内的谈判 132
第五节 对拒绝谈判的救济措施 140
第六节 谈判责任的终止 144
第八章 劳工问题与反托拉斯法 147
第九章 集体谈判合同的执行 168
第一节 争议仲裁的作用 168
第二节 不罢工条款的执行 177
第三节 继任雇主的合同义务和谈判义务 182
第四节 合同谈判与执行过程中工会公正代表的义务 189
第十章 州立法中的联邦优先管辖权 194
第一节 《国家劳工关系法》涉及的既未被绝对保护亦未被绝对禁止行为 194
第二节 对既未被绝对保护亦未被绝对禁止行为的优先管辖权规定 200
第三节 对传统优先管辖权例外情况的剖析 203
第十一 章《国家劳工关系法》调整工会内部事务的有关规定 207
第一节 工会安全措施 207
第二节 工会会员资格政策 210
第三节 工会会员纪律规定 211
第十二章 《劳资管理报告及披露法》调整工会内部事务的有关规定 217
第一节 言论和集会自由 217
第二节 “纪律惩罚”的含义 222
第三节 工会内部救济的穷尽 224
第四节 纪律惩罚案件中的诉讼程序权利 225
第五节 工会官员的选举 227
第六节 托管 230
第七节 工会领导的受托义务 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