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实务报告》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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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耀明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503663251
  • 页数:353 页
图书介绍:本书是有关银行法律实务的实用图书。

第一部分 经营管理法律指导意见 3

第一篇 加强信贷业务担保风险管理的法律意见 3

一、借新还旧涉及的担保事项 3

二、公司为他人担保问题 4

三、关于独立担保 7

四、最高额担保授信事项 8

五、公益性担保的限制 13

六、混合担保项下担保权利的行使 14

七、破产程序中有关权利的申报问题 15

八、票据担保融资的风险管理 16

九、仓单质押的若干问题 16

十、资金质押的设定 17

十一、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问题 18

十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事项 19

十三、商铺等不动产租赁权质押的风险管理 20

十四、关于一般账户质押融资 21

十五、浮动担保的风险管理 22

十六、绝大部分财产抵押的效力问题 25

十七、关于在建财产抵押 25

十八、建筑物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问题 26

十九、行政强制措施项下财产的抵押力 26

二十、担保物代位款项提前清偿债权的法定性 27

第二篇 住房按揭贷款中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30

一、关于外国人、我国港澳台地区人士的借款资格 30

二、按揭贷款中的有关保险问题 31

三、关于假按揭问题 35

四、先期土地贷款和按揭贷款的系统管理 37

五、充分认识房地产业务中特别优先权对抵押权效力的冲击 38

第三篇 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42

一、理财产品的类型及法律性质 42

二、关于银行的风险揭示义务 44

三、产品宣传问题 44

四、关于客户交易保证金 45

五、个人金融衍生产品担保融资问题 46

第四篇 集团客户关联性风险管理的法律意见 48

一、准确把握银行集团客户的法律特征及关联性管理的客户范围 48

二、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法律模式 50

三、客观控制,加强集团客户业务关联性风险的整体管理 51

四、更新观念,严格操作,注重客户日常性业务操作风险和贷后关联性管理 53

五、信息不对称问题 56

六、关于涉及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58

第五篇 项目融资法律指导意见 64

一、项目融资涉及的基本法律概念 64

二、项目融资运作程序 66

三、有关融资风险的管理 66

四、合同框架问题 68

五、关于融资担保 69

六、BOT融资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71

附1 广东省沙角火力发电厂项目融资案例 74

附2 国家开发银行—温州鲁特莱发电有限公司项目融资案例 76

第六篇 收费权质押融资业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77

一、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 77

二、电网收费权担保融资的有关事项 81

三、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问题 82

四、关于经营性市政公用行业不动产收益担保 82

五、医疗、学费收入质押融资问题 83

六、旅游景区、公园门票收益权质押的若干事项 84

七、关于商品特许代理权项下的收益权质押 84

第七篇 银团贷款的法律意见 87

一、银团贷款涉及的基础性法律概念 87

二、银团有关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88

三、贷款运作程序 89

四、项目评审问题 93

五、融资期限的安排 94

六、关于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95

七、银团的表决机制 95

八、有关担保事项 96

附3 国际银团贷款费用指引 99

附4 委托安排银团贷款确认书格式 99

附5 邀请函格式 100

附6 接受邀请函格式 1

附7 情况备忘录内容要求 101

第八篇 非格式性保函管理的法律意见 102

一、索偿条件的约定 102

二、保函效期问题 103

三、保函反担保事项 103

四、关于条款不能修改的非格式保函 103

五、涉外保函的法律适用问题 104

第九篇 保理业务中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106

一、关于保理的法律属性及类型 106

二、准确把握合格的应收账款债权及转让形式 107

三、保理业务适用类型的确定 108

四、注重主要风险的防范管理 108

五、关于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效力 111

六、债务人破产时的债权保护问题 111

第十篇 信用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114

一、有关基础担保问题 114

二、信用证项下货物和货款的风险控制 115

三、信用证打包贷款问题 115

四、关于信用证欺诈 116

第十一篇 电子银行业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119

一、利用内部制度性措施的完善进行风险的合理规避 119

二、合理谨慎履行披露与通知义务 120

三、关于电子证据 121

四、合同风险转移问题 121

五、电子银行业务纠纷的具体处理方式 122

第十二篇 加强业务经营侵权风险防范的法律意见 124

一、注重客户隐私权益的保护 124

二、强化先合同安全保护措施 125

三、有效防范业务操作存在的侵权风险 126

四、充分注意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128

五、有关知识产权侵权 130

第十三篇 加强业务中诉讼时效与期间管理的法律意见 133

一、关于非诉程序中的诉讼时效管理 133

二、加强司法救济程序中的时效和期间管理 135

三、灵活运用诉讼时效中断方式 138

四、实务中应注意的几类特殊时效 139

第十四篇 银行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141

一、协助原则 141

二、准确把握查询、冻结、扣划的有权主体及各自权限 141

三、限制冻结、扣划的几类特殊款项 142

四、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程序性要求 143

五、冻结协助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金问题 146

六、银行拒不协助执行或协助执行不到位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46

附8 有权查询、扣划、冻结主体一览表 147

附9 有权主体查询、扣划、冻结法律依据 148

第十五篇 银行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153

一、关于胜诉案件的执行管理 153

二、协议履行事项 168

三、被执行案件的处理 169

四、违法执行行为的国家赔偿请求问题 169

第十六篇 基层法制建设调查情况及法律意见 172

一、业务操作存在的共性法律误区 172

二、有关业务的个体性法律风险 174

三、加强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的法律意见 179

第十七篇 加强银行授权管理的意见 183

一、银行授权管理存在的有关问题及规范完善授权制度的现实意义 183

二、关于授权的模式和定位 186

三、授权文件涉及的有关事项 187

四、授权效率效益的配置问题 188

第二部分 热点法律·判例·政策精要 193

第一篇 综合类 193

一、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一般情形下有效 193

二、刑事判决认定法定代表人行为属于个人犯罪性质并不必然免除法人的民事责任 194

三、未及时答复业务申请,银行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95

四、夫妻一方代办业务手续,可被认定为表见代理 196

五、通过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判决、裁定生效后2年内提出申请为宜 196

六、纳税人财产设定抵押、质押后发生的欠税,不应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 196

第二篇 时效类 198

一、从借款人账户扣息、向义务人提供对账单对账能够引起时效中断 198

二、债权人在省级以上报刊对保证人的公告催收行为,构成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199

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缺乏保证人签收或拒收邮件证据的,仍可认定债权人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99

四、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撤诉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200

五、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200

六、分期履行债务主合同诉讼时效及保证期间从最后一笔还款期届满之日起算 201

七、贷款发放时预先填写的催收通知单,或借款到期后加盖公章的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的后面几份催收单,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202

八、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保证时效自承诺之日起算 202

九、《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203

十、如何正确理解《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204

十一、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204

第三篇 借贷类 205

一、行政机关不能申请商业贷款 205

二、合同生效后拒放贷款可能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205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发放关系贷款,合同并非无效 205

四、迫于强令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 206

五、私贷公用,实际用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06

六、债权人受欺诈但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仍属有效 206

七、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外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一般有效 208

八、当事人单方面的“借新还旧”行为不属于以贷还贷 208

九、以贷还贷中新贷旧贷主体必须相同 208

十、合同没有明确以贷还贷用途时的认定标准 209

十一、按揭中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之间关系的法律属性 209

十二、指令付款不构成债务转移 209

十三、打包放款不同于一般外汇借款,不适用外汇贷款法律规定 210

十四、担保人为履行担保义务向债权人借款,如放款事实成立,款项即使未入担保人账户,担保人仍应承担还款责任 210

第四篇 担保类 211

一、公司为关联人担保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211

二、外管部门越权审批或原批文失效后进行的担保登记行为无效 211

三、保证、物保并存,物保无效时可根据物保对保证人保证意思的误导程度确定保证责任大小 212

四、最高人民法院对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定性存在的分歧 213

五、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形成新的担保关系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 215

六、债务到期后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性质不应认定为保证,应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涉及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行使权利保证人免责问题 216

七、借新还旧中,无论首笔贷款具体情况如何,相邻的最后两笔贷款为同一保证人的,该保证人不免责 217

八、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218

九、保证合同无效情形下不存在保证期间 218

十、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7条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规定的正确理解 219

十一、产权证尚未办理情况下,父、母以其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的房屋进行抵押,抵押合同有效 219

十二、抵押被认定无效或不生效后,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221

十三、构成恶意抵押需满足严格条件 221

十四、期房、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用途不受特定限制 222

十五、房屋与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房地产抵押合同一般有效 223

十六、《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给银行贷款业务带来的不利影响 224

十七、票据质权成立必须背书没有法律依据 224

十八、旅游门票收益权、物业管理权出质可认定为有效 225

十九、存单、存款权利质押与金钱动产质押的认定 225

二十、存单质押中核押的法律意义及构成要件 226

二十一、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存单质押可能成立 227

二十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满1年的发起人股权质押担保有效 227

二十三、未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228

第五篇 储蓄类 229

一、银行不能识别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和虚假存单而错误付款,其性质属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重大过失 229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存折、银行卡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和处理态度 229

第六篇 改制类 232

一、等额财产与等额债务相抵与他人组成新公司的约定不能对抗改制企业的债权人依据法人财产原则向新公司主张权利 232

二、地方性改制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233

三、如何判断企业转移财产行为的恶意或合法性质 234

四、未公告或有效公告情形下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中遗漏担保债务的承担主体为改制企业及原资产管理人 235

五、新公司在接收原企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并非是指以出资额为限 236

六、企业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以所接受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债务作为自己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应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37

七、企业兼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效力的认定标准 237

第七篇 破产类 239

一、破产案件立案后随即裁定宣告破产必须符合立案条件和宣告破产条件 239

二、现实债权和临时破产债权均属于破产债权 240

三、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时应优先考虑高额债权人 242

四、不应纳入破产财产的在执行财产 242

五、破产清算组不当处置破产企业非破产财产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力承担的,由组建清算组的牵头部门负责 243

第八篇 侵权赔偿类 244

邮电部门违反银行电报汇款业务操作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4

第九篇 诉讼类 245

一、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45

二、主合同协议仲裁管辖的效力不能自动及于从合同担保人 246

三、企业法人被吊销执照后被注销前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47

四、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及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 248

五、破产债权与担保权并存时担保案应中止审理 249

六、保证期间内、债务人破产程序开始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适用“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规定 250

七、《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的重大变更 250

八、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具有可执行性和可诉性 251

九、主张合同条款无效应在两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 251

十、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252

十一、借款合同纠纷中不能依据资金流向追加诉讼当事人 252

十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52

十三、一般情形下,夫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仍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53

十四、根据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合同名称与内容确定转让标的性质及转让效力 253

十五、国有控股公司以其控股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对外投资时构成抽逃出资 254

十六、债权人与虚假验资人是同一人情况下,验资人虚假验资的过错不影响出资人在欠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54

十七、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就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仅限于债权真实性抗辩 255

十八、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在他人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55

十九、银行收贷时扣划借款人出借给他人账户内款项的行为合法 256

二十、婚前男、女一方按揭贷款所购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57

二十一、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并非免除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258

二十二、公证机关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因公证错误产生的损失,受害人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258

二十三、11种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可被解除、撤销情形的存在,加大按揭贷款风险 258

第十篇 执行类 260

一、不动产抵债裁定送达银行时所有权转移 260

二、不动产权属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260

三、轮候查封制度为银行保护债权提供有利条件 261

四、预查封制度扩大可查封财产范围 261

五、法院不能查封已付全款抵押房,银行开发贷款安全性降低 262

六、未到期债权可以冻结,冻结期间内债权到期情形下,第三人未协助执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262

七、不动产查封实行“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原则 263

八、查扣冻效力及于查封对象的替代物、赔偿款 263

九、不满1年的发起人股份可以执行 263

十、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就法院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重新达成协议的,只能提起诉讼 264

十一、当事人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致使债权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问题的处理 264

十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法院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 265

第三部分 附录 269

一、会议文件 269

1.李国光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选)(2002年12月9日) 269

2.李国光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选)(2002年11月13日) 273

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选)(2000年10月28日) 278

4.李国光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节选)(2003年4月17日) 284

5.奚晓明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选)(2002年12月10日) 285

6.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节选)(2003年4月17日) 288

7.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节选)(2000年9月 高憬宏整理) 298

二、庭推精要 304

1.关于以贷还贷(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务会议1999年1月 曹士兵整理) 304

2.关于恶意抵押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会议2001年10月16日 曹士兵整理) 307

3.关于核押的法律意见和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会议2001年12月11日 曹士兵整理) 309

4.关于票据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务会议2001年6月6日 曹士兵整理) 312

5.在金融机构为虚假验资人同时又是债权人的情况下其虚假验资的过错不影响出资人在欠资范围内对其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会议 王宪森整理) 315

6.国有控股公司以其控股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对外投资时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联席会议2003年 宫邦友整理) 317

7.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庭务会议 吴庆宝整理) 322

8.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务会议2000年6月21日 曹士兵整理) 323

三、个案批复 327

1.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年1月3日 法经复[1989]1号) 327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佳木斯市大成经贸公司与同江市临江粮库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复函(2002年11月29日[2002]民监他字第10号) 327

3.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6月12日[2003]民二他字第6号) 328

4.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及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等问题请示的答复(2003年10月20日[2003]民二他字第39号) 328

5.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请示的答复(2003年12月24日[2003]民二他字第49号) 329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2000年4月5日[1999]民他字第12号) 330

7.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6月4日[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330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昌市商业银行象南支行与南昌市东湖华亭商场、蔡亮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请示的复函(2003年4月30日[2003]民监他字第6号) 331

9.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2000年8月28日[1999]经监字第266号) 331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与锦州市华鼎工贸商行、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华通信设备安装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复函(2003年2月25日[2002]民监他字第14号) 332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国企业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以代表处名义出具的担保是否有效及外国企业对该担保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6月12日[2002]民四他字第6号) 333

1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能否作为保证人问题的复函(1999年6月30日 法研[1999]10号) 333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景宗、雷珊珊、张瑱瑱、厦门正丰源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2002年2月8日[2001]民一他字第34号) 334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市板塘支行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湘潭中间试验所及湘潭市有机化工厂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001年8月6日[2001]民监他字第9号) 335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东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光裕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答复(2002年1月18日[1999]民他字第5号) 336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旭帝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迈柯恒工贸有限公司与建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存款纠纷二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2001年4月11日[2001]民二他字第13号) 336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的通知(2003年11月6日 民一他字[2003]第16号) 337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与济南市电信局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2000年1月13日[2000]民他字第1号) 338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云港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与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信用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12月11日[2003]民四他字第33号) 338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汉口区支行与中国工商银行大理市支行、云南省大理州物资贸易中心银行承兑汇票纠纷一案的答复(1998年11月4日 法经[1998]457号) 339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鞍山钢铁公司弓长岭矿山公司与沈阳城市合作银行新华支行、辽阳城市合作银行弓长岭支行票据纠纷一案的复函(2002年8月29日[2001]民他监字34号) 340

22.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2001年9月13日[2001]民二他字第4号) 341

2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 法经[2000]23号) 342

2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11月22日[2002]民二他字第32号) 342

25.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2000年1月10日[2000]执他字第1号) 343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复(2002年1月30日[2001]民立他字第34号) 344

27.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3年6月14日[2002]执他字第19号) 344

28.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1999年4月21日[1999]执他字第10号) 345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转卖是否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问题的复函(1999年11月17日[1999]执他字第21号) 346

30.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2003年10月20日[2003]民二外复第13号) 346

3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的查封财产保管人擅自动用处分其保管的财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1998年3月11日[1997]赔他字第8号) 347

32.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违法查封且未尽保管义务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2002年3月7日[2001]赔他字第2号) 347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68条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12月22日[2003]民二他字第52号) 348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转移给石河子八一棉纺织厂的财产不应列入承德市针织二厂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1997年8月21日[1997]经他字第23号) 348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市罗湖对外经济发展公司房产问题的复函(1996年5月26日 法函[1996]89号) 349

36.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年12月11日[2003]执他字第33号) 350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2005年9月12日 国税函[2005]869号) 350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2005年6月17日[2004]民二他字第25号) 351

后记 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