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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 1
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 1
一、破产的定义 1
二、破产程序的特征 2
三、破产程序的性质 3
第二节 破产制度与倒产制度 5
一、破产制度的基础 5
二、破产制度的固有传统 6
三、倒产制度 7
第三节 破产法 9
一、破产法的内容与结构 9
二、破产法的渊源 11
三、破产立法主义 14
第二章 破产法的演变及其完善 20
第一节 古代的债务执行制度 20
一、引言 20
二、债务奴役制度 20
三、对人执行制度 21
四、对物执行制度 21
五、以刑代偿制度 21
六、古代债务执行制度的发展特征 22
第二节 中世纪后期破产法的萌芽 23
一、引言 23
二、古罗马诉讼程序的演进 23
三、中世纪商事破产制度的发端 25
第三节 大陆法系破产法之演进 27
一、大陆法系破产法 27
二、法国破产法的演进 28
三、德国破产法的演进 30
四、意大利破产法的演进 32
五、日本破产法的演变 33
第四节 英美法系破产法的演进 34
一、英美法系破产法 34
二、英国破产法的演进 36
三、美国破产法的演进 37
第五节 我国破产法及其完善 38
一、引言 38
二、我国破产法的创制 39
三、我国破产法的完善 41
第三章 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45
第一节 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 45
一、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 45
二、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46
三、法人的破产能力 49
第二节 破产原因的立法及其适用 54
一、破产原因 54
二、破产原因之立法例 55
三、不能清偿债务 57
四、债务超过 61
五、破产的障碍 63
六、对我国现行法所定破产原因的评价 64
第四章 破产申请 68
第一节 破产程序与破产申请 68
第二节 破产申请人 70
一、破产申请人 70
二、债权人为破产申请人 71
三、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 77
一、破产申请及其分类 81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81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 82
三、破产申请提出的期间 84
四、破产申请的效力 86
第五章 破产程序的开始 88
第一节 开始破产程序的立法例 88
一、破产程序及其立法例 88
二、开始破产程序的条件 89
第二节 破产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91
一、破产案件的专属管辖 91
二、破产管辖的立法例 92
三、我国法院的破产管辖权 93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95
二、破产申请的审查 95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95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及应为处置的事项 98
四、受理破产案件的通知和公告 100
第四节 破产案件受理费的预交 103
第五节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效力 105
一、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 106
二、破产程序优先于民事执行程序 108
三、破产申请撤回的禁止 110
第六章 债权申报制度 112
第一节 债权申报及其立法例 112
第二节 债权申报期限 115
第三节 债权申报的形式和范围 120
第四节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效力 124
第七章 债权人自治制度 129
第一节 债权人自治的立法例 129
一、债权人会议的地位 131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地位和组成 131
二、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132
三、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134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136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及出席 136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138
三、债权人会议主席 141
四、必要时召开的债权人会议 143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44
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立法例 144
二、调查和确认债权 145
三、讨论议决和解协议 147
四、讨论议决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148
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50
二、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 150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50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债权人的约束力 153
四、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禁止 154
第六节 监督人 157
一、设置监督人的意义 157
二、监督人的设置和选任 158
三、监督人的职责 160
四、监督人职务的执行 162
第八章 和解制度 163
第一节 和解制度及其立法例 163
一、和解制度的意义 163
二、和解制度的发展 164
三、和解制度的特征 165
四、和解制度的立法例 166
第二节 我国现行法的缺陷与革新 169
一、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和解制度 169
二、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和解制度的缺陷 171
三、我国现行和解制度的革新 174
第三节 和解的程序 175
一、和解申请及其要件 175
二、和解协议草案 176
三、和解申请的法院审查 178
四、和解协议的议决 178
五、和解不成立 180
六、和解的成立 181
第四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182
一、和解协议对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 182
二、和解协议约束债务人的效力 184
三、和解协议对和解债权人的效力 185
四、和解清偿对续行破产程序的对抗效力 186
第五节 和解废止 187
一、破产宣告及其特征 191
第九章 破产宣告 191
第一节 破产宣告的裁定 191
二、破产宣告的具体情形 192
三、破产宣告的裁定 195
四、破产宣告的裁定的送达 197
五、人民法院宣告国有企业破产的应急措施 199
第二节 破产宣告的效力 200
一、破产宣告的效力 200
二、破产宣告对破产人身份地位的限制效力 201
三、破产宣告对破产人财产上的效力 204
四、破产宣告对破产人已为法律行为的影响 208
五、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 212
第十章 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 217
第一节 财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例 217
一、临时财产管理人的指定 219
第二节 临时财产管理人 219
二、临时财产管理人的职责和职务的执行 221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及其选任 225
一、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形式 225
二、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和变更 227
第四节 破产管理人的地位 231
一、关于破产管理人之地位的学说 231
二、破产管理人在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地位 234
第五节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职务执行 235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35
二、破产管理人职务的执行 242
三、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 245
第十一章 破产财产 247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247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范围限定 248
第三节 我国现行破产法所定破产财产的范围 254
第四节 破产财产的确认 260
第十二章 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兼述破产撤销权 264
第一节 破产无效行为的立法例 264
第二节 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的适用 267
第三节 破产无效行为的后果 274
第四节 破产撤销权 277
第十三章 破产取回权 282
第一节 破产取回权及其分类 282
第二节 一般取回权的基础和行使要件 284
第三节 一般取回权的性质 289
第四节 一般取回权行使不能的救济 291
第五节 特殊取回权 293
一、破产债权的意义 298
第一节 破产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298
第十四章 破产债权 298
二、破产债权的特征 299
三、破产债权人 300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范围 302
一、破产债权的范围之立法 302
二、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303
三、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权 303
四、附期限的债权 304
五、附条件的债权 305
六、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 306
七、债权人对破产的连带债务人的债权 307
八、票据付款人的追索权 309
九、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09
十、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 311
二、债权额不确定的债权之算定 313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算定 313
一、破产债权的算定的意义 313
三、未到期债权的算定 315
第四节 破产债权的行使 317
第十五章 破产抵销权 320
第一节 破产抵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320
第二节 破产抵销权的适用和限制 323
一、破产抵销权的适用 323
二、民法抵销的适用 326
三、破产抵销权的适用限制 327
第三节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330
第十六章 别除权 333
第一节 别除权的概念和特征 333
第二节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336
第三节 别除权的行使 340
第一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立法例 344
第十七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44
第二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债务人 347
第三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351
第四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受偿 358
第十八章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363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概述 363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 365
第三节 破产分配 369
一、破产分配的依据和特征 369
二、破产分配的顺位和公平原则 371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备制 373
四、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375
第四节 追加分配 378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概述 382
第十九章 破产程序的终结 382
第二节 破产程序因和解而终结 384
第三节 破产程序因财产不足而终结 386
第四节 破产程序因破产废止而终结 388
第五节 破产程序因破产分配而终结 389
第二十章 破产免责与复权制度 392
第一节 破产免责制度 392
一、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例 392
二、我国破产法的现状与发展 395
三、许可免责制度 397
第二节 复权制度 401
一、复权制度的立法例 401
二、我国破产法的现状和发展 403
三、当然复权制度 405
四、许可复权制度 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