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日本的地方制度、地方分权改革与地方自治法律 1
地方自治法 22
第一编 总则 22
第二编 普通地方公共团体 26
第一章 通则 26
第二章 居民 30
第三章 条例及规则 31
第四章 选举 32
第五章 直接请求 33
第一节 条例的制定及监查的请求 33
第二节 解散及解职的请求 37
第六章 议会 40
第一节 组织 40
第二节 权限 43
第三节 召集及会期 47
第四节 议长及副议长 47
第五节 委员会 48
第六节 会议 49
第七节 请愿 52
第八节 议员辞职及资格认定 52
第九节 纪律 53
第十节 惩罚 54
第十一节 议会的事务局及事务局长、书记长、书记及其他公务员 54
第七章 执行机关 55
第一节 通则 55
第二节 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行政首长 56
第三节 委员会及委员 68
第八章 工资及其他给付 77
第九章 财务 80
第一节 会计年度及会计的区分 80
第二节 预算 80
第三节 收入 83
第四节 支出 86
第五节 决算 88
第六节 合同 88
第七节 现金及有价证券 90
第八节 时效 91
第九节 财产 92
第十节 居民的监查请求及诉讼 98
第十一节 杂则 101
第十章 公共设施 103
第十一章 国家与普通地方公共团体间的关系以及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相互间的关系 105
第一节 国家或都道府县对于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干预 105
第二节 国家与普通地方公共团体间和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相互间以及普通地方公共团体机关相互间的纷争处理 115
第三节 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相互间合作 126
第四节 依据条例处理事务的特例 133
第五节 杂则 134
第十二章 有关大城市等的特例 137
第一节 有关大城市的特例 137
第二节 有关核心市的特例 139
第三节 有关特例市的特例 140
第十三章 基于外部监查契约的监查 141
第一节 通则 141
第二节 基于总括外部监查契约的监查 146
第三节 基于个别外部监查契约的监查 149
第四节 杂则 155
第十四章 补则 156
第三编 特别地方公共团体 162
第一章 删除 162
第二章 特别区 162
第三章 地方公共团体的合作组织 166
第一节 总则 166
第二节 部分事务合作组织 168
第三节 广域联合 170
第四节 全部事务合作组织 177
第五节 机关事务合作组织 177
第六节 杂则 178
第四章 财产区 179
第五章 地方开发事业团 182
第一节 总则 182
第二节 组织等 184
第三节 财务 185
第四节 杂则 187
第四编 补则 188
附则(省略) 190
公职选举法 194
第一章 总则 194
第二章 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198
第三章 关于选举的区域 200
第四章 选民名册 203
第五章 选举日期 213
第六章 投票 220
第七章 开票 232
第八章 选举会及选举分会 239
第九章 公职候选人 244
第十章 当选人 264
第十一章 特别选举 277
第十二章 同时举行选举的特例 284
第十三章 选举活动 286
第十四章 选举活动的收支及捐赠 324
第十四章之二 参议院议员(选区选出)的选举特例 336
第十四章之三 政党及其政治团体等在选举时的政治活动 337
第十五章 争讼 347
第十六章 罚则 356
第十七章 补则 383
地方公务员法 417
第一章 总则 417
第二章 人事机关 418
第三章 公务员适用基准 423
第一节 通则 423
第二节 任用 423
第三节 职位分类制 426
第四节 工资、工作时间及其他工作条件 427
第五节 身份管理与惩戒处分 428
第六节 义务 432
第七节 培训与工作成绩评定 435
第八节 福利与利益保护 435
第九节 公务员团体 438
第四章 补则 443
第五章 罚则 445
地方财政法 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