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退休养老制度 1
一 古代官吏退休制度概说 1
(一)致仕条件 2
年龄条件 2
身体条件 4
官爵条件 4
(二)致仕待遇 5
皇帝“特恩” 5
依章供奉 6
升秩加衔 7
荫其子孙 8
定期“存问” 10
听朝朔望 10
冠带致仕 10
建阁入祠 11
(三)致仕归宿 11
返乡归养 11
留住京师 12
徙居他州 12
(四)致仕手续和管理机构 12
(五)致仕官作用 13
参知政事 13
带职致仕 13
改官致仕 14
复出任职 14
唐朝致仕制度 21
附录 21
宋朝致仕制度 22
明朝致仕制度 26
古代官吏品级制度 29
二 古代尊老养老礼仪制度概略 34
(一)养老对象 34
三老五更 35
殉国父祖 36
致仕官吏 36
(二)养老办法 37
养于乡 37
养于馆 37
养于学 38
养于观 38
(三)敬老典仪 39
听朝朔望 39
“月告存”制 39
“千叟宴”典 40
乡饮酒义 40
膳食之礼 41
扶杖礼法 42
减免租役 43
行孝之道 44
附录 51
《礼记》节录 51
《王杖诏书令》简 53
《孟子》节录 53
唐朝行“乡饮酒礼”记 63
明朝行“乡饮酒礼”记 64
中国现行退休养老制度 65
一 退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65
二 现行离休制度 71
(一)离休条件 71
时期条件 72
职业条件 72
供薪条件 72
年龄条件 72
生活待遇 74
政治待遇 74
(二)离休待遇 74
三 现行退休制度 77
(一)退休条件 77
年龄条件 78
工龄条件 78
身体条件 78
工残条件 78
工务条件 78
职称条件 79
(二)退休待遇 79
政治待遇 79
生活待遇 79
(一)退职条件 81
四 现行退职制度 81
(二)退职待遇 82
五 退休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82
(一)时期计发法 82
(二)工龄计发法 83
(三)病残计发法 83
(四)固定计发法 84
(五)保底计发法 84
六 退休养老金的经费来源 85
(一)政府列支 85
(二)企业列支 85
(三)社会筹支 86
(四)联合筹支 86
七 离休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87
(一)专管机构 88
(二)兼管机构 88
(三)同管机构 88
(四)自管机构 89
八 发挥离休退休人员的作用 89
(一)为领导搞好决策当参谋 90
(二)参加阶段性的中心任务 91
(三)开展科学技术咨询服务 91
(四)从事适宜的社会性工作 92
(五)撰写回忆录和党史资料 93
九 现行退休养老政策法规 94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94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97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98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03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07
附录一 111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11
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116
附录二 121
台湾公务人员退休法 121
台湾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 124
台湾公务人员抚恤法 131
十 现行退休养老制度改革探讨 134
在机构改革中积极做好干部的离退休工作 134
认清新形势 探求新对策 138
建立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科学管理新体制的构想 147
为离退休干部“老有所为”广开门路 157
建立离退休费“多元一体”筹金制初探 164
外国退休养老制度 172
一 外国退休制度概要 172
(一)退休条件 173
年龄条件 173
工龄条件 178
身体条件 178
受保条件 179
(二)退休待遇 180
单一退休金制 180
复合退休金制 180
固定退休金制 181
浮动退休金制 181
转换退休金制 182
特种退休金制 183
(三)退休金计发办法 183
工资计发法 183
工龄计发法 184
年龄计发法 184
伤残计发法 184
时期计发法 185
综合计发法 185
(四)退休金的开支来源 186
政府筹金制 186
联合筹金制 186
由政府有关部门兼管 188
成立专职机构主管 188
(五)退休人员的管理机构 188
由专职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同管 189
(六)发挥退休人员的作用 189
成立咨询性组织,参与政府的决策 189
安排退休的高级领导干部改任他职,继续为政府效力 190
从事社会性工作,帮助政府拾遗补缺 190
从事轻度的生产劳动,继续为国家创造财富 190
成立退休组织,参加管理工作 191
二 西方国家退休养老制度综述 191
(一)退休方式 192
(二)退休年龄 193
(三)退休的工龄条件 195
(四)退休金的标准及计发办法 195
(五)退休者去世后退休金的处理 199
(六)退休金的增长办法 200
(七)退休金的来源 200
(八)退休人员的其他福利 201
(九)退休人员继续工作的有关规定 203
(十)退休工作的管理机构 204
三 外国军官退休制度综述 205
(一)退休条件 205
年龄条件 205
身体条件 207
其他条件 207
(二)退休待遇 208
政治待遇 208
物质待遇 209
(三)退休军官的管理机构 214
四 外国退休新政策 215
日本实行新的养老金制度 215
韩国实行敬老新政策 216
智利建立“养老储蓄金”新体制 216
美国政府推行公务员退休新制度 217
瑞典王国实行养老保险新制度 226
新加坡公务员退休新制度 228
五 外国退休人员的再业政策 232
东欧一些国家鼓励退休人员继续工作 232
前南斯拉夫的“元老院” 233
前联邦德国老年专家援外服务中心 234
日本变退休为“转业” 236
美、英、法、德、日对退休公务员兼职的规定 237
六 外国优老敬老办法 239
前苏联优待照顾老干部老战士 239
匈牙利老干部退休后的待遇 240
新加坡的敬老活动 242
瑞典的老年社会福利 243
前联邦德国的敬老协会 244
七 外国民办或官办的养老设施 246
美国的养老形式 246
东京为老人开设无线电呼救服务 249
前联邦德国建立老人紧急电话服务系统 249
新加坡创办“托老所” 250
古巴开设“老人院” 250
前捷克斯洛伐克的最大养老院 251
美国老年人大学的兴起 253
前联邦德国办起“第三年岁大学” 254
附录 256
苏联国家退休金法 256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退休金法 271
前南斯拉夫的退休制度(节录) 285
英国退休与抚恤制度(节录) 287
美国退休与抚恤制度(节录) 288
法国退休制度(节录) 290
前联邦德国退休制度(节录) 292
日本退休年金制度(节录) 294
韩国退休年金制度(节录) 297
泰国退休与抚恤制度(节录) 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