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调整范围 3
1 期货市场的边界及期货法的调整范围 3
1.1 厘清期货市场边界的法律意义 3
1.2 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下的期货市场与中远期市场 4
1.3 多层次资本市场下的期货市场与证券市场 7
1.4 我国期货立法的解决方案 9
2 《期货法》调整范围国际比较研究 18
2.1 新加坡 18
2.2 澳大利亚 25
2.3 韩国 36
2.4 美国 37
2.5 比较研究结论 44
3 如何定义期货交易 46
3.1 期货交易定义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46
3.2 典型场内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及期货交易定义的方法 49
3.3 国外立法对期货交易的定义 52
3.4 结论 57
4 期货立法体例 59
4.1 法典的名称 59
4.2 立法体例 61
4.3 我国期货立法体例 62
第二部分 相邻市场立法与监管协调 65
5 期货市场与远期市场监管与立法的协调 65
5.1 学界关于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的学说 65
5.2 期货立法与监管为什么要把期货合约(交易)与远期合约(交易)区分开来 72
5.3 各国关于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区分的立法 75
5.4 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的外在特征与功能比较及区分方法选择 77
5.5 结论 82
6 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监管与立法的协调 84
6.1 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的重叠及监管冲突 84
6.2 冲突解决的路径及方法——证券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分 88
6.3 结论 90
7 期货交易与其他场外近似衍生品的区分 91
7.1 对冲即将到期合约与期货合约 91
7.2 杠杆合约与期货合约 92
7.3 嵌入衍生合约的混合工具与期货合约 93
7.4 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94
7.5 期货合约与结构性产品 113
第三部分 期货市场 119
8 期货交易所 119
8.1 交易所的定性及功能定位 119
8.2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交易场所 121
8.3 交易所章程的审核及效力 122
8.4 组织形式 123
8.5 “交易所”或类似名称的使用 124
8.6 交易所的收入分配 125
8.7 交易所人事任免 126
8.8 交易所产品上市规则 131
8.9 对异常情况的监控与处置 135
8.10 行情信息发布及专属权 136
8.11 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效力 137
8.12 会员制交易所的性质 140
8.13 交易所纪检机构 142
9 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 145
9.1 2008年金融危机前场外市场 146
9.2 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场外市场 154
9.3 结论 161
10 交易所去互助化改革及其治理结构 162
10.1 交易所去互助化与集团化 162
10.2 去互助化后交易所的治理结构 165
10.3 推动期货(证券)交易所去互助化改革的动因 168
10.4 去互助化后交易所自律职能与自律体制重构 168
11 衍生交易场内化——以美国衍生市场监管历史为例 171
11.1 期货交易场内化及联邦立法与监管 172
11.2 金融衍生交易场外化运动及监管放松 179
11.3 监管改革——柜台衍生交易场内化 189
11.4 结论 191
第四部分 国际比较研究 197
12 错误销售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研究 197
12.1 错误销售的定义及其风险 199
12.2 投资产品销售商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203
12.3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比较 205
12.4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 222
12.5 我国有关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立法与司法 227
12.6 我国投资适当性制度完善建议 242
13 新加坡与美国场外非法期货交易法律规制比较 244
13.1 非法场外期货交易的定义及主要特征 244
13.2 非法场外期货交易产生的原因分析 246
13.3 非法场外期货交易的分类 247
13.4 非法场外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248
13.5 非法场外期货交易的法律规制 249
13.6 新加坡场外非法期货交易的法律规制 250
13.7 美国对场外非法期货交易的法律规制 254
14 两种立法体例下证券现货与期货市场交易监管与立法的协调——澳、新、韩、美四国比较 260
14.1 澳大利亚 260
14.2 新加坡 265
14.3 韩国 269
14.4 美国证券与期货分别立法情况下证券与期货合约的认定及法律规范 270
后记 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