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上》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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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奥)阿尔弗雷德·菲德罗斯,斯特凡·菲罗斯塔,卡尔·策马内克
  • 出 版 社:北京:商务印书馆
  • 出版年份:1981
  • ISBN:6017·1
  • 页数:384 页
图书介绍:

上册 1

第一卷 国际法的基础和发展 5

第一章 国际法的概念 5

第二章 国际法的社会学的基础 10

第一节 国家的众多 10

第二节 国家的主权 11

第三节 国家的往来 15

第四节 一致的法律原则 18

第三章 国际法的理念 19

第一节 法律的理念 19

第二节 国际法的基本规范问题 25

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理念 34

第四章 国际法、国际道德和国际习惯 40

大纲 41

第五章 国际法的历史 41

第一节 西亚(近东) 45

第二节 地中海地区 47

第一目 希腊诸城市国家和波斯帝国 47

第二目 希腊化的东洋文明诸国和罗马共和国 49

第三目 罗马帝国、波斯帝国和野蛮民族 52

第三节 欧洲的基督教国际社会 57

第一目 日耳曼民族的移居和西罗马 57

第二目 基督教社会的两个罗马帝国 61

第三目 西方的基督教国际社会 66

第四目 东罗马国际社会和拜占廷的一些信奉正教的继承国 74

第四节 阿拉伯哈里发、伊斯兰国际社会和土耳其帝国 77

第五节 欧洲的列国体制和“古典国际法” 81

第六节 美国革命、法国革命和工业革命以后的国际法 87

第七节 印度的列国体制 100

第八节 东亚(中国和日本) 103

第九节 世界的列国体制和普遍国际法 107

第六章 国际法学说 119

第一节 各种倾向 119

第二节 卢波尔德·冯·贝本堡和巴托尔 122

第三节 实定国际法通过西班牙伦理神学的奠基 123

第四节 格罗秀斯及其学派 126

第五节 纯粹的自然法学说 129

第六节 法律实定主义 130

第七节 最新的思潮 132

第八节 国际法的否定者 135

第七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 140

第八章 国际法的特性 153

第一节 中央机关的相对缺少 153

第二节 集体责任和部分个人责任 154

第三节 国际法需要补充 157

第四节 国际法义务原则上的相对性与共同义务的形成 158

第五节 个人的间接关系及其松驰 159

第六节 国际法的个人主义性和社会性国际法的萌芽 161

第七节 国际法主体的相对稀少性 162

第八节 强行的和柔性的国际法规范 163

第九节 一般的和特殊的国际法 164

第十节 善意原则与权利滥用 164

第十一节 实效原则及其界限 166

第十二节 人道原则 168

第十三节 国际法的体系 169

第十四节 国际社会的宪法 170

(甲)学说 172

第一节 一般国际法规范 172

第一目 国际法上的习惯法 172

第二卷 一般国际法 172

第一章 国际法的渊源 172

(乙)国际惯例 174

(丙)普遍的和特殊的国际习惯法 175

第二目 协约 178

(甲)协约的概念和本质 178

(乙)协约的缔结和废除 180

(丙)协约的对人效力范围 181

一、概论 181

二、开放性的协约 182

第三目 一般法律原则 183

(甲)一般法律原则的本质 183

(乙)一般法律原则的引用 186

第四目 判例和学说 188

(甲)条约与国际习惯法 189

第五目 国际法上的条例 189

第六目 国际法渊源的等级 189

(乙)条约相互间 190

(丙)一般法律原则的地位 192

(丁)国际法中有缺漏吗? 192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法律行为 193

第一目 单方的法律行为 193

第二目 多方的法律行为 196

(甲)国际法上的条约的形式 196

(乙)缔结条约的机关 197

一、概论 197

二、国会的协同 198

三、现行的惯例 202

(丙)缔结条约的各种程序 203

一、按照一般国际法 203

二、保留 205

三、按照国际联盟盟约和联合国宪章 206

(丁)意思的一致和意思的瑕疵 208

(戊)条约的内容 211

(己)国际法上的条约的解释 213

(庚)国际法上的条约的解除 216

一、概论 216

二、履行不能 217

三、由于不履行而解除 218

四、“情事不变”原则 220

(辛)国际法上的条约的修订 224

(壬)为第三国利益的条约和对第三国施加义务的条约 225

(癸)教廷条约 228

第三节 国际法规范的实施 228

第一目 间接执行 228

第三目 国际法上的监督 229

第二目 直接执行 229

第二章 国际法秩序的效力范围 230

第一节 关于人的效力范围(国际法的主体) 230

第一目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230

(甲)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 230

(乙)积极的国际法主体和消极的国际法主体 231

(丙)持久的国际法主体和临时的国际法主体 231

(丁)原始的国际法主体和嗣后加入的国际法主体 231

(戊)自治的国际法主体和非自治的国际法主体 232

(己)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 232

(庚)一般的国际法主体和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233

(辛)国际法主体和国际的私法主体 233

第二目 国家 234

(甲)主权国家 234

(乙)具有部分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 238

(丙)主权国家的分类 240

(丁)英联邦的各国 241

(戊)永久中立国和协定中立国 242

(己)梵蒂冈市国家 245

第三目 国家联合 247

第四目 教廷 247

第五目 武装对抗者和叛乱者 249

(甲)武装对抗的国际法要件 249

(乙)武装对抗者在被承认以前和以后 250

(丙)承认武装对抗者的方式 253

(丁)叛乱者和享有有限权利的武装对抗者 253

(戊)内乱中敌对行动的限制 254

第六目 委任统治地和托管领土 255

第七目 主权的马耳他骑士团 258

第八目 (昔日的)的里雅斯特自由领土 259

第九目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261

第十目 个人 262

第二节 关于时间的效力范围 270

第三节 关于事物的效力范围 271

第四节 关于空间的效力范围 273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 273

第一节 国际法上基本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273

第二节 各个基本权利 275

第一目 政治独立的尊重 275

(甲)这个原则的由来 275

(乙)国家豁免权 278

一、国家作为最高权和私权的持有者 278

二、军舰和军队 281

三、军用飞机 283

四、在外国的其他国家机关 284

五、国家元首 286

第二目 领土最高权的尊重 287

第三目 荣誉的尊重 289

第四目 关于往来的基本权利 290

第四章 国家效力范围在国际法上的划定界限 290

第一节 各种国家效力范围 290

第二节 国家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国家的成立、承认和消灭) 293

第一目 概论 293

第二目 国家在被承认前的地位 295

第三目 国家的承认 297

第四目 国家的连续性 300

第五目 国家的消灭 303

第六目 国家的继承 304

(甲)国家继承问题 304

(乙)对领土前主的条约的继承 306

(丙)领土前主的国民和国家财产 308

(丁)国家债务的继承 310

一、财政债务 310

二、行政债务 312

(戊)赔偿义务和赔偿请求权的继承 313

(己)对国家变更前所取得的私权利的尊重 315

第三节 国家在空间上的支配范围 318

第一目 国际法上的领土权利 318

第二目 领土主权与领土最高权 320

第三目 国家领土 324

(甲)狭义国家领土的国际法上的境界 325

(乙)领海 330

(丙)海底和海底下土 336

第四目 船舶和航空机 337

第五目 航空岛 339

(甲)原始占领 340

第六目 海底电线 340

第七目 领土主权的取得 340

(乙)时效取得 344

(丙)割让 346

(丁)裁判授与 348

第八目 领土主权的丧失 349

第九目 领土主权的限制 349

一、积极的国家地役权 350

二、消极的国家地役权 350

第十目 公海 354

第十一目 未经占领的陆地领土(无主土地) 355

第十二目 国际共同的领土 356

第十三目 南极地方的国际法地位 357

第十四目 宇宙空间 359

(甲)国籍的取得 365

第一目 国际法对国籍的限定 365

第四节 国家对人的效力范围 365

(乙)国籍的证明 373

(丙)国籍的丧失 373

第二目 法人的国籍 375

第三目 昔日的事实上的国民(被保护民) 376

第四目 属人最高权 377

第五目 船舶和航空机的国籍 379

第五节 国家对事物的效力范围 380

下册 385

第五章 国际法社会的机关 385

第一节 国家的机关 385

第一目 中央机关 385

第二目 外交代表 389

(甲)外交往来 389

(丙)外交代表的选择 390

(乙)外交职能 390

(丁)外交使节的开始和终止 392

(戊)外交代表的等级 393

(己)外交特权 395

一、不可侵犯权 395

二、豁免权(治外法权) 396

三、豁免权的例外 400

(一)行政强制 400

(二)裁判行为 401

(三)强制执行 404

四、不受接受国少数几类法规的拘束 406

五、书信和电报权 407

六、礼拜堂权 407

七、外交代表在第三国中的地位 408

(庚)领事 409

(辛)武装力量 414

第三目 国际法上的代理 415

第二节 国际社会的机关 416

第一目 概论 416

第二目 制定国际法规范的创立机关 417

第三目 裁判机关 418

第四目 调查机关和调停机关 419

第五目 政治性的行政机关 420

第六目 非政治性的行政机关 420

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联合 421

第一节 概念和分类 421

第二节 非政治性的、有组织的国家联合 422

第三节 以平等为基础的、政治性的、有组织的国家联合 423

第四节 超国家的国家联合 425

第一目 概论 426

第五节 以不平等为基础的国家联合 426

第二目 保护关系 427

第三目 保护 428

第四目 准保护关系 430

第七章 国际法上的有关外国人地位的法律 430

第一节 概论 430

第二节 对外国人的接纳 432

第三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433

第一目 主导原则 433

第二目 外国人的权利能力 435

第三目 对既得的私权利的尊重 436

第四目 自由权利 440

第五目 诉讼方法 442

第六目 免受攻击的保护 442

第四节 对外国人的驱逐 443

第七目 经济上的有关外国人地位的法律 443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及其结果 445

第一节 国家为自己的过失所负的责任 445

第一目 原则的由来 445

第二目 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的主体和客体 446

第三目 国际法上采取过失责任还是结果责任 449

第四目 国家为其有权机关所负的责任 452

(甲)国家为其立法者所负的责任 456

(乙)国家为其行政机关所负的责任 457

(丙)国家为其法院所负的责任 458

第五目 国家为一个一般的事实上权力所负的责任 461

第二节 国家为他人的过失所负的责任 462

第一目 国家为其无权机关所负的责任 462

(甲)为一个附属国所负的责任 464

第三目 国家为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责任 464

第二目 国家为成功的革命集团所负的责任 464

(乙)为一个通常的国家所负的责任 466

(丙)为一个国际组织所负的责任 467

第四目 为私人实施的不法事实所负的责任 469

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责任 472

第四节 赔偿 474

第一目 主导原则 474

第二目 赔偿的种类 476

(甲)恢复以前的状态 476

(乙)赔偿损害 477

(丙)利息 480

(丁)满足 481

(戊)战争的损害赔偿 483

第三目 受害的私人的国籍 483

第四目 对赔偿请求权的处分 488

第五目 违法性的排除 490

第六目 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492

第九章 争端的和平解决 493

第一节 外交方法 493

第一目 国家间的争端 493

第二目 各国与天主教会之间的争端 494

第二节 斡旋、调停、调查程序和调停程序 495

第三节 法律争端和利益冲突 496

第四节 利益冲突的解决 497

第五节 法律方法 500

第一目 仲裁协约 500

第二目 仲裁的程序 502

第三目 仲裁裁决的无效和程序的再开 502

第一目 报复 504

第二节 自助的种类 504

第十章 一般国际法的制裁 504

第一节 自助、援助权和援助义务 504

第二目 报仇 505

第三目 紧急防卫(正当防卫) 507

第四目 自卫 509

第五目 战争 512

(甲)战争的概念 512

(乙)攻击战争和防御战争 514

(丙)许可的战争和禁止的战争(战争权) 516

一、在国际联盟盟约以前 516

二、根据国际联盟盟约 518

三、根据凯洛格公约 519

第一节 一般理论 521

第一目 战争的开始和终止 521

第十一章 战争法 521

第二目 战争的主导原则和狭义的战争法 523

第三目 战争法的渊源 524

第四目 战争状态的一般法律后果 529

第五目 战斗定员(合法的战斗员) 530

第六目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532

(甲)概论 532

(乙)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 534

(丙)战俘 536

(丁)平民 539

第七目 战区 540

第八目 战争法的制裁 542

(甲)个人责任 542

(乙)集体责任 543

第一目 禁止的战斗方法 544

(甲)禁止的武器 544

第二节 陆战法 544

(乙)免受攻击的人 545

(丙)免受攻击的物体 545

(丁)军略和诈术 547

第二目 战时占领 547

(甲)战时占领的事实 547

(乙)占领者的权利和义务 548

第三节 战时有关外国人地位的法律(经济战) 553

第一目 经济战 553

第二目 针对敌国平民的各项措施 555

第四节 海战法 556

第一目 海军 556

第二目 海战中禁止的战斗行为 557

第三目 海上捕获权 559

(甲)原则 559

(乙)例外 560

(丙)捕获程序 562

(丁)对敌性商船的破坏 563

第五节 空战法 564

第一目 空中轰炸 564

第二目 空中捕获权 567

第十二章 中立法 567

第一节 古典的中立法 567

第一目 中立的概念 567

第二目 中立的开始和终止 568

第三目 中立法的渊源 568

第四目 交战国对中立国的义务 570

第五目 中立国对交战国的义务 571

(甲)不支持的义务 571

一、原则 571

二、例外 572

一、对交战国行为的防止 573

(乙)防止的义务 573

(一)海上避难 576

二、例外 576

(二)军队的拘禁和战俘列车的通过 579

三、对私人行为的防止 579

(丙)公平的义务 582

(丁)容许的义务 584

一、对中立国国家财产的侵害 584

二、中立国国民的地位 585

三、捕获法 586

(一)封锁 586

(二)战时禁制品 588

(三)敌性的(违反中立的)援助(准禁制品) 590

(四)护航 592

(五)捕获程序 592

第一目 国际联盟中的中立 595

第六目 中立法的制裁 595

第二节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中立法 595

第二目 根据凯洛格公约的中立 596

第三目 非交战状态 597

第三卷 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的宪法 598

第一章 国际联盟 598

第二章 联合国组织 600

第一节 联合国组织的成立 600

第二节 联合国组织的名称、宗旨和主要原则 600

第三节 联合国组织的管辖范围 603

第四节 加入联合国组织的许可 609

第五节 会员资格的终止 611

第六节 联合国组织的机关 612

第一目 大会 613

第二目 安全理事会 618

第三目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623

第四目 托管理事会 624

第五目 国际法院 625

第六目 秘书处 627

第七目 专门机关 629

第七节 非会员国 630

第八节 联合国宪章的解释 632

第九节 宪法的修正和变化 633

第十节 联合国组织的法律性质 633

第十一节 联合国组织和少数其他国际组织的特权 635

第十二节 区域协定 640

第一目 政治性区域组织 641

(甲)美洲国家组织 642

(乙)阿拉伯国家联盟 643

(丙)西欧联盟 644

(丁)欧洲理事会 646

第二目 区域性防御组织 647

第三章 国际社会组织化以来国际法最重要的革新 651

第一节 武力自助的禁止 651

第一目 原则 651

第二目 禁止武力的限度 654

第二节 对于人的保护 659

第一目 奴隶和强制劳动 659

第二目 少数民族 661

第三目 人权 664

第四目 无国籍人和其他难民 674

第五目 劳工的保护 677

第三节 民族自决权 679

第四章 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的职能 681

第一节 一般法规的制定 681

第一目 联合国组织的调停程序 683

第二节 争端的解决 683

第二目 争端的司法裁判 685

第三目 根据波哥大和西方条约的区域公约和平解决争端 692

第四目 欧洲理事会各国之间的争端的解决 694

第五目 国家或者个人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争端的解决 694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行政 696

第一目 直接行政 697

第二目 超国家的行政 701

第三目 间接行政 705

(甲)组织 705

一、行政联盟 706

二、专门机关 708

三、区域技术组织 711

一、概论 715

二、河流航行法 715

(乙)交通法 715

三、运河法 722

四、铁路法 723

五、汽车和道路通行法 725

六、航海法 726

七、海港法 729

八、空中交通法 730

九、通信法 733

(一)邮务交通 733

(二)电信交通 733

(丙)经济法 736

一、财务法 736

二、通商贸易 739

三、原料的分配 743

四、公海渔业 746

一、智力合作 747

(丁)文化法 747

二、技术合作 749

(一)原子能的和平使用 750

(二)技术援助 751

三、卫生组织 752

四、法律上的保护 755

(一)在民事诉讼中 755

(二)在刑事诉讼中 756

1.奴隶买卖 757

2.妇女和儿童买卖 757

3.猥亵出版物的传播 758

4.伪造货币 758

5.灭绝民族 759

7.引渡和通过引渡 760

6.国际法上的犯罪 760

第四节 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的制裁 761

第一目 联合国会员国权利的停止和取消 761

第二目 联合国的强制办法 763

(甲)概论 763

(乙)权利主张的实行 764

(丙)安全理事会的防止性和镇压性的强制办法 765

(丁)根据区域组织决议的强制办法 769

(戊) 根据联合国大会建议的强制办法 770

(己)联合国组织的强制办法的限度 770

(庚)在联合国组织内部有中立吗? 771

一、在安全理事会强制程序场合的中立 772

二、在安全理事会强制程序以外的中立 773

第五章 联合国宪章与一般国际法 774

第六章 回顾和前瞻 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