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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
1、依法处理民事案件 2
2、此纠纷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3、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 4
4、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5
5、调解无效的,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6
第二章 管辖 8
1、被告的住所地是确定管辖的根据 8
2、对下落不明的人提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3、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一定的管辖 11
4、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是确定管辖的根据 13
5、不动产所在地是确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根据 14
第三章 审判组织 15
1、第一审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5
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实行陪审制 17
3、庭长参加审判,由庭长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 19
第四章 回避 21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必须回避 21
2、审判长有权决定鉴定人的回避 22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23
1、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24
2、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均系共同被告 25
3、原、被告房屋买卖纠纷中,对其主张权利的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6
4、未成年人放爆竹击伤过路人,其家长代为参加诉讼 27
5、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9
6、代理权限的授予或者变更,必须依法进行 30
7、委托代理人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 31
第六章 证据 32
1、书面遗嘱是认定遗嘱继承的根据 33
2、当事人有举证责任 34
3、法院有权调查取证 36
4、个人隐私证据不得公开出示 38
5、公证证明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9
6、书证应提交原件 41
7、视听资料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2
8、证人作证,使法庭查明案情真相 43
9、对当事人的陈述应进行审查 45
10、通过科学鉴定,查明隐蔽瑕疵 47
11、勘验物证是查明案情的必要一环 48
12、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避免重大损失 50
第七章 期间、送达 51
1、民事诉讼应遵守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51
2、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误期限可申请顺延 53
3、送达诉讼文书须有送达回证 55
4、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可代收诉讼文书 56
5、当事人拒收不影响法院送达 58
6、委托外地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59
7、通过部队政治机关转交诉讼文书 60
8、劳改单位转交诉讼文书 61
9、有关单位应及时转交诉讼文书 62
10、对下落不明者,公告送达 64
第八章 调解 65
1、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65
2、法院邀请有关基层单位参加调解,这对解决纠纷有利 66
3、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调解不发生法律效力 68
1、采取财产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 69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69
2、人民法院裁定儿子先予执行给付母亲赡养费 70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71
1、被告无故不到庭的,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71
2、哄闹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3
3、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指使者和伪证者都要负法律责任对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77
4、信用合作社拒绝按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拨存款受到处理 80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81
当事人应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81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83
经申请可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84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86
1、原告的起诉附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6
第二编 审判程序 86
2、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88
3、原告起诉后,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89
4、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90
5、被告坚持离婚,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 91
6、被告因故未能到庭,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93
7、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应裁定中止诉讼 94
8、追索赡养费案件,原告死亡,应裁定终结诉讼 96
9、案件部分事实如已查清,法院可先作部分判决 96
10、原告请求没有根据应裁定驳回起诉 98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99
1、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99
2、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向人民法院起诉 100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101
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101
2、超过法定上诉的期限,应作申诉处理 102
3、当事人可向原审法院提出书面上诉状 104
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 105
5、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6
6、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 107
7、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109
8、在第二审法院宣判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110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111
1、丈夫失踪多年妻子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应告知当事人按普通程序另行起诉 111
2、公民不服选民资格的决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12
3、法院可根据失踪人失踪多年的情况,可宣告失踪人死亡 114
4、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可以撤销原判决 116
5、根据公民的申请,法院经过审理可以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117
6、认定财产无主,应按法律规定进行 118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119
1、发现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119
2、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20
3、审判长枉法裁判,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123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124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 124
2、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125
1、汇票灭失,可依法申请公示催告 127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127
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28
1、集体企业资不抵债,可依法申请破产 128
2、法院在执行中对不足清偿同一顺序中申请人要求的,应按比例分配执行 130
第三编 执行程序 132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132
1、基层法院行政隶属关系变更后原终审判决应由哪个法院执行? 132
2、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是否可以驳回? 133
3、强制执行应当由执行员进行 134
4、单位必须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办理 136
5、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应把执行结果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137
1、这笔欠款如何追还? 139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39
2、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一方如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141
3、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142
4、这份判决书能否提出申请执行? 143
5、本案执行措施不当 144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146
1、实施执行措施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146
2、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先作出裁定 147
3、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149
4、本案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150
5、这批被查封的服装可以变卖 151
6、被执行人应当交付这件特定物 152
7、对非法强占的房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153
8、法院可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155
9、法院不能通知银行划拨公交公司的帐面存款 157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158
1、本案可以中止执行 158
2、被赡养的权利人死亡,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159
3、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160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62
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 162
1、审理涉外案件,应首先适用特别规定 162
2、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同中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实行诉讼权利对等原则 164
3、民事的司法豁免权是相对的 165
4、外国人在我国诉讼,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167
5、外国人在我国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168
第二十五章 管辖 169
1、对涉外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法行使管辖权 170
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 171
1、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采取法律规定的特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171
2、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诉讼期间法律有特别规定 173
第二十七章 财产保全 174
1、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解除财产保全 174
2、在涉外财产保全中,可以对保全的财产实行监督 176
第二十八章 仲裁 177
1、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177
2、涉外仲裁中的诉讼保全,由人民法院裁定 178
3、对涉外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执行 180
第二十九章 司法协助 181
1、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相请求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181
2、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由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183
3、我国人民法院可依法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并予以执行 184
刑事诉讼法案例 187
第一编 总则 187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187
1、反革命分子不多了,但是,“还有反革命” 187
2、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189
3、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191
4、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专门机关的专门权力 193
5、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194
6、司法机关办案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97
7、各民族公民都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98
8、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 200
9、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般应公开进行 201
10、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203
11、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依法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205
1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7
13、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08
第二章 管辖 210
1、告诉才处理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10
2、反革命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12
3、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14
4、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15
5、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18
6、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220
7、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221
8、遇有管辖不明的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222
9、军人违反职责罪由军事法院管辖 223
第三章 回避 225
1、本人的近亲属与被告人有过利害关系,司法人员应自行回避 225
2、公安局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26
3、对申请回避决定驳回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27
4、被告人申请鉴定人回避 228
第四章 辩护 229
1、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 229
2、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230
3、辩护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231
4、辩护律师可依法查阅所办案件的材料同在押被告会见和通信 233
5、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 234
第五章 证据 235
1、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35
2、收集证据必须采用合法手段 237
3、证据不足,不能逮捕被告人 239
4、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当作证人证言使用 240
5、缺乏证据的指控不能成立 242
6、逮捕人犯必须经过批准 244
7、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 245
8、对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 247
9、群众有扭送现行犯的义务 248
10、拘留后有碍侦查的可暂不通知 250
11、发现不应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 251
12、质证是法庭核实证人证言的关键环节 252
13、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义务作证 253
第六章 强制措施 254
1、对被告人可以依法拘传 255
2、重大案件的讨论,检察院可派人参加 257
3、重大案件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58
4、人民检察院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严格审查 259
5、不批准逮捕的应立即释放 261
6、意见分歧可向上级机关提请复核 263
7、逮捕后有碍侦查的可暂不通知 264
8、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释放 266
9、发现违法情况应予纠正 268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269
1、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69
2、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271
第八章 期间、送达 273
1、法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273
2、因不可抗拒原因耽误期限有权申请延长期限 274
3、诉讼文书应依法准确送达 276
1、对于控告、检举,司法机关应主动迅速处理 277
第一章 立案 277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277
2、控告、检举要写成笔录,错告和诬告要加以区分 278
3、经审查公安机关可视其情况不予立案侦查 280
第二章 侦查 281
1、讯问被告人应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 281
2、传讯被告人应当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 282
3、侦查人员如何讯问被告人? 283
4、讯问聋哑被告人应请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286
5、讯问被告人的笔录应交被告人核对 286
6、询问证人应出示证件,应当个别进行 288
7、有意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290
8、侦查人员应依法进行勘验、检查 291
9、保护犯罪现场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293
10、勘验、检查必须持有证明 294
11、对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可通知亲属到场 295
12、对同案件有关人员可以进行人身检查 297
13、在勘验、检查后应制作笔录 299
1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勘验可以要求复验、复查 301
15、进行必要的侦查实验,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303
16、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及隐藏罪犯、罪证的人进行搜查 305
17、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是法定的义务 307
18、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 308
19、搜查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09
20、搜查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然后由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311
21、可用作证据的物品、文件应当扣押 313
22、对扣押物品、文件,应查点清楚并开列清单 314
23、扣押邮件、电报应经公安、检察机关批准 315
24、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当及时退还 316
25、应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317
26、被告人有权请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318
27、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辑令 320
第三章 提起公诉 321
1、林强耀盗窃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321
2、对龙亚七故意杀人罪的审查 322
3、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 323
5、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案件 324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讯问被告人 324
6、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依法提起公诉 325
7、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可依法免予起诉 326
8、被免予起诉的被告应立即释放 327
9、被告人对于免予起诉的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 328
10、不认为犯罪的不予起诉 328
第三编 审判 330
第一章 审判组织 330
1、自诉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30
2、合议庭评议有分歧,应少数服从多数 331
3、重大、疑难案件,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32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333
1、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334
2、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重新勘验、鉴定 335
3、庭前准备要充分,审理案件才顺利 336
4、个人隐私案件不宜公开审理 338
5、本案要不要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339
6、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340
7、审理公诉案件的全部活动应写成笔录,由有关人员签名 342
8、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开庭审判 344
9、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撤诉 345
10、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 346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347
1、被告人依法享有上诉权 347
2、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 349
3、上诉应遵守法定的上诉期限 350
4、上诉状和案卷材料应按法定程序移送 352
5、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353
6、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贯彻全面审查的原则 354
7、第二审人民法院应按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355
8、原判事实不清的案件,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57
9、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58
10、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359
11、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应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361
12、处理对裁定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 362
13、对于原判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的方法 363
14、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 365
15、对于终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抗诉 367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369
1、死刑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69
2、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 371
3、复核死缓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72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372
1、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诉权 373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须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75
3、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377
第四编 执行 379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交付执行 379
2、已宣判被告无罪就应立即释放 380
3、对应判处死缓减刑的执行 381
4、判处死刑的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依法改判 382
5、执行死刑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384
6、对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 385
7、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可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387
8、对有期徒刑缓刑的执行 388
9、对被判处管制的执行 389
10、对被判处罚金的执行 390
11、对没收财产的执行 391
12、对罪犯又犯新罪的执行 392
13、对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执行 392
14、对申诉的执行 393
15、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实行监督 394
行政诉讼法案例 397
第一章 总则 397
1、人民法院应正确处理行政案件 397
2、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398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399
4、审判人员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401
第二章 受案范围 402
1、不服行政拘留处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403
2、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因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404
第三章 管辖 405
1、海关处理的案件,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05
2、倪某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06
3、对公安局处罚不服,可向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自己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407
4、石某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08
5、此案应由最先收到起诉书的法院受理 409
6、审判员集体回避,案件由谁受理? 410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411
1、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411
2、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413
3、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414
4、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416
5、行政诉讼中的指定代理人 418
6、行政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 420
7、行政诉讼中的代理律师 422
1、不服食品卫生管理行政处罚案 424
第五章 证据 424
2、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 427
3、某石化总厂拒交排污费案 428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431
1、应正确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431
2、复议机关应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复议,然后作出决定 433
3、应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36
4、因不抗力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437
5、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 439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441
1、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41
2、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42
3、及涉隐私的行政案件不公开审理 443
4、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444
5、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45
6、王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书被罚款 447
7、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48
8、申请撤诉的,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449
9、地方性法规是审理本地区行政案例的依据 450
10、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不能作为审判依据 451
11、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 453
12、违纪、违法的案件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54
13、因特殊情况不能审结的,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时间 455
14、事实清楚的二审行政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456
15、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应再审 457
16、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检察机关有权抗诉 459
1、县环境保护管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61
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被强制执行 462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464
1、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 464
2、应责令重大过失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让其赔偿部分损失 466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468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68
第八章 执行 470
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 471
3、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 473
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