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宣布约法八章(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1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一九四六年四月二十三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 3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根据中共中央华北局对施政方针的建议经一九四八年八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布) 5
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一九四七年四月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 16
毛主席在北平各界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三日) 19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今年选举工作的训令(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六日训字第三号) 19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驻会委员会 政府联合通知(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21
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大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摘要)(一九四六年四月四日) 22
“解放日报”社论:民主团结的大会(庆祝陕甘宁边区三届一次参议会胜利闭幕) 24
陕甘宁边区政府暂行组织规程(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四月九日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常驻议员会 政府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 26
张家口市参议会选举暂行条例(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三月十八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胜民行字第二十六号令修正) 34
张家口市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三月十八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胜民行字第二十六号令修正) 37
张家口市政府组织条例(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胜民行字第三十一号令修正) 39
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八月十六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43
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规程(华北人民政府制定,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月公布) 47
关于华北大工矿区行政区划与设立行政机构的决定(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八月十日) 56
中共中央华北局发布“建立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一九四九年十月) 58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一九四九年二月) 61
北平市第一届各界代表会组织条例(一九四九年八月) 64
“新华社”社论:迅速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67
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改革区街政权组织及公安局派出所的决定(一九四九年六月三十日) 7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区街组织的指示(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六月十七日民秘字第二二七一号) 73
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一九四七年四月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 76
内蒙古自治政府关于充实政府机构等通令(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号) 79
内蒙古自治政府关于村选指示(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四月十一日第九号) 82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 84
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三日通过) 85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调剂土地确定地权的布告(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九月第七号) 88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保护工商业的布告(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四号) 90
中共东北中央局关于保护新收复城市的指示(一九四八年六月十日) 91
哈尔滨市公有土地出租暂行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处一九四八年十月十四日开始试行) 95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处一九四八年十月十四日经批准试行) 97
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一九四九年五月十六日) 102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四九年六月二十日) 103
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华北人民政府制定,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六月十一日颁布) 106
陕甘宁边区商标注册暂行办法(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八月×日颁行) 108
哈尔滨市优待专门技术人员暂行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一九四八年五月七日工商字第三十二号公布施行) 111
华北区奖励科学发明及技术改进暂行条例(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华北人民政府秘总字第二十九号令颁布) 113
华北人民政府民政部关于继承问题的解答(一九四九年二月) 114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一九四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 116
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婚姻问题的解答(一九四九年四月十三日) 118
“新华社”短评:正确执行劳资两利方针(一九四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121
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一九四八年八月中国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 123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关于职工运动当前任务决议案中几个问题的说明(一九四八年九月) 134
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一九四八年八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 141
华北人民政府同意华北第一届职工代表会议建议关于在国营、公营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决定(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八月十日) 145
附:华北第一届职工代表会议关于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决定 145
陕甘宁边区政府规定废除煤矿生产大班制办法(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发布) 149
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统一公营企业及机关学校战时工薪标准的指示(一九四八年三月十日发布) 150
华北区年老病弱退职人员待遇办法(华北人民政府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公布) 154
哈尔滨市工厂机械安全改进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一九四九年六月十六日劳安字第二十四号公布施行) 155
东北行政委员会为颁布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令(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劳字第一号) 157
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 158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处理劳资关系问题的三个文件(一九四九年七月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上通过) 165
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惩处战争罪犯命令(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一日) 175
北平市国民党特务人员申请悔过登记实施办法(一九四九年三月十一日) 176
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一九四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178
华北人民政府解散所有会门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四日秘总字第二号) 179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晋察冀中央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晋察冀军区联合布告(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一月) 180
晋冀鲁豫边区破坏土地改革治罪暂行条例(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五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 182
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一九四七年五月六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 184
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一九四八年一月十日) 186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的布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一九四八年四月十三日秘字第二十号) 188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赌博的指示(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公安字第四号) 189
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七月十六日社政字第五十号) 190
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一九四九年三月九日金字第三号) 192
华北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华北人民政府制定,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布) 193
东北军区司令部 东北行政委员会布告(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八月十五日东联字第三号) 195
河南省人民政府军区保护铁路补充指示(一九四九年九月九日) 196
东北解放区森林保护暂行条例(一九四九年七月) 198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禁止居民放野火的通令(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四月十三日第一号) 201
华北人民政府为通报重大案件量刑标准 201
东北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一九四八年一月一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 204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一九四八年一月六日颁布) 207
太原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特别法庭暂行办法(草案)(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七月一日) 210
华北人民政府为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规定通令(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法行字第四号) 212
华北人民政府为各级司法委员会改为裁判研究委员会通令(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法行字第六号) 213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法行字第九号训令) 214
北平市人民法院组织概况 215
北平市人民法院看守所组织规程 218
华北人民政府为估定囚粮额数,取消讼费及区村介绍起诉制度的通令(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行字第七号) 220
华北人民政府为清理已决及未决案犯的训令(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法行字第一号) 221
华北人民政府为贯澈清理积案,并研究减少积案办法的训令(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法行字第十七号) 226
华北人民政府为确定刑事复核制度的通令(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法行字第七号) 228
内蒙古自治政府关于确定死刑审核及上诉制度的命令(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号) 229
北平市人民法院请示诉讼当事人双方均在解放区但不在同一地区之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及华北人民政府的指令(一九四九年九月) 231
北平市人民法院改正民事案件上诉期间及使缠讼者赔偿对方损失两项问题的请示和华北人民政府的指令(一九四九年十月六日) 232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