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基本理论 1
第一节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概念与意义 2
一、人格要素概念的界定 2
二、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概念 27
三、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意义 33
第二节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经济根源与学说 37
一、形象经济 37
二、形象的经济学效应及其推动作用 40
第三节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对人格权保护提出的要求 43
一、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推动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民法保护 43
二、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进行保护是人格权发展的新表现 49
第四节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基本原则 55
一、自愿原则 56
二、有偿原则 60
三、利益平衡原则 62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4
第二章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与保护之实证分析 67
第一节 从几起典型案例看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进行规制与保护的必要性 68
一、从实践上看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纠纷产生的社会影响 68
二、从审理此类案件遇到的障碍看规制的必要性 74
第二节 从司法实践看传统人格权法处理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纠纷的先天不足 77
一、传统民法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对立 77
二、传统人身权法的功能——保护自然人的精神利益 80
三、传统人格权法产生的语境及价值取向 83
第三节 从个案处理过程看处理有关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保护问题的不利因素 87
一、观念问题 87
二、赔偿问题 89
第三章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规制和保护之理论分析 91
第一节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之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 91
一、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之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 92
二、公平竞争权与科斯定律 99
第二节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之保护的伦理学分析 101
一、人的伦理性 102
二、人格权的伦理内涵 105
三、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仍体现人的伦理价值 108
第三节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之保护的社会学分析 111
一、人的社会属性与社会秩序 111
二、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与社会和谐 113
三、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115
第四节 小结 116
第四章 两大法系及国际社会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之保护提供的制度借鉴 119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制度与判例 120
一、美国法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 120
二、英国法对姓名、形象等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 131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制度 137
一、德国法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 137
二、日本法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 147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50
一、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150
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进行保护的学说与判例 153
三、小结 156
第四节 国际社会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规制与保护之示范 157
一、WIP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关于商品化权的规定 157
二、对国际条约保护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评析 161
第五章 对我国大陆有关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与保护学说和制度设计模式之评价与思考 165
第一节 我国大陆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民法学说及评析 165
一、商品化权说及评价 166
二、商事人格权说及评价 176
三、知识产权说及评价 184
四、人格权说及评价 194
第二节 我国大陆当前有关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保护模式 200
一、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 200
二、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传统人格权法保护模式——精神损害赔偿模式 209
三、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财产权益保护模式 215
第三节 对在我国大陆存在的典型制度设计的评价 220
一、对王氏草案之相关规定的评析 220
二、对梁氏草案之相关规定的评析 226
三、对徐氏草案之相关规定的评析 230
四、对人大法工委草案之相关规定的评析 232
第四节 对未来保护模式的选择与制度设计的构想 235
一、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模式 235
二、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之保护的具体规制 248
中外文参考文献 255
后记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