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一 国际法之意义 1
二 国际法之性质 3
三 国际法之历史的发达 8
四 国际法之根据 25
五 国际法之渊源 27
六 国际法之分划 33
本论 37
卷上 实体法 37
第一编 国际法之主体 37
第一章 国家 37
第一节 国家与国际人格 37
第二节 国家与主权 38
第三节 国家之承认 41
第四节 国家联合 48
第五节 部分主权国 54
第六节 永久中立国 58
第七节 国际联盟 60
第八节 自治殖民地 66
第九节 特许殖民公司及教皇 68
第十节 国际人格之变更与消灭 73
第十一节 国家之继承 74
第二章 国家之基本的权利 77
第一节 基本权之概念 77
第二节 平等权 77
第三节 独立权 79
第四节 自保权 85
第五节 法权 88
第三章 国家之责任 90
第一节 国际责任之概念 90
第二节 国家之直接责任 91
第三节 间接责任 93
第四节 国家关于债务的责任 96
第二编 国际法之客体 99
第四章 领土 99
第一节 领土之概念 99
第二节 领土之范围 100
第三节 领土之构成部分 102
第四节 河川 102
第五节 领海 106
第六节 领空 115
第七节 国际地役 118
第五章 领土取得之方式 120
第一节 添附 120
第二节 时效 121
第三节 先占 121
第四节 征服 123
第五节 保护地与势力范围 124
第六节 割让 127
第七节 变相的割让 130
第六章 领土内外的法权 133
第一节 对于陆地上的人之法权…本国人 133
第二节 对于陆地上的人之法权…外人 140
第三节 对于陆地上的人之法权(三)享有治外法权之人 143
第四节 领事裁判权 147
第五节 对于港内及领水上船舶之法权 148
第六节 国家及于领土外的法权 150
第七节 犯人引渡 152
第八节 国家对于公海上的船舶之法权 155
第三编 国际交涉 159
第七章 国际交涉概说 159
第一节 谈判 159
第二节 公会或大会 160
第八章 条约 163
第一节 条约之概念 163
第二节 条约之形式 165
第三节 条约成立之要件 166
第四节 条约之批准 169
第五节 条约之解释 171
第六节 条约之终止 172
第四编 国际交涉机关 175
第九章 国家机关 175
第一节 元首 175
第二节 外交部长与外交部 176
第十章 外交代表 178
第一节 使馆制度 178
第二节 使节权 179
第三节 外交代表之等级 180
第四节 外交代表之就任 183
第五节 外交代表之职分 185
第六节 外交使命之终结 186
第十一章 领事 189
第一节 领事制度 189
第二节 领事之职任及其终结 190
第十二章 其他国际事务人员 193
第一节 非外交性质的特派员及行政委员 193
第二节 国际委员会及国际事务局 194
卷下 程序法 199
第五编 国际争议及其解决手段 199
第十三章 国际争议 199
第一节 国际争议之性质 199
第二节 争议解决之手段 200
第十四章 平和解决争议之方法 202
第一节 斡旋与调停 202
第二节 国际调查委员会 204
第三节 仲裁 205
第十五章 国际联盟与国际争议 211
第一节 国际联盟解决国际争议之原则 211
第二节 理事会及大会之审议报告 212
第三节 常设国际法庭之判理 214
第十六章 国际争议解决之强迫的手段 217
第一节 报复 217
第二节 报仇 218
第三节 平时封锁 219
第六编 战争 223
第十七章 战争概说 223
第一节 战争之概念 223
第二节 战争之开始 224
第三节 战争发生之效果 226
第十八章 战争法 234
第一节 战争法之概念 234
第二节 陆战法规 235
第三节 海战法规 268
第四节 空中战争法规 302
第十九章 中立法规 307
第一节 中立规则之发达 307
第二节 中立之性质 312
第二十章 交战国与中立国间之权利义务 316
第一节 中立规则之分类 316
第二节 中立国之主要的义务 317
第三节 交战国对于中立国之义务 324
第二十一章 交战国对于中立商务之限制 329
第一节 战时中立商务 329
第二节 战时禁制品 330
第三节 封锁 338
第四节 非中立的役务或敌性的帮助 348
第五节 临检搜索权及护送权 354
第六节 中立船之审检及破坏 358
第二十二章 战争之终局 361
第一节 战争终止之方式 361
第二节 和约 363
附录(英文) 1
(一)海牙国际争议平和解决条约 1
(二)国际联盟规约 12
(三)常设国际法庭组织法(附国际联盟关于设立此法庭之决议及议定书) 27
(四)关于战争及中立法规之国际文件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