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3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与适用 28
第一章 总则 28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 28
第二条 工会性质的规定 33
第三条 劳动者参加组织工会权利的规定 59
第四条 工会的活动准则、指导思想、章程及合法权益的规定 70
第五条 工会参与社会管理和协助政府工作的规定 80
第六条 工会基本职责的规定 90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社会建设的规定 133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展对外关系原则的规定 166
第二章 工会组织 180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组建原则的规定 180
第十条 工会组织体系的规定 184
第十一条 设立下级工会程序和组建的规定 189
第十二条 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规定 191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设立工会主席及工会专职人员的规定 192
第十四条 工会法人资格的规定 193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任期的规定 196
第十六条 基层委员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问题的规定 197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调动与罢免问题的规定 198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关系的规定 200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214
第十九条 工会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规定 214
第二十条 工会的代表权以及工会保护职工劳动合同权益的规定 226
第二十一条 工会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支持帮助与监督的规定 246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249
第二十三条 工会在“三同时”审查验收中的权利的规定 263
第二十四条 工会在出现危及职工安全的情况下行使监督权利的规定 266
第二十五条 工会享有对侵犯职工合法利益的问题享有调查权的规定 268
第二十六条 对工会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的规定 269
第二十七条 工会协助处理停工、怠工事件的义务的规定 271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权利以及参加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的规定 273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 276
第三十条 工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协助义务的规定 287
第三十一条 工会对职工的教育义务的规定 306
第三十二条 工会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规定 314
第三十三条 工会参与制定、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 319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工会采取适当方式通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的规定 325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330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问题的规定 330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定 336
第三十七条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338
第三十八条 基层工会的职权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与工会之间互相支持的关系的规定 343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产生的规定 344
第四十条 保障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活动时间和非专职委员参加工会活动的时间、待遇的规定 357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货币收入和福利待遇规定 358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362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用途和使用办法的规定 362
第四十三条 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工会经费支付令和强制执行的规定 374
第四十四条 工会经费独立原则以及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的规定 375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工会提供物质条件帮助的规定 380
第四十六条 保护工会的财产、经费和不动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380
第四十七条 保护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385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的规定 385
第六章 法律责任 390
第四十九条 工会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寻求保护方式的规定 390
第五十条 侵犯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法律责任的规定 392
第五十一条 对工会工作人员的岗位保护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398
第五十二条 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方式违反《工会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之规定 411
第五十三条 妨碍工会组织健全和工作开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413
第五十四条 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415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 416
第七章 附则 416
第五十六条 机关工会实施《工会法》的具体办法制定权的规定 416
第五十七条 本法生效时间及立法效力问题的规定 417
附:中国工会章程 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