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第一篇 基础论 11
第一章 客观主义基本立场之选择 11
第一节 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及其源流 12
一、客观主义及其源流 12
二、主观主义及其源流 15
第二节 主客观主义、主客观归罪与主客观相统一 17
一、“客观归罪”、“主观归罪”的内涵 17
二、“客观主义就是客观归罪”、“主观主义就是主观归罪”观点之批驳 18
三、主观主义、客观主义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23
第三节 以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基本立场之提倡 25
一、以行为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之主要流弊 26
二、法治国的刑法基本立场:客观主义 29
第二章 实行行为基本理论 33
第一节 实行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33
一、实行行为的概念 33
二、实行行为的特征 45
第二节 实行行为在犯罪论中的地位与机能 53
一、实行行为在犯罪论中的地位 54
二、实行行为的机能 56
第三节 相关概念辨析 58
一、实行行为与构成行为 58
二、实行行为与危害行为、犯罪行为 62
三、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64
四、实行行为、实行的着手与未遂的成立 66
第四节 实行行为的分类 69
一、单独实行行为与共同实行行为 69
二、单一实行行为与复合实行行为 74
三、作为的实行行为与不作为的实行行为 77
四、故意的实行行为与过失的实行行为 80
五、直接实行行为与间接实行行为 83
第二篇 本体论 87
第三章 实行的着手之立法动向及其意义 87
第一节 实行的着手之立法动向 88
一、域外刑法中着手的立法动向 88
二、中国刑法中着手的立法动向 93
第二节 实行的着手:可罚行为起点抑或影响刑事责任轻重 94
一、问题的提出 94
二、域外立法现状及其评析 96
三、中国大陆立法现状及其检讨 99
四、立法改进:实行的着手原则上应是可罚行为的起点 105
第四章 实行的着手之学说及其评析 108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学说及其评析 108
一、主观说及其评析 108
二、客观说及其评析 114
三、折中说及其评析 129
四、实质与形式的客观说及其评析 142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学说评介 143
一、主观主义关于未遂罪成立标准之学说 144
二、客观主义关于未遂罪成立标准之学说 147
三、简要评析 153
第三节 中国大陆地区学说现状及其检讨——形式客观与实质客观二元基准结合说之倡导 154
一、学说现状 155
二、学说检讨:形式客观说或实质客观说均不能独立作为着手的判断基准 161
三、本书立场:“形式客观和实质客观二元基准结合说” 166
四、实行的着手和主观要素 173
第四节 形式客观和实质客观二元基准之具体展开 176
一、行为之构成要件定型性的判断 176
二、“危险”之内涵 177
三、结果的过早发生、实行的着手与犯罪形态的认定 182
第五章 “危险”之判断——以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别为中心 190
第一节 中外刑法理论中的“危险”学说 191
一、不能犯的本质与着手理论中的危险之关系 191
二、德日刑法有关危险的学说 192
三、我国刑法理论上的认识 201
第二节 “危险”诸学说之评析 208
一、纯粹主观说是一种过时的学说 208
二、抽象危险说本质上未能跳出主观主义的窠臼 209
三、具体危险说亦不可取 211
四、客观危险说之批判 213
第三节 本书立场——假定条件存在的盖然性标准 214
一、假定条件存在的盖然性标准之提倡 214
二、假定条件存在的盖然性标准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219
三、余论:不能犯的法律境遇 224
第三篇 特论 229
第六章 特殊犯罪类型的着手 229
第一节 间接正犯的着手 229
一、间接正犯理论概说 229
二、间接正犯的着手之学说及其评析 237
三、本书立场 247
第二节 隔离犯的着手 250
一、隔离犯概说 250
二、隔离犯的着手之学说与判例 253
三、隔离犯的着手——以具体事例的判断为中心 258
第三节 不作为犯的着手 264
一、不作为犯概说 264
二、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之确定 269
三、不作为犯的着手之判断标准 276
第四节 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 279
一、原因自由行为概说 279
二、大陆法系学说及其评析 283
三、我国大陆地区刑法理论现状及其评析 295
第五节 共犯的着手 301
一、共谋共同实行但未参与实行之共犯的着手 302
二、组织犯的着手 305
三、教唆犯的着手 308
四、帮助犯的着手 321
第六节 复行为犯的着手 327
一、复行为犯概说 327
二、复行为犯的着手标准之学说分歧 337
三、本书立场 338
参考文献 341
后记 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