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
第一条 立法依据 1
第二条 立法目的 1
第三条 适用范围 2
[案例1] 甲某等人诉乙饭店违法悬挂国旗第四条 空间效力 2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2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3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
第九条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3
[案例2] 法院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第十条 审判制度 5
[案例3] 合议庭的组成 7
[案例4] 回避制度 7
[案例5] 公开审判制度 7
[案例6] 两审终审制度 7
第十一条 各民族平等使用语言文字原则 7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7
[案例7] 当事人辩论权的保护第十三条 处分原则 8
[案例8] 当事人的处分权范围[案例9] 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9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9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 10
第十七条 地方变通或补充规定 10
第二章 管辖 11
第一节 级别管辖 11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1
[案例10] 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2
[案例11] 简单涉外案件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例12]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院审理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14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14
第二节 地域管辖 15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 15
[案例13] 自然人住所地的确定[案例14] 法人住所地的确认第二十三条 例外规定 16
[案例15] 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案例16]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案例17] 双方均被监禁或劳教时的管辖第二十四条 特殊地域管辖 18
[案例18] 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合同纠纷的管辖[案例19] 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地域管辖第二十五条 协议管辖 20
[案例20] 协议管辖的有效要件第二十六条 保险纠纷管辖 22
第二十七条 票据纠纷管辖 22
第二十八条 运输纠纷管辖 22
第二十九条 侵权行为管辖 22
[案例21]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案例22]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管辖 24
第三十一条 海损事故管辖 24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管辖 24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管辖 24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 25
[案例23] 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案例24]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管辖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 26
[案例25]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7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27
[案例26] 法院立案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处理[案例27] 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案例28] 管辖恒定原则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29
[案例29] 地震致法院无法审判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例30] 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异议 31
[案例31]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32
第三十九条 管辖转移 32
第三章 审判组织 33
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 33
[案例32] 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34
第四十一条 二、重、再审审判组织 34
[案例33] 重审案件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二条 审判长 35
第四十三条 评议原则 35
[案例34] 案件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义务 36
第四章 回避 36
第四十五条 适用情形 36
[案例35] 回避的理由及适用对象第四十六条 回避申请 37
[案例36] 申请回避的时间 38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 38
[案例37] 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八条 回避时限及后果 38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39
第一节 当事人 39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范围 39
[案例38] 死者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五十条 诉讼权利义务 40
第五十一条 自行和解 40
第五十二条 诉讼请求变更 40
第五十三条 共同诉讼 40
[案例39] 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必须共同或同一种类[案例40] 必要共同诉讼[案例41] 普通共同诉讼[案例42]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十四条 代表人诉讼 43
[案例43]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五十五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45
[案例44]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 46
[案例45] 诉讼第三人 49
[案例46]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47]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49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理人 49
第五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 49
[案例48] 可以接受委托的人员范围第五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 50
[案例49]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第六十条 代理权变更、解除 52
第六十一条 代理人权利 52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 52
第六章 证据 52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52
[案例50] 书证与物证的区分以及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 53
[案例51] 败诉风险的承担 55
第六十五条 查证责任 55
第六十六条 公开质证 55
第六十七条 公证证据 55
第六十八条 书证物证 55
第六十九条 视听资料 56
第七十条 证人 56
[案例52] 证人的资格 57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陈述 57
[案例53] 当事人自认的条件 57
第七十二条 鉴定结论 57
[案例54] 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第七十三条 勘验程序 58
第七十四条 证据保全 59
第七章 期间、送达 59
第一节 期间 59
第七十五条 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59
[案例55] 期间的起算 60
[案例56]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第七十六条 期间顺延 60
[案例57] 期间因客观原因延误后的补救第二节 送达 61
第七十七条 送达回证 61
第七十八条 直接送达 61
第七十九条 留置送达 62
[案例58] 当事人拒不接收判决书,一般可以留置送达[案例59] 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第八十条 委托及邮寄送达 63
第八十一条 转交送达之一 63
第八十二条 转交送达之二 63
第八十三条 转交送达期间 64
第八十四条 公告送达 64
[案例60] 公告送达的法律要求第八章 调解 65
第八十五条 调解的原则 65
第八十六条 调解组织形式 65
第八十七条 协助调解 65
第八十八条 调解协议 66
第八十九条 调解书 66
[案例61]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67
第九十条 不制作调解书 67
[案例62]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案例63]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第九十一条 调解失败 68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69
第九十二条 诉讼财产保全 69
[案例64] 诉讼中,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第九十三条 诉前财产保全 70
[案例65]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第九十四条 请求范围及措施 71
第九十五条 解除财产保全 72
第九十六条 保全错误补救 72
第九十七条 先予执行范围 73
[案例66] 甲乙夫妇追索赡养费第九十八条 先予执行条件 74
[案例67] 建筑噪声致相邻纠纷,一方申请先予执行第九十九条 复议 75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75
第一百条 拘传 75
第一百零一条 强制措施之一 76
第一百零二条 强制措施之二 76
第一百零三条 强制措施之三 77
第一百零四条 罚款、拘留适用 77
第一百零五条 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 78
[案例68] 拘留的适用 79
第一百零六条 强制措施决定权 79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79
第一百零七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 79
第二编 审判程序 80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80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80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实质要件 80
[案例69] 未成年人可以作原告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形式要件 81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 81
第一百一十一条 起诉审查 81
[案例70] 离婚案件调解和好,六个月禁诉期的理解[案例71] 仲裁与法院管辖的关系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查期限 84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84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文书送达 84
第一百一十四条 权利义务告知 85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成员告知 85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核取证 85
第一百一十七条 调查程序 85
第一百一十八条 委托调查 85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追加 85
[案例72]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第三节 开庭审理 86
第一百二十条 公开审理 86
[案例73] 离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第一百二十一条 巡回审理 87
第一百二十二条 开庭通知及公告 87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庭前准备 88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顺序 88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 88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诉的合并 89
[案例74] 合并审理的条件 89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 89
第一百二十八条 庭审调解 90
第一百二十九条 按撤诉处理 90
[案例75]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91
第一百三十条 缺席判决 91
[案例76] 缺席判决的条件 92
第一百三十一条 撤诉 92
[案例77] 法院准予撤诉的条件第一百三十二条 延期审理 93
[案例78] 延期审理的条件 94
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庭笔录 94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宣判 94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限 94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95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诉讼中止 95
[案例79] 中止诉讼的情形 97
[案例80] 专利权初审被撤,侵权案件中止审理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终结 97
[案例81] 诉讼终结的情形 98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98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 98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先行判决 98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范围 98
[案例82] 可以上诉的裁定 99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效裁判 99
[案例83] 民事裁判的生效 100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100
第一百四十二条 适用范围 100
[案例84] 发回重审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案例85]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 起诉方式 101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传唤方式 102
[案例86] 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判组织及程序 102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限 103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103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上诉权 103
[案例87] 上诉权行使的条件 104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状 104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方式 104
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法院工作 104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理范围 105
[案例88] 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理方式 106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二审裁判 106
[案例89]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适用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上诉处理 107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二审调解 108
[案例90] 二审中调解的适用 108
第一百五十六条 撤回上诉 108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二审适用程序 109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二审裁判效力 109
[案例91] 二审裁判一经送达即生效第一百五十九条 二审审限 109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11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0
第一百六十条 适用范围 110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判组织 110
第一百六十二条 特别程序转化 110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限 110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111
第一百六十四条 起诉与管辖 111
[案例92] 选民资格案件的原告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限及判决 112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112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宣告失踪 112
[案例93] 宣告失踪的条件 113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宣告死亡 113
[案例94] 宣告死亡的条件 11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告与判决 114
第一百六十九条 撤销判决 114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15
第一百七十条 管辖与申请书 115
[案例95] 公民行为能力认定申请致侵权案件中止审理第一百七十一条 鉴定 116
第一百七十二条 代理与判决 116
第一百七十三条 判决撤销 116
[案例96] 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的撤销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17
第一百七十四条 管辖与申请书 117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告及判决 117
[案例97] 财产无主的认定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 判决撤销 118
[案例98] 无主财产主人出现后的处理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119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院决定再审 119
[案例99] 指令再审的次数限制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120
[案例100] 申请再审的条件 121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再审法定原因 121
[案例101]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第一百八十条 申请再审的程序 123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124
第一百八十二条 调解书再审 124
[案例102] 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第一百八十三条 离婚判决不得再审 125
[案例103] 生效离婚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第一百八十四条 申请再审期限 126
第一百八十五条 原裁判执行中止 126
第一百八十六条 再审审理 127
[案例104] 再审裁判的效力 128
第一百八十七条 检察院抗诉 128
[案例105] 检察院抗诉的程序第一百八十八条 抗诉后果 129
第一百八十九条 抗诉书 129
第一百九十条 检察员出庭 129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129
第一百九十一条 支付令申请 129
[案例106]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第一百九十二条 申请受理 130
第一百九十三条 支付令发出 131
[案例107] 支付令异议的有效要件第一百九十四条 债务人异议效力 132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132
第一百九十五条 适用范围 132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告及期限 133
第一百九十七条 止付通知及效力 133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报权利 133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权判决 134
[案例108] 除权判决的适用 134
第二百条 撤销除权判决 134
第三编 执行程序 135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135
第二百零一条 执行管辖 135
[案例109]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第二百零二条 执行异议 137
第二百零三条 超期未执行的处理 137
第二百零四条 案外人异议 138
[案例110] 案外人对部分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机构 139
第二百零六条 委托执行 139
[案例111] 委托执行案件的中止执行由委托法院裁定第二百零七条 执行和解 140
[案例112] 和解协议没履行,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担保 142
[案例113] 执行担保成立的条件第二百零九条 执行承担 143
第二百一十条 执行回转 144
[案例114] 执行回转中被执行人的认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调解书执行 145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45
第二百一十二条 执行开始方式 145
第二百一十三条 仲裁裁决执行 145
[案例115] 乙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147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期限 147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148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148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财产报告 148
第二百一十八条 查询、划拨、冻结存款 149
[案例116] 银行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第二百一十九条 扣留提取收入 150
第二百二十条 查扣、冻结、拍卖、变卖 150
第二百二十一条 查扣程序 151
第二百二十二条 查封财产保管 151
第二百二十三条 拍、变卖措施 152
第二百二十四条 搜查措施 152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指定交付 152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制迁出 153
第二百二十七条 证照转移 153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行为执行 153
[案例117] 离婚案件中,一方拒不将子女交对方抚养的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 迟延履行 155
第二百三十条 继续执行 155
第二百三十一条 执行联动 155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156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中止 156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终结 156
[案例118] 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的区别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止、终结裁定 157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58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158
第二百三十五条 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法律 158
[案例119] 涉外民事诉讼的含义第二百三十六条 国际条约优先 159
第二百三十七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 159
第二百三十八条 语言文字 159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中国律师代理 159
[案例120]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可以委托外国诉讼代理人第二百四十条 公证和认证 160
第二十四章 管辖 160
第二百四十一条 特殊地域管辖 160
[案例121] 涉外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第二百四十二条 协议管辖 161
[案例122] 协议管辖的条件 162
第二百四十三条 默示管辖 162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专属管辖 162
[案例123] 涉外专属管辖的含义和默示管辖的条件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164
第二百四十五条 送达方式 164
第二百四十六条 答辩期间 165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上诉期间 165
第二百四十八条 特别规定 165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165
第二百四十九条 保全申请 165
[案例124] 涉外财产保全与国内财产保全的区别第二百五十条 诉前保全 166
第二百五十一条 保全解除 166
第二百五十二条 保全错误赔偿 166
第二百五十三条 保全财产监督 166
第二百五十四条 解除保全执行 166
第二十七章 仲裁 167
第二百五十五条 纠纷解决方式 167
第二百五十六条 财产保全 167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仲裁裁决执行 167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不予执行情形 168
[案例125] 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第二百五十九条 不予执行后果 169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169
第二百六十条 协助原则 169
第二百六十一条 协助途径 170
第二百六十二条 文字要求 170
第二百六十三条 协助程序 170
第二百六十四条 申请外国承认执行 170
第二百六十五条 外国申请承认执行 171
第二百六十六条 外国裁判承认执行 171
第二百六十七条 国外裁决承认执行 172
第二百六十八条 生效日期 172
附录 1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73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209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