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认定与法律解释全书》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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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张志敏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9
  • ISBN:7801359119
  • 页数:771 页
图书介绍:暂缺《环境与违法认法律解释全书》简介

第一章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1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构成 1

第二节 法律、法规、规章结构中条、款、项的概念 5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6

第四节 环境保护法律义务 12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律概念 15

第一节 环境法与环境标准 15

第二节 环境 17

第三节 环境污染 23

第四节 环境污染防治 34

第五节 环境执法与司法 39

第六节 其他环境法律概念 42

第三章 环境保护法律职责与权限 43

第一节 各级人大、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职责与权限 43

第二节 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法律职责与权限 51

第三节 环保部门的法律职责与权限 90

第四节 排污者的环境保护法定职责与权限 129

第四章 环境保护法定时限与执法工作程序 132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定时限 132

第二节 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程序 152

第三节 环境保护处罚工作程序 156

第四节 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157

第五章 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各种环境管理制度类 163

第一节 违反禁止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类 163

第二节 违反环评制度类 167

第三节 违反“三同时”制度类 183

第四节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类 195

第五节 违反现场监督检查制度类 214

第六节 违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类 228

第七节 违反排污总量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类 246

第八节 违反排污口规范管理规定类 249

第九节 违反限期治理、限期纠正与改正管理规定 252

第十节 违反排污收费制度、行政处罚环境管理类 257

第十一节 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类 276

第十二节 违反环境标准、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有机食品、清洁生产环境管理规定类 289

第六章 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与排污末端管理类 298

第一节 违反生产、销售、使用、采用、进口(引进)、转移(转让、转嫁)、运输环境管理规定类 298

第二节 违反排放(超标排放)、弃置(处置、处理)、倾倒(埋入)、贮存(存贮、存放)、焚烧、清洁环境管理规定类 324

第七章 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特种污染危害管理规定类 361

第一节 违反噪声、电磁辐射、放射性、核设施、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环境管理规定类 361

第二节 畜禽养殖业、部队单位违反环境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类 410

第三节 违反机动车船环境管理规定类 412

第八章 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生态保护管理规定类 421

第一节 违反环境功能区保护管理规定类 421

第二节 违反生态保护环境管理规定类 427

第九章 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复议、诉讼与其他管理规定类 457

第一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违法行为类 457

第二节 环境刑事违法行为类 461

第三节 其他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类 464

第十章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释——关于环境立法、司法与环保职责方面 469

第一节 环境立法与立法问题解释 469

第二节 环境执法机构、人员职责问题解释 476

第三节 复议、诉讼、环境犯罪问题解释 488

第四节 强制执行问题解释 501

第十一章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释——关于生产经营过程环境管理与环境经济产业政策方面 509

第一节 生产、经营、销售、运输、进口过程中的环境法律问题解释 509

第二节 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产品问题解释 521

第三节 环保产品与治理设施管理问题解释 530

第四节 环境经济政策问题解释 535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释——关于各种环境管理制度方面 556

第一节 环评问题解释 556

第二节 “三同时”问题解释 574

第三节 现场检查与排污申报问题解释 587

第四节 排污许可证与限期治理问题解释 593

第五节 事故纠纷与赔偿问题解释 599

第六节 噪声、放射性、辐射、固废、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医疗污染法律问题解释 604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释——关于收费与处罚方面 614

第一节 排污费及其他环境收费问题解释 614

第二节 环境处罚问题解释 646

第十四章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释——关于环境标准与监测方面 657

第一节 环境标准问题解释 657

第二节 环境监测问题解释 672

第十五章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释——关于生态保护方面 682

第一节 各种功能区保护问题解释 682

第二节 海洋保护问题解释 684

第一章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1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构成 1

一、环境保护法律的构成 1

(一)宪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1

(二)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1

(三)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单行法 2

(四)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 2

(五)其他法律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2

二、环境保护法规的构成 2

(一)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3

(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3

三、环境保护行政规章的构成 3

(一)部门行政规章 3

(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4

四、环境保护法律解释 4

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5

六、环境保护标准 5

第二节 法律、法规、规章结构中条、款、项的概念 5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6

一、行政责任 6

(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责任 6

1.撤销或变更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 6

2.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6

3.行政赔偿责任 6

4.行政处分 6

(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7

1.行政处罚 7

2.行政处分 7

二、民事责任 8

(一)环境保护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 8

1.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 8

2.环境损害的事实存在 8

3.危害环境的行为与环境损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 8

(二)免除环境保护民事责任的条件 8

1.不可抗力 8

2.受害人自我致害 8

3.第三人过错 8

(三)环境保护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9

1.停止侵害 9

2.排除危害 9

3.消除危险 9

4.恢复原状 9

5.赔偿损失 9

三、刑事责任 10

(一)承担环境刑事责任的条件 10

1.环境犯罪的主体 10

2.环境犯罪的客体 10

3.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 10

4.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10

(二)承担环境刑事责任的具体罪名 11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1

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 11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11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1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1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动物制品罪 11

7.非法狩猎罪 11

8.非法占用耕地罪 11

9.非法采矿罪. 11

10.破坏性采矿罪 11

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11

12.盗伐林木罪 11

13.滥伐林木罪 11

1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 11

15.环境监管失职罪 11

(三)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1

第四节 环境保护法律义务 12

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主体的法律义务 12

(一)行政处罚义务 12

1.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12

2.案件移送 12

3.责令改正 12

4.一事不再罚 12

5.查明事实 12

6.告知 13

7.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13

8.调查和检查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13

9.出示证件 13

10.制作笔录 13

11.回避 13

12.组织听证 13

13.送达 13

14.出具罚款票据 13

(二)保守秘密义务 13

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义务 14

1.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4

2.服从环境保护行政命令 14

3.协助环境管理 14

4.及时通报和报告污染事故 14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律概念 15

第一节 环境法与环境标准 15

一、环境法 15

1.条例、规定、办法 15

2.法规 15

3.规章 15

4.法规性文件 16

5.章、条、款、项、目 16

6.行政执法机关 16

7.具体行政行为 16

8.滞纳金 16

二、环境标准 16

1.国家标准 16

2.国家环保总局标准 16

3.环境基础标准 16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17

5.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17

6.推荐性环境标准 17

7.强制性环境标准 17

8.环境质量标准 17

9.污染物排放标准 17

10.地方标准 17

11.夜间 17

第二节 环境 17

一、一般环境 17

1.环境 17

2.保护环境 17

3.水体 17

4.水资源 17

5.渔业水体 17

6.渔业水域 17

7.生态功能 18

8.主导生态功能 18

二、特殊区域环境 18

1.自然保护区 18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8

3.风景名胜区 18

4.环境敏感区 18

5.生态功能保护区 18

6.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18

7.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19

8.地(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19

9.重要生态功能区 19

10.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19

11.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19

12.需特殊保护地区 19

13.饮用水源保护区 19

14.秸秆禁烧区 19

15.淮河和太湖流域 19

三、城市环境 20

1.较大的市 20

2.城市 20

3.大城市 20

4.中等城市 20

5.小城市 20

6.城市规划区 20

7.城镇居民区 20

8.社会关注区 20

9.对外经济开放地区 20

10.两控区 20

11.城市烟尘控制区 20

1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0

四、海洋环境 20

1.滨海风景旅游区 20

2.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20

3.近岸海域功能区 21

4.海洋开发作业区 21

5.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21

6.一般工业用水区 21

7.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 21

8.水产养殖区 21

9.海水浴场 21

10.滨海湿地 21

11.海域 21

12.海洋港口水域 21

13.海洋渔业水域 21

14.近岸海域 21

15.海港 21

16.沿海陆域 21

17.内水 21

18.海洋功能区划 21

19.海上焚烧 21

20.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22

21.海洋石油勘探 22

22.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22

23.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22

24.作业者 22

五、环境资源 22

1.重要自然资源 22

2.森林 22

3.森林资源 22

4.草原 22

5.野生动物 22

6.陆生野生动物 22

7.野生植物 23

8.河道 23

9.水生野生动物 23

10.渔业生产活动 23

11.建设用地 23

12.农用地 23

13.未利用地 23

14.土地沙化 23

15.沙化土地 23

16.土地复垦 23

17.水土保持 23

18.矿产资源 23

第三节 环境污染 23

一、污染物 23

1.污染物 23

2.有毒污染物 23

3.重点水污染物 23

4.陆源污染物 24

5.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24

6.油类 24

7.油性混合物 24

8.固体废物 24

9.工业固体废物 24

10.医疗废物 24

11.畜禽废渣 24

12.城市生活垃圾 24

13.煤矸石 24

14.尾矿 25

15.危险废物 25

16.特殊危险废物 25

17.危险化学品 25

18.有毒化学品 25

19.放射废物 25

20.高污染燃料 25

21.高灰分和高硫分煤炭 26

22.含铅汽油 26

23.能源 26

24.秸秆 26

25.化学品 26

26.严格限制的化学品 26

27.禁止的化学品 26

28.消耗臭氧层物质(ODS) 27

二、污染源 27

(一)一般固定污染源 27

1.排污者 27

2.陆地污染源 27

3.污染严重企业 27

4.“15小” 27

5.军队单位污染源 27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7

7.畜禽养殖场 27

8.印染工艺 28

9.印染废水 28

10.化学制浆造纸 28

11.城市污水 28

12.排放 28

13.废物进口单位 28

14.倾倒 28

15.工业噪声 28

16.建筑施工噪声 28

17.交通运输噪声 28

18.社会生活噪声 28

19.噪声排放 28

20.污染源监测 28

21.石油炼制业 28

22.中小企业 28

(二)电磁辐射与放射污染源 29

1.电磁辐射 29

2.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29

3.豁免水平 29

4.射线装置 29

5.放射性同位素 29

6.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29

7.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 30

8.放射性同位素 30

9.放射性同位素应用 30

10.放射环境管理 30

11.核设施 30

12.民用核设施 30

13.核技术利用 30

14.放射源 30

15.放射性废物 30

16.放射性污染 30

17.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30

(三)机动车船污染源 30

1.船舶 30

2.现有船舶 30

3.船舶垃圾 31

4.岸边拆船 31

5.水上拆船 31

6.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 31

7.机动车辆 31

8.拼装车 31

9.报废汽车 31

(四)进出口污染源 31

1.化学品首次进口 31

2.出口 31

3.进口 31

4.事先知情同意 31

三、环境污染 31

1.污染 31

2.严重污染 31

3.水污染 32

4.环境噪声 32

5.环境噪声污染 32

6.噪声敏感建筑物 32

7.畜禽养殖污染 32

8.治理污染 32

9.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32

四、环境污染事故 32

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2

2.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3

3.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3

4.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3

5.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3

6.渔业污染事故 33

7.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33

8.损害 33

9.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33

10.直接经济损失 33

第四节 环境污染防治 34

一、环境污染预防 34

(一)环评与“三同时” 34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4

2.环境影响评价 34

3.环境影响咨询 34

4.环境影响登记表 34

5.环境影响报告表 34

6.环境影响报告书 34

7.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 34

8.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34

9.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34

10.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 35

11.预审 35

12.审核 35

13.审批 35

14.建设项目 35

15.“三同时” 35

1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35

(二)清洁生产与产品 35

1.清洁生产 35

2.节能 36

3.节能技术 36

4.新能源 36

5.有机食品 36

6.无公害农产品 36

7.无铅汽油 36

8.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 36

二、环境污染治理 36

1.环保设施 36

2.环境工程设计 37

3.环境保护产品 37

4.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37

5.环保产业 37

6.环保设施资质认可 37

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 37

8.污水处理设施 37

9.二级处理工艺 37

10.一级强化处理工艺 37

11.二级强化处理工艺 37

12.预防措施 38

13.恢复措施 38

14.处置 38

15.尾矿设施 38

16.没有污染防治能力 38

17.资源综合利用 38

18.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38

19.废物利用单位 38

20.认证与认可 38

第五节 环境执法与司法 39

一、排污收费 39

1.行政事业性收费 39

2.污水排污费 39

3.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39

4.废气排污费 39

5.噪声超标排污费 39

6.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39

7.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39

二、环境处罚 40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种类 40

2.较大数额罚款 40

3.罚款票据 40

4.罚没收入 40

三、环境复议与诉讼 40

1.行政复议机关 40

2.行政复议范围 40

3.申请人 41

4.被申请人 41

5.第三人 41

6.原告 41

7.被告 41

8.环境监管失职罪 41

9.抗诉 41

10.上诉 41

11.申诉 41

第六节 其他环境法律概念 42

1.环境信访 42

2.环境信访人 42

3.总量控制计划 42

4.总量控制方案 42

5.环境统计 42

6.环保科技成果 42

7.环境保护档案 42

第三章 环境保护法律职责与权限 43

第一节 各级人大、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职责与权限 43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3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3

1.立法权 43

2.法律界限明确和补充的解释权 43

(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43

1.地方法规立法权 43

2.地方法规界限明确和补充的解释权 43

二、各级政府 44

(一)国务院 44

1.行政法规立法权 44

2.行政法规界限明确和补充的解释权 44

3.负责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4

4.中央企事业单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关停审批权 44

5.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定审批权 44

6.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权 44

7.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权 44

8.国家重要江河流域总量控制计划审批权 45

9.海洋倾倒废物名录和倾倒区审批权 45

10.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区域的划定权 45

(二)省级政府 45

1.地方规章立法权 45

2.地方法规应用问题解释权 45

3.负责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5

4.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 45

5.负责制定国家未作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45

6.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以上企业的限期治理决定权 46

7.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权 46

8.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区域的划定权 46

9.地方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权 46

10.国家重要江河流域以外其他水体总量控制计划的审批权 46

11.国家跨省界水体适用标准的执行权 46

12.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划定权 46

(三)市级政府 46

1.地方规章立法权 46

2.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预报权 46

3.负责提出对饮食服务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的时限权 47

4.负责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权 47

5.负责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权 47

6.对专项规划进行环评的组织权 47

7.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批准权 47

(四)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 47

1.负责将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7

2.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权 48

3.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权 48

4.将防沙治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权 48

5.对本级政府直接管辖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决定权 48

6.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停业、关闭权 48

7.生活饮用水源地下水保护区的审批权 48

8.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审批权 48

9.各种保护区的划定权 48

10.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权 48

11.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推广权 48

12.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权 48

13.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防沙治沙组织权、实施权 48

14.淘汰工业与设备的关停权 49

15.“15小”的关停权 49

16.无防水措施污染严重企业的关停权 49

17.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无关项目的关停权 49

18.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污口的拆除权 49

19.饮用水二级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水单位的关停权 50

20.新建污染海洋环境工业生产项目的关停权 50

21.在环境污染严重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的应急处置权 50

22.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超过规定标准煤炭企业的关停权 50

23.负责建立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的过渡性处置方案 50

24.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50

第二节 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法律职责与权限 51

一、计委部门 51

1.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权 51

2.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得审批与建设 51

3.排污费标准制定权 51

4.会同财政、环保部门制定放射性固废处置收费标准 51

5.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汇总与编制权 51

二、物价部门 52

1.核发收费许可证权 52

2.审定和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权 52

3.排污费征收标准制定权 52

4.排污费减、免、缓公告权 52

三、经贸委部门 52

1.严重污染环境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名录的公布权 52

2.向政府提出关停严重污染环境的淘汰工艺和设备项目的提请权 53

3.对重复建设项目是否批准的审批权 54

4.负责将更新改造资金的7%用于污染治理的工作 54

5.负责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权 54

6.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与监督管理权 54

7.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的促进工作 55

8.负责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税收政策项目的认定工作 55

9.负责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55

10.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认定工作 55

1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55

12.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56

13.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56

四、财政部门 57

1.负责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工作 57

2.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57

3.负责减、免、缓排污费工作 57

4.会同环保、价格部门制定放射性固废处置收费标准 57

5.负责退耕还林还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57

6.负责罚款票据监(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57

五、建设部门 57

1.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57

2.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 58

3.负责建设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处罚工作 58

4.负责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作 58

5.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58

6.负责对取缔关停企业的停止供水工作 58

六、金融部门 59

1.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准贷款 59

2.停止对取缔关停企业的贷款 60

3.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不准提供贷款 60

4.对治理不达标的企业不准贷款 62

七、工商部门 62

1.负责无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无排污许可证、淘汰或关停或取缔和无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活动的查处工作 62

2.负责无照经营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62

3.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准核发营业执照 63

4.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准核发营业执照 64

5.负责吊销无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64

6.负责吊销被淘汰、关停、取缔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65

7.负责吊销无排污许可证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66

8.负责吊销被吊销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67

9.未经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同意的废物进口不准核发或吊销营业执照 67

10.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市场经营活动 68

11.负责关闭一切发菜收购、加工点和销售市场 68

八、土地部门 68

1.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批准用地 68

2.对淘汰落后生产方式、产品、工业项目不准提供用地 68

3.对重复建设项目不准办理用地 69

4.负责土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69

5.负责土地复垦工作 69

九、矿产部门 69

1.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 69

2.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70

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70

十、水利部门 70

1.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70

2.负责河道的管理工作 70

3.负责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排污口的审批工作 70

4.大、中型水库下泄最小量时应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的职责 70

5.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70

6.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70

十一、公安部门 71

1.负责对在用机动车船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71

2.负责划定机动车禁行和禁止使用声响路段和时间的监督管理工作 71

3.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处理权 71

4.负责对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 71

5.负责放射性应用工作中的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 71

6.负责放射性工作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71

7.负责放射事故报告的受理工作 71

8.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事故报告后的安全保卫应急工作 72

9.负责核设施事故的应急工作 72

10.监督指导核设施运营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72

1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72

12.负责打击发菜黑市交易的工作 73

13.负责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工作 73

十二、电力部门 73

1.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准供电 73

2.负责对被关停、取缔的项目停止供电工作 74

十三、卫生部门 74

1.负责放射性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74

2.负责放射性工作许可登记证的办理工作 74

3.负责放射事故报告的受理和应急工作 74

4.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事故后应急防治污染蔓延工作 75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75

6.负责人工回灌补给地下饮用水项目的审批工作 75

7.负责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临时监控工作 75

8.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75

9.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75

十四、外经贸部门 76

1.对未经环保审批的外资建设项目不准办理设立批准手续 76

2.对进口废物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不得批准经营 76

3.负责核定或取消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的监督管理工作 76

4.协同国家环保局对化学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审查和对外公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工作 76

5.负责发布禁止发菜及其制品的公告工作 76

十五、质监部门 77

1.负责环境标准计划下达和标准发布 77

2.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及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77

十六、交通部门 78

1.负责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78

2.负责机动船排气污染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78

3.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8

4.负责船舶垃圾管理工作 78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铁路、航空和水运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78

十七、渔政部门 79

1.负责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9

2.负责渔业及水生动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79

3.负责区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80

4.负责渔港水域内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80

5.负责机动船排气污染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80

6.负责渔港水域拆船业的环保工作 80

十八、海关部门 80

1.负责非法入境固体废物和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监督处罚权工作 80

2.负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的验收工作 81

3.核定或取消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配额工作 81

4.负责防止发菜走私的监督管理工作 81

十九、海洋部门 81

1.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81

2.负责海域非军事与非渔业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81

3.负责海洋石油勘探的环境管理工作 81

4.负责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81

5.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与“三同时”审批和验收工作 82

6.负责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核工作 82

7.协助其他部门监督拆船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82

二十、海事部门 82

1.负责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2

2.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82

二十一、港务监督部门 82

1.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82

2.负责机动船舶噪声的监督管理权 83

3.负责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83

4.负责水上拆船业的环保工作 83

二十二、农业部门 83

1.指导和控制农业化肥和农药的污染工作 83

2.负责组织对污灌后的土壤和农产品的定期监测 83

3.负责草原管理工作 83

4.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工作 83

5.负责秸秆的综合利用工作 83

6.负责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的发放工作 84

二十三、林业部门 84

1.负责林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84

2.负责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84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84

4.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84

5.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84

6.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监督检查工作 84

二十四、商检部门 85

负责进口汽车排气污染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85

二十五、税务部门 85

负责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工作 85

二十六、邮政部门 86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86

二十七、节能部门 86

负责节能工作 86

二十八、文化部门 86

不准对超标排放噪声的文化娱乐场所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权 86

二十九、铁路部门 86

铁路噪声的监督处罚权 86

三十、气象部门 86

三十一、军队 87

1.负责军用车辆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87

2.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调查工作 87

3.接受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职责 87

4.负责向环保部门履行报批环评手续职责 87

5.负责向环保部门履行缴纳排污费的职责 87

6.负责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事项的职责 88

7.负责军队医疗废物的管理 88

三十二、监察部门 88

1.负责对环保部门违法、违纪和监管失职行政处分的监督处理工作 88

2.负责对规划编制机关或规划审批机关违反环评法规定的行政处分工作 88

三十三、审计部门 88

1.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 88

2.负责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审计工作 88

三十四、检察部门 89

法律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 89

三十五、法院 89

1.负责行政案件审判工作 89

2.负责污染纠纷的诉讼受理与审判工作 89

3.强制执行权 89

4.法律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工作 89

第三节环保部门的法律职责与权限 90

一、环保部门的法律职责 90

1.环境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权 90

2.自然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权 91

3.环境保护行政规章立法权 91

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 92

5.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和解释权 92

6.警告权 93

7.罚款权 93

8.处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权 94

9.没收权 94

10.限期改正权 95

11.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权 95

12.环评审批权 95

13.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公布权 98

14.环评证书发放和监督管理权 98

15.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提出权 99

16.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权 99

17.未执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项目的关停权 100

18.排污申报登记受理与核定权 102

19.对排污者的现场监督检查权 103

20.对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权 104

21.对环评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权 105

22.对自然保护区的现场监督检查权 105

23.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权 105

24.限期治理项目名单提出权 106

25.限期治理项目验收权 107

26.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加倍收费和罚款权 107

27.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监督管理权 107

28.放射性固废贮存、处置许可证发放与监督管理权 108

2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权 109

30.淘汰工艺与设备转让的监督处理权 109

31.排污费征收权 109

32.排污费减、免、缓权 110

33.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权 110

34.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权 110

35.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权 111

36.危险废物事故调查处理权 112

37.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调查与信息公布权 112

38.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权 112

39.自然保护区污染或破坏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的调查处理权 112

40.环境污染纠纷调解权 112

41.环境污染监测权 113

42.排污口设置规范权 113

43.入海排污口监管权 113

44.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排放批准权 114

45.责令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的拆除权 114

46.责令限期建设配套治污设施权 114

47.责令停止在城市供热区新建燃煤锅炉权 114

48.污染严重企业信息公布权 114

49.清洁生产审核权 114

50.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权 114

5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统一监督管理权 115

52.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 115

53.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权 115

54.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 115

55.秸秆禁烧监督管理权 115

56.海岸工程的监督管理权 115

57.固废进口监督管理权 115

58.固废转移监督管理权 116

59.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权 116

60.危险化学品处置监督管理权 116

61.首次进口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权 117

62.放射性污染的监督管理权 117

63.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 118

64.核设施的核安全的监督管理权 118

65.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权 118

66.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权 118

67.机动车生产、维修和停放地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处理权 118

68.机动车尾气监测监督管理权 119

69.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核发权 119

70.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和监督管理权 119

71.环保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资格审查权 119

72.有机食品认定权 119

7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日常管理权 119

74.大、中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发布权 119

75.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考核权 119

76.环境污染信访工作管理权 119

77.环境统计工作管理权 120

78.上级对下级的监管权 120

79.拟定环境保护规划权 120

80.上级对下级的复议权 120

81.行政诉讼的应诉权 120

8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 120

二、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划分 121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体应用问题解释权限划分部门 121

(二)环境标准制定和解释权限划分 121

(三)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权限划分 122

(四)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 122

(五)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发放权限划分 124

(六)排污申报登记核实权限划分 125

(七)限期治理项目意见提出权限划分 125

(八)排污费征收权限划分 125

(九)排污许可证发放权限划分 125

(十)排污费减、免、缓权限划分 126

(十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权限划分 126

(十二)污染事故确认权限划分 126

(十三)废物进口审批权限划分 127

(十四)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权限划分 127

(十五)放射性环境管理权限划分 128

(十六)机动车尾气监测管理权限划分 128

第四节 排污者的环境保护法定职责与权限 129

1.把环境保护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责任 129

2.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任 129

3.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和确保防污设施正常运转的责任 129

4.必须如实申报排污事项的责任 129

5.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129

6.必须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 129

7.必须如期保质完成限期治理的责任 129

8.发生污染事故必须采取措施和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的责任 129

9.在污染威胁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执行政府解除或减轻危害决定的责任 129

10.采用清洁生产的责任 129

11.不准引进不符合我国环保要求的技术设备的责任 130

12.不把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责任 130

13.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含放射性物质时防止环境污染的责任 130

14.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内建设有污染的设施的责任 130

15.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生态保护的责任 130

16.按环保法依法履行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责任 130

17.造成污染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 130

18.检举控告权 131

19.陈述申辩权 131

20.听证权 131

21.申请复议权 131

22.申请诉讼权 131

23.上诉权 131

24.申诉权 131

25.申请赔偿权 131

第四章 环境保护法定时限与执法工作程序 132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定时限 132

一、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的法定时限 132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定时限 132

1.环评证书有效时限 132

2.环评证书考核时限 132

3.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时限 132

4.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 132

5.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 132

6.责令环评单位限期整改时限 132

7.项目未建设重新报批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时限 133

8.重新审核环评的批复时限 133

(二)“三同时”制度法定时限 133

1.新建、扩建火电厂超标排放二氧化硫应建脱硫措施的限定时限 133

2.对试生产申请作出审查决定的时限 133

3.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限 133

4.建设项目试生产要求延期验收的申请提出时限 134

5.建设项目试生产延期时限 134

6.核设施试生产延期时限 134

7.试生产申请验收提出时限 134

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时限 134

9.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材料向上级环保部门备案的时限 134

二、排污申报、现场检查与排污许可证的法定时限 134

(一)排污申报登记与核定法定时限 134

Ⅰ.排污申报登报法定时限 134

1.正常排污申报登记时限 134

2.新建、扩建项目、改排污申报登记时限 134

3.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申报登记时限 135

4.建筑施工开工申报时限 135

5.排污需重大改变的排污申报登记时限 135

6.排污发生突然重大变化的排污申报登记时限 135

7.排污者终止营业的注销时限 135

Ⅱ.排污核定法定时限 136

1.正常排污申报审核时限 136

2.新、扩、改和发生排污变化的审核 136

3.排污核定 136

4.对排污申报核定有异议的申请复核 136

5.排污申报登记复核决定作出 136

(二)现场检查的法定时限 136

1.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理 136

2.对一般污染源现场监理 136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 136

4.对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等现场监理 136

(三)排污许可证法定时限 136

1.环保部门在吊销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通知工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时限 136

2.收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批准时限 137

3.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时限 137

4.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时限 137

5.排污许可证申请换证时限 137

6.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时限 137

三、环保设施、限期治理、事故、赔偿、信访、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定时限 137

(一)环保设施管理法定时限 137

1.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完成时限 137

2.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完成时限 137

3.污染治理设施须暂停运转的批复时限 137

4.需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批复时限 137

5.环保设施临时《运营证》有效时限 138

6.环保设施《运营证》有效时限 138

(二)限期治理法定时限 138

1.因不可抗力情形提出延长治理申请的时限 138

2.国家重点污染源被最后获准缓期的达标时限 138

(三)污染事故法定时限 139

1.跨界环境污染事故向上、下游地区的通报时限 139

2.特大或跨省环境污染事故的速报时限 139

3.污染事故报告时限 139

4.海洋石油勘探季度污染防治情况及污染事故情况报告时限 139

5.省级环保部门污染事故汇总时限 140

(四)赔偿法定时限 140

1.行政赔偿决定时限 140

2.不服行政赔偿决定的起诉时限 140

3.请求国家赔偿的时限 140

4.请求国家赔偿时效的中止时限 140

(五)环境信访法定时限 140

1.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的请求复查时限 140

2.环境信访事项完成复查的时限 140

3.对信访意见和复查意见不服向上级机关请求复查的时限 140

4.上一级机关完成复查的时限 140

5.环境信访案件办结时限 140

6.上级交办信访案件的办结时限 140

(六)医疗废物管理法定时限 141

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限 141

2.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时限 141

3.2003年6月后设区市级以上城市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限定时限 141

4.2003年6月后县级市应当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限定时限 141

5.医疗废物登记资料保存时限 141

四、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定时限 141

(一)废物进口管理法定时限 141

1.《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有效时限 141

2.对废物进口申请材料签署审查意见的时限 141

3.对废物进口申请材料作出批准的时限 141

4.对废物进口申请材料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 141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定时限 142

1.危险废物转移前报告时限 142

2.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将转移联单交付产生单位的时限 142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将转移联单报送移出地环保部门时限 142

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将转移联单报送接受地环保部门时限 142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时限 142

6.以倾倒为目的经过中国海域之前的通报时限 142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定时限 142

1.化学品临时登记证有效时限 142

2.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有效时限 142

3.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换证申请时限 142

4.危险化学品生产变更重新登记时限 142

5.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记录保存年限 143

6.购买剧毒化学品单位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品名、购置、用途、记录保存年限 143

五、排污收费与处罚的法定时限 143

(一)排污收费法定时限 143

1.排污费征收时限 143

2.排污者缴排污费时限 143

3.以现金方式收缴排污费的缴至银行时限 143

4.排污费限期缴纳时限 143

5.银行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时限 143

6.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时限 144

7.排污费缓缴决定作出时限 144

8.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时限 144

9.违规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惩罚时限 144

10.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时限 144

11.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时限 144

12.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时限 144

13.《收费许可证》的有效时限 144

14.一次性或临时《收费许可证》的有效时限 144

15.核准《收费许可证》的时限 144

16.排污费收缴情况向国家的书面报告时限 144

(二)环境处罚法定时限 144

1.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有效时限 144

2.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时限 145

3.处罚案件自立案到作出处罚的时限 145

4.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时限 145

5.公告送达时限 145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限 145

7.当事人要求听证申请提出时限 145

8.决定听证时间和地点时限 145

9.送达听证通知书时限 145

10.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限 145

11.请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申请提出时限 146

1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交至行政机关的时限 146

13.当场罚款缴付银行时限 146

14.缴纳罚款的限定时限 146

15.当场处罚备案时限 146

16.处罚结案后的备案时限 146

17.对已开具罚款票据存根的保管期限 146

六、环保产品、有机食品、标准、监测及生态保护管理法定时限 146

(一)环保产品管理法定时限 146

1.环保产品受理时限 146

2.环保产品认定证书的有效时限 146

3.环保产品认定证书的换证时限 146

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有效时限 146

5.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申请换证时限 146

6.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重新申请时限 146

(二)有机食品管理法定时限 147

1.有机食品认证申请受理时限 147

2.有机食品申请审查完成时限 147

3.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有效时限 147

4.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换证时限 147

(三)标准、监测及生态保护管理法定时限 147

1.地方环境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时限 147

2.对汽车排气的抽测时限 147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标明区界与公告的时限 147

七、复议、诉讼与强制执行的法定时限 147

(一)复议制度的法定时限 147

1.行政复议申请提出时限 147

2.复议申请审查时限 148

3.对复议申请的转送时限 148

4.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的时限 148

5.复议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的时限 148

6.复议决定作出时限 148

7.复议决定作出延长时限 148

(二)诉讼制度的法定时限 149

1.对环保处罚不服的起诉时限 149

2.对排污收费及其他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起诉时限 149

3.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机关不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不作答复的起诉时限 149

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起诉时限 149

5.未告知起诉时限的起诉时限 149

6.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时限 150

7.特殊情况下申请延长起诉的时限 150

8.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的立案或裁定时限 150

9.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时限 150

10.法院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的时限 150

11.对管辖异议提出书面申请的时限 150

12.被告向法院提交具体行政行为材料和答辩状的时限 150

13.法院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的时限 151

14.一审判决的作出时限 151

15.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时限 151

16.对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时限 151

(三)强制执行制度的法定时限 151

1.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查时限 151

2.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的结案时限 151

3.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期限 151

4.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赔偿判决书的时限 151

第二节 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程序 152

一、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152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152

(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152

(三)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52

1.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53

2.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53

(四)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 153

(五)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 153

二、排污收费征收工作程序 155

(一)排污申报登记 155

1.申报登记 155

2.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 155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155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实 155

(四)排污收费计算 156

(五)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156

第三节 环境保护处罚工作程序 156

(一)简易程序 156

(二)一般程序 157

1.立案 157

2.调整取证 157

3.审议 157

4.告知听证 157

5.签发 157

6.送达 157

7.执行 157

第四节 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157

1.受理 157

2.审理 158

3.调查 158

4.决定 158

5.执行 158

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 163

第五章 ——各种环境管理制度类 163

第一节 违反禁止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类 163

一、在各种需要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 163

1.在饮用水源地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处置设施、场所 163

2.在生活饮用水源地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 163

3.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 163

4.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处置设施、场所 163

5.在风景名胜区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 163

6.在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处置设施、场所 163

7.在需特殊保护地区建设工业固废存贮、处置设施、场所 163

8.在需特殊保护地区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 163

9.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 164

10.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设立装卸垃圾、油类码头 164

二、1996年5月15日后禁止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项目 164

1.1996年5月15日后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造纸企业 164

2.1996年5月15日后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印染企业 164

3.1996年5月15日后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制革企业 164

4.1996年5月15日后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电镀企业 164

5.1996年5月15日后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炼油企业 164

6.1996年5月15日后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农药企业 165

7.1996年5月15日后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染料企业 165

8.1996年5月15日后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165

三、2000年4月1日后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建设项目 165

1.2000年4月1日后新建污染海洋无有效措施的造纸项目 165

2.2000年4月1日后新建污染海洋无有效措施的印染项目 165

3.2000年4月1日后新建污染海洋无有效措施的制革项目 165

4.2000年4月1日后新建污染海洋无有效措施的电镀项目 165

5.2000年4月1日后新建污染海洋无有效措施的炼油项目 165

6.2000年4月1日后新建污染海洋无有效措施的酿造项目 165

7.2000年4月1日后新建污染海洋无有效措施的化工项目 165

四、1995年8月8日后禁止在淮河流域建设的项目 166

1.1995年8月8日后在淮河流域新建小型化工企业 166

2.1995年8月8日后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小型企业 166

3.1995年8月8日后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小造纸 166

4.1995年8月8日后在淮河流域新建酿造小型企业 166

5.1995年8月8日后在淮河流域新建印染小型企业 166

6.1995年8月8日后在淮河流域新建电镀小型企业 166

7.1995年8月8日后在淮河流域新建属严格限制的项目 166

五、其他禁止建设的项目 166

1.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166

2.1997年11月1日后新建禁止建设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 167

3.1997年11月1日后新建禁止建设技术落后的工业项目 167

4.1997年11月1日后新建禁止建设严重浪费能耗工业项目 167

第二节 违反环评制度类 167

一、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执行环评制度 167

(一)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167

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擅自施工 167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施工 168

3.环评批准5年后才开工建设未重新审核擅自施工 169

4.建设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169

5.军队单位建设项目不执行国家环评制度 170

6.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171

7.放射性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 171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171

1.环评(书、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171

2.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经同意擅自施工 172

3.环评经批准5年后才开工的重新环评未经同意擅自建设 173

4.未持经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在风景名胜区设置拆船厂 173

5.未持经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拆船厂 173

6.未持经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在海水浴场设置拆船厂 173

7.未持经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在海水淡化取水点设置拆船厂 173

8.未持经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在盐场设置拆船厂 173

9.未持经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在特殊保护区设置拆船厂 173

10.“环评”报告书未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兴建海岸工程 173

11.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74

1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 174

13.放射性项目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 175

(三)未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建设 175

1.未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海岸工程项目 175

2.擅自改变环评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 175

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不按规定开展环评工作 176

1.环评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176

2.环评单位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 176

3.环评单位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纪录表》 176

4.环评单位在领取评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 176

5.环评单位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适应评价工作 177

6.环评单位转借评价证书 178

7.环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评价合同 178

8.环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178

9.环评单位承接的评价项目与评价证书业务范围不一致 179

10.环评单位变相转包评价工作 179

11.环评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机构提供或审查的 179

12.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查过程中质量较差 180

13.环评单位因评价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和经济损失 180

14.环评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180

15.环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致使环评文件失实 180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81

1.环保部门擅自批准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进行建设 181

2.环保部门擅自批准已被否决的环评项目进行建设 181

3.环保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环评文件 181

4.负责预审、审核、审批环评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费 182

5.规划编制机关环评时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环评严重失实 182

6.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未编写环境篇章的规划草案 182

7.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未编写环评的专项规划草案 183

8.淮河流域超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批准环评报告书(表) 183

第三节 违反“三同时”制度类 183

一、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183

1.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183

2.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184

3.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 184

4.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184

5.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185

6.环保设施未建成海岸工程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185

7.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 185

8.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 186

9.军队单位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制度 186

10.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使用 187

11.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187

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187

1.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 187

2.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投入生产使用 188

3.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投入生产使用 188

4.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达到环保要求投入生产使用 188

5.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投入生产使用 189

6.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189

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