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任务 1
第三条 罪刑法定 2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 3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4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4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5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6
第十条 刑事管辖权不受外国审判约束 6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6
第十二条 溯及力 6
第二章 犯罪 7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7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7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7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7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 7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7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 8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9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9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10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0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10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11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11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2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12
第二十六条 主犯 13
第二十七条 从犯 13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14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14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5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 15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5
第三章 刑罚 16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16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16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16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16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16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17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17
第二节 管制 17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17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18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19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19
第三节 拘役 19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19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19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19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0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20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20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20
第五节 死刑 20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20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21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22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22
第六节 罚金 23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23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23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24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24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24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25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25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25
第八节 没收财产 26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26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26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26
第一节 量刑 26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26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26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27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27
第二节 累犯 28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28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29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30
第六十七条 自首 30
第六十八条 立功 31
第四节 数罪并罚 32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32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32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33
第五节 缓刑 33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33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34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34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34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 35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35
第六节 减刑 36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 36
第七十九条 程序 37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37
第七节 假释 37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 37
第八十二条 程序 38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38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38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 38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39
第八节 时效 40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40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40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41
第五章 其他规定 42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42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42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42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42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43
第九十五条 重伤 43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43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44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44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44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44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44
第二编 分则 45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45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45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45
煽动分裂国家罪 45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45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46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46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46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46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47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47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47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8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48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48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49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49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50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51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51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51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51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52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52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52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52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52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53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54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55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55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56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6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57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57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57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58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59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59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9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60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60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0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60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0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62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62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62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63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 64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64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65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65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65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66
第二节 走私罪 66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66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68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69
第一百五十四条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70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罪 70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71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71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2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72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72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73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73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 74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7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75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76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76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77
第一百六十八条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77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78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79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79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 79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80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81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81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罪证罪 82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83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84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85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85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86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87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88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89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89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90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91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92
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92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93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94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94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96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96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96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97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98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99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101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101
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103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103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04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 104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105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105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 106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06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07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08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08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109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 110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110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110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10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111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11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11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111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112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12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113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113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14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14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114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114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115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116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117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117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18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18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119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119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19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119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120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121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121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122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123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124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125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126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127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28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128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129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29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129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30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131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31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131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132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132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 132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132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133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133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33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134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 134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134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135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135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36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136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137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138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139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 140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141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 141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142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143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144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144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145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145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146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46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46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146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147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147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147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148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148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148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149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49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49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150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150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 150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51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51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52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152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53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154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154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154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154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154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 154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155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155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155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15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156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156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157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57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158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158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158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159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59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59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160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160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161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161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62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62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162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162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63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163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164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164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164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165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165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165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165
第三百二十九条 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166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167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67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167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167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168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168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168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168
第三百三十七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169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69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69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170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71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171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 171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172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172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173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174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74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74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176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76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177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78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178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178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179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179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180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 180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81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181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182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182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183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 183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84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184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185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186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186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 186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186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186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187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187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188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88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188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188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189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189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189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190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190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190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190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190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190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191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192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194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194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194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195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196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 196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197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197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197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198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198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198
第九章 渎职罪 199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99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200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 201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02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03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3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203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04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 204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04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204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204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05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05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205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205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206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06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206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06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7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207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207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208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208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208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208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208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208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208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209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209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209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209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209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09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210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210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210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211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211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211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12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212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212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212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212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212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212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13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213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213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213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213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213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213
附则 214
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 2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口、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34
附录 23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3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4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4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4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