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与适用》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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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余国成,宋新力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1
  • ISBN:7501751706
  • 页数:547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与实施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22

第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与适用 35

第一章 总则 35

第一条 立法宗旨 35

第二条 适用范围 38

第三条 立法权与征税活动 40

第四条 调整对象 46

第五条 征管部门的特殊规定 49

第六条 有关税收征收的信息管理 57

第七条 税收宣传和服务 72

第八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74

第九条 征管主体工作规范的规定 82

第十条 税务机关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84

第十一条 税收工作人员的职责 94

第十二条 税收征管回避制度 101

第十三条 税务举报制度 102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的范围 103

第二章 税务管理 136

第一节 税务登记 136

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范围 136

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的规定 144

第十七条 金融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的规定 147

第十八条 登记证件的有关规定 152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160

第十九条 账簿的规定 160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管理 163

第二十一条 发票管理 167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印制的规定 195

第二十三条 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203

第二十四条 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保存、管理的规定 209

第三节 纳税申报 221

第二十五条 纳税申报的规定 221

第二十六条 纳税申报报告表的方式 231

第二十七条 延期办理税务申报的规定 232

第三章 税款征收 245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征税权合法性、原则性的规定 245

第二十九条 税款征收主体的规定 246

第三十条 关于扣缴义务人在履行扣缴义务时的规定 248

第三十一条 纳税期限 251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纳税进行处罚的规定 253

第三十三条 减税、免税的有关规定 255

第三十四条 开具完税凭证的有关规定 259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规定 262

第三十六条 合理调整 267

第三十七条 纳税保证措施 274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采取税务保全措施的规定 276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赔偿责任的规定 280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规定 281

第四十一条 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权力主体的反面规定 286

第四十二条 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法进行 287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违法或采取不当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赔偿责任的规定 289

第四十四条 税收离境清税的规定 290

第四十五条 税收的优先权 291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款时请求提供欠税情况和权利的规定 294

第四十七条 开付收据和清单的规定 295

第四十八条 缴清税款的规定 296

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的规定 297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 298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有关事项 302

第五十二条 税款追征期及范围 304

第五十三条 税款入库和税务机关回复结果的规定 306

第四章 税务检查 310

第五十四条 税务检查 310

第五十五条 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34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检查 337

第五十七条 协助税务机关检查 338

第五十八条 调查税务违法案件取证手段的规定 340

第五十九条 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规定 343

第五章 法律责任 350

第六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法的规定 350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本法的规定 366

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366

第六十三条 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369

第六十四条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法律责任 383

第六十五条 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389

第六十六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393

第六十七条 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400

第六十八条 不在规定期限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403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未扣或不收税款的法律责任 405

第七十条 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 406

第七十一条 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 407

第七十二条 对拒不接受处理的税收违法行为人收缴、停售发票的规定 414

第七十三条 金融机构不协助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 416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418

第七十五条 涉税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规定 425

第七十六条 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的法律责任 425

第七十七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427

第七十八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 431

第七十九条 关于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432

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共同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433

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受贿的法律责任 439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442

第八十三条 擅自提前征收或者缓征税款的法律责任 448

第八十四条 违法作出税务行政决定的法律责任 450

第八十五条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规定回避行为的法律责任 455

第八十六条 对税收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期限的规定 455

第八十七条 不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57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争议解决方式 459

第六章 附则 497

第八十九条 税务代理制度 497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办法的原则性规定 517

第九十一条 国际税收条约、协定与本法发生冲突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535

第九十二条 本法与其他税收法律发生冲突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542

第九十三条 实施细则的制定问题 543

第九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 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