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与实施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22
第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与适用 35
第一章 总则 35
第一条 立法宗旨 35
第二条 适用范围 38
第三条 立法权与征税活动 40
第四条 调整对象 46
第五条 征管部门的特殊规定 49
第六条 有关税收征收的信息管理 57
第七条 税收宣传和服务 72
第八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74
第九条 征管主体工作规范的规定 82
第十条 税务机关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84
第十一条 税收工作人员的职责 94
第十二条 税收征管回避制度 101
第十三条 税务举报制度 102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的范围 103
第二章 税务管理 136
第一节 税务登记 136
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范围 136
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的规定 144
第十七条 金融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的规定 147
第十八条 登记证件的有关规定 152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160
第十九条 账簿的规定 160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管理 163
第二十一条 发票管理 167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印制的规定 195
第二十三条 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203
第二十四条 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保存、管理的规定 209
第三节 纳税申报 221
第二十五条 纳税申报的规定 221
第二十六条 纳税申报报告表的方式 231
第二十七条 延期办理税务申报的规定 232
第三章 税款征收 245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征税权合法性、原则性的规定 245
第二十九条 税款征收主体的规定 246
第三十条 关于扣缴义务人在履行扣缴义务时的规定 248
第三十一条 纳税期限 251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纳税进行处罚的规定 253
第三十三条 减税、免税的有关规定 255
第三十四条 开具完税凭证的有关规定 259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规定 262
第三十六条 合理调整 267
第三十七条 纳税保证措施 274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采取税务保全措施的规定 276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赔偿责任的规定 280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规定 281
第四十一条 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权力主体的反面规定 286
第四十二条 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法进行 287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违法或采取不当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赔偿责任的规定 289
第四十四条 税收离境清税的规定 290
第四十五条 税收的优先权 291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款时请求提供欠税情况和权利的规定 294
第四十七条 开付收据和清单的规定 295
第四十八条 缴清税款的规定 296
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的规定 297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 298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有关事项 302
第五十二条 税款追征期及范围 304
第五十三条 税款入库和税务机关回复结果的规定 306
第四章 税务检查 310
第五十四条 税务检查 310
第五十五条 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34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检查 337
第五十七条 协助税务机关检查 338
第五十八条 调查税务违法案件取证手段的规定 340
第五十九条 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规定 343
第五章 法律责任 350
第六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法的规定 350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本法的规定 366
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366
第六十三条 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369
第六十四条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法律责任 383
第六十五条 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389
第六十六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393
第六十七条 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400
第六十八条 不在规定期限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403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未扣或不收税款的法律责任 405
第七十条 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 406
第七十一条 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 407
第七十二条 对拒不接受处理的税收违法行为人收缴、停售发票的规定 414
第七十三条 金融机构不协助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 416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418
第七十五条 涉税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规定 425
第七十六条 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的法律责任 425
第七十七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427
第七十八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 431
第七十九条 关于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432
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共同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433
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受贿的法律责任 439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442
第八十三条 擅自提前征收或者缓征税款的法律责任 448
第八十四条 违法作出税务行政决定的法律责任 450
第八十五条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规定回避行为的法律责任 455
第八十六条 对税收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期限的规定 455
第八十七条 不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57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争议解决方式 459
第六章 附则 497
第八十九条 税务代理制度 497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办法的原则性规定 517
第九十一条 国际税收条约、协定与本法发生冲突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535
第九十二条 本法与其他税收法律发生冲突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542
第九十三条 实施细则的制定问题 543
第九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 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