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 1
第一章 法律文本的确定性 4
一、对文本中心主义的批评 4
二、法律规则(或规范)的确定性与法的确定性 10
三、认识论中的语境错位 15
四、我国现阶段法律的发展重心 17
第二章 法律解释的确定性 23
一、向确定性收敛的宽松解释方法 24
二、注定要在法律解释中迷失的法官 37
三、理论上不确定的法律解释在实践上的相对确定 41
四、在我国确立一个严格解释的立场 48
第三章 法律论证的客观性 52
一、“前提性共识”的存在并不真实 53
二、法律论证并不拥有一个“理想的言谈环境” 58
三、求助于普遍实践论证是法律论证无法实现共识的证明 64
四、法律论证的真实效能——获取客观性而非共识 68
第四章 法律论证中的法庭对话与规则的塑造 70
一、法庭对话所生规则的双重缺陷 71
二、推动法庭对话的法治传统和规则品质 79
三、法庭对话塑造规则时法官应遵循的系列标准 84
四、改善法庭对话的制度性因素 91
第五章 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哲学基础 96
一、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哲学基础的批判及其反思 96
二、视域融合的法哲学的现实分析 116
结语 135
主要参考文献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