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前言 2
1.简称与生效日期 2
2.释义 2
第二章 行政 7
3.教育总监的委任及其职责 7
4.州教育局长及其他教育官 7
5.学校与教师总注册官 7
6.总督学及督学 7
7.考试局局长 8
8.部长发出一般性训令的权力 8
9.部长发出特别训令的权力 8
第三章 国家教育咨询理事会 9
10.国家教育咨询理事会 9
11.国家教育咨询理事会的功能 9
12.出席会议的权利 9
13.制定有关国家教育咨询理事会务例的权力 9
14.国家教育咨询理事会制定本身的工作程序 9
第四章 国家教育制度 10
15.国家教育制度 10
16.教育机构的种类 10
17.国语作为主要教学媒介 10
18.所有学校必须采用的国家课程 10
19.学校必须准备学生参加所规定的考试 11
第二节 学前教育 11
20.有关幼稚园设立、管理或经营的禁令 11
21.教长设立幼稚园的权力 11
22.所有幼稚园使用的国家学前课程 11
23.幼稚园的教学媒介 11
24.制定有关学前教育条例的权力 11
25.第二节不适用于托儿所 12
26.第18及19条的不适用性 12
第三节 初等教育 12
27.部长必须提供初等教育 12
28.国民与国民型学校的设立与维持 12
29.初等教育年限 12
29A.强制小学教育 12
30.部长负责提供中学教育 13
31.中学的设立与维持 13
32.预备班 13
第五节 中学后教育 13
33.中学后教育 13
第六节 其他教育机构 13
34.其他教育机构 13
第七节 技术教育与工艺专科学院 14
35.国民中学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技术教育 14
36.工艺专科学院可以提供部长批准的课程并颁发文凭 14
37.与技术职业教育领域的其他机构和工业团体的合作 14
38.关于大学等学府的学位课程 15
39.为工艺专科学院制定条例的权力 15
第八节 特别教育 15
40.部长必须开设特别教育 15
41.规定特别教育年限与课程的权力 15
第九节 师资教育 16
42.设立师资教育学院的限制 16
43.师资教育学院的注册 16
44.师资教育学院所颁发的文凭或其他资格证件 16
45.部长可设立有关及维持师资教师学院 16
46.师资教育学院必须提供部长所批准的研究课程 16
47.提供由大学或高等学府颁发学位、文凭等有文的研习课程 16
48.师资教育学院的管理章程 17
49.制定师资教育学院条例的权力 17
第十节 教育机构的宗教教学 17
50.伊斯兰教的教学 17
51.其他宗教的教学 18
52.对不是由部长或州政府成立或维持的伊斯兰教育机构的财务援助 18
第十一节 教育机构的管理 18
53.教育机构的管理章程 18
54.制定关于管理章程的条例的权力 18
55.教育机构必须依据章程进行管制 18
56.部长委任额外董事的权力 19
57.在章程和法令下委任教师 19
58.部长在执行任务等时的权力 19
59.解散政府或政府资助教育机构的董事会 19
60.解散通知应有的善后处理指示 20
61.部长必须在解散董事会后委任另一个不同的董事会 20
62.政府教育机构董事会的解散 20
63.释义 21
第十二节 便利与服务的提供 21
64.部长提供援助的权力 21
65.学生的医药及牙科检查 21
66.寄宿便利 21
第五章 评估与考试 22
67.对学生的评估 22
68.考试 22
69.有关考试的禁令 22
第六章 高等教育 23
70.部长对高等教育负责 23
71.禁止设立高等教育机构 23
72.刑罚 23
第七章 私立教育机构 24
73.对私立教育机构的保留条款 24
74.私立学校必须遵照国家课程的需要,并且准备学生参加规定的考试 24
75.在提供中学后教育的私立教育机构教导的科目 24
76.制订条例以监督及管制教育水平的权力 24
77.由大学等所颁发的学位或其他资格的课程和训练的限制 25
78.法令其他规定对私立教育机构的施用 25
第八章 教育机构的注册 26
第一节 教育机构的注册 26
79.所有教育机构必须注册 26
80.注册名册 26
81.临时注册证书 26
82.注册 26
83.教育机构校址的更换 27
84.拒绝注册一所教育机构 27
85.拒绝注册一所教育机构的通知 27
86.广告及其他的禁令 27
第二节 注册的取消 28
87.取消一所教育机构注册的理由 28
第三节 董事与雇员的注册 28
88.所有董事与雇员必须注册 28
89.董事及雇员的注册 28
90.拒绝注册一位董事或雇员的理由 29
91.拒绝注册一位董事或雇员的通知 29
92.对一名董事或一名雇员注册被拒绝的上诉 29
93.总注册官将一名董事或一名雇员从名册中除名的权力 29
94.董事与雇员的引退 30
95.通知从名册中除名的人士 30
96.对被除名的上诉 30
97.移交注册证 30
第四节 学生的注册 30
98.学生的注册 30
第五节 总注册官对教育机构的视察 31
99.视察工作必须不时进行 31
100.总注册官在视察受注册教育机构时的权力 31
101.对未经注册教育机构校舍的检查 31
102.关闭未注册教育机构的权力 31
第九章 教师的注册 33
第一节 教师的注册 33
103.教学禁令 33
104.教师名册 33
105.一名教师注册的申请 33
106.总注册官拒绝一名教师注册的权力 33
107.拒绝教师注册的通知 34
108.对教师注册被拒的上诉 34
109.教师的注册 34
110.在给予通知后取消注册 34
111.上诉 34
112.从名册中除名 35
113.有关教师注册的过渡性规定 35
第二节 教学执照 35
114.教学执照的发出 35
第三节 杂项 35
115.移交教师注册证书 35
116.调任教师负责呈报 36
第十章 学校监督团 37
第一节 督学团 37
117.总督学的职责 37
118.学校督学的建议权力 37
119.关于学校督学训令的限制 37
120.学校督学的报告 37
第二节 总则 38
121.学校督学的一般权力 38
122.总督学可以授权教育官员代为行事 38
第十一章 财政 39
123.有关部长的保留条款 39
124.资助拨款与固定资本拨款必须受到规定条件等的约束 39
125.部长冻结或取消任何拨款的权力 39
第十二章 上诉 40
126.部长经调查后对上诉须作出决定 40
127.调查委员会的权力 40
128.律师不能出席调查委员会会议 40
129.向调查委员会供证 41
第十三章 条例 42
130.部长制定条例的权力 42
131.对违反条例的刑罚规定 43
第十四章 犯罪与刑罚 44
132.涉及教育机构注册的犯罪与刑罚 44
133.涉及教师注册的犯罪与刑罚 45
134.涉及督学的犯罪与刑罚 45
135.一般刑罚 45
136.调查权力 46
137.没有搜查令而进入的权力 46
138.提控及起诉 46
139.罚款私了的权力 46
第十五章 47
140.官员将被视为是政府公务员 47
141.场所的要求规定 47
142.政府学校或政府资助学校的收生 47
143.豁免教育机构的权力 47
144.特别委员会 47
145.通知的递交及其他 48
第十六章 过渡时期与废除法令 49
146.某些教育机构名称的更改 49
147.职业中学必须成为国民中学的一份子,直至取消为止 49
148.对现有教育机构的资助 40
149.有关赞助宗教教学的保留条款 40
150.有关某些豁免教育机构等的保留条款 41
151.有关已经注册的教育机构、董事或雇员的保留条款 42
152.中央局的解散 44
153.捐助金的管理 45
154.涉及董事或董事会的条文适用于个别董事及整个董事会 45
155.废除 46
156.财政部长的权力 46
附则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