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吸收录用 1
录用 1
从社会上招收干部的原则 1
从社会上录用干部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1
检察院录用干部的对象和条件 2
法院录用干部的条件 3
劳改系统录用干部的对象和条件 4
海关系统录用干部的对象和条件 5
从“五大”毕业生中录用干部的对象和条件 6
从职业高中毕业生中录用干部的规定 7
从社会上录用干部的工资待遇 7
从职业高中毕业生中录用干部的工资待遇 8
从社会上录用干部的审批权限 8
从工人中吸收干部的规定 9
吸收 10
“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干部的条件 10
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对象和条件 11
解决民警改干遗留问题的办理 12
司法、交通民警改为干部的对象和条件 14
交通监理机构中“以工代干”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的对象和条件 14
煤矿井下“以工代干”人员转干的对象和条件 15
农林牧渔场“以工代干”人员转干的对象和条件 17
县以上政府二轻局机关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工作人员转为干部的条件 19
“初代中”卫生技术人员转干的条件 19
艺术表演团体“以工代干”人员的转干条件 20
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对象和条件 21
“以工代干”人员转干的审批 22
聘用 22
聘用制干部的对象 22
聘用制干部的条件 23
聘用制干部的考试考核办法 24
聘用制干部的审批 25
聘用制干部的待遇 26
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 26
未被聘用人员的安置 27
对全民所有制单位聘用“五大”毕业生的规定 27
农村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对象 28
农村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的条件 28
农村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的程序 29
农村乡镇选聘干部合同期的规定 29
农村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的待遇 30
计划管理 31
干部计划管理的范围 31
增加干部计划编制的权限 31
编制干部自然减员补充计划的范围 32
编制增加干部计划的原则 33
增加干部计划的内容 33
年度干部自然减员计划上报时间 34
干部统计报表的制发和管理 34
第二部分 任免 36
任免权限与范围 36
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的范围 36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顾问、专员和高等院校院长、校长的任免权限 37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组成人员的范围 37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政府组成人员的权限 38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构成 39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构成 39
地区行政公署的任免权限 40
省人民政府的任免权限 40
省辖市人民政府的任免权限 41
县人民政府的任免权限 42
政府任免部门的职责范围 42
任免程序与手续 43
机构变动中行政人员办理任免手续的规定 43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间的规定 44
中央、地方双重领导单位中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办理任免手续的规定 44
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45
选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程序 46
政协领导人员的任免程序 46
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 47
任免通知的下发范围 47
恢复对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发给任命书的规定 48
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颁发任命书的规定 48
对地方政府任命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和署名的规定 49
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颁发任命书的规定 49
对以中央各部门管理为主的双重领导单位的干部颁发任命书的规定 50
报请国务院任免名单的填写方法 50
对上报民意测验材料的规定 52
选拔省直处级干部的程序 52
印发修订后的《干部任免呈报表》的规定 53
《干部履历表》中“姓名”、“曾用名”的填写方法 56
《干部履历表》中“民族”和“学历”、“学位”的填写方法 56
《干部履历表》中“职务”的填写方法 57
《干部履历表》中“工资情况”的填写方法 57
《干部履历表》中“原籍”的填写方法 57
《干部履历表》中“身体健康状况”的填写方法 58
《干部履历表》中“入团”、“入党”的填写方法 58
《干部履历表》中“建国前,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进步组织与团体”的填写方法 58
《干部履历表》中“参加政治理论与业务培训”的填写方法 59
《干部履历表》中“熟悉何种业务与技术,有何工作业绩、发明创造、科研成果和著作”的填写方法 59
《干部履历表》中“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的填写方法 60
《干部履历表》中“懂何种外国语言与文字,熟练程度如何”的填写方法 60
《干部履历表》中“有何特长和爱好”的填写方法 61
《干部履历表》中“参加国际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活动”的填写方法 61
《干部履历表》中“受过何种奖励与处分”的填写方法 61
《干部履历表》中“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的填写方法 62
《干部履历表》中“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何种错误,组织意见如何”的填写方法 62
《干部履历表》中“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的填写方法 63
《干部履历表》中“国内外主要社会关系”的填写方法 63
《干部履历表》中“学习简历”的填写方法 63
《干部履历表》中“参加革命工作前后履历”的填写方法 64
《干部履历表》中“参加人代会、政协会议及党派、群众团体代表大会情况”的填写方法 64
对《干部履历表》中“审查机关盖章”的说明 65
报送国务院备案的现职人员范围的规定 65
对填写干部免职材料的规定 67
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67
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子女、亲属时领导干部本人应回避的规定 67
对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在下一级领导岗位上经过实践锻炼的规定 68
对选拔领导干部必须从经过实践锻炼的干部中择优任用的具体规定 68
对不适应或不胜任现职工作的干部进行调整的规定 69
配备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原则 69
选配处级干部的原则 70
国家行政机关一般行政职务的确定 71
国家行政机关一般行政职务的设置 71
国家行政机关处、科级领导职数的规定 71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确定主任科员以下行政职务的条件 72
国家行政机关中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限额 73
党政机关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确定行政职务的对象和范围 73
党政机关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确定行政职务的审批程序 74
各级法院助审员、书记员职级的确定办法 74
非党干部的任免 75
任免党外人士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程序 75
对国家机关中安排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的规定 75
省级民主党派机关干部的任免办法 76
在国家机关中安排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则和比例 77
选拔党外人士担任厅、局级领导职务的条件 78
统战部分管的党外人士和干部的任免办法 78
其他 79
在国家行政机关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不能在人大常委会兼职的规定 79
对落选的县乡换届候选人应妥善安排的规定 80
党政机关干部不准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规定 81
第三部分 调配 82
调动 82
干部调配的基本原则 82
干部调配的基本范围 83
调整干部工作的原则 83
干部调配的方法和手续 84
干部调动审批权限 84
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原则 85
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条件 85
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手续 87
解决双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原则 88
解决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农民的夫妻两地分居的原则 89
解决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夫妻两地分居的原则 90
跨省调动干部的规定 90
解决归侨、侨眷夫妻两地分居的规定 91
民主党派调配干部的规定 91
民主党派机关干部调动的手续 92
省属单位干部调动的审批手续 93
推荐非党中青年干部到民主党派工作的条件 93
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调动的规定 93
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国家干部的规定 94
领导机关秘书工作人员调配的规定 94
边远地区分类的规定 95
对中小学教师调动的规定 95
民航系统飞行人员及其家属调动工作的原则 96
民航系统飞行人员及其家属调动的手续 96
政法部门选调干部的条件 97
居民委员会选调干部的范围 97
干部调动介绍信式样 98
中央国家机关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登记表式样 99
安置 101
历史上因冤假错案失去公职人员的安置 101
被划为右派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人员改正后的安置 102
在劳改单位就业的冤假错案人员平反后的安置 103
“文革”前受开除公职处分的机关干部纠正后的安置去向 104
“文革”前按自动离职处理人员的安置 105
“文革”前受到错误处理人员的安置 105
“文革”期间受到错误处理人员的安置 106
“文革”期间疏散迁往农村人员的安置 107
“文革”前被精简下放的台属的安置 107
被处理的去台人员亲属的安置 108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的安置 109
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安置 110
归侨、侨眷干部的工作安排 111
调离农(林)场的归侨、难侨人员的安置 112
留劳改单位就业的归侨的安置 112
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 113
不符合回原单位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 114
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安置 114
西藏内调人员的安置对象 115
西藏内调人员的安置去向 116
西藏内调人员的工作安排 117
西藏内调人员的家属及子女的安排 117
青海内调人员的安置对象 118
青海内调人员的安置去向 118
第四部分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与使用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分配与使用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的指导思想 119
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的方针 120
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的重点 120
高等院校毕业生择优分配的办法 121
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权限的规定 121
在高校毕业生中选留师资的规定 122
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 122
高等院校中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分配 123
委托培养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分配 123
定向招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分配 124
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院毕业生的分配 124
高等学校自费走读生的分配 125
分配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和乡镇企业工作的规定 126
分配高等学校毕业生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规定 126
对不服从分配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处理 127
控制分配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县以上党政机关的规定 127
高等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规定 127
分配到国家机关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实行到基层锻炼的规定 128
对使用不当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进行调整的规定 129
毕业研究生分配的原则 129
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研究生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的处理 130
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研究生的处理 130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分配与使用 131
分配中专毕业生的指导思想 131
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原则 131
国家调剂中专毕业生的原则 132
对中央各部、委直属中专毕业生落户的规定 132
中专毕业生的使用原则 133
中专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规定 133
中专毕业生的管理 134
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和使用 134
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方针 134
出国留学的渠道 135
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办法 136
公派出国研究生的招生办法 136
选拔出国留学人员的范围 137
选拔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 137
对出国留学人员学习年限的规定 138
自行选派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 139
自费出国留学的范围 140
对领导干部配偶及子女出国留学的规定 140
非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141
在职、在校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141
专业技术骨干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142
自费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的分配 142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待遇 143
对出国留学人员的专业方向和学习期限的规定 144
不服从分配的留学生的处理 144
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对象 145
国内在职人员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 145
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要求转到第三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 146
“五大”毕业生的使用 147
“五大”毕业生使用的基本原则 147
原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的“五大”毕业生的使用 147
原为集体所有制职工的“五大”毕业生的使用 148
非在职“五大”毕业生的使用 148
户口在城镇的非在职“五大”毕业生的使用 149
户口在农村的非在职“五大”毕业生的使用 150
脱产学习的职工“五大”毕业后的使用 150
第五部分 科技干部调整交流与使用人才流动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规定 152
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办法 153
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原则和办法 154
招聘派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工作人员条件 155
对使用不当的科技人员辞职的规定 156
对某些科技人员不宜辞职、停薪留职的规定 156
科技人员流动中争议问题裁决的规定 157
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租赁、承包、领办企业的规定 157
科技人员辞职、停薪留职的审批程序 158
对流向合理要求调离、辞职的科技人员不得阻拦的规定 158
从城市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可不迁户口和粮食关系的规定 159
科技人员停薪留职的期限、待遇和留职金数额的规定 159
科技人员带薪留职的期限和交纳留职金的规定 160
对有偿借调科技人员的规定 160
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定 160
对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企事业的规定 161
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的科技人员酬金比例 162
设立促进人才流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项指标的规定 162
放宽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规定 163
科技人员辞职、停薪留职到城镇和农村承包、租赁企业的规定 164
调整编余和未聘人才的规定 165
稳定和加强经济不发达地区专业技术力量的规定 166
稳定和充实农村科技队伍的规定 166
对调整科技人员队伍分布不合理状况的规定 167
国外人才引进 168
对回国科技专家的管理 168
采取各种方式引进人才的规定 169
充分发挥来华专家作用的规定 170
邀请来华工作的国外科技专家范围和方针 170
邀请来华工作国外科技专家的途径 171
对高薪聘请国外专家的范围和工资待遇的规定 172
对来华定居专家的工作安排和待遇的规定 173
科技人员的使用 174
对使用不当、专业不对口的科技人员进行调整的规定 174
对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的使用办法 175
对科技人员实行聘任制的规定 175
回国专家的工作安排和使用的规定 176
选拔、培养、合理使用中青年科技干部的规定 177
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的规定 178
第六部分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80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综合性规定 180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 180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181
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81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182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83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任命 184
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规定 185
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 185
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186
“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 186
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 187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188
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 188
农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 190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规定 193
高等学校教师任职条件 194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任职条件 196
中学教师任职条件 198
小学教师任职条件 200
党校教学人员职务聘任的规定 202
会计专业人员任职条件 203
审计专业人员任职条件 204
统计专业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207
经济专业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209
新闻专业人员任职条件 210
出版专业人员任职条件 214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任职条件 216
档案专业人员任职条件 218
翻译专业人员任职条件 220
艺术专业人员任职条件 221
播音专业人员任职条件 229
教练员任职条件 231
卫生技术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233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任职条件 235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任职条件 237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程序 239
工程技术人员任专业职务的申报 239
农业技术人员任职的申报 240
高等学校教师任职的申报 240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任职的申报 240
会计人员任专业职务的申报 241
统计人员任专业职务的申报 241
经济专业人员任职的申报 242
新闻专业人员申报技术职务的程序 242
出版专业人员任职的申报 243
档案专业人员任职的申报 243
艺术人员任专业职务的申报 244
播音人员任职的申报 244
教练员任职的申报 245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任职申报材料的规定 245
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任职的申报 246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权限 247
工程技术人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 247
农业技术人员任职的审批 247
高等学校教师任职的审批 248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任职的审批 248
中学教师任职的审批 249
小学教师任职的审批 249
会计人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 250
审计人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 251
统计人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 251
新闻专业人员任职审批权限 252
出版专业人员任职的审批 252
档案专业人员任职的审批 253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任职的审批 253
翻译人员任职的审批 254
艺术人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 254
播音人员任职的审批 255
教练员任职的审批 256
卫生技术人员任职的审批 256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任职的审批 257
第七部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258
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与分配 258
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原则 258
军队转业的师、团干部的工作安排和待遇 259
调配、录用干部应优先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 259
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边远地区工作的规定 260
优先安置立功受奖和伤残转业干部的规定 261
劳教、劳改单位选调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和条件 261
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到公安部门工作的规定 262
军队编外单位现役军人就地安置的原则 262
军队企业化工厂的现役干部就地办理转业手续的规定 263
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的条件和范围 264
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后的安置 264
分配到地方工作的现役军人毕业研究生办理转业手续的规定 265
不适合从事军队工作的军事院校毕业生的安置 266
军队干部因私出境定居办理复员手续的规定 266
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军转干部的调动原则 267
被错误处理离开军队人员的工作安置 267
解决从朝鲜人民军退役回国的中国籍朝鲜族军官安置待遇的范围 268
朝鲜人民军退役回国的中国籍朝鲜族军官的安置 268
解决从朝鲜人民军退役回国的中国籍朝鲜族副排级人员安置待遇的规定 269
军队转业干部所需行政事业经费和劳动指标的规定 270
军队的文化、专业技术课教员在军队的教龄认定 270
军队的文化、专业技术课教员转业后的教龄计算 271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爱人和子女的安置 272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爱人工作安排 272
军队转业干部爱人系军队编内职工办理调动手续的办法 272
安排转业干部随调爱人工作的原则 273
军队复员干部原随军家属和城镇户口的子女改吃商品粮的规定 273
就地转业的军队编外单位的现役军人家属的安置 274
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就地移交的军队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 275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的解决 275
对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投资专案免征建筑税的规定 275
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的原则 276
第八部分 奖惩 277
奖励的标准与掌握 277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种类 277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条件 277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278
国家行政机关奖励种类的使用 278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规定 279
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后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升级奖励问题 280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职奖励的掌握 280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获升职奖励后的工资处理 281
国家自然科学奖励种类 281
国家自然科学奖励条件 282
国家发明奖励种类 282
国家发明奖励条件 282
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等级与标准 283
国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种类 283
国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等级与标准 284
国家产品质量奖励种类 284
国家产品质量奖的等级与标准 285
奖励的审批 285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权限 285
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决定权限 286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 286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的手续 287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 287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的手续 288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审批权限 288
国家自然科学奖励的申报与审批 290
国家发明奖励的申报与审批 291
国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审批权限 292
处分的掌握与政策界限 292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种类 292
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条件 293
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对象 294
国家行政机关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的对象 294
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对象 294
降级、撤职处分的掌握 295
降职、撤职处分可否与降级处分并用 295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使用 296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及期满后的处理 296
干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是否算干部 297
对擅离工作岗位经教育不改的工作人员的处理 297
在见习期间或劳动实习期间的大、中专毕业生犯应受行政处分错误的处理 298
处分的审批 298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298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299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纪律处分的手续 300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301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纪律处分的手续 301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受行政处分人员改变原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手续 302
报送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受行政处分人员改变原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手续 303
第九部分 工资 305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一九八五年的工资改革改革的原则 305
改革起始时间 306
改革的主要内容 307
实施改革方案的政策和措施 308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工资制度 310
基础工资 310
职务工资 311
工龄津贴 311
奖励工资 312
国家机关的工资标准 318
省直机关副厅局级机构正、副处长职务工资标准 327
沈阳、大连市区级国家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 328
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 329
教育、科研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 336
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工资标准 337
高等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工资标准 338
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 342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工资标准 343
中等专业学校行政人员工资标准 344
普通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 346
普通中小学行政人员工资标准 348
技工学校理论课教师工资标准 350
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工资标准 351
技工学校行政人员工资标准 352
成人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 353
成人教育学校行政领导工资标准 354
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356
卫生护理人员工资标准 357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 358
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工资标准 362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 363
运动员体育津贴标准 370
教练员工资标准 371
文艺人员工资标准 375
图书馆、博物馆专业人员工资标准 377
编辑出版人员工资标准 378
船员工资标准 379
套改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的规定 385
就近套级的规定 385
高套一级的规定 387
照发原工资的规定 389
套改职务工资的其他规定 389
套改工资增资限额的规定 392
地区工资类别的划分原则 393
计发地区工资的办法 393
五类和五点三三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 393
七类和七类以上工资区工资补贴标准 398
地区性津贴的规定 402
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事业单位计发地区工资办法 402
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的规定 403
原五类工资区提高到六类工资区的规定 405
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406
实行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目的 406
实行教龄津贴的范围 407
对任教时间的规定 408
实行护士工龄津贴的范围 409
对从事护士工作时间的规定 410
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计算和标准 411
教龄津贴标准及教龄计算办法 412
护士工龄津贴标准及护士工龄计算办法 414
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 416
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 416
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工资标准 418
新参加工作的公安干警定级工资标准 420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海洋事业船上(不包括地质矿产部海洋事业船)工作的定级工资标准 421
工作变动后的工资 421
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的原则 421
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的办法 422
运动员退役后工资问题的规定 426
晋升职务人员工资的规定 427
改任较低职务人员工资的规定 429
受处分降职人员工资的规定 430
职务变动后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执行时间的规定 431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 432
确定转业干部工资的规定 432
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的办法 433
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套改工资的办法 434
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确定基本工资的办法 435
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 436
一九八六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规定指导思想 437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解决工资问题的规定 438
解决部分人员职务工资的升级条件 438
解决部分人员工资时不升级和暂缓升级的规定 442
升级增加工资的时间 443
第十部分 福利 44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的掌管使用 445
福利费的掌管使用权限 445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445
福利费使用的原则 446
福利费的补助对象 446
福利费提取标准 447
调整福利费提取标准的规定 447
干部探亲、休假、病假的规定 448
探亲假待遇的规定 448
归侨、侨眷探亲假的规定 449
配偶是军官的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 450
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的规定 451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规定 451
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规定 452
女工作人员生产假的规定 453
职工计划生育优待与奖励的规定 453
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规定 454
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待遇的规定 45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458
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条件 459
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标准 460
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审批手续 460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病假待遇的规定 461
遗属的抚恤、生活困难补助费及丧葬补助费的掌握使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461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462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463
丧葬补助费的规定 46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抚恤标准的规定 464
计发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工资基数的规定 465
因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人员抚恤及遗属补助的规定 46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因病死亡后丧葬、抚恤的规定 466
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466
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遗属抚恤标准的规定 467
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规定 468
划分因工和非因工的审批权限 470
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参考案例 471
学徒工因工负伤待遇的规定 475
其他补贴费的规定 475
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就医路费的规定 475
因工负伤到外地就医的职工在外地等候期间伙食补助和宿费的规定 476
调整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规定 477
调整因工致残护理费的规定 477
职工失踪后劳保福利待遇的规定 478
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规定 478
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规定 479
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规定 481
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规定 482
上下班坐小汽车收费及职工骑自行车补贴标准的规定 48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书报费发放的规定 483
回族职工伙食问题的规定 485
回民职工伙食补助标准的规定 48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疗养所需费用的规定 486
调整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和有重大贡献的工人、科技人员疗养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规定 487
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488
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规定 488
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标准的规定 489
第十一部分 工龄计算 490
调动工作的工龄计算 490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后的工龄计算 490
搬运工人和建筑工人转入国营搬运公司或建筑大队的工龄计算 491
泥木工人的连续工龄计算 491
供销社工作的职工转到国营农场工作后的工龄计算 492
原私营企业职工和小商贩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后的工龄计算 493
生产自救工人转入或合并到国营企业后的工龄计算 493
原公社邮递员转化为邮电职工后的工龄计算 494
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龄计算 494
集体所有制和散在城乡的中医转为全民所有制中医药人员的工龄计算 495
农民技术员转为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 495
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496
在职干部进入工农速成中学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496
工作人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496
提前抽调参加工作的高等学校学生又复学后的工龄计算 497
技校学生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497
一九五六年入学的部分学生的工龄计算 497
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498
自费出国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499
精简、退职、离职人员工龄计算 500
精简回乡、回家后又重新工作的职工的工龄计算 500
退职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 500
集体所有制职工被精简后参加国营企业的工龄计算 501
全民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单位的职工去“五七”干校劳动的工龄计算 501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502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 502
退伍的义务兵入伍时间和军龄截止时间的规定 503
对军队干部入伍时间的规定 503
教育、文艺、卫生人员的工龄计算 504
民办教师的工龄计算 504
全民所有制剧团艺人的工龄计算 505
乡村医生的工龄计算 506
护理员晋升或聘任为护士后护龄的计算 506
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计算 507
平反释放人员和改判刑期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 507
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工龄计算 508
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 508
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 509
反革命及坏分子的工龄计算 509
职工劳改期间的工龄计算 510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龄计算 511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撤销后的工龄计算 511
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的规定 511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 512
确定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512
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手续 515
确定干部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516
其他 518
临时工被招收为固定工的工龄计算 518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龄计算 518
村干部工龄的计算 519
归侨职工在国外期间的工龄计算 519
第十二部分 离休、退休、退职 521
干部离休条件 521
对老干部离职休养年龄的规定 521
解放前享受供给制的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规定 52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不能办离休手续人员 522
在工人岗位的建国前参加革命人员办理离休的规定 524
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办理离休的规定 525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改办离休的规定 525
离休干部的工资及生活补贴标准 527
离休干部的工资及生活补贴标准的规定 527
发给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费的规定 528
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待遇的规定 528
解决部分离休干部低工资问题的规定 529
离休的回族干部是否享受回民补贴的规定 529
离休的地质干部是否继续发给野外工作津贴的规定 530
干部离休的审批和手续的办理 530
干部离休审批权限的规定 530
简化离休干部享受司局级待遇审批手续的规定 531
干部办理离休手续的规定 532
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规定 532
工资改革后填写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规定 533
离休干部的安置 534
离休干部安置的规定 534
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规定 535
退休改离休的干部安置的规定 536
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的安置 537
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538
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规定 538
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规定 540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 541
新年、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的规定 545
离休干部健康疗养的规定 545
离休干部粮油供应的规定 546
吃农业粮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改变口粮供应的规定 547
离休干部交通补贴费的规定 548
离休干部用车实行公里定额包干的规定 548
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规定 550
对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的规定 550
调整离休人员护理费的规定 551
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的规定 551
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的规定 553
局级以上老干部逝世丧葬处理的规定 553
离休干部病故抚恤的规定 555
离休干部子女调动的规定 555
退休的条件 556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退休条件 556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条件 556
高级专家退休条件的规定 557
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条件 558
长期临时工退休条件 558
退休费的标准和基数计算 559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后退休费标准 559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费标准 560
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 561
三线艰苦地区科技人员退休费标准 562
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 562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费标准 563
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至同年九月三十日参加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退休费标准 564
调整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的规定 564
对部分退休职工加发退休补贴费的规定 565
发给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规定 565
干部的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可以作为计算退休费基数的规定 566
退休人员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到有补贴的地方居住,补贴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基数的规定 566
特级教师补贴费可以作为计算退休费基数的规定 567
轮驳船船员工资标准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基数的规定 567
提高工资区类别后计发退休费的规定 568
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列入计算退休费基数的规定 569
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的规定 569
补发“文化大革命”中错被退休、退职期间停发、减发的工资的规定 570
退休干部特殊贡献待遇 571
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范围 571
特殊贡献待遇的标准 572
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权限 573
高级专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 573
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规定 574
获得朝鲜战斗英雄、勋章的朝鲜族人员退休时能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 574
授予民兵英雄、功臣等称号的人员能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 575
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 576
出席全国和省一级劳模会的个人代表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 577
出席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 578
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表彰的教师退休时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规定 578
公安部授予的一、二级英模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规定 579
退休人员的安置 579
退休干部安置的规定 579
发放退休干部易地安家补助费的规定 580
退休工人回农村后口粮供应的规定 581
易地安家的退休人员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规定 582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后按何类地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的规定 582
出国人员、侨胞的待遇 583
华侨农场归侨职工退休问题的规定 583
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规定 583
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规定 585
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586
朝鲜、蒙古、越南三国新归侨退休问题的规定 586
朝鲜、蒙古、越南三国新归侨退职待遇的规定 587
出境定居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报销医药费的规定 587
对中国血统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的规定 588
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退休人员的待遇原长期接触矽尘职工精简回家又从事矽尘作业检查出二、三期矽肺病可否改按退休处理的规定 589
从事过矽尘作业的精简职工现查出患有矽肺病待遇的规定 590
患二、三期矽肺病工人退休待遇的规定 591
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待遇的规定 591
患矽肺病职工改按退休处理后粮食定量和保健食品供应的规定 592
退休的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待遇的规定 593
调整退休人员因工致残护理费的规定 593
受处分人员的待遇 594
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可否办理退休的规定 594
曾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国家职工退休的规定 594
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规定 595
退休干部的管理 596
加强退休干部管理的规定 596
退休干部提取福利费的规定 598
退休干部提取活动经费的规定 599
退休干部交通补贴费的规定 599
退休人员发宿舍取暖补贴的规定 600
厅局级退休干部办理《干部退休证》的规定 600
厅局级退休干部的管理 601
参加民建、工商联经济咨询等服务活动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 602
高级专家退休后发挥作用的规定 603
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形式 603
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规定 604
组织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606
退职、精简人员的待遇 607
退职的条件及退职生活费的规定 607
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的规定 607
解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遗留问题的规定 609
第十三部分 企业人事管理 612
企业经营者的产生和职责 612
厂长应具备的条件 612
厂长的产生方式 613
厂长的职责 613
厂长的职权 614
厂长任期制的规定 615
招标选聘企业经营者的范围 616
选聘企业经营者的原则 617
选聘企业经营者应当坚持的基本条件 617
选聘企业经营者的基本程序 618
企业经营者公开招标办法 618
企业经营者的条件和义务 619
改善对企业经营者和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的规定 620
企业党群组织在管理中的作用 621
改革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体制的规定 621
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规定 622
党委对企业领导的途径和形式 623
党组织对工会组织思想政治领导的主要任务 623
企业中行政与党组织、群众组织的工作关系 624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规定 624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625
职工代表的产生及人员构成 626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任命 627
对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 627
企业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628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628
企业工资改革及工资问题的处理 630
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行的范围 630
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631
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632
国营企业工资总额浮动比例的核定 633
企业增减人员后工资总额基数的处理 634
按浮动比例计算工资增长数额的方法 635
工资和奖金计入成本的规定 636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审批程序和试行时间 636
控制与调节工资基金增长的办法 637
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计算公式 638
企业工人工资的标准 639
企业干部工资的标准 640
企业工资水平不得超过全国工资总水平的规定 641
实行新拟工资标准由企业自费解决的规定 641
企业改革工资制度实行新拟工资标准的掌握 642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执行见习期制度的规定 642
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 644
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 645
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 646
免缴奖金税的规定 646
工资调节税超率累进税率表 647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规定 647
对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 648
企业工资浮动的比例 649
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脱钩的规定 650
企业工资改革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规定 650
建立企业工资增长基金的规定 651
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规定 652
对企业升级的鼓励政策 652
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工资问题的规定 653
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 654
行政性公司改为企业后的工资待遇 655
企业奖惩工作及具体问题的处理 656
企业职工奖励种类 656
企业职工奖励条件 656
国营工业企业厂长对职工予以晋级奖励的权限 657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奖励种类的荣誉程度 658
国营工业企业厂长对职工晋级奖励的权限和晋级面的掌握 658
国营企业职工晋级奖励条件 658
对企业领导干部晋级奖励的规定 659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以下处分在一定期限内的评奖问题 660
企业职工受降级处分表现好的处分满一年后的评奖问题 661
对企业奖金分配形式及办法的规定 661
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滥发奖金的认定 661
企业职工奖励审批权限 662
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奖励的批准权限 663
国营工业企业厂长奖惩、晋级的审批权限 663
对企业领导干部晋级奖励审批的规定 663
企业给予职工奖金奖励的开支 664
国营企业奖金的使用形式及资金来源 664
企业奖励基金使用范围 665
国营企业奖金税计征办法 667
降低企业奖金税税率的规定 668
职工调出企业后用企业奖励基金开支的工资、奖金、津贴的处理 669
企业职工行政处分种类 669
企业给予职工纪律处分的条件 669
给予国营工业企业厂长纪律处分的条件 670
给予企业法人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671
国营企业辞退职工的条件 672
对一贯侮辱或玩弄妇女者处分的掌握 672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 673
企业职工受刑事处分是否同时开除公职 673
企业对职工除名的掌握 673
企业计算职工连续旷工时间是否包括节假日 674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渎职或以权谋私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 674
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人追究行政处分的掌握 674
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的处理 675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投机倒把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676
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掌握 677
给予企业职工行政处分的审批程序 677
国营工业企业厂长对违纪职工的处分权限 677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处分的批准权限 678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678
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经重议改变原处分改变后处分的执行时间 679
企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限 679
延长企业审批职工处分时间的规定 679
治安管理处罚的时限 680
工作人员被开除后的落户问题 680
国营企业职工被辞退后的安置 680
企业职工被开除后的落户问题 681
企业职工受撤职、降级处分降低工资级别的掌握 681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以下处分在一定期限内的提级问题 682
企业职工受降级处分后表现好并处分满一年后的提级问题 682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资处理 682
企业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重新评定工资不能高于受处分前的工资 683
原系职工的劳教分子教养期间的工资待遇 683
原系职工的劳教分子教养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684
被判刑保留职工身分者刑满释放重新安置后工资待遇重新评定 684
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服刑期间表现好释放后重新录用者的工资待遇 684
监外执行人员的工资待遇 685
刑满释放就业人员的工资待遇评定 685
企业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处分撤销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处理 686
企业职工受降级处分处分撤销后的工资等级问题处理 686
企业职工受处分不当改变处分后的工资处理 687
企业对职工罚款金额的掌握 687
企业对职工赔偿经济损失金额的掌握 687
企业对出勤后无故不干活人员的工资处理 688
企业对不服从调动人员的工资处理 688
企业的保险福利待遇 689
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规定 689
企业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费的规定 690
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发放时间的规定 690
国营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其生前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放的规定 691
职工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 691
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693
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 694
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 695
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696
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发放标准 698
对企业职工停薪留职的规定 69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人事管理 699
外资企业招聘人员的渠道 699
对外资企业招聘人员需要仲裁的规定 699
外资企业跨地区招聘人员的批准权限 700
对合营企业原中方职工实行择优聘用的规定 700
外资企业辞退职工的规定 700
合资企业的中方领导在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的规定 701
对合营企业中方干部实行聘用制的规定 701
中外合营企业中方董事长、总经理的委派办法 702
中外合资企业选调中方干部的条件 703
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干部解聘后的安排 703
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干部调动的规定 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