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2003年国际理事合作法 2
第一编 刑事司法协助 2
第一章 传票等的相互送达 2
在联合王国内送达国外传票 2
第1条 国外传票的送达 2
第2条 国外传票的送达:补充规定 3
在国外送达联合王国传票 4
第3条 送达传票的一般要求 4
第4条 以非邮寄方式送达传票 5
第5条 送达苏格兰传票等的一般要求 6
第6条 以非邮寄方式送达苏格兰传票等 7
第二章 相互提供证据 8
获取国外证据的协助 8
第7条 获取国外证据的协助请求 8
第8条 提出协助请求 10
第9条 已取得证据的使用 11
第10条 国内冻结令 12
第11条 发送冻结令 13
第12条 冻结令的变更或者撤销 14
协助国外机关在联合王国内获取证据 14
第13条 国外机关的协助请求 14
第14条 安排获取证据的权力 15
第15条 指定法院或其他机构接收证据 17
第16条 法定搜查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的扩展 18
第17条 英格兰和威尔士或北爱尔兰的搜查令 19
第18条 苏格兰的搜查令 20
第19条 被扣押的证据 21
国外冻结令 22
第20条 国外冻结令 22
第21条 对国外冻结令的审查 23
第22条 执行冻结令 25
第23条 延迟执行 26
第24条 依据冻结令对证据进行扣押 26
第25条 解除依据冻结令对证据的扣押 27
一般性规定 27
第26条 搜查令赋予的权力 28
第27条 由其他人行使的权力 29
第28条 对于第二章的解释 30
第三章 通过视频连线或者电话听证 32
第29条 通过视频连线听取国外证人作证 32
第30条 让联合王国内的人通过视频连线给国外作证 33
第31条 让联合王国内的人通过电话给国外作证 34
第四章 银行交易信息 36
外国向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提出的银行交易信息请求 36
第32条 客户信息 36
第33条 客户信息查询令的签发、变更或撤销 37
第34条 犯罪 38
第35条 账户信息 39
第36条 账户监视令的签发、变更或撤销 40
外国向苏格兰提出的银行交易信息请求 41
第37条 客户信息 41
第38条 客户信息查询令的签发、变更或撤销 42
第39条 犯罪 43
第40条 账户信息 44
第41条 账户监视令的签发、变更或撤销 45
泄露信息 46
第42条 泄露信息犯罪 46
联合王国向外国提出的银行交易信息请求 47
第43条 有关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47
第44条 监视银行交易 49
第45条 送交协助请求 50
一般性规定 51
第46条 对第四章的解释 51
第五章 在押人员的解送 52
第47条 解送联合王国内的在押人员到国外协助调查 52
第48条 从欧盟等地区解送在押人员到联合王国协助调查 54
第六章 补充性规定 56
第49条 法院规则 56
第50条 次级立法 56
第51条 一般性解释 57
第二编 对恐怖行为和威胁的管辖 60
第52条 对恐怖犯罪的管辖 60
第53条对《2001年反恐怖主义犯罪与安全法》第113条规定的犯罪的管辖 67
第三编 道路交通 69
第一章 《剥夺驾驶资格的公约》 69
联合王国内道路交通犯罪 69
第54条第55条的适用 69
第55条 将剥夺非联合王国定居者驾驶资格的情况通知外国中央机关的义务 70
在联合王国外由于道路交通犯罪而被剥夺驾驶资格 72
第56条 第57条的适用 72
第57条 联合王国对外国剥夺驾驶资格的承认 74
第58条 根据第57条发出通知书 76
上诉 76
第59条 针对剥夺驾驶资格的上诉 76
第60条 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中止剥夺驾驶资格的权力 78
第61条 苏格兰上诉法院中止剥夺驾驶资格的权力 79
第62条 北爱尔兰上诉法院中止剥夺驾驶资格的权力 79
提交驾驶执照 81
第63条 提交驾驶执照:大不列颠 81
第64条 提交驾驶执照:北爱尔兰 82
第65条 提交驾驶执照:欧共体驾驶执照持有者 84
剥夺驾驶资格 86
第66条 根据第57条剥夺驾驶资格的效力 86
第67条 确定剥夺驾驶资格的期限结束的规则 86
对违章记录的背书 86
第68条 在驾驶执照上注明违章记录:大不列颠 86
第69条 在驾驶执照上注明违章记录:北爱尔兰 86
一般条款 90
第70条 适格大臣告知主管机关的义务 90
第71条 通知书 91
第72条 规章(或条例):大不列颠 91
第73条 规章(或条例):北爱尔兰 92
第74条 解释 92
第75条 对皇家的适用 94
第二章 在联合王国等范围内的互相承认 95
第76条 大不列颠对北爱尔兰等地区剥夺资格的承认 95
第77条 在持有者的北爱尔兰驾驶执照副本上注明违章记录 96
第78条 禁止持有或取得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驾驶执照 100
第79条 残疾以及预期残疾 102
第四编 杂项条款 108
信息 108
第80条 严重欺诈案件调查局披露的信息 108
第81条 对外国信息系统的监查 109
第82条 有关驾驶执照的信息 110
跨境监视 111
第83条 外国的监视行为 111
第84条 威胁外国工作人员 114
第85条 外国工作人员的责任 114
引渡 115
第86条 《1996年引渡公约》中的申根建设条款 115
第87条 《1995年简易引渡程序公约》和《1996年引渡公约》的非缔约国 116
虚假金融票据 117
第88条 虚假金融票据: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 117
第89条 虚假金融票据:苏格兰 118
冻结恐怖分子的财产 121
第90条 冻结恐怖分子的财产 121
第五编 最后条款 122
第一章 修改及废除 122
第91条 修改及废除 122
第二章 杂项条款 122
第92条 北爱尔兰 122
第93条 补充性条款和间接性条款 123
第94条 生效 124
第95条 适用范围 125
第96条 简称 125
附件 126
附件1法第15条:第15条中被指定法院的诉讼程序 126
附件2法第30条和第31条:通过视频连线或者通过电话提供的证据 129
第1部分 通过视频连线提供的证据 129
第2部分 通过电话提供的证据 131
附件3法第54条:基于第54条的目的的犯罪 132
第1部分 与不受最低期限限制的剥夺资格令有关的犯罪 132
第2部分 与受最低期限限制的剥夺资格令有关的犯罪 134
附件4法第90条:恐怖分子的财产:冻结令 134
附件5法第91条:细微而间接的修改 156
附件6法第91条:废除 178
英国1990年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法 181
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和调查 181
相互送达诉讼文书 181
第1条 在联合王国境内送达外国诉讼文书 181
第2条 把联合王国的诉讼文书送达到国外 182
相互提供证据 183
第3条 供联合王国使用的外国证据 183
第4条 供外国使用的联合王国证据 186
第5条 解送联合王国在押人员到外国作证或协助调查 187
第6条 解送外国在押人员到联合王国境内作证或协助调查 190
补充的合作权力 192
第7条 对与国外调查相关的证据进行搜查等 192
第8条 对与国外调查相关的证据进行搜查等:苏格兰 194
第9条 外国没收令的执行 196
补充规定 197
第10条 法庭规则 197
第11条 适用于军事法庭等 198
第二部分 《维也纳公约》 199
制造管制药物的原材料 199
第12条 对特定物质的制造和供应 199
第13条 对特定物质的管理规章 200
毒品交易收益 202
第14条 隐瞒或转移毒品交易收益 202
第15条 没收令滞纳金的利息 203
第16条 可执行财产的增加 204
第17条 可执行财产的增加:苏格兰 205
海上犯罪 207
第18条 在英国船舶上的犯罪 207
第19条 用于非法交易的船舶 207
第20条 强制执行权 208
第21条 管辖和起诉 210
补充规定 210
第22条 引渡 210
第23条 《1971年毒品滥用法》辅助条款的适用 211
第24条 第二部分的解释 212
第三部分 以现金方式出入国境的毒品交易资金 213
第25条 扣押和留置 213
第26条 没收 215
第27条 利息 216
第28条 程序 216
第29条 第三部分的解释 217
第四部分 综述 218
第30条 收支 218
第31条 相应的修正、废除和失效 218
第32条 简称、生效及适用范围 219
附件 220
附件1供国外使用的联合王国证据:指定法院的诉讼程序 220
附件2用于制造管制药品的物质 223
附件3有关船舶的强制执行权 224
附件4相应的修正 228
附件5废除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