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动物疫病预防行政案件案由 1
第一节 涉及动物疫病免疫接种的行政案件案由 1
一、未按照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案 1
二、不按照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案 2
三、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案 3
四、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案 4
五、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案 4
六、未对养殖的犬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案 5
七、出售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案 6
第二节 涉及动物疫病监测与检测的行政案件案由 7
一、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案 7
二、不按照规定处理经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案 8
三、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案 10
四、拒绝、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案 11
第三节 涉及动物、动物产品等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案件案由 12
一、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污染物品案 12
二、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动物、动物产品案 14
三、未对染疫、病、死畜禽作无害化处理案 14
四、未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案 16
第四节 其他与动物疫病预防相关的行政案件案由 17
一、不按规定清洗、消毒动物或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案 17
二、屠宰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案 18
三、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案 20
四、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案 21
五、生产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案 23
六、加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案 24
七、贮藏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案 25
八、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案 26
九、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案 28
十、不如实提供动物防疫资料案 29
十一、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未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案 30
十二、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案 31
十三、未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案 32
十四、运输过程中宰杀患病、濒死、死亡动物案 32
十五、运输过程中销售患病、濒死、死亡动物案 33
十六、运输过程中抛弃患病、濒死、死亡动物案 34
十七、沿途丢弃、遗洒动物的垫料、排泄物案 35
十八、未经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动物产品案 36
十九、未经指定道口运入畜禽及其产品案 37
二十、接收未经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动物产品案 38
第二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行政案件案由 39
一、屠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案 39
二、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案 40
三、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案 41
四、生产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案 42
五、加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案 42
六、贮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案 43
七、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44
八、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案 45
九、出售未经检疫的犬案 46
十、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案 47
十一、生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48
十二、加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48
十三、贮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49
十四、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案 50
十五、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案 51
十六、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案 51
十七、销售未附具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案 52
十八、经营不具备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畜产品、活鸡案 53
十九、展览(演出、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54
二十、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案 55
二十一、未按规定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案 56
第三章 动物诊疗行政案件案由 58
一、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58
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58
三、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致动物疫病扩散案 59
四、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60
五、违反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案 61
六、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案 62
七、不按规定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活动案 62
第四章 兽药行政案件案由 64
第一节 涉及兽药生产的行政案件案由 64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64
二、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案 65
三、生产假兽药案 66
四、生产劣兽药案 68
五、未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兽药案 69
六、擅自生产标签、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案 70
七、生产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说明书案 71
八、生产的兽药包装上附具的标签、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案 72
九、生产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兽药案 73
十、生产存在潜在风险的兽药案 74
十一、生产禁止生产的兽药案 74
第二节 涉及兽药经营(进口)的行政案件案由 75
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75
二、转手销售进口兽药案 77
三、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案 78
四、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78
五、超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案 80
六、经营假兽药案 81
七、伪造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案 83
八、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案 84
九、经营劣兽药案 85
十、经营人用药品案 86
十一、未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兽药案 87
十二、经营标签、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案 87
十三、经营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说明书案 88
十四、经营的兽药包装上附具的标签、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案 89
十五、违反规定跨境直接销售兽药案 90
十六、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91
十七、未按规定销售兽用原料药案 92
十八、拆零销售兽用原料药案 92
十九、进口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兽药案 93
二十、进口存在潜在风险的兽药案 94
二十一、进口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案 95
第三节 涉及兽药使用的行政案件案由 96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96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案 96
三、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97
四、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案 98
五、违反规定使用兽药案 99
六、未按规定建立用药记录案 100
七、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禁用药品案 100
八、违规使用兽用原料药案 101
九、擅自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 102
十、未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擅自使用兽药案 103
十一、未按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使用兽药案 103
十二、使用假兽药案 105
十三、使用劣兽药案 106
第四节 其他与兽药相关的行政案件案由 107
一、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案 107
二、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案 108
三、销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案 110
四、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案 110
五、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案 111
六、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案 112
七、提供虚假资料获取进口兽药证明文件案 113
八、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取进口兽药证明文件案 114
九、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案 115
十、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案 116
十一、买卖(出租、出借)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案 117
十二、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案 118
十三、未实施兽药研究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案 120
十四、为研制新兽药而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案 120
十五、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案 121
十六、违反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案 122
十七、违反新兽药监测期报告制度案 122
第五章 饲料行政案件案由 124
第一节 涉及饲料生产的行政案件案由 124
一、无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案 124
二、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案 125
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案 126
四、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案 127
五、假冒、伪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案 128
六、生产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案 129
七、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不符合规定案 129
八、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130
九、生产停用、禁用、淘汰、未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132
十、生产假冒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133
十一、生产所含成分不符合标签标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134
十二、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135
十三、违规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案 136
十四、生产反刍动物饲料过程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案 138
十五、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生产饲料案 139
十六、生产条件不符合企业设立条件案 140
第二节 涉及饲料经营的行政案件案由 140
一、经营无证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140
二、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的饲料案 142
三、经营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的动物源性饲料案 142
四、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案 143
五、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案 144
六、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标签案 145
七、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附具的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146
八、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148
九、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不符合规定案 148
十、不具备条件,非法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149
十一、经营停用、禁用、淘汰、未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150
十二、经营假冒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151
十三、经营所含成分不符合标签标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153
十四、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154
十五、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154
十六、经营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155
十七、违规向反刍动物饲养者出售动物源性饲料案 156
十八、经营无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案 157
第三节 涉及饲料使用的行政案件案由 158
一、违反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案 158
二、使用停用、禁用、淘汰、未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159
三、使用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160
四、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违禁药品案 161
五、使用无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案 161
六、违规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案 162
七、使用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的动物源性饲料案 163
八、未按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163
第四节 其他与饲料相关的行政案件案由 165
一、假冒(伪造、买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案 165
二、假冒(伪造、买卖)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案 167
三、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案 168
四、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案 170
第六章 畜牧行政案件案由 172
一、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案 172
二、擅自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案 172
三、擅自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案 173
四、擅自合作研究利用未经鉴定的新发现畜禽遗传资源案 174
五、销售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案 175
六、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案 175
七、重复使用畜禽标识案 176
八、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案 177
九、未建立养殖档案案 178
十、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案 179
十一、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案 179
十二、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案 180
十三、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案 181
十四、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案 182
十五、使用不符合种用标准种畜禽案 183
十六、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种畜禽案 183
十七、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案 184
十八、销售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案 185
十九、销售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案 186
二十、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案 187
第七章 其他与动物卫生相关的行政案件案由 188
一、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案 188
二、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案 189
三、不遵守动物疫病控制、扑灭规定案 190
四、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案 191
五、违规发布动物疫情案 192
六、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案 193
七、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194
八、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195
九、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195
十、未建立质量记录规程案 196
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记录规程案 198
十二、销售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农产品案 199
十三、销售的农产品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案 200
十四、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案 201
十五、销售化学物质残留、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案 202
十六、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3
十七、伪造检测结果案 204
十八、未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抽查检测案 205
十九、未按规定处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5
二十、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 206
二十一、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案 206
二十二、未按规定分离重大动物疫病病原案 207
二十三、未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擅自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案 208
二十四、违法使用禁用物质作为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209
二十五、使用餐厨垃圾、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案 210
附录 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