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释义》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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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安建,张穹,刘玉辰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503694257
  • 页数:328 页
图书介绍:本书由权威立法者撰写,对200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行逐条释义,并附录草案说明、法律原文。

第一部分 释义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6

第三条 【工作方针】 10

第四条 【政府工作职责】 13

第五条 【管理体制】 18

第六条 【指挥机构】 21

第七条 【宣传教育】 24

第八条 【参加防震减灾义务】 26

第九条 【武装力量执行抗震救灾任务】 31

第十条 【遵守防震减灾标准】 33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 36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40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批准、组织实施、备案】 41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的原则、依据】 43

第十四条 【规划内容】 45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的民主程序】 48

第十六条 【规划公布、执行及修改程序】 50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52

第十七条 【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53

第十八条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管理原则】 55

第十九条 【重大建设工程】 59

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 62

第二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 64

第二十二条 【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动的监测预测】 67

第二十三条 【保护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70

第二十四条 【新建工程避免危害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75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共享和信息报送】 77

第二十六条 【地震预测和预测意见报收】 80

第二十七条 【异常现象的报告和处置】 83

第二十八条 【震情会商】 85

第二十九条 【预报意见发布权限】 90

第三十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94

第三十一条 【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99

第三十二条 【发生地震灾害时的监测预测和资料收集】 100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我国从事监测活动】 102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105

第三十四条 【制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权限】 105

第三十五条 【新建工程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109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114

第三十七条 【地震小区划图】 116

第三十八条 【相关建设工程单位的责任】 120

第三十九条 【已建工程的抗震加固】 126

第四十条 【乡村抗震设防】 132

第四十一条 【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 136

第四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141

第四十三条 【鼓励新工艺技术】 142

第四十四条 【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 145

第四十五条 【地震灾害保险】 149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154

第四十六条 【制定应急预案的事权、方式和程序】 154

第四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内容和修订】 159

第四十八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 161

第四十九条 【地震灾害分级】 165

第五十条 【指挥机构的基本职责】 168

第五十一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76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区的信息归口管理】 178

第五十三条 【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182

第五十四条 【紧急救援队伍及其职责】 186

第五十五条 【保障紧急救援活动】 191

第五十六条 【救援志愿者队伍】 193

第五十七条 【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 195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199

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199

第五十九条 【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 202

第六十条 【过渡性安置点选址和建设】 204

第六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中的农用地、环境保护】 206

第六十二条 【防治次生灾害、公共卫生及维护社会秩序】 208

第六十三条 【恢复生产】 209

第六十四条 【恢复重建中的政府职责】 212

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 213

第六十六条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和审批】 215

第六十七条 【重建规划的内容、重建工程的选址】 218

第六十八条 【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恢复重建】 220

第六十九条 【清理保护方案】 223

第七十条 【恢复重建的原则】 228

第七十一条 【档案、资料的抢救、收集】 234

第七十二条 【恢复重建原则、政策扶持】 235

第七十三条 【灾后善后工作】 238

第七十四条 【灾后办理行政审批】 242

第七章 监督管理 245

第七十五条 【加强监督检查】 245

第七十六条 【政府部门的分工负责】 248

第七十七条 【对资金、物资、捐赠款物的管理监督】 250

第七十八条 【信息公开】 253

第七十九条 【审计】 255

第八十条 【监察】 256

第八十一条 【举报和处理】 258

第八章 法律责任 262

第八十二条 【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269

第八十三条 【未按标准建设地震监测台网的法律责任】 272

第八十四条 【单位、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74

第八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77

第八十六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79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安全性评价或未按要求抗震设防的法律责任】 281

第八十八条 【违法散布信息或扰乱社会秩序的法律责任】 282

第八十九条 【迟报、谎报、瞒报震情灾情的法律责任】 285

第九十条 【侵占、截留、挪用资金物资的法律责任】 287

第九十一条 【刑事责任】 288

第九章 附则 292

第九十二条 【用语解释】 292

第九十三条 【施行日期】 295

第二部分 附录 29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 29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