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与适用 附食品安全典型事件和相关法律》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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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010077413
  • 页数:294 页
图书介绍: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全国人大在现行食品卫生法基础上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即将在2月底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食品安全法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与适用》由起草本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编著,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主编,是解释本法的权威读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3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5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7

第五条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10

第六条 【监管部门权责一致】 13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的责任】 15

第八条 【社会团体等的责任】 18

第九条 【开展食品安全研究】 22

第十条 【社会监督】 24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28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28

第十二条 【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31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33

第十四条 【发现食品存在隐患后进行检验和评估】 39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41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43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分析】 45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47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 47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 49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51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公布】 54

第二十二条 【对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 56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的责任】 57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59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63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免费查阅】 66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70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70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3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78

第三十条 【鼓励小作坊、食品摊贩改进条件】 81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颁发】 84

第三十二条 【建立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7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 88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92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95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97

第三十七条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99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101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02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104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的要求】 105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107

第四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 110

第四十四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等的安全性评估】 113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及时修订】 115

第四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117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119

第四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要求】 121

第四十九条 【预包装食品销售】 123

第五十条 【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124

第五十一条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126

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责任】 128

第五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 131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 134

第五十五条 【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责任】 138

第五十六条 【鼓励规模化生产】 141

第五章 食品检验 144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的质资认定】 144

第五十八条 【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 148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的要求】 150

第六十条 【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 152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155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158

第六十二条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158

第六十三条 【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等进行安全性评估】 159

第六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采取风险预警等措施】 161

第六十五条 【对出口商等的管理】 162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要求】 164

第六十七条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166

第六十八条 【出口食品的要求】 168

第六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责任】 170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72

第七十条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72

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75

第七十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179

第七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183

第七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责任】 184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求】 185

第八章 监督管理 188

第七十六条 【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 188

第七十七条 【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 190

第七十八条 【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 196

第七十九条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197

第八十条 【对投诉、举报等的处置】 200

第八十一条 【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202

第八十二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207

第八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上报和通报】 209

第九章 法律责任 211

第八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的法律责任】 211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法律责任】 214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污染的食品等的法律责任】 219

第八十七条 【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等的法律责任】 222

第八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 227

第八十九条 【违反食品进出口管理的法律责任】 229

第九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法律责任】 232

第九十一条 【违法从事食品运输的法律责任】 233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许可证企业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235

第九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等的法律责任】 237

第九十四条 【虚假食品广告等的法律责任】 241

第九十五条 【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243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247

第九十七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252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253

第十章 附则 255

第九十九条 【用语解释】 255

第一百条 【法律施行前取得的许可继续有效】 260

第一百零一条 【乳品等特殊食品的管理】 261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军队食品的管理】 263

第一百零三条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265

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施行日期】 267

附录一 我国食品安全典型事件 269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 269

蛆虫柑橘事件 270

福寿螺事件 270

陈化粮事件 270

人造蜂蜜事件 271

毒猪油事件 271

“口水油”沸腾鱼事件 272

瘦肉精中毒事件 272

红心鸭蛋事件 273

致癌多宝鱼事件 273

苏丹红事件 274

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 274

光明“回奶”和“早产奶”事件 275

孔雀石绿事件 275

深圳哈根达斯产自黑作坊 276

啤酒甲醛风波 277

PVC保鲜膜致癌事件 277

私制毛鸡蛋毒倒32人事件 278

重庆石蜡火锅底料事件 278

有毒黄花菜事件 278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279

“龙口粉丝”事件 280

四川彭州毒泡菜事件 280

广州假酒中毒事件 281

金华敌敌畏火腿事件 281

南京冠生园陈馅月饼事件 282

广东“有毒大米”事件 283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