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论 1
第一节 关税之意义及性质 1
第二节 关税的种类 4
第三节 关税法之性质 14
第四节 关税法与进口货物通关之关系——海关对未完成通关放行手续进口货物之管理 16
第二章 关税法概要 21
第一节 关税法之制定 21
第二节 五十六年制定之关税法内容概要 25
第三节 关税法之修正 29
一、第一次修正(五十七年七月十七日) 29
二、第二次修正(六十年八月廿四日) 30
三、第三次修正(六十三年七月廿七日) 33
四、第四次修正(六十五年七月十六日) 36
五、第五次修正(六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37
六、第六次修正(六十八年七月十八日) 42
七、第七次修正(六十九年六月六日) 42
八、第八次修正(六十九年八月卅日) 46
九、第九次修正(七十二年五月六日) 47
第四节 现行关税法内容概要 72
一、总则 72
二、稽征程序 73
三、税款之优待 77
四、违禁品 82
五、特别关税 82
六、罚则 84
七、附则 87
第三章 进口通关实务——收单挂号 89
第一节 报关期限 89
一、一般报关期限 89
二、预报报关期限 90
第二节 报关应备文件 92
一、一般文件 93
二、特殊文件 117
第三节 受理报章 123
一、受理报单单位 123
二、受理报单应行注意事项 124
第四章 进口通关寰务——查验货物 127
第一节 查验进口货物之意义 127
一、进口货物查验的目的 127
二、查验之原则 128
第二节 查验进口货物之程序 128
一、申请查验 128
二、派验报单 128
三、审查单證 129
四、现场查验 129
第三节 查验进口货物之要领 131
一、有关货物名称等项目 132
二、有关数量(重量除外) 132
三、有关重量 133
四、铁扦探验 134
五、申报事项之挑認 134
六、申报事项之改正 134
七、填写验货纪录 135
八、查验货物应遵守规定之时限 136
九、查验货物应按派验次序办理 136
十、船(机)边验放 137
十一、货物之短装误装 139
十二、破损货物 140
十三、匪伪標誌 140
第四节 货样之提取、化验与管理 141
一、货样之提取 141
二、签发货样收据 142
三、货样之化验与管理 143
第五节 免验及抽验办法 146
一、应予免验货物品目范围 146
二、得予免验货物品目范围 147
三、量能查验及抽验办法 148
第五章 进口通关实务——分类估价 152
第一节 税则分类 152
一、关税合体理事会分类 155
二、我国关税税则分类 155
第二节 核估完税价格 185
一、完税价格之核定方式 185
二、完税价格之核定依据及采證顺序 186
第三节 核计进口税捐 195
第四节 核销输入许可證 197
第六章 进口通关实务——发单徵税 204
第一节 缴税期限 204
第二节 缴税方式 206
一、缴现 206
二、记帐 206
三、免税 214
第七章 进口通关实务——签放打印 219
第一节 签放前之审核事项 220
第二节 签放手续 220
第八章 近年来进口货物通关制度之演变 222
第一节 延聘外籍关务专家研提改进意见 222
第二节 试办「先放后核」通关办法 224
第三节 全面实施「先放后核」,简化进口报单通关流程 226
第四节 选择八大类货物实施「先核后放」通关办法 230
第五节 实施「即核即放」通关办法 2231
第六节 配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修正通关流程 232
第七节 配合法令再次修正通关流程 239
第九章 行政救济 241
第一节 行政救济之意义 241
第二节 行政救济之作用 243
第三节 行政救济之要件与效力 542
第四节 关税行政救济程序——就关税法所为处分之救济程序 249
一、声明异议 250
二、诉愿 256
三、再诉愿 267
四、行政诉讼 267
五、再审之诉 275
第五节 关税行政救济程序——就海关缉私条例所为处分之救济程序 276
一、声明异议 278
二、诉愿 284
三、再诉愿 284
四、行讼诉讼 284
附录一:外货进口报单格式 291
附录二:进口货物申报要领 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