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 1
第三条 担保活动基本原则 1
第四条 反担保 2
[案例1]反担保中的保证人同样享有优先权 3
第五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3
[案例2]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5
第二章 保证 5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5
第六条 保证的定义 5
[案例3]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 6
第七条 保证人的资格和范围 6
第八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7
第九条 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7
[案例4]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 8
第十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8
第十一条 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8
第十二条 共同保证 9
[案例5]连带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及追偿 10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0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的订立 10
第十四条 一时保证与最高额保证 11
[案例6]最高额保证人对超过最高债权额限度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12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12
[案例7]保证合同的效力 13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13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13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14
[案例8]主合同债权数额减少,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5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15
[案例9]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时,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16
[案例10]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17
第三节 保证责任 17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17
[案例11]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8
第二十二条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8
第二十三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9
第二十四条 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9
[案例12]履行期限发生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20
[案例13]一般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1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21
[案例14]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行为的认定 22
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22
[案例15]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的确定 25
第二十八条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25
[案例16]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竞存,应先执行物保次执行保证 26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26
[案例17]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授权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28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28
[案例18]借贷双方串通骗保,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0
[案例19]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0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30
[案例20]主债权已丧失胜诉权,保证人仍为清偿的,不得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33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33
第三章 抵押 33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33
第三十三条 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 33
第三十四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33
[案例21]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设定的抵押权无效 35
第三十五条 超值抵押之禁止 35
第三十六条 设定抵押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间的关系 35
[案例2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该抵押行为无效 36
第三十七条 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36
[案例23]以依法被查封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合同无效 38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38
第三十八条 抵押合同的订立 38
[案例24]未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抵押合同但予以登记,不影响房屋抵押权的效力 39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内容 39
第四十条 抵押合同的禁止 40
第四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及其效力 40
[案例25]以车辆进行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不生效 41
第四十二条 抵押物登记机关 41
第四十三条 抵押物的自愿登记 41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42
第四十五条 抵押登记资料的公开 42
[案例26]抵押人利用作废的土地使用权证骗取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基于善意取得抵押权 43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43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43
第四十七条 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效力 43
第四十八条 抵押权对抵押物上已存在的租赁权的效力 44
第四十九条 抵押权的效力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 44
[案例27]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45
第五十条 抵押权转移的从属性 45
[案例28]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47
第五十一条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受侵害时的权利 47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 47
[案例29]抵押权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 48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48
第五十三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48
[案例30]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逾期法院不予保护 49
第五十四条 抵押权的次序 49
[案例31]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50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50
第五十六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抵押权的实现 50
第五十七条 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51
第五十八条 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51
[案例32]抵押物毁损,抵押人有权就因毁损所得的赔偿金优先受偿,但不得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52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52
第五十九条 最高额抵押的定义 52
[案例33]最高额抵押的含义 53
第六十条 最高额抵押适用范围 53
[案例34]借款合同可以由双方约定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54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的禁止 54
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54
第四章 质押 54
第一节 动产质押 54
第六十三条 动产质押的定义 54
[案例35]质权设立时,出质人必须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 55
第六十四条 质押合同的订立及其生效 55
[案例36]质押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57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的内容 57
第六十六条 流质契约的禁止 57
[案例37]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 58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58
第六十八条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58
[案例38]质押合同中如无相反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无处分权 59
第六十九条 质物的保管义务 59
[案例39]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0
第七十条 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 60
[案例40]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出质人不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权人有权变卖质物 60
第七十一条 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及质权的实现 60
第七十二条 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61
[案例41]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在清偿数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62
第七十三条 质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62
第七十四条 质权消灭的从属性 62
第二节 权利质押 62
第七十五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 62
第七十六条 证券债权质押的设定 62
[案例42]未经所有人同意以其所有的存单出质的,质押无效 63
第七十七条 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 63
第七十八条 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股权质权的效力 64
[案例43]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65
第七十九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65
[案例44]质押合同自登记生效之日生效 66
第八十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 66
[案例45]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67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 67
第五章 留置 67
第八十二条 留置与留置权 67
[案例46]留置权的成立需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68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 68
第八十四条 留置的适用范围 68
[案例47]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69
第八十五条 留置物的价值 69
[案例48]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70
第八十六条 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70
第八十七条 留置权的实现 71
[案例49]留置权行使的程序要求:应该给债务人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 72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的消灭 72
[案例50]因侵权行为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不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73
第六章 定金 73
第八十九条 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73
[案例51]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74
[案例52]定金罚则: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74
第九十条 定金的成立 74
[案例5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75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 75
[案例54]定金的约定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部分自始无效 76
第七章 附则 76
第九十二条 动产与不动产 76
第九十三条 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76
第九十四条 担保物折价或变卖的价格确定 76
第九十五条 本法适用的例外 76
第九十六条 生效日期 76
附录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6) 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 89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106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