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第一章 作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对质权 1
一、概述 1
二、术语和概念 2
(一)对质的含义 2
(二)对质权与交叉询问权 11
三、对质权的核心要素 12
(一)面对面 13
(二)接受质询者的诚实义务 14
(三)对抗性质询 16
第二章 对质权的产生和发展 20
一、罗马时代的对质权 21
二、中世纪教会法中的对质权 24
三、中世纪中后期的对质权 27
四、在英国和美国的起源 35
五、在国际上和欧洲大陆的发展移植 43
第三章 对质权的正当根据、理论基础和诉讼价值 46
一、对质权的正当根据 46
(一)防止政府滥权 46
(二)符合人类内心的公平道德情感,体现公平审判的象征意义 52
(三)具有程序主体性原则的人本基础 56
二、对质权在诉讼中的理论基础 60
(一)对质权的主要理论基础及其简评 60
(二)建立在对基本权利全面保障基础上的对质权理论 66
三、对质权的诉讼价值 75
(一)发现真实,防止错误定罪 75
(二)平衡刑事诉讼中的政府权力与辩方权利,维持基本的程序公开、公正 78
(三)维持并促进对抗审判制度,促进庭审实质化 79
(四)有助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81
第四章 对质权制度在欧洲人权法中的基本内容——以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为中心 83
一、《公约》有关刑事诉讼和证据的几个一般原则 84
二、对质权在欧洲人权法上的基本内容 87
(一)证人概念 87
(二)对质的时机 96
(三)对质的方式 99
(四)对质权的范围和充分性 101
(五)对质权的保障 104
(六)对质权的补偿 107
三、对质权的限制和例外 109
(一)缺席证人 111
(二)匿名证人 119
(三)软弱证人 129
第五章 对质权制度在美国的基本内容 138
一、对质权的权利形态 138
二、可以行使对质权的事实 141
(一)对质权与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裁量考虑因素的关系 142
(二)对质权与法律明文保护之利益、秘密或特权之间的关系 143
三、对质权的适用范围(与传闻规则之关系) 152
(一)克劳福德案判决前的范围 153
(二)克劳福德案判决后的范围 177
四、证言性陈述的界定——戴维斯案判决 188
(一)案件事实和州法院的判决 190
(二)证言性陈述判断标准 192
(三)对证言性陈述和非证言性陈述的总结 196
五、权利行使的时机或阶段 198
六、预防侵权规则 202
(一)合并审判中的预防侵权 202
(二)对抗诉讼程序开始后真人队列辨认中的律师帮助权 206
七、侵权救济规则 209
(一)排除证据 210
(二)上诉 212
八、对质权的丧失和放弃 221
(一)不法行为失权 221
(二)对质权的放弃 228
九、对质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论 231
(一)对质条款的范围——通过可信性条件适用于所有传闻 231
(二)对质条款的范围——只适用于出庭证人的证言及其功能等同物 232
(三)对质条款的范围——只适用于证言性陈述或者说只适用于“证人” 234
(四)对质条款的范围——通过两种规则适用于所有传闻 244
十、罗伯茨规则的存废之争 246
(一)赞成废除罗伯茨规则的意见 248
(二)反对废除罗伯茨规则的意见 252
十一、证言性陈述判断标准的争议和讨论 256
(一)陈述者客观意图判断标准 258
(二)官方介入判断标准 261
(三)正式形式判断标准 272
(四)主要目的判断标准 277
(五)控诉性判断标准 287
(六)相似性判断标准和“控诉加”判断标准 294
第六章 美国和欧洲人权法对质权制度的比较分析 300
一、美国对质权制度的简要总结 300
二、欧洲人权公约法层面的对质权 303
三、对两者的简要比较分析意见 309
第七章 对质权与中国刑事诉讼 313
一、对质权在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原因 313
(一)对质权在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313
(二)原因分析 321
二、确立对质权制度的必要性 327
(一)维护公平审判基本权利,防止公权力滥用的需要 327
(二)促进庭审实质化 335
(三)以公开促公正,维护和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 343
三、可行性分析 345
(一)主要障碍 345
(二)有利条件 353
四、对质权制度在中国的初步构想 354
(一)除被告人本人外其他人证的证据能力规则 357
(二)对质权的放弃和丧失规则 358
(三)对质权对传闻例外适用的影响 360
(四)确立证据调查的交叉询问规则 372
(五)关于共同被告人、共犯场域中的对质权 373
(六)分离侦控机关的卷宗和法庭卷宗 375
(七)调整权力结构,提供审前行使对质权的程序机会 376
(八)证明力评价上的确证 383
(九)特殊证人调查中的被告方有限参与 385
主要参考文献 387
后记 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