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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解集成全书》编写组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503693496
  • 页数:581 页
图书介绍:本书体例采取以刑法典的结构体系及其与单行刑法的条文为纲为序,逐条、逐罪附录对法条和该罪的修正、补充、解释及参考的文件内容。所附录的文件内容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释”,以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若干规定》规定的“解释”、“规定”、“批复”三种形式和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中规定的“解释”、“规定”、“规则”、“意见”、“批复”五种形式的文件。

总则 3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3

第二章 犯罪 7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7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1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2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4

第三章 刑罚 16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16

第二节 管制 19

第三节 拘役 20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1

第五节 死刑 22

第六节 罚金 23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26

第八节 没收财产 27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28

第一节 量刑 28

第二节 累犯 30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31

第四节 数罪并罚 33

第五节 缓刑 33

第六节 减刑 35

第七节 假释 37

第八节 时效 40

第五章 其他规定 40

分则 47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47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① 47

第一百零三条 第1款 分裂国家罪 47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47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49

第一百零五条 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49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50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51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52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52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53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53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54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55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55

决水罪 55

爆炸罪 55

投放危险物质罪 5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6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1款 放火罪 57

决水罪 57

爆炸罪 57

投放危险物质罪 58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8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2款 失火罪 59

过失决水罪 59

过失爆炸罪 59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59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9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60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60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60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61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61

破坏交通设施罪 62

破坏电力设备罪 62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63

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64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64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64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65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65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 65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65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65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65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66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67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1、3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68

第2、3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69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70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1、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71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72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72

第2、3、4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73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74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74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75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75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76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1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 77

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78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79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80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80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80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81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81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81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82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82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2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85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86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87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88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90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91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92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93

第二节 走私罪 94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1、4、5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94

走私核材料罪 99

走私假币罪 102

第2、4、5款 走私文物罪 106

走私贵重金属罪 110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113

第3、5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117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1、3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 121

第2、3款 走私废物罪 124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30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38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138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39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39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40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141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41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141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1、2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42

第3款 受贿罪 14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44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45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45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46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47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48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48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49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149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1、3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50

第2、3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罪 152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153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154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1、3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155

第2、3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56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156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157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57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58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59

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59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1、3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60

第2、3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60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60

第一百八十条 第1、2、3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61

第一百八十条 第4款违规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罪 163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1、3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63

第2、3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64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65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1款 职务侵占罪 166

第2款 贪污罪 167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1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67

第2款 受贿罪 168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1款 挪用资金罪 168

第2款 挪用公款罪 169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 169

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170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170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71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72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73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173

单行刑法 骗购外汇罪 174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175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77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177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180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1款 票据诈骗罪 182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184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186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188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191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192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95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 195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197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197

第二百零四条 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198

第2款 偷税罪 200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0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3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4

第二百零九条 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5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206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7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207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 208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09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209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11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13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215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217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20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222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24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24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224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225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226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罪 229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230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238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238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239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39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1、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40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41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241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42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242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245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245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249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249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1、2款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251

第3款 猥亵儿童罪 251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251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253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254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257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1款 妨害公务罪 259

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259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259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259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 260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260

非法侵入住宅罪 261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261

诽谤罪 262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263

暴力取证罪 265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266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67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68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68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268

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1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268

第2款 盗窃罪 268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 269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第2款 窃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 269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269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271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271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72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273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1款 破坏军婚罪 273

第2款 强奸罪 273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273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273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274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274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儿童进行违法活动罪 274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74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274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282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292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292

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1款 抢夺罪 297

第2款 抢劫罪 301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301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 302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302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1款 职务侵占罪 302

第2款 贪污罪 304

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1款 挪用资金罪 305

第2款 挪用公款罪 306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307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307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308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309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09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309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309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312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312

第二百八十条 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312

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315

第3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315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315

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315

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316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316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316

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1、2款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17

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3款 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工具罪 317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18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319

第二百九十条 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320

第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320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320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20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321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321

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1、3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22

第2、3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323

第4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24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325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325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326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326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326

第三百条 第1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326

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332

第3款 强奸罪;诈骗罪 333

第三百零一条 第1款 聚众淫乱罪 333

第2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333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333

第三百零三条 第1款 赌博罪 334

第2款 开设赌场罪 335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335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336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336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336

第三百零七条 第1、3款 妨害作证罪 336

第2、3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36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336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337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337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337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37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39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341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341

第三百一十六条 第1款 脱逃罪 341

第2款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341

第三百一十七条 第1款 组织越狱罪 342

第2款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342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342

第三百一十八条 第1款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42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344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344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45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347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347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348

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1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 348

第2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348

第3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 348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349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349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349

第三百二十八条 第1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350

第2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350

第三百二十九条 第1、3款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350

第2、3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350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350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50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351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51

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1款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351

第2款 故意伤害罪 351

第三百三十四条 第1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351

第2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352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353

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1款 非法行医罪 354

第2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354

第三百三十七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355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55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355

第三百三十九条 第1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56

第2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57

第3款 走私废物罪 358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59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59

第2款 非法狩猎罪 361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63

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1款 非法采矿罪 364

第2款 破坏性采矿罪 365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366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1、4款 盗伐林木罪 367

第2、4款 滥伐林木罪 368

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370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71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71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383

第三百四十九条 第1、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389

第1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389

第3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90

第三百五十条 第1、3款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390

第2、3款 非法制造毒品罪 391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391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392

第三百五十三条 第1、3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392

第2、3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 392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393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393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95

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1、2款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395

第3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 395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1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96

第2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 396

第三百六十条 第1款 传播性病罪 396

第2款 嫖宿幼女罪 396

第三百六十二条 窝藏包庇罪 397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97

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1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97

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400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1、4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 401

第2、3、4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403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404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404

第三百六十八条 第1款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404

第2款 阻碍军事行动罪 405

第三百六十九条 第1款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05

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06

第三百七十条 第1、3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407

第2款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407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1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407

第2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407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407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408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408

第三百七十五条 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408

第2、3、4款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408

第三百七十六条 第1款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409

第2款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409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409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409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409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410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410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410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410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416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423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432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433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受贿罪 433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441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443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444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445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447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447

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449

第三百九十六条 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 450

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 450

第九章 渎职罪 451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451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459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462

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1、4款 徇私枉法罪 464

第2、4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466

第3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469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471

第四百条 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 471

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473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475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76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478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480

第四百零五条 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482

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483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85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486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489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491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93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498

第四百一十二条 第1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 499

第2款 商检失职罪 500

第四百一十三条 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502

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503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505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507

第四百一十六条 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509

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510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511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513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515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516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516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516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516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516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517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517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517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517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517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517

第四百三十一条 第1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517

第2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17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518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518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518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518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518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518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519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519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519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519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519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519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519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519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520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520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520

附则 520

附录1:刑法分则最新修正文本 522

附录2:本书摘引文件目录 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