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第一章 向公众提供行为与直接侵权 10
一、问题产生的背景 11
(一)数字传播技术和向公众提供行为 11
(二)新传播技术彻底改变了文化消费的语境 13
二、直接侵犯独占权 16
(一)复制权与向公众提供行为 16
(二)发行权与向公众提供行为 20
(三)国际条约中的向公众提供权 21
三、“向公众提供行为”在美国版权法上的定性 26
(一)美国版权法上的复制权、公开表演权以及展览权 27
(二)美国版权法上的发行权 30
四、英国版权法上的向公众传播权 32
(一)欧盟向公众传播权中“公众”的含义 32
(二)“新公众”标准的确立 36
(三)2003年前英国版权法对传输行为规制 40
(四)2003年《版权与相关权条例》中的电子传输权 43
五、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4
(一)中国版权法上的表演权、广播权与网络传输行为 44
(二)中国版权法中的复制权与网络传输 45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公众提供权) 46
六、小结 47
第二章 间接版权责任在美国和英国的扩张 49
一、P2P文件共享网络、搜索引擎与“向公众提供行为” 50
(一)P2P文件共享网络与“向公众提供行为” 50
(二)搜索引擎和链接 53
二、美国的司法路径 57
(一)P2P文件共享网络上传行为人直接侵犯发行权 57
(二)P2P文件共享网络服务商的间接版权责任 65
(三)搜索引擎的间接版权责任 70
三、英国的司法路径 72
(一)第一代P2P文件共享网络中的直接侵权与授权责任:Newzbin案与Newzbin2案 73
(二)第三代P2P文件共享网络的直接侵权责任和授权责任:The Pirate Bay案 78
(三)搜索引擎直接侵犯版权 80
四、小结 81
第三章 “向公众提供行为”与中国的共同侵权责任 83
一、非法网络传输——中国版权保护的新战场 84
二、中国侵权法中的共同责任 85
(一)中国侵权法和版权法中的共同责任 85
(二)共同侵权人的过错 88
三、P2P文件共享服务提供商:直接侵权人还是共同侵权人? 90
四、搜索引擎:直接侵权者还是共同侵权人? 94
(一)不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案”及其他 95
(二)搜索引擎的共同责任:雅虎中国案和泛亚案 98
五、比较 102
(一)“新公众标准”与“实质呈现标准” 103
(二)主观上“知道”要素: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证据? 105
六、小结 110
第四章 直接和间接侵犯向公众提供权的抗辩 114
一、美国版权法中的侵权抗辩 118
(一)适用于网络发行人的首次销售规则 118
(二)直接侵权人的合理使用抗辩 120
(三)美国1998年《千禧数字版权法案》为间接侵权人提供的“避风港”保护 127
二、英国版权法上的侵权抗辩 132
(一)英国法中的私人复制例外条款和“公共利益”例外 132
(二)临时复制例外规则 136
(三)英国版权法中的“三步测试法” 139
(四)《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中的“避风港”规则 140
三、中国版权法中的侵权抗辩 142
(一)中国的合理使用抗辩和“三步测试法” 142
(二)中国的“避风港”规则 145
四、小结 148
第五章 英国的禁止令救济规则 151
一、禁止令救济的法律依据 152
二、“封网禁止令”条款在英国的适用 154
三、比较分析 159
四、评析 160
五、小结 163
第六章 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功能的侵权法分析 165
一、从直接侵权到间接版权侵权的发展趋势:保持各方利益平衡的方法 169
(一)从对被告特定侵权行为的分析到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环境的一般性分析 169
(二)法律分析思路的转变意味着存在一种版权平衡的新机制 172
二、版权间接责任的侵权法分析 175
(一)美国的版权替代责任属于严格责任 177
(二)美国帮助侵权责任属于向故意侵权责任日益靠拢的过失责任 181
(三)英国的授权责任属于高标准的过失侵权责任 188
(四)中国的共同侵权责任属于低标准的过失责任(疏忽责任) 191
(五)我们需要一个更合理的间接版权侵权的法理框架 193
三、考虑“阻止侵权的成本与难度”因素的过失侵权责任 194
(一)过失责任(疏忽大意)与注意义务 194
(二)美、英、中三国的过失侵权责任中“注意义务”均是前提条件 196
(三)“注意义务”使得过失侵权归责原则呈开放式 199
(四)版权间接侵权责任中的成本—收益分析 201
四、侵权法原则是版权责任的基石 204
(一)现有的版权责任规则并未抑制侵权行为发生 204
(二)诉讼是未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替代品 206
(三)传统商业模式与互联网“拖拽式”市场营销方式之间的冲突 206
五、小结 209
结论 211
参考文献 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