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一、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的法源构成 2
二、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的特殊性 10
三、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14
四、小结 25
第一章 准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概述 26
第一节 准不动产物权的客体 26
一、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定义与分类 27
二、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法律属性 46
第二节 准不动产物权的种类 55
一、准不动产物权种类的确定 55
二、海商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之上能否成立质权 56
三、民用航空器之上能否成立留置权 58
四、海商船舶留置权类型的确定 61
五、海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否属于物权 66
六、小结 68
第三节 准不动产物权变动概述 68
一、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含义及其原因 68
二、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74
三、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84
第二章 意定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 91
第一节 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构成及其适用范围 91
一、“合同生效加登记对抗”抑或“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 91
二、何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5
三、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范围 99
第二节 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法理分析 104
一、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与实践理性 104
二、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对物权基本法理的冲击 113
三、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法理构成 117
第三节 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143
一、未登记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143
二、公示要件完备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167
第四节 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169
一、准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169
二、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80
三、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86
四、结论 188
第三章 非意定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 189
第一节 因法律文书导致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 189
一、解释上的一个基本问题 189
二、可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书 190
三、可导致物权变动的裁决书 193
四、可导致物权变动的调解书 194
五、可导致物权变动的裁定书 198
第二节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准不动产物权 203
一、因继承取得准不动产物权 203
二、因受遗赠取得准不动产物权 208
第三节 因建造取得准不动产所有权 228
一、问题的提出 228
二、新建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230
三、相关争议概述 235
四、新建船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 238
第四章 准不动产物权登记及其制度体系的完善 252
第一节 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体系构成及其基础法理 252
一、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属性及其体系构成 252
二、权源性制度的体系构造 258
三、程序性制度的体系构造 279
四、效果性制度的体系构造 284
第二节 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与功能 289
一、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性质 290
二、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功能 299
第三节 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308
一、法出多门和部门立法:条块分割之乱及其克服 309
二、行政管理优位于登记公示服务:理念错位之乱及其克服 317
三、程序法越位和重要制度阙如:任务不清之乱及其克服 321
四、小结 327
参考文献 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