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 3
第一编 总则 6
第一章 基本原则 6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6
第二条 调整范围 7
第三条 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7
第四条 平等保护原则 8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10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11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 12
第八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13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4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14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 14
[文书范本0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5
第十条 登记机构和统一登记制度 18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20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22
[文书范本02]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23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30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 30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31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32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34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35
[文书范本0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36
第十九条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38
[文书范本04]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40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44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49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问题 50
第二节 动产交付 51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51
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 52
[文书范本05]机动车登记证 52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57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57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58
第三节 其他规定 59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导致的物权变动 59
[文书范本06]物权消灭法律文书 59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 61
[文书范本07]遗赠扶养协议 62
第三十条 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消灭物权 63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64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65
第三十二条 物权争议解决途径 65
[文书范本08]民事起诉状 65
[文书范本09]民事答辩状 68
[文书范本10]民事反诉状 70
[文书范本11]民事上诉状 72
[文书范本12]先予执行申请书 73
[文书范本13]财产保全申请书 74
[文书范本14]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担保书 77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77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78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78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78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与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79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其他法律责任 79
第二编 所有权 80
第四章 一般规定 80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80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81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 81
第四十二条 征收 82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85
第四十四条 征用 86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89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性质及其行使 89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90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的范围 90
第四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91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91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92
第五十一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92
第五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基础设施 93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94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95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95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96
第五十七条 国有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96
第五十八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 97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99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102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103
第六十二条 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布 103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权的保护 105
第六十四条 私有财产范围 106
第六十五条 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107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权保护 107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权利 107
第六十八条 法人财产权 109
第六十九条 社团财产的保护 114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16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116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 117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118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119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 120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121
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123
第七十七条 住宅变经营性用房的限制与条件 128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129
[文书范本15]管理规约 130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146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152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152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153
[文书范本16]物业服务责任书 154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与权益维护 159
[文书范本17]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160
第七章 相邻关系 164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64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 164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165
第八十七条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167
第八十八条 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 167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 168
第九十条 禁止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有害物质 168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169
第九十二条 损害的避免与赔偿 170
第八章 共有 171
第九十三条 共有的概念和形式 171
[文书范本18]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 171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 173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 174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的管理 174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174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175
第九十九条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175
第一百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176
第一百零一条 共有份额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177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179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性质不明的推定 179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的份额确定规则 180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 180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81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要件 181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183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183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 184
第一百一十条 收到遗失物的通知及公告义务 184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义务 184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管费用和报酬请求权 185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185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185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186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的归属 187
第三编 用益物权 189
第十章 一般规定 189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 189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集体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189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90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 191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191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 193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渔业养殖权受法律保护 194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196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双层经营体制 196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197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 199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200
[文书范本19]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200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03
[文书范本2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204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 208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 209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 210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 211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及其流转 212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213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215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215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与限制 215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216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18
[文书范本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18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30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用途 231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支付 232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 233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233
第一百四十四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235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变更登记 235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236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236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237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与地上物归属 238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38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规定 239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241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241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241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242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43
第十四章 地役权 24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的概念 244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地役权合同 245
[文书范本22]地役权合同 245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效力与登记 246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允许与不作为义务 246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权利义务 247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 247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248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248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249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249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250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250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的消灭 251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变动后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51
第四编 担保物权 252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252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的含义 252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与反担保 253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254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255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256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及其法律后果 257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258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259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效力衔接 260
第十六章 抵押权 261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261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般抵押权的概念 261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262
[文书范本23]房屋借款抵押合同 263
[文书范本24]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267
[文书范本25]车辆抵押合同 270
[文书范本26]车辆抵押反担保合同 273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 277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关系 278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279
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 279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与抵押合同 281
[文书范本27]财产抵押合同 281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 287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 288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效力与登记对抗效力 289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290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291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 292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的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293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 293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放弃与抵押权变更 294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295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的确定 297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财产的孳息 298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价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处理 299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299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300
第二百零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301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301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302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302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转让的限制 303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304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304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305
第十七章 质权 306
第一节 动产质权 306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权基本权利 306
第二百零九条 禁止出质的动产 307
第二百一十条 质权合同 308
[文书范本28]动产质押合同 308
[文书范本29]反担保质押承诺函 311
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 312
第二百一十二条 动产质权的设立 313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 314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314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妥善保管义务 315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 316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权 316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317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318
第二百二十条 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319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物变价款的归属 319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 320
第二节 权利质权 320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320
[文书范本30]权利质押合同 322
[文书范本31]借款质押合同 326
[文书范本3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332
[文书范本33]大额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336
[文书范本34]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337
[文书范本35]仓单质押合同 340
[文书范本36]股权质押合同 342
[文书范本37]专利权质押合同 346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351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353
第二百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质权限定效力 353
第二百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及限制 355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与限制 361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361
第十八章 留置权 362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362
[文书范本38]留置担保合同 363
第二百三十一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365
第二百三十二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 366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366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367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368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定 368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369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变价后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处理 369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 370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370
第五编 占有 372
第十九章 占有 372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372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372
第二百四十三条 无权占有人的原物及其孳息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有关费用求偿权 373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373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除斥期间 374
附则 376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与过渡衔接规定 376
第二百四十七条 施行日期 376
附录 3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2.22) 3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 3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 3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 3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 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