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4
第三条 招标方式 6
第四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7
第五条 政府采购政策 9
第六条 采购人内部控制 12
第七条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 14
第八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17
第二章 招标 20
第九条 采购人自行招标 20
第十条 确定采购需求 22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的内容 24
第十二条 最高限价 27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 29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 30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 34
第十六条 公告期限 35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政策和货物生产厂家授权 37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 40
第十九条 联合体投标 42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 44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 50
第二十二条 投标样品 53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 55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 57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违法 59
第二十六条 组织现场考察 60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62
第二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信息保密 65
第二十九条 终止招标 67
第三章 投标 70
第三十条 投标人 70
第三十一条 相同品牌投标 72
第三十二条 编制投标文件 77
第三十三条 接收投标文件 78
第三十四条 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81
第三十五条 分包 83
第三十六条 对投标人的要求 85
第三十七条 视为串通投标情形及处理 87
第三十八条 退还投标保证金 90
第四章 开标、评标 93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间和地点 93
第四十条 参加开标的人员 95
第四十一条 检查密封 96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 100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不足三家 103
第四十四条 资格审查 108
第四十五条 组织评标 111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113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 116
第四十八条 评审专家确定 119
第四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更换 121
第五十条 符合性审查 123
第五十一条 澄清 125
第五十二条 评标的依据 127
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 129
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 130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 132
第五十六条 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人排序 137
第五十七条 综合评分法的投标人排序 139
第五十八条 评标报告 141
第五十九条 修正价格 143
第六十条 异常报价 147
第六十一条 不同意见 150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七项规定 152
第六十三条 投标无效 154
第六十四条 重新评审 158
第六十五条 停止评标 162
第六十六条 评标保密 165
第六十七条 重新评标 168
第五章 中标和合同 172
第六十八条 确定中标人 172
第六十九条 中标公告 176
第七十条 改变中标结果 179
第七十一条 签订合同 181
第七十二条 合同内容 183
第七十三条 合同适用法律 185
第七十四条 履约验收 187
第七十五条 支付采购资金 189
第七十六条 采购文件保存 190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93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责任 193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责任 195
第七十九条 影响中标结果 199
第八十条 民事责任 202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责任 204
第八十二条 政府工作人员责任 205
第七章 附则 207
第八十三条 电子招标和国际招标 207
第八十四条 名词解释——主管预算单位 209
第八十五条 名词解释——日 210
第八十六条 名词解释——以上 212
第八十七条 授权立法 213
第八十八条 87号令施行和18号令废止 214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17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29
附录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43
附录四 简评新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