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序篇 3
第一章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 3
第一节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3
第二节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的适用原则 3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
二、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4
三、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4
四、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5
五、不溯及既往原则 5
第二章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证据 6
第一节 证据及其属性 6
一、证据的属性 6
二、证据的学理分类 7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 7
一、书证 7
二、物证 8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8
四、证人证言 8
五、当事人陈述 8
六、鉴定意见 8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9
第三节 证据的保全、收集与审查 10
一、证据的保全 10
二、审查证据的一般规则 10
三、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11
第四节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通用证据 12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证据 12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基本情况 12
三、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13
四、当事人违法记录 13
五、证明案件来源的证据 13
六、行使自由裁量权证据 13
七、境外证据效力 13
八、港澳台地区证据效力 13
第二部分 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认定依据、处罚依据及特定证据 17
第一章 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17
第一节 违反一般产品(商品)质量行为 17
00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 17
002.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 18
003.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0
00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21
005.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2
006.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 23
007.生产者、销售者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25
00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 26
009.服务业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28
010.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物品 29
011.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30
012.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 31
第二节 违反特殊产品(商品)质量行为 33
01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33
014.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等产品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34
015.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机动车 35
016.汽车生产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有关信息和提交召回计划 36
017.汽车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38
018.汽车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 39
019.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相关信息 40
020.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者违反汽车产品标识相关规定 41
021.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违反销售合同质量附随义务 43
02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修理记录管理制度 44
02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者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使用质量不合格零部件或不能按规定提供维修服务的 45
024.儿童玩具生产者违反信息档案建立制度和相关信息备案制度 47
025.儿童玩具生产者违反缺陷调查相关制度 48
026.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仍继续生产销售的 49
027.违反缺陷信息披露义务或不主动召回缺陷儿童玩具 50
028.生产者违反缺陷儿童玩具主动召回计划 51
029.儿童玩具生产者不按规定提交召回总结 53
030.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召回报告或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及时实施召回 54
031.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 55
032.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违反规定使用防伪技术产品 56
03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57
034.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产品 59
第三节 违反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制度 60
035.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60
036.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61
037.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的 62
038.企业名称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63
039.企业未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工业产品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65
040.伪造、变造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的 66
041.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的 67
04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 68
043.企业未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69
044.获证企业经监督抽查不合格,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 70
045.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论、证明的 71
046.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72
047.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刁难企业拒不改正的 74
048.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而未申请变更 75
049.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 76
050.委托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 77
051.试生产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标注而销售的 78
052.获证企业未能持续稳定保持取证条件 79
053.委托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80
第二章 计量、标准监督管理 82
第一节 违反计量监督管理行为 82
054.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82
055.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83
056.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84
057.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的 85
058.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87
059.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 88
060.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89
061.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91
062.制造、修理、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92
063.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93
064.伪造、盗用、倒卖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印、证 94
065.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95
066.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96
067.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 97
068.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98
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或违法开展计量检定 99
07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101
07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授权或超过授权期限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101
07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擅自变更授权项目 103
073.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104
074.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 105
075.集市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或未依法管理公平秤 106
076.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107
077.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108
078.加油站经营者未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109
079.加油站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燃油加油机未经检定合格 110
080.加油站经营者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燃油加油机或维修后未经强制检定使用的 111
081.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112
082.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113
083.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或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 114
084.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116
085.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 117
086.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未申请周期检定 118
087.眼镜制配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119
088.眼镜制配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120
089.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121
090.成品眼镜生产者不能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122
091.眼镜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123
092.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124
093.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 125
09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126
095.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净含量标注规定 127
096.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允许短缺量 128
097.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检验规定 129
098.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131
099.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132
100.委托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 133
101.伪造、冒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134
102.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 135
103.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136
104.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137
105.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有关要求 138
106.重点用能单位未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139
107.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140
108.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141
109.被授权单位未经授权新增计量授权项目 142
110.被授权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终止授权工作 143
111.被授权单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经限期整顿仍不能恢复 144
112.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计量偏差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145
113.销售的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146
114.收购者收购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147
115.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 148
11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 149
117.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 150
118.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 151
119.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 152
120.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不能持续保持考核条件 153
121.销售计量器具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 154
12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能持续保持考核条件或失去公正地位的 155
第二节 违反标准化监督管理行为 156
123.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156
12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157
125.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158
126.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 159
127.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160
128.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 161
第三章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163
12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 163
130.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 164
131.经登记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 165
132.认证机构接受资助、从事产品开发营销可能影响认证活动的公正客观性,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 166
133.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167
134.认证机构或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169
135.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跟踪调查,或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未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170
136.认证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172
137.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173
138.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符合规定 174
139.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176
140.认证机构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177
141.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178
142.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 179
143.认证人员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181
144.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182
145.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范围从事认证活动或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183
146.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85
147.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186
148.认可机构违反有关认可执业规定 187
149.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公众 188
150.伪造、冒用认证证书 189
151.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 190
152.认证机构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191
153.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192
154.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或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193
155.未获有机产品认证或不符合条件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可能误导公众的 194
156.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 196
157.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197
158.认证委托人未获认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或违反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 198
159.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199
160.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 200
161.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01
162.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 202
163.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203
164.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205
165.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缺乏区分强制性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查检测活动的制度 206
166.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 207
167.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故意拖延的或者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牟取不当利益的 208
168.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不配合行政部门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 209
169.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信息的 211
170.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212
171.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213
172.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214
173.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216
174.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 217
175.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218
176.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219
177.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221
178.检验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 222
179.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或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223
180.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224
181.检验检测机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226
182.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或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227
183.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228
184.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229
185.检验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230
18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的 231
187.认证机构未在发布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后将相关信息报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232
188.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233
189.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能力不能持续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或者聘用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的 234
190.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和报告的 235
191.认证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 236
192.认证对象未按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机构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 237
193.认证机构不予配合和协助监督检查,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238
194.认证人员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或从事认证咨询活动,认证培训人员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培训机构执业或从事认证活动的 239
195.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结论,编造或者唆使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记录 241
196.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相关执业规则的 242
197.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 243
198.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45
199.机动车安检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246
200.机动车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或未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 247
201.机动车安检机构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248
202.机动车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249
203.机动车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违反规定指定机动车维修、保养场所的,或推诿、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251
204.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备案,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及向社会公告的 252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54
第一节 违反一般特种设备安全行为 254
205.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254
206.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255
207.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256
208.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57
209.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或竣工后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58
210.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260
211.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或者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 261
21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 262
21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263
21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264
21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265
216.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66
217.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67
21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68
21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 269
22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检,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271
2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或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272
22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273
22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74
22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275
22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和办理注销手续的 276
226.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或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 277
227.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278
228.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或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280
229.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81
230.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或未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282
231.电梯维保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283
23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或者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285
233.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286
234.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287
23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288
23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或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意见 289
23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290
23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292
23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293
24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294
24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295
24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96
243.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 297
244.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298
245.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 299
246.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 300
247.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使用单位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301
24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 302
24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303
250.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04
251.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期间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05
25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306
253.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307
254.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308
255.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或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309
256.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 310
257.制造、安装单位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 311
258.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 312
259.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未按照要求进行排查处理 313
260.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进行改造但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 314
261.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315
262.大型游乐设施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或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 316
263.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 317
264.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318
265.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 319
266.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320
267.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321
268.气瓶充装单位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322
269.气瓶充装前未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323
270.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324
271.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 325
272.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326
273.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检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他人 327
274.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者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328
275.气瓶销售者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329
276.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330
277.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 331
278.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或者部分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向其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332
279.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333
280.使用旧起重机械,没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 334
281.承租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或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或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335
282.起重机械拆卸施工未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或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施工的 336
283.制造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或者提出的出厂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337
28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 338
285.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或者改造成承压锅炉的 339
286.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 340
28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 341
288.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擅自超压使用锅炉 342
289.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 343
290.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 344
291.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 345
29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单位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 346
29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生产的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 347
29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348
295.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 349
29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