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提高电子商务立法质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平寄语电子商务法 1
制定电子商务法 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3
第一章 总则 12
第一条 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 12
第二条 电子商务的内涵、外延与适用范围 17
第三条 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 31
第四条 线上线下一致与融合发展 34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和责任 36
第六条 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与监督管理 39
第七条 电子商务的协同管理与市场共治 41
第八条 行业自律与规范 44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4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6
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定义与划分 46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不同情形 52
第十一条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与办理纳税登记 59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60
第十三条 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 61
第十四条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经营义务 64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业务的信息公示义务 66
第十七条 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服务信息 67
第十八条 不得通过定向搜索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72
第十九条 禁止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73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交付商品和服务的在途风险和责任 73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和退还押金 75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78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83
第二十四条 用户信息的查询、更正、删除等 87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务数据信息提供义务与安全保护 91
第二十六条 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适用 92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95
第二十七条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和信息管理 95
第二十八条 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纳税信息报送 97
第二十九条 平台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审查、处置和报告 99
第三十条 网络安全与交易安全保障 101
第三十一条 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记录和保存 104
第三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制定 105
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公示 107
第三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 108
第三十五条 不得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 109
第三十六条 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信息公示义务 112
第三十七条 自营业务的区分标记 113
第三十八条 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与相应责任 114
第三十九条 信用评价制度与信用评价规则 121
第四十条 竞价排名业务的广告标注义务 122
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123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与平台经营者的删除等措施 127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的声明及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的终止 130
第四十四条 知识产权人的通知、平台内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声明的公示 132
第四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133
第四十六条 合规经营与不得从事的交易活动 138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41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141
第四十八条 自动信息系统的法律效力与行为能力推定 143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合同成立 147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规范 151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与方式 155
第五十二条 使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的法律规范 160
第五十三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163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安全管理要求 171
第五十五条 错误支付的法律责任 174
第五十六条 向用户提供支付确认信息的义务 177
第五十七条 未授权支付 179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188
第五十八条 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和先行赔偿责任 188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举报机制 192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五种解决方式 195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维权义务 202
第六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的义务 205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争议在线解决机制 207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213
第六十四条 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14
第六十五条 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217
第六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统计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219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222
第六十八条 农村电子商务与精准扶贫 223
第六十九条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与公共数据共享 225
第七十条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 227
第七十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综合服务与小微企业支持 228
第七十二条 单一窗口与电子单证 231
第七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 23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37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238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衔接 239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信息公示以及用户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243
第七十七条 违法提供搜索结果或者搭售商品、服务的行政处罚 245
第七十八条 违反押金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248
第七十九条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衔接规定 250
第八十条 违反核验登记、信息报送、违法信息处置、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254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管理、自营业务标注、信用评价管理、广告标注义务的行政处罚 256
第八十二条 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政处罚 259
第八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审核义务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处罚 261
第八十四条 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处罚 262
第八十五条 产品质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的法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265
第八十六条 违法行为的信用档案记录与公示 269
第八十七条 电子商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70
第八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272
第七章 附则 275
第八十九条 施行日期 275
附录 27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7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9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初次审议稿) 29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说明 306
后记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