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保护宪法的几种方式与可能性 1
第一章 司法者作为宪法的守护者 17
1.此种一般性的(附属的),所谓实体的司法审查权在德国不足以构成宪法的守护者 17
2.所有司法权的本质界限(侵害国家及宪法秩序之政治犯罪的刑事审判权;部长诉讼[Ministeranklage]) 26
3.于宪法法律内容具有疑义时,其内容的关键决定权乃是立法者——而非司法者——之本质任务 40
4.德国的国事法院 51
(a)宪法概念与宪法审判权在本质上的关联;对德国国事法院之司法权本质界限的肯认;宪法契约与宪法审判权的特殊关联 51
(b)将国事法院视为特殊的联邦机关 58
(c)国家审判权及宪法审判权是将宪法转变为宪法契约(协议)这种趋势的表征 63
第二章 当代的具体宪政状态 96
1.多元主义、多角势力与联邦主义 96
(a)议会成为多元主义系统表现场所之发展趋势 99
(b)公共经济领域中的多角势力 125
(c)联邦主义 130
2.救济手段与反向运动 133
(a)经济宪法之尝试 133
(b)多元主义政党国家中关于内政上中立性之问题 137
(c)大多数中立化尝试之不足;中立性与去政治化(Entpolitisierung)概念之歧义性 148
(d)合宪政府根据帝国宪法第48条所采取之措施;从军事性—警察性例外状况到经济性—财政性例外状况的发展 160
第三章 帝国总统作为宪法守护者 192
1.关于中立权力之国家法学说 192
2.“中立权力”在多元主义政党国家中的重要性:以劳动争议中的国家调解人为例予以说明 200
3.官僚阶层与从多元主义政党国家中“独立”的几种可能性 210
4.帝国总统地位的民主基础 216
附录:本书引用之宪法条文 234
1.魏玛宪法 234
2.萨克森宪法 257
3.普鲁士宪法 257
译名对照表 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