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民事侵权赔偿 1471
受损害胎儿出生后有权获得赔偿 1471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1473
由亲属参与纠纷处理并代替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1474
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 1475
对侵权案件中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应当适用可预见性规则限制其赔偿范围 1476
扶养人的年龄是否作为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考虑的因素 1478
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1479
连环发生交通事故分别造成两个损害结果案件的处理 1480
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纠纷中,第三人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怎么处理? 1482
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 1483
承运人应否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旅客伤亡承担责任 1484
车辆被盗后发生事故,原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85
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486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488
雇佣司机开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如何处理 1489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发交通事故,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90
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收取费用后不能及时清除路上障碍物,致公路使用方在通过时发生事故,既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不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的违约行为 1493
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责任,适用《民法通则》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1495
交通事故伤害赔偿责任已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后受害方发现伤残请求赔偿,法院应如何处理? 1495
常住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1496
触电身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哪一件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1499
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自助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500
高空抛物伤人行为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1501
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原则 1503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1507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 1511
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亲属承担 1519
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1520
“工伤概不负责”的规定,违反《宪法》和劳动法规,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 1523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时如何适用法律 1525
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 1529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和认定 1530
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别和认定 1532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35
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其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 1536
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以致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外,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1540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司法判定 1545
如果民事主体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546
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1548
商业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致使存款人及其他客户在银行的营业场所遭抢劫遇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1549
如何确定旅游服务机构对游客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1551
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自身判断错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1553
批评性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1554
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时,未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558
认定构成法人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关联共同性标准 1560
行为人的照明灯光对他人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危害 1563
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则 1564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不能判令加害人对财产受损方赔礼道歉 1565
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 1566
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1567
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1569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70
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1571
自然人面部局部器官照片,不能体现该自然人的外貌视觉形象,本身不构成肖像 1574
对于不特定人出入、通行、活动的场所都应当归入“公共场所”之内 1575
以公证机构行使职责不当造成损失起诉的,不能以行政案件受理 1577
侵权损害赔偿义务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赔偿义务范围,是否受理 1578
盘查顾客的公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据此对顾客进行盘查,使顾客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对顾客名誉权的侵犯 1580
人身损害赔偿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1582
消费者对商品具有知情权 1585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适用 1587
超市强制存包购物,并未侵犯人格尊严 1591
动物致害赔偿案件适用特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592
当事人因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的侵犯姓名权行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93
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596
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597
第二十六章 婚姻家庭 1599
由亲属代婚姻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 1599
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1600
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如何确定 1601
解除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 1602
虚增年龄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是否一律无效 1606
乡镇司法所用民事决定意见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无法律依据 1607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 1608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1609
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610
对离婚案件中的探望权是否应一并作出判决 1613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1614
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 161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617
夫妻共有财产纠纷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1620
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621
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 1624
在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亲子鉴定能否强制进行 1628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 1632
非婚生子女应如何抚养 1633
离婚时双方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后他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 1634
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二)》中的“协议” 1635
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变更子女姓氏 1636
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1638
如何区分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1640
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 1644
不能简单地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645
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如何分配“房改房” 1647
认定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 165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651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651
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1652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654
如何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关于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规定 1655
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 1656
登记离婚后的损害赔偿 1657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1659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而形成的股份,一方欲证明系个人财产出资而取得该股权,应负举证责任,否则,应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 1660
一方所获竞赛奖牌、奖金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1661
父母主持为子女分家的法律性质 1663
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 1664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二审开庭过程中死亡,法院判决后对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应予受理 1665
第二十七章 继承 1667
高原生活补助费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1667
产权人生前已经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 1667
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1668
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 1669
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 1670
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处理 1671
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1671
同居期间的房产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由另一方继承 1674
第二十八章 收养、抚养、赡养 1675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收养关系纠纷的实体法依据 1675
由他人收养的子女对生母生前扶养较多可适当分得其生母的遗产 1676
随母改嫁的子女的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合法权利 1677
没有证据证明同为第一顺序的被继承人之妻虐待被继承人,所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妻子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继女无证据证明其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 1678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有继承权 1679
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改房在发生权属变更时,基于被继承人而享有或派生的购房权利,也应视为属于遗产范围 1681
监护人失职,未成年人如何行使诉权 1683
兄妹间扶养问题的处理 1684
《婚姻法》第28条“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形 1685
正在大学就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吗 1686
第二十九章 劳动争议 1689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 1689
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的受理标准 1690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的效力 1692
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694
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69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696
事实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 1697
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与国家机关因解除聘用关系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98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争议如何计算缴费期限 1699
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 1701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如何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1702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1703
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1705
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其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1706
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1707
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1708
工程承包企业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将劳动者工伤风险转给实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约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属无效约定 1709
集团企业的下属控股企业为独立法人,集团不能因控股地位直接承接下属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 1711
审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的司法原则 1712
第三十章 知识产权 1713
知识产权审判要搞好统筹兼顾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713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要准确把握诉前停止侵权的适用条件 1717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制度 1717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要依法适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 1718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要坚持全面赔偿原则 1719
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1721
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722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受害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 1723
准确把握专利审判的司法政策 1726
正确把握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思路 1727
等同原则判断标准的适用 1728
专利侵权案件不能轻率适用“多余指定原则” 1734
专利侵权涉及新产品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 1738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 1739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 1740
专利侵权诉讼中无须直接裁判涉案专利属于从属专利或者重复授权专利 1741
专利侵权案件中止诉讼问题 1742
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 1744
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 1746
就同一纠纷,权利人在一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行为人在另一地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如何处理 1750
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 1753
企业标准备案是否当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1755
当事人能否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1758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761
原告以专利方法使用者和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使用者为被告起诉的,其选择提起诉讼的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使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761
对于《专利法》第47条第1款所称的裁定的理解 1762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3款的执行 1763
正确理解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1764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 1768
专家咨询意见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770
专利技术许可方按合同的约定,向专利技术接受方提供包含专利技术的专用生产设备,使其用于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的,不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 1771
专利权人与其他非专利权人共同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时的权利行使限制 1773
服务商标的司法保护 1774
人民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1777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范围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义 1780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以调解书认定驰名商标 1781
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781
对购置他人生产的旧设备重新修整,去除原有商标标识后以自己产品出售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原设备生产企业的商标专用权 1783
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785
行为人对地名的使用主要目的是为了攀附他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名商标的商誉,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属于正当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1788
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法使用的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90
商品经营者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或者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拆分成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使用,以此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1793
注册商标含有地名时他人对地名的正当使用以及该注册商标具有第二含义时的侵权判定 1796
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认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原则 1797
生产者在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实际产地,虽然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相同,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误认的,属于正当使用 1799
以伪造貌似商号等方式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文字构成商标侵权 1801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赔偿数额的计算 1802
对《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范围应作广义的理解 1804
妥善处理商业标识类权利冲突案件 1806
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 1807
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1811
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不需要中止诉讼 1814
由于缺乏显著性特征,注册商标专用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善意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常用基本词汇 1815
楼盘名称与服务商标中的文字相类似,但楼盘名称的使用在先,且系对直接表示楼盘及服务地理位置特点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该服务商标权利人的侵权 1816
开发商使用与不动产服务商标相似的图文标识,由于不动产服务商标尚没有达到可以禁止他人在商标局核定范围之外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的程度,且开发商使用上述楼盘名称属于经批准使用在先地名的合法行为,并不会与不动产服务商标标示的服务发生混淆等原因,上述行为不构成侵犯不动产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 1819
审理房地产地名与房地产注册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案件时,首先应当正确界定房地产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并以正确判定房地产地名标志的使用行为是否造成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原则 1821
擅自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店面牌匾、橱窗、餐具、价目表等处使用,且使用的服务或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或商品类似,该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 1822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的认定方法、依法应受保护的包装、装潢整体形象的特有性与某些构成要素的通用性的界限 1824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标的特有名称的判断标准 1829
对处方药是否可以作出知名商品的认定 1831
经营者把自己的商品名称设计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将该经营者的商品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应认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1831
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1833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通过附属企业经营活动间接从市场获利的事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837
采取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等手段,利用知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商品标识作用来误导消费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838
虽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产生使消费者混淆或可能混淆市场主体以及服务来源的使用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1842
餐饮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已广泛代表一类特色风味菜肴和饮食经营方式的称谓为其服务说明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845
通过修改他人在先安装软件的注册表信息以阻碍在先安装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1846
被告以自己商业秘密进行抗辩的证据必须经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851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通常还必须有名称以外的深度信息 1852
在比较广告中,只选择部分事实予以披露,因此而让人产生误解,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854
比较广告不得造成相互比较的商品或服务之间产生混淆 1855
比较广告不得虚假,不得仅选择部分特征进行比较就宣称具有整体优势 1856
广告词创意、构思和修辞手法相同,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1859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是因为科学研究而大规模种植与受到保护的植物品种完全相同或非遗传性变异的作物,且不能证实该作物属于新的植物品种,应承担侵权责任 1860
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原始取得品种权 1862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 1865
“汇校”是对原作品演绎的一种形式,在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汇校侵犯了原作者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1869
适用法定许可的教科书的司法认定 1871
涉及音乐电视和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1874
主要以传统民间音乐曲调为基础进行创作的音乐作品,应认定为改编的音乐作品 1875
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法律适用 1877
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按比例分成收入和瞒一罚十的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有效 1879
报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著作权人的作品时,著作权人来函收集缺刊、勘正错误、询问稿酬等行为,难以推断此举为著作权人默示同意或者追认许可报社转载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关系 1883
从平面到立体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1884
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试题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1886
作品名称不能单独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888
表演者的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1889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以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主张他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89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合法有效 1893
作者在互联网个人主页上登载自己的文章是在网络空间传播作品的行为,他人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的,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 1895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链接服务涉及侵犯著作权 1897
知道链接的网站是侵权网站后仍不断开链接的,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898
事先不知链接来的作品存在权利瑕疵,在知道后及时断开链接,则不构成侵权 1900
注册、使用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无正当的注册、使用理由,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恶意注册、使用域名 1902
以网站的名义,在网站的页面上向公众传播其搜索、编排和整理的被链接网站使用的作品,该行为构成对被链接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 1904
通用网址纠纷可以参照域名纠纷的相关规则处理 1905
第三十一章 民事诉讼程序 1908
房地产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1908
就未经原始确权的土地发生的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1909
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作为被告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 1910
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法院不应受理 1913
政策性债权转出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1915
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择一而诉,应依债权人选择 1917
基于同一纠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1918
因借款人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又基于借款人的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1922
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1924
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第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应予受理 1926
妇幼保健院在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予以受理 1928
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建立报告制度 1929
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1930
名称变更后的公司是否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1935
涉及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案件应列谁为当事人 1936
民事共同诉讼案件的受理方式 1937
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动的系列诉讼案件的判决和执行 1939
将诉讼客体合并审理不需事先经过当事人同意 1940
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各自独立的借款合同的,该诉讼的合并审理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1941
当事人互为原被告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应当合并审理 1942
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能否将专属管辖案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 1945
当事人不能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1946
民政部门能否代表已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1947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权 1949
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审查处理的方式 1949
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1951
双方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效力认定 1955
解除权在实体方面属于形成权,在程序方面则表现为形成之诉。在没有当事人依法提出该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径行裁判 1956
正确理解与正确适用证据失权(新的证据)规则 1958
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当依法审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1964
举证期限规则的适用 1967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1971
被告在诉讼审理阶段履行了义务,但原告仍坚持诉讼,如何处理? 1972
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经质证后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1973
在公安机关形成的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采信同样应当适用民事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 1977
对不同的证明对象如何适用民事证明标准? 1978
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情形 1979
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应当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证据。不能提供的,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合同文件原件真实 1982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1986
现阶段可采用公证的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 1988
瑕疵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 1988
抗震救灾期间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如系原件,在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在地震中灭失的如何处理 1989
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诉讼证据的运用 1989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范围和方法 1991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否对律师事务所的保密档案进行证据保全 1996
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重要作用 1997
邮寄送达的案件可否适用简易程序 1999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受15天答辩期的限制 2000
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调解 2000
立案环节可以调解 2002
在案件上诉期间内,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另行组织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2003
民事案件调解仍应以分清是非为前提 2004
达成调解协议后是否可以撤诉 2008
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当事人调解达成的事项 2009
案件部分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及案外人利益的,法院可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涉及未到庭参与该调解协议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应该依法作出裁判 2011
民事调解书能否公告送达 2013
民事调解书是否适用留置送达? 2014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2016
被告主体有误的,可否变更 2019
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不真实,法院能否裁定驳回起诉 2019
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一方当事人的起诉,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如何制作 2020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未获支持,应如何处理 2021
诉讼费用承担能否作为诉讼请求中的一项内容 2022
当事人在二审中可以放弃一审的部分诉讼请求,但不得改变一审的诉讼请求 2022
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2023
对同一案件两次发回重审是否违背《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24
当事人对驳回其起诉的裁定不服的,除依法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外,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生效裁定相反的内容 2025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再审,但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2027
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2030
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当,原告申诉后,法院如何处理 2031
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由哪个部门审理 2032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否申请参加再审诉讼 2032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案件是否都应当再审 2034
法律条下分几款的,应如何表述 2035
在民事判决书主文中如何表述罚息的计算方法 2036
借款纠纷案件判决主文中利息应计算至何时 2037
判决书落款日期应如何确定 2037
民事判决书应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内容 2038
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为政府和企业排忧解难 2039
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的财产进行查封时,是否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2040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2041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041
法院查封物被留置后,留置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2042
人民法院能否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查询有关单位的开户资料 2043
如何理解“核准登记” 2044
人民法院能否以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而对劳动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 2044
执行法院能否保护抵押权人未经诉讼程序确定的抵押权 2045
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他人,他人是否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2046
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裁定终结的执行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的,是否立案执行 2047
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是否应重新立案 2047
给付债务本金及利息的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没有给付,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48
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合作人为被执行人 2049
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将审理时未列为被告的主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 2049
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未履行清算义务的上级单位为被执行人 2050
对执行程序中确立的担保人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2051
法院能否以行政审批文件追加外资企业股权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2051
被执行企业产权转让,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承担 2052
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恢复执行后可否直接裁定由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代为履行 2054
在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变现时,法律能否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2055
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可以冻结,在法定条件下,也可以直接扣划 2056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和扣划 2058
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营结算备付金等专项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和扣划 2058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和扣划 2060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人民法院不宜冻结和扣划 206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可有条件冻结和扣划 2062
企事业单位、机关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党组织的党费、工会经费账户内的经费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和扣划 2064
社会保险基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和扣划 2067
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不得执行 2068
人民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工资专户上的存款进行扣划 2069
法院能否执行总公司已收取的资金和调拨给子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 2070
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协议效力 2070
人民法院可以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 2072
对人身保险费能否强制执行 2073
对购买股权所拖欠的余款是否可以裁定强制执行 2074
案外人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的处理 2074
债权人、债务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致使申请执行逾期情形下是否还可申请执行 2077
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处理 2079
人民法院执行村集体财产是否应经村民代表大会批准 2080
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的处理 2081
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被执行人的企业名称 2082
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 2083
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是否还要对标的物进行价格评估 2084
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由案外人履行义务,案外人不履行时应如何处理 2085
债权人就执行和解协议产生的争议可以另行起诉 2085
如何在执行程序中除去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 2088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依原执行依据直接申请执行被保证人 2089
法院可否以出资不实为由将已经转让股权的开办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 2089
两个法院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当财产拍卖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应适用《执行规定》的哪一条 2090
对《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9条应如何理解 2091
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裁定是否也要相应撤销 2091
判决理由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2092
因再审而中止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2094
判决确定的债权人死亡后,执行法院还应否执行判决确定 2094
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2094
当事人错误申请冻结银行存款应承担赔偿责任 2096
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确权来对抗法院的查封,是诉讼欺诈行为,应当为其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2097
执行依据被撤销后,能否对执行拍卖的标的物实行执行回转 2100
对于我国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已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管辖规定,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2100
宣告死亡制度仅在民法领域中具有意义,而不应当及于刑法领域和行政法领域 2102
经鉴定确认呈持续性植物状态的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13条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105
商业史实的确认不属于民事裁判范围 2107
仲裁机构有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作出裁决 2108
未明确载明仲裁委员会名称,仅约定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110
人民法院应否依职权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 2111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确认仲裁条款效力准据法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仲裁地的法律予以认定 2113
“或裁或审”仲裁协议的处理 2114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2117
鉴定机构缺乏法定资质的仲裁裁决的执行 2118
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也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2119
仲裁程序存在轻微瑕疵的处理 2120
第三十二章 民刑交叉案件 2122
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 2122
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2125
行为人利用单位公章从事民事活动甚至进行犯罪活动,单位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2126
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民商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 2128
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财产侵权赔偿问题 2131
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2133
正确认识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 2134
主、从合同均涉嫌诈骗犯罪,担保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2137
贷款诈骗犯罪与贷款(借款)纠纷的交叉 2139
刑事判决认定法定代表人行为属于个人犯罪性质并不必然免除法人的民事责任 2140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以订立该买卖合同的经手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为由,主张先中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但对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却不能用证据来否定真实存在,该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2147
增补 2148
《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第三人利益”包括公司股东的利益 2148
股东代表诉讼后的利益归于公司 2150
村民委员会经依法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与他人订立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152
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属当事人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人民法院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2153
债权人向改制后的企业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应当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变更的认可 2154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155
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送达开庭传票仅送达其中一个企业法人并通过该企业法人向被告方其他企业法人转交或者留置送达的做法,不属于程序违法 2156
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后,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57
关键词索引 2161
引用、参考的著述、文献 2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