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提要上卷 3
总论 3
第一章 物权之观念 3
第二章 物权之一般的效力 10
第三章 物权之种类 14
第一节 关于物权种类之立法主义 14
第二节 民法上物权之种类 15
第四章 物权之得丧变更 18
第一节 得丧变更之意义 18
第二节 关于物权的意思表示之效力之原则 20
第三节 对抗第三人之要件 24
第一款 关于不动产物权之对抗要件 24
第二款 关于动产物权之对抗要件 30
第五章 物权之一般消灭事由 32
各论 36
第一章 所有权 36
第一节 所有权之定义及性质 36
第二节 所有权之保护 38
第三节 关于所有权之限界之规定 39
第一款 土地所有权之范围 40
第二款 建筑物所有权之范围 40
第三款 相邻地间之关系 41
第一项 邻地使用权(侵入权) 42
第二项 通行权 42
第三项 关于水及其使用之权利义务 44
第四项 界标设置权 47
第五项 围障设置权 49
第六项 互有权 50
第七项 竹木剪除权 52
第八项 疆界线附近之距离保存 53
第四节 所有权之取得 55
第一款 先占 55
第二款 遗失物之拾得 58
第三款 埋藏物之发现 60
第四款 添附(附合混和及加工) 63
第一项 不动产上之附合 64
第二项 动产上之附合 65
第三项 混和 67
第四项 加工 67
第五项 添附之效果 69
第五节 所有权之消灭 73
第六节 共有 73
第一款 共有之性质 73
第二款 共有之原因 75
第三款 共有人之应有部分 76
第一项 应有部分之性质 76
第二项 应有部分之确定方法 78
第三项 应有部分之增减 78
第四项 应有部分之处分 79
第四款 共有人之内部关系 79
第一项 共有物之使用及收益 80
第二项 共有物之处分 80
第三项 共有物之管理 81
第四项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82
第五项 担负共有物负担之义务 82
第六项 应有部分之让与与让与人之债务之关系 83
第五款 共有人之外部关系 83
第一项 对于第三人之权利 84
第二项 对于第三人之义务 85
第六款 共有关系之终了 85
第一项 分割请求权 85
第二项 分割之方法 88
第三项 分割之效果 91
第七款 准共有 94
第二章 地上权 96
第一节 地上权之定义及性质 96
第二节 地上权之取得 99
第三节 地上权之存续期间 100
第四节 地上权之效力 103
第五节 地上权之消灭 110
第一款 消灭之事由 110
第二款 消灭之结果 114
第三章 永佃权 116
第一节 永佃权之定义及性质 116
第二节 永佃权之取得 118
第三节 永佃权之存续期间 118
第四节 永佃权之效力 119
第五节 永佃权之消灭 125
第一款 消灭之事由 125
第二款 消灭之结果 126
第四章 地役权 127
第一节 地役权之定义及性质 127
第二节 地役权之种类 138
第三节 地役权之取得 140
第四节 地役权之效力 143
第一款 地役权人之权利义务 143
第二款 供役地所有人之权利义务 146
第五节 地役权之消灭 148
第一款 消灭之事由 148
第二款 消灭之结果 151
第五章 入会权 152
第六章 占有权 155
第一节 占有权之定义及性质 155
第二节 占有状态之种类 161
第三节 占有权之取得 167
第一款 占有权之主体及标的物 167
第一项 占有权之主体 167
第二项 占有权之标的物 168
第二款 占有权之原始取得 168
第三款 占有权之继受取得 169
第一项 占有权之继承 169
第二项 占有权之让与 170
第四款 占有权之代理取得 173
第五款 占有之分割及合并 175
第一项 占有之分割 175
第二项 占有之合并 176
第六款 占有状态之变更 177
第四节 关于占有事实之推定 178
第五节 占有权之效力 179
第一款 权利之推定 179
第二款 孳息之取得 180
第三款 权利之取得 181
第一项 即时取得之性质及其根据 182
第二项 即时取得之要件及适用范围 183
第三项 即时取得之效果及特例 186
第四款 占有诉权 190
第一项 占有诉权之行使者 191
第二项 占有诉权之种类 192
第三项 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之关系 198
第五款 回复人与占有人之关系 199
第一项 占有人之赔偿义务 199
第二项 回复人之偿还义务 201
第六节 占有权之消灭 202
第一款 本人占有与占有权之消灭 203
第二款 由代理人之占有与占有权之消灭 204
第七节 准占有 205
物权法提要下卷 209
第七章 留置权 209
第一节 留置权之定义及性质 209
第二节 留置权之取得 223
第三节 留置权之效力 224
第一款 留置权人之权利 224
第二款 留置权人之义务 235
第四节 留置权之消灭 237
第一款 消灭之事由 237
第一项 一般物权之共通消灭事由 237
第二项 担保物权之共通消灭事由 239
第三项 留置权之特别消灭事由 239
第二款 消灭之结果 242
第八章 先取特权 243
第一节 先取特权之定义及性质 243
第二节 先取特权之取得 250
第三节 先取特权之种类 250
第一款 一般先取特权 251
第一项 共益费用之先取特权 251
第二项 殡葬费用之先取特权 252
第三项 雇佣工资之先取特权 253
第四项 供给日用物品之先取特权 254
第二款 动产先取特权 255
第一项 不动产租赁之先取特权 256
第二项 旅店住宿之先取特权 262
第三项 旅客或物品运送之先取特权 264
第四项 公吏职务上之过失之先取特权 265
第五项 动产保存之先取特权 266
第六项 动产买卖之先取特权 267
第七项 供给种苗或肥料之先取特权 268
第八项 农工业劳役之先取特权 269
第三款 不动产先取特权 270
第一项 不动产保存之先取特权 270
第二项 不动产工事之先取特权 271
第三项 不动产买卖之先取特权 272
第四节 先取特权之顺位 273
第一款 一般先取特权之竞合 274
第二款 一般先取特权与特别先取特权之竞合 274
第三款 动产先取特权之竞合 275
第四款 不动产先取特权之竞合 277
第五款 同一顺位先取特权之竞合 278
第五节 先取特权之效力 279
第一款 各种先取特权之共通效力 279
第二款 一般先取特权之特别效力 283
第三款 动产先取特权之特别效力 285
第四款 不动产先取特权之特别效力 286
第六节 先取特权之消灭 289
第一款 消灭之事由 289
第二款 消灭之结果 291
第九章 质权 292
第一节 质权之定义及性质 292
第二节 质权之取得 310
第三节 质权之一般效力 311
第一款 质权人之权利 312
第二款 质权人之义务 332
第三款 质权设定人之求偿权与代位权 333
第四节 动产质 334
第一款 动产质权对抗第三人之要件 334
第二款 质权人之占有回收诉权 335
第三款 实行动产质权之特别方法 336
第四款 动产质权之顺位 337
第五节 不动产质 338
第一款 不动产质权对抗第三人之要件 338
第二款 不动产质权人之使用收益权 338
第三款 不动产质权人负担费用之义务 339
第四款 不动产质与债权之利息 339
第五款 不动产质权之存续期间 340
第六款 不动产质准用关于抵押权之规定 340
第六节 权利质 341
第一款 权利质之性质 341
第二款 权利质之标的 342
第三款 权利质之设定 347
第一项 债权质之设定 347
第二项 债权质以外权利质之设定 348
第四款 权利质之设定对抗第三人之要件 348
第一项 债权质之设定对抗第三人之要件 349
第二项 债权质以外之权利质设定对抗第三人之要件 352
第五款 权利质之效力 353
第一项 债权质之实行 353
第二项 债权质以外之权利质之实行 357
第七节 质权之消灭 358
第一款 消灭之事由 358
第二款 消灭之结果 361
第十章 抵押权 362
第一节 抵押权之定义及性质 362
第二节 抵押权之取得 368
第三节 抵押权之标的物之范围 369
第一款 抵押权设定时标的物之附加物从物与抵押权之效力范围 370
第二款 抵押权设定后标的物之增减变更与抵押权之效力范围 372
第一项 标的物之增加 372
第二项 标的物之减少 374
第三项 标的物之变更 375
第四节 抵押权之效力 376
第一款 抵押权设定人与债务人之关系 377
第二款 抵押权之顺位 377
第三款 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之范围 377
第四款 抵押权之处分 381
第一项 抵押权之提供担保 381
第二项 抵押权之让与 382
第三项 顺位之让与 382
第四项 抵押权之抛弃 383
第五项 顺位之抛弃 384
第六项 抵押权之处分对于第三人之效力 384
第五款 对于第三取得人之效力 386
第一项 第三取得人之价金清偿 387
第二项 涤除 389
第三项 承租人与抵押权人之关系 397
第六款 抵押权之实行 399
第一项 拍卖之时期及方法 399
第二项 拍卖之标的物 400
第三项 拍卖与第三取得人之关系 404
第四项 拍卖价金之分配 405
第五项 抵押权之实行与基于债务名义之强制执行之关系 409
第五节 抵押权之消灭 410
第一款 消灭之事由 410
第二款 消灭之结果 413
勘误表 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