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0.1 何以研究不动产登记审查? 1
0.2 他山之石与我们的不足 3
0.3 路径框架及创新愿景 6
第1章 不动产登记的私法和公法双重属性 11
1.1 现代社会公权力介入财产权的理论观察——主要以不动产为对象 11
1.1.1 传统社会财产权向现代社会财产权的转型 11
1.1.2 现代社会财产权保护的公法化 17
1.1.3 公权力之于现代社会财产权的意义 21
1.2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概念界定和法律属性之争 25
1.2.1 不动产登记语义考 25
1.2.2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厘定 28
1.2.3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发展历程 31
1.2.4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属性及相关争议 33
1.3 私法和公法不同语境下的不动产登记 36
1.3.1 我国不动产登记在物权变动中的角色 36
1.3.2 不动产登记簿的私法效力 39
1.3.3 作为行政行为的不动产登记及其类型化 42
1.3.4 不动产登记的公法效力 48
1.4 私法为“体”公法为“用”的不动产登记及其区分实益 51
1.4.1 私法为“体”公法为“用”的法律属性定位 51
1.4.2 私“体”公“用”定位之实益 54
第2章 不动产登记审查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设定 56
2.1 不动产登记审查的本质与价值取向 56
2.1.1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体功能和附带作用 57
2.1.2 不动产登记审查的本质剖析 63
2.1.3 不动产登记审查在私法层面的价值目标 65
2.1.4 不动产登记审查在公法层面的价值追求 71
2.2 依法行政与不动产登记审查 75
2.2.1 服务行政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契合 75
2.2.2 不动产登记审查中公权力的谦抑性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78
2.2.3 不动产登记审查对“放管服”改革的因应 81
2.3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不动产登记审查 83
2.3.1 三种典型的登记制度及其与物权变动模式的互动 84
2.3.2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利弊分析及中国的选择 88
2.3.3 登记对抗主义抑或登记生效主义:对登记审查的影响 90
2.4 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选择 92
2.4.1 关于登记审查可资参考的境外经验 92
2.4.2 我国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争论及其区分标准 94
2.4.3 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应然和实然 100
2.4.4 构建三个层面的不动产登记审查体系 104
第3章 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的基本架构 106
3.1 不动产登记审查主体之配备 106
3.1.1 比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 107
3.1.2 登记机构从分散走向统一的中国选择 109
3.1.3 登记机构和经办机构关系之厘清 113
3.1.4 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118
3.2 不动产登记审查标准之确立 123
3.2.1 基于审查职责的履职尽责、合理审慎的审查标准 123
3.2.2 受理前后不同阶段审查程度的差异性 126
3.2.3 登记审查中不同层面的注意义务 129
3.3 不动产登记审查对象之限定 133
3.3.1 审查对象的基本构成 133
3.3.2 针对申请主体的审查 136
3.3.3 针对申请客体的审查 138
3.3.4 针对“事”及“其他”的审查 141
3.4 不动产登记审查程序之设置 144
3.4.1 以审查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程序构建 144
3.4.2 收件受理阶段的审查环节与结果设置及有关建议 147
3.4.3 审核登簿阶段的审查环节与结果设置及有关建议 151
第4章 不动产登记审查的运行分析 156
4.1 不动产登记审查的运行逻辑 157
4.1.1 登记能力及其确定 157
4.1.2 登记类型及其区分 160
4.1.3 登记原因及其识别 162
4.2 不同类型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具体分析 168
4.2.1 登记生效主义下权利登记的审查问题 168
4.2.2 登记对抗主义下权利登记的审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 176
4.2.3 其他登记的审查:以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为例 182
4.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中的审查问题 188
4.3.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概述及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 189
4.3.2 境外立法经验和我国登记资料查询制度探索 193
4.3.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审查重点及相关考量 199
4.4 对不动产登记审查和交易监管一体化的思考 204
4.4.1 房屋交易监管与登记审查的“分分合合”及存在的问题 205
4.4.2 房屋交易登记的关系及登记审查与交易监管一体化的可行性 208
4.4.3 推动不动产登记审查与交易监管一体化的具体路径 211
第5章 不动产登记审查体系的健全完善 214
5.1 不动产登记代理对登记机构审查的减压:从规范登记申请着手 215
5.1.1 不动产登记代理的他山之石和我国的制度探索 215
5.1.2 统一登记背景下建立不动产登记代理制度的现实意义 216
5.1.3 健全我国不动产登记代理制度的思路和措施 219
5.2 公证对于登记机构审查的辅助作用:审查责任的分担和分流 221
5.2.1 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的比较考察 221
5.2.2 将公证引入不动产登记的利弊分析 224
5.2.3 不动产登记审查中有限度引入公证的路径 227
5.3 行政体系内部校正:登记机构自身及上级行政机关的作为 231
5.3.1 异议登记的临时性保护 232
5.3.2 更正登记的校正功能及依职权更正之限束 236
5.3.3 不动产登记案件行政复议的适用 240
5.4 司法权的外部介入:兼谈登记错误的责任认定及司法救济 243
5.4.1 司法权之于登记机构审查的作用及民行交叉登记纠纷的处理 244
5.4.2 民事诉讼在物权变动原因层面对于登记审查的有效补救 250
5.4.3 行政诉讼对于登记机构审查的监督 253
5.4.4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认定与赔偿诉讼的路径选择 258
第6章 结论和建议 272
6.1 结论与展望 272
6.2 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建议 278
参考文献 290
一、中文著作 290
二、期刊论文 292
三、学位论文 297
四、外文专著及文献 297
后记:回眸我的法学历程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