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总则 499
第1条 欧共体外观设计 499
第2条 协调局 500
第二篇 与外观设计有关的法律 500
第1节 保护的要求 500
第3条 定义 500
第4条 获得保护的条件 501
第5条 新颖性 501
第6条 独特性 502
第7条 公开 502
第8条 技术功能和连接关系限定的外观设计 503
第9条 违反公共政策或者道德准则的外观设计 503
第2节 保护范围和期限 504
第10条 保护范围 504
第11条 非注册式外观设计的起始和保护期限 504
第12条 注册式外观设计的起始和保护期限 504
第13条 续展 505
第3节 欧共体外观设计权 505
第14条 欧共体外观设计权 505
第15条 主张与欧共体外观设计权相关的权利 506
第16条 关于注册式外观设计权利判决的效力 506
第17条 有利于外观设计的注册持有人的推定 507
第18条 外观设计者出庭的权利 507
第4节 欧共体外观设计的效力 507
第19条 欧共体外观设计授予的权利 507
第20条 欧共体外观设计权利的限制 508
第21条 权利穷竭 508
第22条 注册式外观设计的先用权 509
第23条 政府使用 509
第5节 无效 509
第24条 宣告无效 509
第25条 无效的理由 510
第26条 无效的后果 511
第三篇 欧共体外观设计作为所有权的客体 512
第27条 将欧共体外观设计作为本国外观设计权看待 512
第28条 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的转让 512
第29条 注册式外观设计的对物权 513
第30条 扣押 513
第31条 破产程序 513
第32条 许可 514
第33条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514
第34条 申请将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作为所有权的客体 515
第四篇 注册式外观设计的申请 515
第1节 提出申请及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515
第35条 申请的提出和发送 515
第36条 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516
第37条 多重申请 517
第38条 申请日 518
第39条 欧共体外观设计申请等同于本国申请 518
第40条 分类 518
第2节 优先权 518
第41条 优先权的权利 518
第42条 主张优先权 519
第43条 优先权的效力 519
第44条 展览会优先权 520
第五篇 注册程序 520
第45条 申请形式要求的审查 520
第46条 可弥补的缺陷 521
第47条 不予注册的理由 521
第48条 注册 522
第49条 公布 522
第50条 延期公布 522
第六篇 注册式外观设计的放弃和无效 523
第51条 放弃 523
第52条 请求宣告无效 524
第53条 请求的审查 524
第54条 被控侵权人参与无效程序 525
第七篇 申诉 525
第55条 可申诉的决定 525
第56条 有权申诉和参加申诉程序的当事人 526
第57条 申诉的时限和形式 526
第58条 中期修正 526
第59条 申诉的审查 526
第60条 申诉决定 526
第61条 向欧共体法院起诉 527
第八篇 协调局的程序 527
第1节 总则 527
第62条 决定依据的理由说明 527
第63条 协调局依职权审查事实 528
第64条 口头审理程序 528
第65条 举证 528
第66条 通知 529
第67条 恢复权利 529
第68条 一般参考原则 530
第69条 费用退还的终止 530
第2节 成本 531
第70条 成本的分配 531
第71条 确定成本数额的决定的执行 532
第3节 通知公众和成员国的政府权力机构 532
第72条 欧共体外观设计的登记簿 532
第73条 定期公布 532
第74条 文件的查阅 533
第75条 行政合作 533
第76条 交换出版物 533
第4节 代理 534
第77条 代理总则 534
第78条 专业代理 534
第九篇 欧共体外观设计法律诉讼的管辖和程序 536
第1节 管辖和执行 536
第79条 管辖和执行公约的适用 536
第2节 欧共体外观设计侵权和效力的争议 537
第80条 欧共体外观设计法院 537
第81条 侵权和效力的管辖权 538
第82条 国际管辖权 538
第83条 侵权管辖权的范围 539
第84条 宣告欧共体外观设计无效的诉讼和反诉 539
第85条 推定有效——辩护的优势 540
第86条 无效的判决 540
第87条 无效判决的效力 541
第88条 准据法 541
第89条 侵权诉讼的制裁措施 542
第90条 临时措施,包括保护性措施 542
第91条 相关诉讼中的具体规则 543
第92条 欧共体外观设计二审法院的管辖权——上诉 543
第3节 与欧共体外观设计有关的其他纠纷 544
第93条 非欧共体外观设计法院的本国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条款 544
第94条 本国法院的义务 544
第十篇 成员国法律的效力 545
第95条 基于欧共体外观设计和本国外观设计权的平行诉讼 545
第96条 根据国家法律不同形式保护的关系 545
第十一篇 关于协调局的补充条款 546
第1节 总则 546
第97条 总则 546
第98条 程序语言 546
第99条 公布和注册 547
第100条 局长的补充权力 548
第101条 管理部门的补充权力 548
第2节 程序 548
第102条 权限 548
第103条 审查员 549
第104条 商标和外观设计管理及法律庭 549
第105条 无效庭 549
第106条 申诉委员会 549
第十二篇 最终条款 550
第107条 实施细则 550
第108条 申诉委员会的程序规则 551
第109条 委员会 551
第110条 过渡性条款 551
第110a条 与欧共体扩大有关的条款 552
第111条 生效 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