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受案范围 1
一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括规定 4
二 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列举规定 6
(一)刑事司法行为 6
(二)调解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8
(三)不具有羁束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11
(四)重复处理行为 12
(五)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 14
(六)过程性行为 15
(七)协助执行和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 17
(八)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20
(九)信访办理行为 21
(十)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2
三 准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23
四 关于对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解释 29
(一)关于国家行为 29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 31
(三)关于内部管理行为 33
(四)关于终局裁决行为 38
第二讲 管辖 43
一 明确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45
二 管辖恒定 48
三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2
四 “飞跃起诉”等特定情形下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 54
(一)基于当事人申请的情形下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 55
(二)基于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的情形下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 57
五 特定案件的选择管辖 58
六 因不动产的管辖 60
七 管辖权异议提出主体以及人民法院的审查 63
(一)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 63
(二)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64
(三)明确异议后的管辖恒定 64
(四)明确不予审查的两种情形 65
第三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67
一 原告资格法定化 69
(一)“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部分情形 70
(二)债权人原则上没有原告资格 81
(三)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原告资格 83
(四)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原告资格 84
(五)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原告资格 87
(六)征地批复行为中的原告资格 89
二 被告资格确定标准多元化 92
(一)经批准行为的被告资格 93
(二)特定行政机构的被告资格 97
(三)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被告资格 100
(四)行政复议机关的被告资格 102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时的被告资格 107
(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被告资格 109
(七)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 114
(八)房屋征收部门的被告资格 116
(九)变更被告和追加被告 117
三 第三人的再审申请权 119
第四讲 证据 125
一 举证期限 127
(一)关于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和逾期失权 127
(二)被告举证期限及其逾期举证的后果 130
二 法院责令提供补充证据 132
三 证据交换 133
四 出庭说明 135
五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37
六 到庭接受询问 141
七 证明妨碍 143
八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的证据规则 145
第五讲 起诉与受理 149
一 立案登记和人民法院的审查权 151
(一)立案登记和先予立案 153
(二)起诉材料的要求 156
(三)人民法院的审查权力和释明义务 157
二 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起诉期限 163
(一)行政机关未履行教示义务时的起诉期限 163
(二)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时的起诉期限 166
(三)依申请的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168
(四)无效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 171
三 逐步类型化的“具体的诉讼请求” 174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176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177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180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184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185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186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187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187
(九)其他诉讼请求 188
(十)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 188
四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190
(一)本条适用于“已经立案”的情形 192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十种情形 193
(三)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201
第六讲 审理和判决 203
一 审理的基本制度 205
(一)关于规制滥用回避申请权 205
(二)诉讼保全 206
(三)缺席判决 218
(四)撤诉 221
(五)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224
(六)虚假诉讼的处理 227
(七)调解 229
二 判决 233
(一)强化复议决定改变行政行为案件中的形成效力 233
(二)针对行政诉讼法第71条的适用 235
(三)明确课予义务判决的适用条件 237
(四)明确一般给付判决的适用条件 248
(五)明确给付判决中的先行申请程序以及速裁程序 253
(六)明确诉讼类型和判决转换制度 256
(七)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处理 261
(八)程序轻微瑕疵的解释 262
(九)明确混合过错时的赔偿责任 263
(十)明确不作为案件的赔偿责任 268
(十一)细化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 271
三 简易程序 275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276
(二)简易程序中的传唤、通知和送达 277
(三)举证期限、答辩期限 278
(四)转换程序 279
四 第二审程序 280
(一)上诉人的确定 281
(二)提出上诉的具体程序 282
(三)第二审程序中的判决 283
五 审判监督程序 288
(一)再审申请的审查 288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301
(三)检察监督 307
第七讲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313
一 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和委托 316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316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319
二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以及法院的审查权力 321
三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的范围 325
四 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相应工作人员不出庭应诉的法律责任 327
第八讲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331
一 关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涵义 334
二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时的管辖 338
三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时的审查对象和特殊证据规则 342
(一)审查对象 343
(二)举证责任 345
(三)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补充证据的效力 348
四 追加共同被告 350
五 判决方式 355
(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均合法时的判决 357
(二)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均违法时的判决方式 357
(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其中之一违法时的判决方式 360
(四)赔偿判决 361
(五)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复议维持时的裁判方式 363
第九讲 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365
一 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请求的提出时间 368
二 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管辖和立案 370
三 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范围 373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373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373
(三)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375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375
四 相关民事争议的立案、审理和法律适用 378
(一)关于审判组织问题 378
(二)关于单独立案问题 379
(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381
(四)关于调解问题 383
(五)行政案件撤诉后相关民事争议的处理 386
五 相关民事争议的裁判 387
(一)关于分别裁判问题 387
(二)关于上诉问题 388
六 诉讼费用 390
第十讲 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393
一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案件的管辖法院 395
(一)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397
(二)关于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与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区别 399
(三)单独提起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的处理 400
(四)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401
二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申请提出时间 402
三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中制定机关的权利 403
四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方式 406
五 人民法院审查后的处理、司法建议的权力和备案 410
(一)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的处理 410
(二)司法建议的权力和备案 413
六 审判监督程序 416
第十一讲 执行 419
一 生效裁判的执行 421
(一)执行名义 422
(二)申请执行期限 426
二 非诉行政执行 427
(一)申请非诉执行的期限 427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管辖 429
(三)申请非诉执行的条件 431
(四)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436
第十二讲 行政公益诉讼 443
一 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过程 445
二 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448
三 诉前程序 450
四 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起诉和受理程序 452
五 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调查收集证据权力 454
六 二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和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 455
七 裁判方式 457
八 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撤诉权利 459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进程备忘录 462
附录 46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48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18
跋 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