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1
一、行政判决问题的缘起 1
二、行政判决问题的特殊性 8
(一)行政纠纷的特殊性 8
(二)行政裁判权的有限性 9
(三)行政判决的公益性和评价方式的法定性 11
三、行政判决与行政诉讼类型的关系 13
(一)行政诉讼类型及其功能 14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差异及其原因 16
(三)我国行政诉讼类型与行政判决的对应和替代关系 18
四、行政判决与行政诉讼和解、调解的关系定位 21
(一)行政诉讼和解、调解及其正当性困境 22
(二)两种正当化理论及其论证缺陷 25
(三)行政诉讼和解、调解可能的正当化途径 28
(四)行政判决与和解、调解关系的重新定位 36
五、结构安排 39
第二章 行政判决对象论 42
一、行政判决对象问题及其意义 42
(一)行政判决对象的概念 42
(二)国内学者关于行政判决对象的争议 46
(三)行政判决对象问题的意义 51
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判决对象及其主要原因 52
(一)判决应当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 52
(二)行政判决原则上不宜直接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 55
(三)行政判决原则上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 67
三、基于权利保障目标的判决对象之突破 69
(一)行政判决对象突破的必要性、方向及其理论考量 69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度及其实践的突破 73
(三)未来可能确立的禁止判决 81
(四)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何为行政协议案件判决的对象? 83
四、行政事实行为不宜作为行政判决对象 88
(一)理论与实践的争议 89
(二)对主流学术观点及其司法实践之质疑 92
(三)对现行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97
(四)对相对人容忍部分违法行政事实行为的法理根据之考问 101
(五)相关的两个问题 106
五、行政判决对象的双层结构及其历史性 108
第三章 行政判决请求论 111
一、我国行政诉讼诉判关系的误读及其成因 111
(一)行政诉讼诉判关系的误读 112
(二)误读行政诉讼诉判关系的原因 119
(三)需要进一步澄清的两个问题 126
二、行政诉讼请求的生成逻辑 129
(一)原权利、救济权与诉讼请求的逻辑关系 129
(二)救济权的两种类型 132
三、民事诉讼判决类型“三分法”的取舍之辩 135
(一)救济权表现形式和民事诉讼判决类型“三分法” 135
(二)民事诉讼判决类型“二分法”不具有兼容性 137
(三)诉讼判决类型“三分法”的意义极为有限 142
四、相对人原权利类型与依诉讼请求行政判决种类 144
(一)原权利类型化之标准选择 145
(二)相对人原权利类型:防御权和受益权 147
(三)防御权、受益权和基于原告诉请的行政判决体系 150
(四)“采取补救措施”不是一种独立判决形式 165
第四章 行政判决职权论 168
一、诉讼职权主义与职权行政判决 169
(一)诉讼职权主义与行政诉讼的职权干预性 169
(二)职权行政判决及其特点 174
二、职权行政判决的法理基础 177
(一)行政行为的公益性与职权行政判决 177
(二)为何通过职权判决督促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 189
(三)另一种公益:社会资源节约和执法效率提高 192
三、公益的实现途径与职权行政判决种类 194
(一)重作判决 195
(二)补正判决 196
(三)确认违法判决 199
(四)变更判决 202
第五章 行政判决评价论 204
一、行政判决评价方式问题及其表现 205
(一)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一元化评价方式 206
(二)《若干解释》的多元化评价方式及其问题 206
(三)2014年《行政诉讼法》对评价方式多元化的取舍 214
二、行政行为合法性评价与有效性评价的关系及其选择 216
三、可疑的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与确认无效判决的有限性 222
(一)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的背景及其问题 222
(二)无视他人权益的抵抗权不具有正当性 224
(三)相对人对无效与否的判断极不可靠 230
(四)不服从无效行政行为是无力且无益的冒险举动 234
(五)确认无效判决制度的有限空间 238
四、确认行政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判决的可能性 240
第六章 行政判决适用论 246
一、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 246
二、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 254
三、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 258
四、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 260
五、给付判决的适用条件 263
六、确认判决的适用条件 265
七、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 269
八、行政赔偿判决的适用条件 271
参考文献 273
致谢 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