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次修订版序 1
再增订版序 3
增订版序 5
绪论 1
第一章 刑事诉讼之意义 1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之意义 3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之主义 6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之本质 16
第五章 刑事诉讼之要件 19
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之效力 21
本论 29
第一编 总则 29
第一章 法例 29
第一节 犯罪之追诉处罚 29
第二节 实施刑事诉讼公务员之基本观念 32
第三节 当事人 34
第一款 当事人之概念 34
第二款 当事人之能力 34
第三款 诉讼能力 35
第四款 原告 36
第一项 检察官 36
第二项 自诉人 40
第五款 被告 41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43
第一节 法院之意义 43
第二节 法院之审判权与管辖权 43
第三节 审级管辖 44
第四节 事物管辖 46
第五节 土地管辖 47
第六节 牵连管辖 50
第七节 竞合管辖 54
第八节 指定管辖 55
第九节 移转管辖 58
第十节 无管辖权之法院诉讼程序进行之效力 60
第十一节 无管辖权案件之处理 62
第三章 法院之职员及其回避 63
第一节 法院之职员 63
第二节 法院配置之机关 65
第三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66
第一款 法官之回避 66
第二款 书记官通译之回避 72
第三款 检察官及办理检察事务书记官之回避 72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74
第一节 辩护人 74
第一款 辩护之意义及目的 74
第二款 辩护之分类 74
第三款 辩护人指定及选任之方式 78
第四款 辩护人之资格 79
第五款 辩护人之权利及义务 80
第二节 辅佐人 87
第一款 辅佐人之意义及资格 87
第二款 辅佐人之陈明及其任务 89
第三节 代理人 91
第一款 代理人之意义及效力 91
第二款 委任代理人之要件 92
第三款 代理人之限制及权利 93
第五章 文书 95
第一节 公务员制作之文书 95
第一款 公务员制作普通文书之程式 95
第二款 公务员制作特定文书之程式 96
第二节 非公务员制作之文书 105
第三节 诉讼文书卷宗之保管及灭失之处理 106
第六章 送达 109
第一节 送达之意义 109
第二节 送达之机关及受送达人 109
第三节 送达处所 110
第四节 送达方法 112
第五节 送达准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117
第六节 收受证书 120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122
第一节 期日及期间之意义及其区别 122
第二节 期日之指定变更及延展 123
第三节 迟误期日之效果 124
第四节 期间之种类 125
第五节 期间之计算 127
第六节 期间之扣除 128
第七节 回复原状 130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拘提通缉及逮捕 135
第一节 被告之传唤 135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之约谈 138
第三节 被告之拘提 141
第一款 一般拘提 141
第一项 一般拘提之要件 141
第二项 一般拘提之机关 143
第三项 一般拘提之程式 143
第二款 紧急拘提 144
第一项 紧急拘提之意义 144
第二项 紧急拘提之机关 145
第三项 紧急拘提之要件 148
第四项 紧急拘提与告知选任办护人 153
第三款 拘提之执行及其注意事项 155
第四款 拘提后之处置 158
第四节 被告之通缉 161
第一款 通缉之意义 161
第二款 通缉之要件 161
第三款 通缉之机关 162
第四款 通缉之程式 162
第五款 通缉之效力 163
第五节 被告之逮捕 164
第一款 逮捕之意义 164
第二款 逮捕之要件 164
第三款 逮捕之执行 167
第四款 逮捕之效果 167
第五款 检察官对逮捕或拘提到场人犯之处理 168
第六款 移送之法定扣除期间 170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 174
第一节 讯问之意义 174
第二节 讯问之程序 175
第三节 讯问之笔录、录音与录影 181
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之询问 182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 185
第一节 羁押之意义 185
第二节 羁押之机关 185
第三节 羁押之要件 187
第四节 羁押之程式 192
第五节 羁押之执行 195
第六节 羁押被告处所之变更 196
第七节 羁押被告之管束 197
第八节 羁押处所之监督 201
第九节 羁押期间及期间之计算与延长 202
第十节 羁押之撒销 207
第十一节 停止羁押与免予羁押 213
第一款 具保 214
第二款 责付 223
第三款 限制住居 225
第四款 停止羁押之被告,得命其遵守有关事项 227
第十二节 再执行羁押 229
第十三节 法院命遵守事项及再执行羁押之准用 231
第十三节 之一 有关羁押、没入保证金退保之处理 233
第十四节 关于羁押规定修正前后之适用 235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238
第一节 搜索 238
第一款 搜索之意义 238
第二款 搜索之程序 240
第三款 搜索之限制 245
第二节 扣押 247
第一款 扣押之意义 247
第二款 扣押之程序 248
第三款 扣押之限制 250
第四款 扣押物之保管与处置 252
第五款 扣押物之发还 254
第十二章 证据 256
第一节 通则 256
第一款 证据之意义 256
第二款 证据之种类 257
第三款 证据与事实 263
第四款 举证之责任 264
第五款 严格的证明与自由的证明 266
第六款 证据之判断 278
第七款 证据之调查 293
第二节 证人 304
第一款 证人之意义 305
第二款 证人之传唤 306
第三款 证人之义务 308
第四款 证人之权利 318
第五款 证人之讯问 319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 322
第一款 鉴定 322
第一项 鉴定人之意义 322
第二项 鉴定人之选定 323
第三项 鉴定人之义务 325
第四项 鉴定人之权利 328
第五项 鉴定人之拒却 330
第六项 鉴定之实施 332
第二款 鉴定证人 333
第三款 通译 333
第四节 勘验 334
第一款 勘验之意义 334
第二款 勘验之处分 336
第三款 勘验之限制 338
第四款 勘验之程序 339
第五款 相验 341
第十三章 裁判 343
第一节 裁判之意义 343
第二节 裁判之种类 344
第三节 裁判之成立 345
第四节 裁判之程式 347
第五节 裁判之谕知 348
第六节 裁判之确定 351
第七节 裁判之效力 352
各论 365
第二编 第一审 365
第一章 公诉 365
第一节 侦查 366
第一款 侦查之意义与目的 366
第二款 侦查之机关 367
第三款 检察官对移送案件之发回 372
第四款 侦查之开始 374
第五款 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发动侦查 383
第六款 侦查之终结 422
第七款 侦查之停止 457
第八款 不得终结之侦查 458
第二节 起诉 458
第一款 起诉后之刑事诉讼关系 458
第二款 刑事诉讼之主体 459
第三款 刑事诉讼之客体 460
第四款 刑事诉讼之行为 464
第五款 提起公诉之意义 468
第六款 提起公诉之要件 469
第七款 提起公诉之程式 470
第八款 追加起诉 472
第九款 起诉之效力 474
第十款 起诉之撒回 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