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1
【“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 1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1
第一条【先公后私】 1
第二条【崇廉拒腐】 2
第三条【尚俭戒奢】 2
第四条【先苦后乐】 2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2
第五条【从政】 2
第六条【用权】 2
第七条【修身】 2
第八条【齐家】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3
第一条【制定目的】 3
第二条【指导思想】 4
第三条【党纪的依据及性质】 4
第四条【纪律处分工作的五项原则】 4
第五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6
第六条【适用对象】 6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6
第七条【违纪的含义及重点查处的问题】 6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7
第九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7
第十条【警告和严重警告】 8
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 8
第十二条【留党察看】 9
第十三条【开除党籍】 10
第十四条【终止党代表资格】 10
第十五条【党组织改组、领导机构成员免职】 10
第十六条【党组织解散、逐个审查党员】 11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11
第十七条【从轻或者减轻处分适用情形】 11
第十八条【中央纪委特批减轻处分】 12
第十九条【免予处分】 12
第二十条【从重或加重处分适用情形】 13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与从重处分的概念】 13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与加重处分的概念】 13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14
第二十四条【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条款的处理】 14
第二十五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处理】 15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违纪的处理】 15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16
第二十七条【对涉嫌犯罪的党员的纪律处分】 16
第二十八条【对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16
第二十九条【对涉及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程序】 17
第三十条【对被留置、逮捕的党员的处理】 17
第三十一条【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党员的处理】 17
第三十二条【因刑事犯罪开除党籍的情形】 18
第三十三条【对受到刑事、行政或纪律处分的党员的处理】 18
第五章 其他规定 20
第三十四条【对预备党员违纪的处理】 20
第三十五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处理】 20
第三十六条【对受处分前死亡的违纪党员的处理】 21
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21
第三十八条【主动交代】 22
第三十九条【经济损失的计算】 22
第四十条【对违纪所获利益的处理】 22
第四十一条【处分决定的宣布与执行】 23
第四十二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与党员申诉】 24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 24
第二编 分则 25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25
第四十四条【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 25
第四十五条【对公开发表反党言论行为的处分】 25
第四十六条【对公开发表歪曲言论、妄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行为的处分】 26
第四十七条【对制作、贩卖、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及携带、寄递以上物品出入境行为的处分】 27
第四十八条【对组织、参加秘密集团或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行为的处分】 28
第四十九条【对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行为、导致政治生态恶化行为的处分】 28
第五十条【对搞山头主义、对抗党和国家政策行为的处分】 29
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行为的处分】 29
第五十二条【对制造、传播政治谣言行为的处分】 30
第五十三条【对擅自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行为的处分】 30
第五十四条【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行为的处分】 31
第五十五条【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的处分】 31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 31
第五十七条【对组织、参加反党活动行为的处分】 32
第五十八条【对组织、参加反党组织行为的处分】 33
第五十九条【对组织、参加邪教组织行为的处分】 34
第六十条【对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参加民族分裂活动行为的处分】 34
第六十一条【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行为的处分】 35
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党员的教育及处分】 36
第六十三条【对组织、参加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 36
第六十四条【对组织、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行为的处分】 37
第六十五条【对在国(境)外叛逃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言论行为的处分】 37
第六十六条【对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的处分】 38
第六十七条【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行为的处分】 38
第六十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行为的处分】 39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行为的处分】 39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39
第七十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的处分】 39
第七十一条【对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决定行为的处分】 40
第七十二条【对拒不执行党组织人事安排决定行为的处分】 40
第七十三条【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弄虚作假和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的处分】 41
第七十四条【对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的处分】 42
第七十五条【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处分】 42
第七十六条【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处分】 43
第七十七条【对借人事工作谋利或靠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荣誉等利益行为的处分】 43
第七十八条【对侵害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为的处分】 44
第七十九条【对侵害党员批评、检举、控告、申辩、辩护、作证等权利行为的处分】 45
第八十条【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行为的处分】 46
第八十一条【对违规获取外国身份行为的处分】 46
第八十二条【对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行为的处分】 47
第八十三条【对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或违规与外交往行为的处分】 47
第八十四条【对脱离或协助他人脱离组织行为的处分】 47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48
第八十五条【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及亲属等相关人员借影响力收受财物行为的处分】 48
第八十六条【对权权交易行为的处分】 49
第八十七条【对纵容、默许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谋利行为的处分】 49
第八十八条【对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行为的处分】 50
第八十九条【对违规送礼行为的处分】 50
第九十条【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 51
第九十一条【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的处分】 51
第九十二条【对违规接受、提供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行为的处分】 52
第九十三条【对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或出入私人会所行为的处分】 52
第九十四条【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非正常获利及违规兼职行为的处分】 52
第九十五条【对违规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利的处分】 54
第九十六条【对离退休干部违规任职或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 54
第九十七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营或者任职行为的处分】 55
第九十八条【对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处分】 56
第九十九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为本人、亲属和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行为的处分】 56
第一百条【对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行为的处分】 57
第一百零一条【对侵占公私财物及违规报销行为的处分】 57
第一百零二条【对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 58
第一百零三条【对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和高消费活动及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行为的处分】 58
第一百零四条【对违规发放薪酬、津补贴和奖金等行为的处分】 59
第一百零五条【对公款旅游等行为的处分】 59
第一百零六条【对违规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行为的处分】 60
第一百零七条【对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及使用公车等行为的处分】 61
第一百零八条【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61
第一百零九条【对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62
第一百一十条【对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的处分】 62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处分】 62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63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 63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行为的处分】 64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在保障、扶持及救灾事项中优亲厚友行为的处分】 64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涉及黑恶势力行为的处分】 65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 65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盲目搞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受损行为的处分】 66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见危不救行为的处分】 66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处分】 67
第一百二十条【对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处分】 67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67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力行为的处分】 67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 68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党组织违规处理党员违纪情况等行为的处分】 69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因渎职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或出走行为的处分】 70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瞒报和不如实汇报工作行为的处分】 70
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的处分】 71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执法执纪活动,插手资金分配、项目评审、政府表彰等行为的处分】 72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泄露、扩散、打探、窃取党组织秘密或私自留存党组织资料行为的处分】 73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行为的处分】 73
第一百三十条【对不当谋求本人或他人用公款出国(境)行为的处分】 74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行为的处分】 74
第一百三十二条【对驻外机构或党员触犯当地法律或不尊重当地宗教习俗行为的处分】 74
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在纪律检查、统一战线等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行为的处分】 75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75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的处分】 75
第一百三十五条【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处分】 76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党员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的处分】 76
第一百三十七条【对违背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处分】 76
第一百三十八条【对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处分】 77
第三编 附则 77
第一百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据此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77
第一百四十条【中央军委可据此制定补充或单项规定】 77
第一百四十一条【解释机关】 78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效时间及溯及力】 78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79
第一章 总则 79
第一条【制定目的】 79
第二条【指导思想】 79
第 三条【党内监督的无例外原则】 80
第 四条【党内监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80
第 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及主要内容】 81
第 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82
第 七条【党内监督的四种形态】 82
第 八条【领导干部的自我监督】 83
第 九条【党内监督的体系】 83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84
第 十条【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主体】 84
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84
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的监督报告义务及报告形式】 85
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的外部监督职责】 85
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加强自我监督】 85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86
第十五条【党内监督的责任主体及监督职责】 86
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任务】 87
第十七条【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87
第十八条【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 88
第十九条【通过巡视加强监督】 88
第二十条【通过民主生活会加强监督】 89
第二十一条【通过党内谈话制度加强监督】 90
第二十二条【通过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加强监督】 90
第二十三条【通过述责述廉加强监督】 91
第二十四条【通过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加强监督】 91
第二十五条【禁止党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违规干预重大事项】 92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92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 92
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原则】 93
第二十八条【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职责及方式】 94
第二十九条【通过信访举报发现并处理问题】 94
第三十条【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把关】 95
第三十一条【对干部的约谈与函询】 95
第三十二条【执纪审查工作及其重点】 96
第三十三条【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的对象】 96
第三十四条【对纪检机关的监督】 97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97
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职责】 97
第三十六条【党员的监督义务】 98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99
第三十七条【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体系,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程序】 99
第三十八条【民主党派的监督职能】 100
第三十九条【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 100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101
第四十条【党组织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的处理】 101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处理违纪问题的要求及期限】 101
第四十二条【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问责】 102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对党员监督权的保障】 102
第四十四条【依法保障监督对象的权利】 103
第八章 附则 103
第四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制定相关规定】 103
第四十六条【解释机关】 103
第四十七条【生效时间】 103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104
第一章 总则 104
第一条【制定目的】 104
第二条【巡视巡察制度及机构设置】 104
第三条【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目的】 105
第四条【巡视工作的原则】 106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106
第五条【巡视工作的领导机构】 106
第 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07
第 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置】 108
第 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08
第 九条【巡视组的设置和职责】 109
第 十条【巡视组的人员组成、工作规则和组长授权】 109
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09
第十二条【对巡视工作人员的管理】 110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110
第十三条【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 110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 111
第十五条【巡视监督的内容】 112
第十六条【专项巡视】 113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114
第十七条【巡视组开展工作的方式】 114
第十八条【巡视组开展工作的限制性规定】 115
第十九条【巡视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115
第二十条【巡视期间违纪违法事项移交及提出处理建议】 116
第五章 工作程序 116
第二十一条【巡视前准备工作】 116
第二十二条【进驻巡视地区(单位)后工作的开展】 117
第二十三条【巡视报告及专题报告】 117
第二十四条【巡视处理意见】 117
第二十五条【听取巡视情况汇报】 118
第二十六条【巡视情况反馈及通报】 118
第二十七条【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反馈意见及整改工作】 118
第二十八条【巡视移交原则、内容及途径】 119
第二十九条【巡视移交问题或线索的处理】 119
第三十条【巡视成果在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方面的运用】 120
第三十一条【了解和督促巡视整改情况】 120
第三十二条【巡视工作公开接受监督】 120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120
第三十三条【巡视工作领导责任】 120
第三十四条【巡视工作配合义务及责任追究】 121
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 121
第三十六条【配合巡视工作义务及党员如实反映情况义务】 122
第三十七条【干扰巡视工作人员的责任】 122
第三十八条【对巡视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 123
第七章 附则 124
第三十九条【地方党委制定条例实施办法】 124
第四十条【中央军委参照制定巡视制度】 124
第四十一条【解释机关】 124
第四十二条【生效时间】 124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125
第一条【制定目的】 125
第二条【指导思想】 125
第三条【问责工作的原则】 126
第四条【问责工作的含义及问责对象】 126
第五条【问责的责任类型】 126
第六条【予以问责的情形】 127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 129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129
第八条【问责决定的作出】 130
第九条【问责决定的执行】 130
第十条【终身问责制】 131
第十一条【制定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 131
第十二条【解释机关】 132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及溯及力】 132